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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獎銷售

發布時間: 2021-10-20 03:31:10

Ⅰ 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怎麼理解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一)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應該是單項,累計的不算)

Ⅱ 怎麼處理生活中的不當有獎銷售行為

首先從和田玉的角度來說:和田玉的價格主要由這塊玉件的料質,工藝,成色來決定的,我不知道您說在網上是怎麼查到玉的價格的!所以也就更談不上是不是質次價高了,這個說法基本沒有說服力,我在這給您一個小建議,您可以去權威質檢部門質檢一下,如果真是和田玉您就當是個緣分留著吧,畢竟也是辟邪保平安的嘛~如果質檢不是和田玉那當然就有足夠的證據了!

Ⅲ 為什麼有獎銷售屬於不正當競爭

有獎銷售本身不屬於不正當競爭的范疇,有關法律法規只是限制有獎銷售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比方說抽獎類別的,最高獎勵金額超過5萬元(從2018年開始實施這個金額)等等。
新修改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二)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Ⅳ 有獎銷售的類型

有獎銷售主要包括附贈式有獎銷售和抽獎式有獎銷售。 本規定所稱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帶性地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利益的行為。包括:獎勵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和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凡以抽簽、搖號等帶有偶然性的方法決定購買者是否中獎的,均屬於抽獎方式。
經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有獎募捐及其他彩票發售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禁止下列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一)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二)採取不正當的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三)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市場;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四)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前款第(四)項行為,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認定,應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千元。
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 經營者不得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前款所稱「質次價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同期市場同類商品的價格、質量和購買者的投訴進行認定,必要時會同有關部門認定。 經營者舉辦有獎銷售,應當向購買者明示其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種類、兌獎時間、方式等事項。屬於非現場即時開獎的抽獎式有獎銷售,告知事項還應當包括開獎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通知中獎者的時間、方式。
經營者對已經向公眾明示的前款事項不得變更。
在銷售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對超過五百元以上獎的兌獎情況,經營者應當隨時向購買者明示。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隱瞞事實真相的,視為欺騙性有獎銷售,比照前款規定處理。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

Ⅳ 什麼是有獎營銷

勿入有獎營銷的誤區

時下大量的銷售企業打出各種名目的有獎銷售廣告,向消費者表示:如購買某某產品,則有機會獲得豐厚的回報,中獎機會很大,獎金誘人。許多消費者往往為之所動,趨之若鶩。

然而,廠商真的有名副其實的獎金嗎?中獎的概率真的如廣告中所言的那麼大嗎?其實並非如此。

企業所以要這樣做,據跟蹤國內外大量有獎銷售活動,大凡有兩種原因,一是企業的產品在市場上已處於滯銷狀態,通過有獎活動處理積壓物品;二是企業內部發展出現問題,為了扭轉局面渡過難關,而在短期內大量促銷從而套取現金。這兩種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都會解企業一時之急,但長遠看,卻使多數消費者失去了對這類活動的信任,甚至質疑企業的誠信度,因為我們很少見供不應求的產品通過這種途徑促銷。我們的跟蹤研究還發現,唯一可以真正讓消費者得到實惠的是企業在推出新品時,為了迅速吸引消費人群的注意力,可能會慷慨解囊,送點兒看得見摸得著的「見面禮」。

有獎銷售的一些具體做法是極具誘惑力的。例如:一些企業利用消費者強烈的中獎慾望和心理,採用了更為高明的手段來製造虛假信息,慣用的方法是「1配1」和「連環釣魚法」。「1配1」直覺上給了消費者至少50%的中獎機率或者更高,兩個「1」可以是「紅」和「黃」、「黑」和「白」,也可以是「飛機」和「汽車」等。其中一個「1」是每個消費者都可以拿到的,就是說假如有10000個消費者都來買有獎銷售企業的產品,他們都可以拿到其中一個「1」,例如「紅」,而且這時他們不成熟的消費心理都會認為已將一半的獎品搬回家了,但理智的消費者一下子就能戳穿這種伎倆,廠家根本就沒有在你購買的商品里放入對應數量的「黃」,也許只有2—3個。10000件商品中只出現2—3對,這種「1配1」,中不了獎自然不稀奇。「連環釣魚法」是「1配1」的衍生,由諸多個相互關聯的「1」組成,但消費者要配齊這諸多個「1」,即使付出長期的艱辛和努力,也是不可能實現的。

