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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開除員工賠償標准

發布時間: 2021-10-11 02:14:15

⑴ 公司開除員工補償標准

公司開除解僱員工。需要進行。合同標准執行的告知。按照保險的法令失業員工公司要補償3到6個月的工資。但是這里邊。要減去員工為企業造成的損失。如果是無理由開除。是必須要支付六個月的工資的。同時還要開具。員工失業證明。報社保局備案。3到6個月後社保局。如果還未能安排,其職工上崗。社保局負責補貼員工的失業金。

⑵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准

見勞動合同法。
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一個月的工資

⑶ 公司開除員工賠償標准(急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公司開除員工賠償標准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但是,在發生某些特殊情況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已經成為不可能、沒必要以及會招致一方或雙方利益受到重大損害時,雙方當事人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後果與終止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後果大致相同。

法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以不與另一方當事人協商,也無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合同。

約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沒有必要時,與另一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與法定解除不同的是,約定解除不能由一方自主決定,而必須是雙方的行為,其解除的條件不一定是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出現,只要當事人雙方在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就可以了。

⑷ 直接開除員工如何賠償

用人單位規定遲到、早退都視為曠工,是否違法?

不算違法,曠工的定義為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的缺勤行為,遲到、早退也是屬於這個范圍內。

但單位規定「遲到半小時以上視為曠工一天」就是違法規定,遲到半小時只能認定為曠工半小時,視為曠工一天是對職工違紀情節的放大,沒有法律依據。

勞動者入職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勞動者應當自覺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

那要是用人單位所制定的制度條款,違反法律規定,職工也要遵守嗎?

遲到早退算曠工,解除員工單位被判賠償3萬
范某是XX市場的保安,2015年1月進入職,雙方簽訂勞動合同。

單位的制度規定,遲到、早退都視為曠工,曠工一天扣三天的工資,曠工三天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2019年8月1日,范某因為身體不適上班遲到,8月2日和8月4日下班早退,有時候上下班也忘記打卡。

單位在9月25日,以范某未辦理任何請假手續的情況下缺勤曠工3日,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為由,給予范某某開除處理。

范某對於單位的處罰不服,協商無果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但未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32633.1元。

審理過程中,單位提交了規章制度以及范某的考勤,證明其違紀行為,按照規章制度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仲裁審理後認為,根據單位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範某存在累計或連續曠工三天的事實,單位的制度規定遲到、早退視為曠工,為無效條款。單位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違法解除。

仲裁判決:單位支付范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0288.48元。

單位對於仲裁判決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訴,一審、二審都被駁回訴求。

單位制度違法,職工能要求賠償嗎?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 規章制度違法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單位制定違反法律的規章制度,員工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但無法直接要求賠償,要造成了損害才行。

上述案件中,單位規定「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實際上存在很大的風險,首先這條規定是違法的,用人單位若真的以此執行扣了勞動者的工資,實屬剋扣工資的行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