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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吧 2025-07-22 02:19:10

城管暴力執法案例

發布時間: 2021-10-27 07:16:48

① 城管暴力執法是為什麼

1、關於城管局的執法權問題。
執法主體有三種:法定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法定機關委託行政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根據國發〔2002〕17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各省政府是否給區市城管局授權應當有文件依據,即使授權,區城管局的單位性質為事業單位。不具備授權執法主體資格。
2、有的大城市通過地方立法,授予城管立法權,只是局部城管有執法權,不代表全國各地城管都有權執法。

② 河北省衡水市棗強縣事件。城管打人

那個地方的城管招人素質可能有待檢查,後來也是做出了處理。
就是一個老頭在那個地方的商場(當地信譽樓商廈)賣東西,好像是沒證,沒攤位證之類的,老人遲遲不離開,所以才會這樣。還有就是,麻煩你好好想一想,平白無故會打人?我覺得可能是那個老人沒攤位證,又不離開,城管那三個小夥子上去就是拳打腳踢吧,也從側面體現出了這個社會之大,無奇不有,素質差的人有很多。
後來這件事情曝光了以後,當地的城管方面對那三個人進行了離職處分,當然,要是他們之間認識的話,有可能還會讓這幾個人去上班(等過了這陣)。
其次,從根本上來說,就是要從上頭徹查,不能縱容,官場陰暗的太多了,可以看看紀曉嵐跟和珅那個時候就知道了(詳情可參考電視劇)

最後,我覺得,那三個城管確實有罪,素質極差。這也表現出了,素質教育的重要性。還有就是招人選拔這一塊,也是需要政府部門好好反省的。

③ 四川閬中城管被曝暴力執法,真相究竟如何

大家都知道,公職人員是為人民服務的,這是國家對他們職責的要求,但在現實生活中,卻有一小部分公職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的行為。不過那都是曾經出現過的現象,如今的公職人員,在國家的整頓和要求之下,一般是不會出現這種情況的。但是在網路上,我們還是能偶爾看到某某地方城管暴力執法的新聞,就比如四川閬中的城管,就被曝光說出現了暴力執法的行為,因為在城管執法執法過程中,跟商家產生了沖突,而在此期間一位小女孩被傷到了臉部,而且比較嚴重。所以四川閬中城管暴力執法的新聞就成為了網友關注的熱門新聞,那四川閬中城管的這次執法,究竟屬不屬於暴力執法呢?這個事情的真相究竟是什麼呢?接下來,冷眼就給大家聊一聊這個事情,給大家大致還原下四川閬中城管的整個執法過程,讓大家看到這個事情的真相,看看四川閬中的城管們是不是暴力執法。

④ 城管毆打瓜農致死案最終結果如何政府如何處理

對涉事城管廖衛昌、袁城、駱威平、夏際玉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年、4年、3年6個月。

2013年7月17日,臨武縣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與當地瓜農鄧正加夫婦發生爭執,沖突中鄧正加倒地死亡。事發後,涉事城管局工作人員被刑拘,城管局局長胡郴、黨組副書記鄒紅衛被免職。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廖衛昌、袁城、駱威平、夏際玉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遭被害人鄧正加及其妻子黃細細的阻攔和謾罵,當被害人鄧正加用秤桿戳向廖衛昌時,四上訴人遂奪搶秤桿,並對被害人毆打,四上訴人的傷害行為誘發了被害人小腦與腦干橋延溝交匯處畸形血管破裂致蛛網膜下腔廣泛出血而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

在共同犯罪中,廖衛昌、袁城系主犯;駱威平、夏際玉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案發後,四上訴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對廖衛昌、袁城、駱威平、夏際玉可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

(4)城管暴力執法案例擴展閱讀

事件起因

2013年7月17日,湖南郴州臨武縣瓜農鄧正加的意外之死把臨武縣推進了風暴眼。

鄧正加是臨武縣南強鄉蓮塘村人,56歲(2013年),賣的瓜也是自己家種的,平時為人很老實,還曾經被臨武縣農業局評為種植勞模。

有網友稱,湖南臨武縣蓮塘村瓜農兩口子在縣城文昌路橋頭賣西瓜,丈夫被臨武城管暴力執法打死,老婆被打住院。

事發當天下午,臨武縣政府網站發布通稿稱,臨武發生一起群眾意外死亡事件,臨武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與南強鎮蓮塘村民鄧正加發生爭執,鄧「突然倒地死亡」。