其實,早在五十年前,在美國、英國、法國、日本等市場經濟發展較為成熟國家的企業都上演過這類帽子戲法。抽獎為名,引誘消費者購買為實,結果下來中獎率也不過萬分之幾,甚至更少,中不了獎的消費者總以為自己運氣不好,其實根本就是廠家設置好了中獎概率極低的套子讓你往裡鑽,再加上廠家對極為少有的中獎個案進行大肆炒作,更使得消費者茫然不知所從。

消費者必須明白世界上沒有免費的午餐,商家絕對不會吃虧,買商品不是買「彩票」。

在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今天,各級政府的職能部門必須堅決打擊形形色色的虛假有獎銷售和虛假廣告,並加大懲罰力度,使其得不償失。這樣做,不但可以為消費者營造一個健康有序的消費環境,而且可以提高我國加入WTO後企業的營銷水平,盡快與國際接軌,鍛煉和催化出更多真正的知名品牌參與到國際競爭中去。

Ⅵ 經營者搞有獎銷售活動不得有哪些情形

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帶性地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利益的行為。包括:獎勵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和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的規定,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2)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同時,該法第22條還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Ⅶ 支付寶抽獎算不算有獎銷售

支付寶抽獎並不算有獎銷售,他只是一個促銷活動,他並沒有對你進行收費,這個時候就不能夠算作有獎銷售,我應該算作一種市場營銷手段。

Ⅷ 關於有獎銷售

便宜你下吧,本人就是搞市場推廣銷售的,如果滿意送我分,還想知道更多歡迎你僱傭我,做網路回答.
要搞活動目的無非是2個,一是增加知名度吧,2是增加收入.
要達到著2個目的就的看你的情況來做,你有16家店可以說明你是佔有大額的市場吧,那就好辦了,下面是具體方法:
葯品是高利瑞的,但是不是每一個品種都是,也不是每一個高利瑞的都是高銷量的,具體哪些是那些你很明白吧.具體的對待你的乞求做分別對待.
要多賣多賺錢就的要賣給長期用葯的人或是單一物品利瑞高的才可以發啊:
要是想做推廣,就可以賣一些成本底賣價格也不高的葯,著種葯可以用保本或微利來賣.具體做法就是降價並寫出降低的價格幅度如:某某葯降價20%.還可以把需求量大的遠來利瑞高的進行降低價格銷售(效果是好但以後恢復價格就不好了)建議用買此類葯品進行買幾送1或者買200元送牛奶(物品小禮物,如家庭醫葯箱,記住不要送別的葯不好看的)
下面是店面門口的廣告措施介紹詞:
1.將這些葯某某葯推出打8折銷售,
2.某葯品每天限量限時如12點或14點18點(要在上下班人多時期做)以半價格銷售N(你決定,具體價格我不知道沒法說)個
3.以一元銷售某些(底成本葯)葯(建議放在第一行用特大字寫)
3.也可以實行買100送東西(如雨傘,化妝品,食品)
4.買3合送一合
5.買100反N元現金
6.健康手冊贈送(醫學常識)
7.免費診療(量血壓等)

不知道你滿意嗎?

