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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 2021-10-11 03:17:51

㈠ 保安規章制度的內容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公司保安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維護企業財物和員工的安全,特製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公司所有保安人員。
三、權責
管理部負責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執行的監督;總經理核准執行;

四、值班規定:
1、各崗位保安應著制服,保持儀容整潔、精神狀態佳、態度和藹、認真負責;
2、熱情接待來訪人員,總經理、理事以及貴賓來訪時應敬禮問好;
3、督導員工打卡,按規定穿工衣,記載員工出勤情況;
4、堅守崗位,不擅離職守,因事離開崗位時必須有人代班,無關人員不得進入保安室;
5、值班保安嚴禁睡覺、看小雜志、酗酒、聽收音機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監守自盜。
6、不定時巡察廠內各區域,包括各樓層水、電源開關及倉庫物資,保證重要區域的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
7、廠內如發生民事糾紛,應及時勸阻和制止,並及時報告保安隊長或管理部處理;
8、保持保安室、公告欄、打卡機及廠門的清潔衛生;
9、早上7:00打開寫字樓及辦公室大門,晚上12:00鎖賽季寫字樓大門、辦公室大門及通向生產部的小門,於生產部上班前一小時打開生產部的大門;
10、加強對廠區、宿舍水電、消防設施的巡察,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報告處理,對因工作失職,給公司造成損失者,追究當班保安責任。

五、門禁制度
(一)人員進出管理
1、節假日及上班以外時間,如果公司生產部沒加班,保安應阻止員工進入生產部及倉庫,其它特殊情況須經相關部門審核登記方可進入。
2、員工上班時間出廠應持管理部開出的《員工外出准行條》,有攜帶物品時,須有負責人檢查,無放行條時,保安有權制止其外出。(特殊情況應記入值班記錄表備底。
3、員工應自覺維護廠內及宿舍環境衛生,保安有權制止亂扔果皮、紙屑等雜物垃圾的行為,包括在廠里邊走邊吃東西的行為;
4、被公司開除及離職人員,保安應憑批准後的放行條給予放行,並嚴格檢查其行李物品,嚴禁攜帶任何具有本公司標志的物品及其它公司財物,一經發現,立即扣留其所有物品。
5、外來人員因公入廠,保安應先幫其聯絡,徵得受訪人同意,並先登記後放訪客進入。
6、上班時間,嚴禁私訪,若有特殊情況需部門主管同意方可在前門保安室會客,會客時間不得超過30分鍾。
(二)車輛進出管理
1、本公司車輛進出,須登記進出時間和駕駛員姓名。
2、外來車輛入廠應在保安室登記,出廠時須持有有效人員簽名的《車輛出入登記表》。保安應嚴格檢查,攜帶本公司物品應由負責人在《貨物放行條》出廠貨物內容一欄上註明並簽字,值班保安將車內所載物品名稱、數量、型號與放行條核對,無誤後才予以放行。
3、所有車輛入廠後均應在指定地點停放,自行車出入廠門,必須下車推行。
(三)物品進出管理
1、員工及外來人員攜帶行李、包裹進出廠門時,須自覺接受保安的檢查與登記。
2、攜帶物料、加工零件、樣板或模具出廠,須有負責人以上審核,在《貨物放行條》攜帶物件一欄上註明,經核實無誤後方可出廠。
3、廠商來廠交貨,應先在保安室登記,由保安通知收貨人員接洽。
4、對人員、車輛所攜帶物件有疑問時,應及時詢問相關人員加以確認。
(四)嚴禁進廠的外來人員
1、攜帶易燃易爆及危險品的人員及車輛;
2、不明身份、衣冠不整的人員;
3、推銷產品及收購廢品的人員及車輛;
4、非洽談公務人員與車輛,或是洽談公務但拒絕登記檢查者;
5、來訪人員報不清受訪部門及受訪人員者;
6、來訪人員不能出示有效證件者;
(五)嚴禁進廠的公司員工
1、攜帶違禁物品者;
2、上班穿拖鞋、短褲、背心者;
3、衣帽不整、形象外表太差者;
4、未經主管核准擅自帶客參觀者;
5、已經離職者;
(六)嚴禁出廠人員、車輛及物品
1、人同與車輛出廠時拒絕檢查者;
2、貨物出廠無放行條或所裝貨物與放行條不符合者;
3、個來人員雖有《貨物放行條》,但未經負責人簽核者;
4、員工上班外出,無《東淳公司上班時間員工外出准行條》、《請假單》者;
5、員工出廠,攜帶物品,《貨物放行條》上無負責人簽核者;
6、員工攜帶物品有《貨物放行條》,但物單不符者;
(七)檢查時應注意的事項
1、不可觸及人身;
2、主要是檢查有無公司產品、物料半成品或工作用具等公司財物為主;
3、檢查時要謙和有禮,避免引起被檢查人的誤會與反感,必要時婉言說明,並請諒解;
4、嚴禁有公報私仇、故意刁難等不妥行為;

