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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2013

發布時間: 2021-10-06 11:25:00

㈠ 2013年新勞動法對上班時間猝死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勞動法》對上班時間猝死沒有規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職工如果突發疾病或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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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㈡ 2013年新勞動法怎麼規定買斷工齡的補償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勞動法2013擴展閱讀:

所謂「買斷工齡」說法現在已經為國家政策禁止,「買斷工齡」的法律實質應該視為企業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後企業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

買斷工齡應當視為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應當適用如下規定確定賠償標准: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部1994年12月3日發布)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

㈢ 2013年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費是多少,可以直接說數字嗎

2013年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費是多少,可以直接說數字嗎?

回答你的提問: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二,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例如:某A月工資5000元,當月每周都休息一天、沒有法定假日,只計算工作小時共計230個小時。

計算加班費;

(1)日工資=月工資收入(5000)÷月計薪天數(21.75)=229.88元;

(2)小時工資=日工資(229.88元)÷8=28.73元;

(3)月工作小時=月工作日(20.83天/月)÷8=166.64小時;

(4)加班小時=月實際工作小時(230個小時)-應當工作小時(166.64小時)=63.36小時。

(5)加班費=加班小時(63.36小時)×小時工資(28.73元)=1820。33元。

㈣ 2013年勞動法與2008年勞動法有什麼區別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後
勞動法再沒有修改過
更沒有什麼區別

㈤ 2013年的勞動法和2008年的有什麼區別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二、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四、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但是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不符合本決定關於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決定進行調整;本決定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在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並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㈥ 最新勞動法2013

  • 關於年假:未休天數*3倍日工資

是否有違反相關公司政策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事件?如果沒有那麼有經濟補償金。N(司齡)+1(代通知金)+其它

支持法規: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3年版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㈦ 勞動法2013用工年齡上限是多少

我國法定勞動年齡的限制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之有關規定,我國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是:男16周歲至60周歲;女16周歲至50周歲。
勞動法第二章,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第六十四條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㈧ 2013杭州年勞動法

你好,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ptx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二、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四、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zdh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63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本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但是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不符合本決定關於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決定進行調整;本決定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在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並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意外事故賠償2013

1.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個很關鍵,也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你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2.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後,醫葯費由用人單位全額支付,工傷治療、康復期間的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3.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然後按照傷殘等級向用人單位索要傷殘賠償;
4.根據你所說的傷情,結合《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你的傷殘等級大約在10級左右吧,具體的結果要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專家組的鑒定結論了;
5.工傷賠償:(1)如果你繼續在單位工作,不辭職的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級工傷為7個月本人工資。(2)如果你選擇辭職不幹了的話,在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同時,還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的金額有你們當地制定,你可以撥打12333咨詢一下你們當地勞動部門。
6.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你們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撥打12333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