Ⅸ 有獎銷售在法律上有什麼規定

1、《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一條 為了制止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帶性地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利益的行為。包括:獎勵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和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凡以抽簽、搖號等帶有偶然性的方法決定購買者是否中獎的,均屬於抽獎方式。 經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有獎募捐及其他彩票發售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禁止下列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一)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二)採取不正當的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三)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市場;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四)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前款第(四)項行為,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認定,應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四條 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千元。 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前款所稱「質次價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同期市場同類商品的價格、質量和購買者的投訴進行認定,必要時會同有關部門認定。 第六條 經營者舉辦有獎銷售,應當向購買者明示其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種類、兌獎時間、方式等事項。屬於非現場即時開獎的抽獎式有獎銷售,告知事項還應當包括開獎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通知中獎者的時間、方式。 經營者對已經向公眾明示的前款事項不得變更。 在銷售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對超過五百元以上獎的兌獎情況,經營者應當隨時向購買者明示。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隱瞞事實真相的,視為欺騙性有獎銷售,比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有關當事人因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2、《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制止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帶性地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利益的行為。包括:獎勵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和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凡以抽簽、搖號等帶有偶然性的方法決定購買者是否中獎的,均屬於抽獎方式。經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有獎募捐及其他彩票發售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禁止下列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一)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二)採取不正當的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三)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市場;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四)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前款第(四)項行為,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認定,應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四條 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千元。 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前款所稱「質次價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同期市場同類商品的價格、質量和購買者的投訴進行認定,必要時會同有關部門認定。 第六條 經營者舉辦有獎銷售,應當向購買者明示其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種類、兌獎時間、方式等事項。屬於非現場即時開獎的抽獎式有獎銷售,告知事項還應當包括開獎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通過中獎者的時間、方式。 經營者對已經向公眾明示的前款事項不得變更。 在銷售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對超過五百元以上獎的兌獎情況,經營者應當隨時向購買者明示。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隱瞞事實真相的,視為欺騙性有獎銷售,比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有關當事人因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第九條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前發生的、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有獎銷售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後,一律不得繼續實施。但預先設定的開獎、兌獎時間在1993年12月1日之後,經營者仍然應當在預定時間按照預定事項履行其開獎、兌獎的義務。

Ⅹ 抽獎類的有獎銷售是否違法

遵從國家規定的有獎銷售不屬於違法行為。有獎銷售信息必須明確,不得影響兌獎;不能存在欺騙方式;抽獎式最高金額不得超過五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

第十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

(二)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10)有獎銷售擴展閱讀:

有獎銷售不可隨意而為

據媒體報道,近日廣西一超市舉辦抽獎活動,一名2歲半男童幸運抽中了一輛寶馬車。但隨後當地工商部門介入調查,稱超市的抽獎行為涉嫌違法,可能面臨罰款。

商家舉辦的各種抽獎活動就是為了推銷商品、擴大銷售,是吸引消費者的一種手段,尤其到了節假日前,類似的活動就更多,而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抽獎、返券等。這些抽獎活動,看似是商家的銷售行為,但是按照法律也有不少限制性的規定,不能隨意而為。

根據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 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違反相關規定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見,商家設置有獎銷售必須嚴格遵守上述規定,否則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上述新聞中,超市的抽獎行為就是違反了「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萬元」的這條規定,涉嫌違法。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發展,商場里的抽獎活動又蔓延到網路,通過微信公眾號或是聊天群形式在網上進行抽獎,線下領獎,無論是「集贊送」還是「抽獎送」,在領取時都普遍存在「兌換難」的問題,這種抽獎除了商業欺詐,還會導致消費者個人信息被泄露、合法權益受到侵犯。

消費者參與抽獎的初衷很簡單,往往是抱著「參與一下」「試試運氣」的心態,但俗話說,「買的沒有賣的精」,無論抽獎條件看起來如何誘人,消費者都要理性面對,不要為了抽獎而沖動購物,更要把商家的抽獎細則以及各種限制了解清楚,以免誤入陷阱。

一旦遇到營銷欺詐,也要保存好證據,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此外,對於花樣頻出的有獎銷售行為,監管部門不能總是「遲到」,須加大執法力度,通過明察暗訪等方式督促商家規范經營,消除監管盲區;

通過多種途徑向商家宣傳反不正當競爭、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相關法律知識,幫助經營者自覺樹立守法經營的意識,營造公平守法的市場競爭秩序;

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獲取相關線索,依法運用法律賦予的行政指導、市場准入、行政監管和行政處罰等許可權,切實維護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