六、突發事件的處理
1、遇火災、水災、台見等自然災害時應勇於救護,情節嚴重應迅速向有關部門和主管匯報,如遇台見警報,保安人員應時刻准備著;
2、遇打劫、偷盜等危害廠區安全的行為,值班保安應迅速與保安隊長及其它保安聯系,並立即打當地派出所電話報警,處理完畢後,應將事情經過詳細記錄在保安日誌上,嚴重事件應當保護好現場;
3、員工之間發生糾紛或有不軌行為時,保安人員應及時勸阻,並制止事態的進一步發展,本廠員工與外廠員工發生爭吵、斗毆等行為時,應協助調解,並及時報告保安隊長處理;
4、員工發生急病或工傷時,應立即通知保安隊長和管理部,以便迅速安排廠車及時送往醫院治療;

七、工作交接
(一)值班狀況交接
1、接時交接班,詳細了解上一班次值情況;
2、查看保安值班日誌,檢查需交接的公文、信件和證件;
3、檢查來訪人員情況;
4、上級規定或寄存物品的轉交;
(二)警具、警械的交接
1、交接班時,仔細檢查對講機、警棍和充電器、手電筒的使用狀態;
2、接班後,警具、警械應隨身攜帶,不得交於無關人員玩耍;
3、接班時警具如有人為損壞(因公損傷除外),應追究當事人責任;
4、所有交接物品,應在當面交接時清點,檢查清楚,並詳細記錄於保安值班日誌上,以保證遇緊急情況時能投入正常使用,否則,由接班保安負責;

八、查勤及巡邏
1、隊長對保安崗哨及人員要堅持不定時查崗查夜,及時糾正保安人員的不規范行為;
2、查崗查夜的時間由隊長自行安排,晚上不得少於2次;
3、在查看時發現有違紀行為,應及時記錄,作為考核的依據;
4、每日查勤情況應詳細記錄於查勤日報告上,次日交管理部審查;
5、查勤內容:
保安儀容儀表;當班保安日誌;物件簽收事宜,人、車、物出廠稽查;異常事件的處理;保安巡邏的內容。
6、保安巡邏內容:
員工著並請穿戴及廠證佩帶;上班員工有無睡覺、抽煙、閑聊等違紀現象;員工的上下班打卡;滅火器位置掛放是否移動,壓力是否夠,有無超過有效期;消防栓是否供水,防火標志、疏散方向標志是否正確;消防通道是否暢通,作業現場有無隱患;水電設施是否正常,門窗安全及衛生,有無其它異常情況。

九、本制度由管理部門制定、修改、解釋,由總經理批准頒布執行。

㈡ 保安條例

應該沒有該條例,北京市倒是有2個地方法規 北京市地方標准DB11/T130~131——2001保安服務質量標准 北京市地方標准DB11/T130~131——2001保安服務操作規程

可以發郵件到[email protected] 索要

㈢ 保安規章制度

保安管理規章制度

1. 目的:

公司員工管理、考勤監督,安全、衛生及物資、車輛出入管理。

2. 作業內容:

2.1保安必須認真學習並熟悉公司的《保安管理規章制度》、《考勤管理制度》、《車輛管理規定》等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及通知,自覺遵守並負監督執行的責任。

2.2保安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人員及考勤管理、出入管理和廠區安全、衛生等監督管理。

2.3人員及考勤管理:

2.3.1輔導員工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並制止不法行為的發生,維持工廠秩序。

2.3.2公司規定員工上下班出入廠區必須及時打卡,保安負責管理員工上下班的考勤卡。

2.3.3保安負責監督員工打卡,禁止代替別人打卡,發現代打卡應及時記錄報告人事部。

2.3.4因機械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打卡的,保安應及時報告人事部,並配合人事部進行相應處理。

2.3.5上班時間內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謝絕會客。

2.4出入管理:

2.4.1員工出入廠區,應佩戴廠牌,對於無廠牌人員,保安可以拒絕進廠。如確實該員工忘帶廠牌,保安應記下其姓名並上報行政辦可以讓其入廠。員工上班時間外出時,需按規定填妥員工上班外出證明單,保安監督出廠時間,並在員工回廠時簽入回廠時間。

