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障措施
(一)政策性保障措施
2001 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搞好全省農用地分等定級與估價試點工作的通知》(黑政辦綜〔2001〕49 號)和黑龍江省國土資源廳與黑龍江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關於開展全省城鎮基準地價更新測評和農用地分等定級估價工作的通知》(黑土資發〔2001〕78 號)兩個文件的出台,從行政保障和經費保障兩個方面促進了黑龍江省農用地等別調查與評定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組織性保障措施
黑龍江省農用地等別調查與評定工作的組織結構非常嚴密,行政上,上至省政府,中承省國土資源廳及相關各廳局,下至各縣(市)及農墾、森工系統國土資源局;技術上,省級技術指導組、各家技術指導機構和基層技術人員相互配合,實行行政領導、技術指導及基層實際操作三者相結合,既可以做到技術把關,又可以使基層掌握農用地分等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
(三)技術性保障措施
技術性保障措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上:一方面體現在上述技術組織形式上,另一方面體現在省國土資源廳下發的《關於印發黑龍江省縣級農用地分等技術實施方案的通知》(黑土資發〔2001〕185 號)等相關技術文件以及不定期召開的技術培訓會上。
Ⅱ 保障措施
(一)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農用地分等定級估價工作的領導,重慶市成立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張定宇局長為組長,市農業局、財政局、地產集團、土地勘測規劃院等部門領導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具體負責農用地分等工作的協調和組織。各縣(區)也相應成立領導機構,實行嚴格的目標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按時完成各階段工作。
(二)加強技術隊伍建設,強化技術支撐
農用地分等定級估價工作專業性強,技術含量高,國家及重慶市對具體技術作業的方法、程序、成果等各方面均設定了較高的技術規范和要求。各區(縣)抽調了業務骨幹組建技術隊伍,加強對分等定級估價技術理論方法的學習,提高技術指導和實踐能力,為分等定級估價工作提供有力的技術保障,以便高標准、高質量地完成任務,提交出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分等定級估價成果。
為統一和明確重慶市農用地分等定級估價技術的思想路線、方法步驟和成果要求,保證分等定級估價的水準和質量,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委託重慶市土地勘測規劃院為技術支撐單位,並抽調業務人員進行農用地分等定級估價技術專項培訓,使每位工作人員都能夠熟練掌握農用地分等的技術、方法和標准 , 確保工作順利實施。
(三)保證專項經費
開展農用地分等定級估價工作涉及范圍廣,工作量大,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嚴格按照程序撥付。
Ⅲ 項目保障措施是什麼
1. 遵守政策法規,執行和組織好班子決議,努力完成經營利潤指標。
2. 堅持原則,廉潔勤政,工作以身作則,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3. 嚴格控制各項費用開支,抓好內部成本核算,降低成本投入,增加利潤積累。
4. 搞好內、外部市場開發,新產品開發,推廣新工藝,提高工時效率。
5. 負責組織本項目部經營,分析工程預算,核價,決算的審核,產品的發放和結算。
6. 負責分析項目部內的生產影響,質量事故等。
7. 協助經理制定經營規劃,定期匯報經營情況,並提出主導性意見,改進經營機制。
8. 運用科學管理方法,掌握經營規律,節支降耗,實現高產低耗。
9. 負責項目部各項工作,帶領全體人員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開展好勞動竟爭活動。
10. 大膽管理,辦事公道,及時解決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積累管理資料,推廣先進工藝,提高項目部勞動生產率。
11. 抓好安全管理,杜絕三違發生,定期組織安全檢查,查出隱患及時整改。
Ⅳ 戰略保障措施
(一)編制地質環境調查戰略規劃
水資源安全、地質災害防治、空間格局優化、地質環境健康等將是長期影響我國可持續發展的重大資源環境問題。生態文明建設是我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一項長期戰略任務。把生態文明理念落實到地質環境調查各項計劃與行動中去,協同推進新型工業化、城鎮化、信息化、農業現代化和綠色化,夯實生態文明建設的地質環境基礎。2014年中國地質調查局啟動實施了兩大地質環境調查計劃:重要經濟區和城市群地質環境調查計劃與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支撐計劃。可以預料,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新常態的形成與發展,生態文明建設將不斷深入,地質環境調查在地質調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將不斷提升。現有的兩大計劃可能會擴展、衍生出更多的地質環境調查計劃或工程。為了有序推進地質環境調查工作,可按照10年為一個戰略期編制地質環境調查戰略規劃,明確地質環境調查的長期目標和階段性目標、發展路線圖和優先領域,逐漸加大對生態文明建設的支撐力度。
