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哪個部門公布的
衛生部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次,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再其次,縣級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
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食品安全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規劃及其實施計劃。
②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是對什麼進行風險評估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指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所進行的科學評估,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徵描述、暴露評估、風險特徵描述等。
一是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二是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三是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結論的,應當依據職責范圍立即採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停止生產經營,並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
③ 食品安全法規定,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作為什麼依據
新實施的《食品安全法》確立了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為基礎的科學管理制度,明確了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作為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准和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該法對保健食品、網路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劑等當前食品監管中存在的難點問題都有涉及;對生產、銷售、餐飲服務等各環節實施最嚴格的全過程管理。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加重對地方政府負責人和監管人員的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嚴肅追究刑事責任。六種情形需要評估為防範食品安全風險,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運用科學方法,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以下6種需要評估的情形:1、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2、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3、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4、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5、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6、國務院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告,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制定統一安全標准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准。除食品安全標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准。食品安全標准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准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將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有關部門等方面的意見。強化地方政府的管理責任在維護市場環境中,地方政府處於重要地位,新《食品安全法》有針對性地強化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新《食品安全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省級人大或省級人民政府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法。按照《立法法》的規定,法律規定明確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對專門事項作出配套具體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規定。新《食品安全法》強化了對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責任追究,規定對不依法報告、處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進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監管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等情形,設立了相應的行政處分。加大企業的主體責任與修改前的《食品安全法》相比,新《食品安全法》從三個方面加強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第一,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並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認真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二,要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加強風險控制,要求食品生產企業建立並實施原輔料、關鍵環節、檢驗檢測、運輸等風險控制體系。第三,企業必須增設食品安全自查和報告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定期檢查評價食品安全狀況;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並向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報告。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採用信息化手段採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由於食品經營者的原因造成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採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消費者可多渠道索賠新《食品安全法》強化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規定了食品生產和經營者接到消費者的賠償請求以後,應該實行首負責任制(即消費者可以找其中任意一方索賠,首先找到誰,誰就有義務承擔責任);在修訂前《食品安全法》對集中交易市場規定了連帶責任的基礎上,新《食品安全法》增加了對網路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應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同時還規定了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論證結論,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也要求與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新《食品安全法》還要求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體承擔賠償責任,強化了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責任。大幅提高行政處罰力度新法之所以被稱為「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不但在處罰的內容上更加廣泛,而且大幅提高了行政罰款的額度。比如,對生產經營添加葯品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等違法行為,修訂前的《食品安全法》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而新《食品安全法》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的30倍。針對多次、重復被罰而不改正的問題,新《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對在一年內累計3次因違法受到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給予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罰。此外,新《食品安全法》還強化了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為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在修訂前《食品安全法》實行的10倍價款懲罰性賠償基礎上,又增設了消費者可以要求支付損失3倍賠償金的懲罰性賠償。另外,新《食品安全法》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經營病死畜禽,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葯等嚴重違法行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處罰。同時還規定,對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為了社會發展的需要,從制度上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更好地保證食品安全,2014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重新修訂定了《食品安全法》,於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那麼,這部被稱為「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有哪些亮點?新舊對比,消費者多了哪些保障和維權渠道?中外企業及經營者應注意哪些事項?我們請北京市趙曉魯律師事務所馬建洪律師予以詳細解讀。新實施的《食品安全法》確立了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為基礎的科學管理制度,明確了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作為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准和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該法對保健食品、網路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劑等當前食品監管中存在的難點問題都有涉及;對生產、銷售、餐飲服務等各環節實施最嚴格的全過程管理。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加重對地方政府負責人和監管人員的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嚴肅追究刑事責任。六種情形需要評估為防範食品安全風險,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運用科學方法,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以下6種需要評估的情形:1、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2、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3、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4、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5、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6、國務院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告,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制定統一安全標准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准。除食品安全標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准。食品安全標准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准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將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有關部門等方面的意見。強化地方政府的管理責任在維護市場環境中,地方政府處於重要地位,新《食品安全法》有針對性地強化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新《食品安全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省級人大或省級人民政府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法。按照《立法法》的規定,法律規定明確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對專門事項作出配套具體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規定。新《食品安全法》強化了對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責任追究,規定對不依法報告、處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進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監管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等情形,設立了相應的行政處分。加大企業的主體責任與修改前的《食品安全法》相比,新《食品安全法》從三個方面加強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第一,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並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認真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二,要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加強風險控制,要求食品生產企業建立並實施原輔料、關鍵環節、檢驗檢測、運輸等風險控制體系。第三,企業必須增設食品安全自查和報告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定期檢查評價食品安全狀況;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並向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報告。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採用信息化手段採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由於食品經營者的原因造成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採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消費者可多渠道索賠新《食品安全法》強化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規定了食品生產和經營者接到消費者的賠償請求以後,應該實行首負責任制(即消費者可以找其中任意一方索賠,首先找到誰,誰就有義務承擔責任);在修訂前《食品安全法》對集中交易市場規定了連帶責任的基礎上,新《食品安全法》增加了對網路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應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同時還規定了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論證結論,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也要求與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新《食品安全法》還要求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體承擔賠償責任,強化了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責任。大幅提高行政處罰力度新法之所以被稱為「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不但在處罰的內容上更加廣泛,而且大幅提高了行政罰款的額度。比如,對生產經營添加葯品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等違法行為,修訂前的《食品安全法》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而新《食品安全法》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的30倍。針對多次、重復被罰而不改正的問題,新《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對在一年內累計3次因違法受到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給予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罰。此外,新《食品安全法》還強化了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為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在修訂前《食品安全法》實行的10倍價款懲罰性賠償基礎上,又增設了消費者可以要求支付損失3倍賠償金的懲罰性賠償。另外,新《食品安全法》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經營病死畜禽,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葯等嚴重違法行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處罰。同時還規定,對
④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有何作用
(1)確認各種危害風險的大小,預測食品發生問題的種類、可能性以及後果的嚴重性,制定或調整風險控制措施,並積極的與有關各方進行溝通,從而建立起安全的食品鏈,保障食品安全;
(2)對於確認的各類危害風險提出管理措施,對食品生產、檢驗和管理等提出建議;
(3)為政府有關方面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供依據。
⑤ 新《食品安全法》規定哪些情況要做風險評估
新《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四)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供參考。
⑥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是對誰進行風險評估
一是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二是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三是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結論的,應當依據職責范圍立即採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停止生產經營,並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
⑦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是對什麼進行風險評估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章第14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對其產生的風險性進行評估。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四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核實並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對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以及醫療機構報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關疾病信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分析研究,認為必要的,及時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制定、調整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並實施。
第十五條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准確,並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採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六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並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進一步調查。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有關信息,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對農葯、肥料、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不得向生產經營者收取費用,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四)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提供風險來源、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等信息、資料。屬於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第二十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准和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告,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立即制定、修訂。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及新聞媒體等,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進行交流溝通。
⑧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由哪個部門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設立的食品安全委員會公布。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⑨ 怎麼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所進行的科學評估,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徵描述、暴露評估、風險特徵描述等
⑩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應當由哪個機構負責
詳見食品安全法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有關信息,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