2.4.2有外來人員來訪時,保安人員應先詢問其是否有聯絡人。如有,電話確認後,按聯絡人員要求予以接待;否則一律請示行政部決定。

2.4.3外來人員來訪、外來車輛進出一律進行登記。

2.4.4節假日加(值)班人員或因事需進辦公室及車間、倉庫者,需進行登記後進入。

2.4.5物資出廠時,必須出示物資出門證明,出門證明應有該部門主管出具,並由相關人員簽名,憑出門證明單查驗無誤後放行。

2.4.6公司員工攜帶行李、包裹、提箱、大件物品者,應憑行政部開立放行單放行。攜帶一般隨身用品,由保安人員查驗後放行。

2.4.7物資出廠,保安如果有疑問不能決擇時,應及時報告上級。

2.4.8應管制入廠人、物、車輛、對非本公司人員及客戶或未辦理入廠手續者,一概不準入廠,並絕對禁止攜帶的違禁品入廠。

2.4.9對進入公司的車輛要求停放在指定的位置。做到整齊、美觀。

2.4.10負責對公司各種報刊、信件及郵件的簽收,並及時交給收件人。

2.5廠區安全衛生管理:

2.5.1除車間及辦公區外,保安人員有義務進行安全衛生監督管理。負責對公司監控的查看,並對監控系統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

2.5.2保安應安排巡邏路線,定時或不定時進行廠區巡邏,深夜當班的人員還必須不定時對廠區各要點及宿舍進行巡查。處理及排除一切安全隱患並做好相關記錄。如有下列情況,保安應及時處理,並報告上級部門。

2.5.3.1打架斗毆者;

2.5.3.2生產車間內吸煙者;

2.5.3.3食堂或宿舍區違規用火或用電者;

2.5.3.4擅自處理、搬移、損壞公司財物者;

2.5.3.5嚴重影響公司形象、違返公司管理制度的其他行為;

2.6緊急事件的處理

2.6.1發現盜竊時,在以收回失竊物為首要的同時需注意防護個人的人身安全,立即報警並呈請上級處理。

2.6.2緊急事件發生時應鎮靜,以最有效方法將災害減少至最低限度,不可以慌張誤事,視情況按下列程序處理:

2.6.2.1判斷情況若尚可消除時,應迅速採取行動,報告領導。

2.6.2.2如事態有迅速擴大之勢,應迅速通報有關單位,請求協助解決。

3. 保安工作守則

3.1著裝、佩戴齊全,按規定上崗交接班。

3.2認真履行值班登記制度,值班中發生和處理的各種情況在登記薄上進行詳細登記,交接班時移交清楚,責任明確。

3.3應服從上級命令,切實執行任務,不得偏袒徇私,損害公司利益。

3.4平時應謹言慎行,執行職務時態度和藹嚴正。

3.5對來訪客人熱情、有禮、耐心詢問,維護公司良好形象。

3.6值勤中不得出現擅離職守或酗酒、閑聊、睡覺等失職情況。

3.7應熟記廠內各處之水、電、燃料、開關、門鎖及消防器材的地點,以免臨急慌亂,對重要的電燈、門窗等有缺損時,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處理。

3.8保安應該負責門衛室日常清潔衛生工作,以保持室內清潔整齊美觀。

3.9維持廠區內、外周圍的環境衛生。

3.10對待同事或來訪者,態度惡劣,言行不端者,記大過。

3.11由於保安工作疏忽導致公司財產損失,公司將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3.12保安帶頭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即予解僱。

3.13有未盡事宜者,參照其它規定辦理。

㈣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自什麼日期施行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法制條例)
編輯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是2009年9月28日國務院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它是為了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了的條例。 共九章五十二條。

㈤ 保安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保安服務是指:

(一)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派出保安員為客戶單位提供的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範、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範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統稱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 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

第五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保安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
class="postmessage defaultpost"> class="t_msgfont" >第二章 保安服務公司

第八條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

(三)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第九條 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具備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保安服務公司申請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無需再次提交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後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總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公安機關審核,持審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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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postmessage defaultpost"> class="t_msgfont"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十三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

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

第十四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進行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第十五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

第四章 保安員

第十六條 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申領保安員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並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提取、留存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第十八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招用符合保安員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並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安從業單位及其保安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需要定期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九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定期對保安員進行考核,發現保安員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保安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保安員犧牲被批准為烈士的,依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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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postmessage defaultpost"> class="t_msgfont"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十三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

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

第十四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進行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第十五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

第四章 保安員

第十六條 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申領保安員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並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提取、留存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第十八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招用符合保安員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並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安從業單位及其保安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需要定期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九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定期對保安員進行考核,發現保安員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保安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保安員犧牲被批准為烈士的,依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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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安服務