網上的說法則與官方消息在細節上大相徑庭。鄧正加侄女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稱,當天上午,鄧正加夫婦在臨武縣擺攤賣西瓜,期間兩次與執法城管發生爭執,雙方發生推搡,鄧正加當場死亡。其家人正在尋找能證明城管圍毆鄧正加夫婦,包括用秤砣打鄧頭部的目擊證人。鄧的侄女稱,已找到5-6名目擊者。

事發地位於湖南郴州臨武縣文昌路橋頭,多名目擊者稱,事態隨著警察「搶運屍體」、停電、毆打記者等消息連續見諸網路而持續發酵。而臨武式維穩,讓局勢一度臨近失控。

當天上午,鄧正加夫婦在臨武大道擺攤賣西瓜,被城管以無著裝、無證經營的理由罰款100元,並從鄧三輪車上搬走一些西瓜。鄧正加的妻子上前阻攔,與城管發生推搡。隨後,鄧氏夫婦將西瓜攤轉移到舜峰鎮政府門口。

目擊者何先生稱,上午10點左右,鄧氏夫婦准備將小車上的西瓜卸下時,10多名城管趕到,雙方再次發生爭執,「鄧先生夫妻倆遭到七八個城管毆打,隨後鄧先生躺地上一動不動」。

⑤ 聚焦城管「暴力執法」。近年來城管暴力執法事件有:2009年2月,無錫北塘城管執法人員「霸王餐」事件;200


(1)轉變政府職能,建設便民利民的服務性政府,而不是包辦一切。(1分)
(2)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對人民負責的原則。為人民管理城市,而不是為城市管人民。(或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工作態度,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工作方法。)(1分)
(3)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做到合理行政、合法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3分,四個要求2分)提高提法行政的水平,加強立法,嚴格規范城管的執法行為(1分);加強執法隊伍建設,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和文明執法,不斷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或提供城管人員素質也可以)(1分)
(4)加強對政府權力的監督,防止權力濫用。(1分,從民主監督角度答也可以得分)

⑥ 城管暴力執法違反了什麼法律法規

您好,城管打人怎麼辦
一、報警
對於正在侵害自己的行為,可以撥打110處理,由民警制止其不法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城管打人,屬於暴力執法,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需要受到行政處罰。
二、構成犯罪的,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果城管打人後果嚴重,造成輕傷以上後果,並且有傷害故意,這時就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了,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請求行政賠償
城管員的行為屬於職務侵權行為,法律後果由所在組織城管部門承擔。但是城管組織屬於行政委託機關,受害人在行政行為受到損害的,應該向委託部門請求行政賠償。根法律規定,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依據】
《刑法》

⑦ 沈陽刺死城管案件回顧:只因擺攤爭執,兩名城管被刺死!結果如何

這件事的結果可想而知,就是犯罪嫌疑人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即便後來上訴但也無濟於事,最終犯罪嫌疑人被注射死刑。

我對這件事的看法

我想通過這件事,很多人也會意識到沖動的代價,認識到觸犯法律的後果,所以說千萬不要讓自己陷入到沖動之中,否則後果真的不堪設想。

雖然犯罪者得到了應有的懲罰,但對於其家人來說,家裡的頂樑柱垮了,或許生活也沒有了希望吧。對於受害人家人來說,同樣是痛苦難熬的,但我還是希望他們能夠向前看,因為生活還將繼續。

說一說,你對這件事的看法如何,你覺得遇到不公的事情,如何正確處理?

⑧ 城管暴力執法,應當面臨怎樣的處罰

按照單位的紀律規定處罰,同時按照治安案件處理,如果觸犯刑法,需要負法律責任

⑨ 大家怎麼看待城管暴力執法城管是迫不得已

關鍵是城管到底執的是哪門子法?「強制執行」應該由警察執行或由法院判決後交由警察執行。侵犯他人人身財產的執法行為應當慎之又慎,行政行為不應包括此類行為。像西方,就是闖紅燈,警察也不會當街罰款,而是給你一張傳票,限你某日去簡易法庭申訴。這才是法治。現在是所謂「執法者」又管又罰,管不了發不成就動手使用暴力,這不是法治,是黑澀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