(二)加強地質環境調查標准規范制修訂
地質環境調查在研究對象上要實現從特定的地質實體向地球關鍵帶轉變,在效用評價上要實現從偏重資源價值向資源價值與生態價值耦合方向轉變。為了適應這一要求,地質環境調查的標准與規范需要進行適當的修訂。在未來一段時期,地質環境調查主要是以1∶5萬比例尺為主的中比例尺調查。與過去相比,野外調查工作基礎發生了很大變化:一是全國基本完成了1∶20萬或1∶25萬的區域地質環境調查工作,大量的調查成果成為1∶5萬調查工作的基礎與起點;二是一些先進的方法技術已經成熟或趨於成熟,有利於提高野外工作效率和精度;三是近年來陸續開展了1∶5萬水文地質調查、地質災害調查、工程地質調查等工作,積累了很多經驗和做法,有助於1∶5萬地質環境調查規范標準的制定與修訂。根據地質環境調查各項工作的輕重緩急程度,統籌安排地質環境調查標准規范的制定與修訂工作,推進地質環境調查有序、規范進行。
(三)推進地質環境調查成果資料共享
地質環境調查成果資料往往分散於多個行業、多個部門,共享程度低,收集難度大。為了順利推進地質環境調查工作,一方面要依靠行政管理部門,理順地質環境資料收集和管理的渠道,建立地質環境調查成果資料共享機制;另一方面要利用各種方法推進資料共享,主動為相關行業、相關部門提供地質資料服務,挖掘資料的二次開發潛力,形成資料共享的良性循環。通過整合區域內各專業領域的地質資料,加強數據集成和綜合分析,形成系統、全面的地質調查成果,為社會提供共享服務。
(四)積極推進國際合作和參與全球地質環境治理
為了支持「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我國應積極參與全球地質環境治理,一方面與相關國際與地學組織合作,學習國外先進理念、理論和方法技術;另一方面要積極參與全球性、區域性地質環境治理,推進全球環境保護。例如,絲綢之路經濟帶上的中亞五國是全球生態問題突出的地區之一。中亞地區地處亞歐大陸腹地,主體屬中亞造山帶,地質構造復雜,地貌以沙漠和草原為主,氣候乾旱,水資源跨國矛盾突出。當前比較突出的地質環境問題,一是由於水資源不合理開發造成的鹹海萎縮,源自鹹海的鹽鹼沙塵風暴嚴重威脅著中亞交通、通訊、電力等基礎設施與農業發展;二是中亞河流發源地塔吉克境內的堰塞湖與水電站位於發生過強震的斷裂帶上,地震與次生地質災害威脅著下游地區環境安全。我國可通過環境科學研究的方式,參與中亞地區地質環境調查研究,推進中亞地區地質環境保護。
Ⅳ 保障措施的概述
保障措施是指成員在進口激增並對其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時,依據《1994年GATT》所採取的進口限制措施。該措施是成員政府在正常貿易條件下維護本國國內產業利益的一種重要手段,它與針對不公平貿易的措施不同。設置該措施的目的在於:使成員所承擔的國際義務具有一定靈活性,以便其在特殊情況出現時免除其在有關WTO協定中應當承擔的義務,從而對已造成的嚴重損害進行補救或避免嚴重損害之威脅可能產生的後果。
保障措施是國際法上「情勢變更原則」(principle of change of circumstances)在國際貿易關系中的具體運用。該原則是16、17世紀私法學者提出的,其原意是:契約本身隱含有在簽約時的情勢不變期間契約持續有效的條款,即情勢不變條款。後來,國際法學者主張國際條約也應適用這一法理。1969年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一方面承認可以援引情況之基本改變作為終止國際條約或退出國際條約的依據,另一方面也採取了慎重的做法,使這一原則的適用受到較為嚴格的限制。
保障措施首次納入國際條約,源於1942年美國與墨西哥簽訂的《互惠貿易協定》(Reciprocal Trade Agreement)。該協定第11條規定:「如果意外情況的發展和本協定所附減讓表中列舉的任何貨物之減讓的結果,使這種貨物進口的數量大為增加,並在此等情況下對國內相同或類似產品的生產者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之威脅,任何一方政府在防止此等損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時間內,應自由地全部或部分地撤回減讓,或修改減讓。」此後,美國與其他國家之間的雙邊貿易協定均含有類似上述措辭的條款。1947年2月杜魯門總統還發布行政命令,要求每一項美國貿易協定都須載入該種條款。四年後,美國國會將該類條款規定在有關立法文件中。在國際貿易組織設立中,因美國倡議,經各談判方同意,國際貿易組織憲章和《1947年GATT》均就保障措施進行了規定。
在《1947年GATT》中,起保障作用的條文主要有:第12條(為保障國際收支平衡而實施的數量限制),第18條(關於欠發達國家為其經濟發展的援助措施),第6條(反補貼與反傾銷措施),第28條(關於關稅減讓的修改),第35條(關於在特定締約方之間不適用總協定的規定),第20條(一般例外),第21條(國家安全例外),第23條(關於利益的喪失或損害的補救),第19條(關於對某些產品進口的緊急措施)。「上述規定分別適用於總協定所規定的不同場合,其中以第19條的規定尤為突出。」
上述例外條款對於維護GATT成員利益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例外條款的頻繁適用有損於GATT的貿易自由化宗旨,為成員實施貿易保護主義提供了滋生的土壤。為了防止成員濫用緊急保障條款,防止「灰色區域措施」(measures in grey area)蔓延,烏拉圭回合達成了《保障措施協議》。該協議以《1994年GATT》第19條規定為基礎,對於適度實施保障措施、遏制乃至消除「灰色區域措施」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