第二十一條 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規定服務的項目、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安服務合同終止後,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將保安服務合同至少留存2年備查。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對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應當拒絕,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

第二十三條 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保安服務合同、服務項目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四條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業服務標准提供規范的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公司派出的保安員應當遵守客戶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客戶單位應當為保安員從事保安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 保安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範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的產品質量要求。保安服務中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使用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

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

第二十六條 保安從業單位對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保安從業單位不得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第二十七條 保安員上崗應當著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應當與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標志服飾有明顯區別。

保安員服裝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由保安服務從業單位在推薦式樣范圍內選用。保安服務標志式樣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需要為保安員配備所需的裝備。保安服務崗位裝備配備標准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

(二)在服務區域內進行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對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

(四)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可以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隔離區,但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發生在服務區域內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立即報警,同時採取措施保護現場。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使用槍支,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四)參與追索債務、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戶單位的違法指令。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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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安培訓單位

第三十二條 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二)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師資力量,其中保安專業師資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衛管理工作經歷;

(三)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 申請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的槍支使用培訓,應當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負責。承擔培訓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保安培訓單位應當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制訂教學計劃,對接受培訓的人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以及職業道德教育。

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指導保安從業單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督促保安從業單位落實相關管理制度。

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建立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相關信息。

公安機關應當對提取、留存的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其整改。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如實記錄,並由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和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公布投訴方式,受理社會公眾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投訴。接到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反饋查處結果。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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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保安服務、保安培訓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並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未經公安機關審核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撤銷備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開展保安服務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的;

(五)保安服務公司未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的,或者未將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六)保安服務公司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簽訂、留存保安服務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客戶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監控設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四)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對保安員疏於管理、教育和培訓,發生保安員違法犯罪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客戶單位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保安從業單位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對保安從業單位的處罰和對保安員的賠償依照有關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保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的;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參與追索債務、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的保安員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保安員在保安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安從業單位賠付;保安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保安從業單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員追償。

第四十七條 保安培訓單位未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的規定進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保安培訓為名進行詐騙活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設立保安服務公司,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class="t_msgfont" > >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以及保安員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培訓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申請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安機關備案。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保安服務的保安員,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由保安員所在單位組織培訓,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並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㈥ 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從事保安服務,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㈦ 保安管理制度

保安管理制度
保安員交接班制度

一、接班隊員提前15分鍾簽到後到達崗位,由上一班保安員交待工作中應注意的事項,做好相關交接;
二、交接班時應認真填寫《維多利亞值勤記錄登記表》。交班時把注意事項,器械物品以及工具的相關情況記錄交代給接班人,接班人應仔細檢查並簽名認可;
三、接班人無論何種原因未能到崗或未辦理交接班手續時,當班人員不得下班離崗;
四、交班人員應安排好本班未能處理的事情;

五、交班人員下班後統一到指定位置集合,由組長講評本班的工作情況,及交待其它事項;
六、注意上下班途中的儀容儀表和行為舉止。

保安員行為規范
一、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
二、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三、上班不遲到、不早退。
四、上班時按規定著裝,著裝整齊、清潔,不披衣、惝懷、挽袖、卷褲腿、歪戴帽子、穿拖鞋,不穿工服外出。
五、按規定佩戴好通訊器材,正確使用對講機,不利用對講機談私事,言語文明。
六、男員工不留長發、蓄鬍須。
七、值班期間不吃零食、看書報、寫信、聽收音機、睡覺等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八、值班時不得在崗位上喧嘩、打鬧、嬉戲。
九、站崗時,站姿要標准,見到賓客及公司領導要敬禮,站崗時不做小動作,不得吸煙。
十、值班前不喝酒,不吃有異味的食物。工余時間不酗酒,不賭博。
十一、講究衛生,不隨地吐痰、亂丟紙屑,注意個人衛生,經常打掃崗位及周邊的衛生。
十二、不得委託或代理他人簽到,不離崗、竄崗。
十三、微笑、禮貌、准確回答客人的問題。
十四、不用電話閑聊,接打電話時文明禮貌。
十五、幫助有求助、有困難的客人,下雨天打好雨傘迎送客人,以周到、細致的服務對待客人。
十六、拾獲物品,及時上報及尋找失主,不佔為己有。
十七、積極參加隊部的學習和訓練及各種會議。
十八、愛護公物,不浪費辦公用品,注意環保。
十九、不搬弄是非、誹謗他人,不搞拉幫結派,注意團結。
二十、積極配合公司領導或公司授權人員的檢查。
二十一、不泄漏、傳播公司、客戶、員工的秘密和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