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股票資訊 » 強制隔離
擴展閱讀
焦化萬方股票今日價格 2025-07-13 03:51:49
股票中估值在那看 2025-07-13 03:51:18

強制隔離

發布時間: 2021-11-06 09:06:46

❶ 強制隔離戒毒是什麼性質的處理

強制隔離戒毒是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禁毒法》規定,「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❷ 哪些情形不宜強制隔離戒毒

由於保外就醫是針對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而對於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來講,如果其不是犯罪分子的話,則是不會適用保外就醫的。不過針對這類人,如果符合條件的話,那麼也是可以不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情況。《公安強制隔離戒毒所處理不宜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暫行規定》第二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在接收戒毒人員時,或者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發現戒毒人員有不宜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情形的,按照本規定處理。第三條 戒毒人員除依法不得強制隔離戒毒的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一)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七十周歲以上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可能有生命危險的;

(四)生活不能自理的;

(五)其他依法不宜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第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員,應當進行人身檢查和健康檢查,檢查內容參照《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健康檢查表》所列項目,檢驗憑證應當留存,檢查結果應當記載。

檢查後,根據戒毒人員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一)戒毒人員體表有傷的,應當詳細登記,並由投送民警和戒毒人員本人簽名確認後,予以接收;

(二)戒毒人員精神狀態明顯異常,但無精神病史,能初步診斷為因吸食毒品引起中毒性精神障礙的,予以接收;

(三)戒毒人員吞食異物的,按照省公安廳《關於加強對吞食異物吸毒人員依法查處工作的通知》(浙公通〔2006〕88號)規定執行;

(四)戒毒人員具有本暫行規定第三條所列情形的,不予接收;

(五)戒毒人員傷勢嚴重、不及時治療可能產生嚴重後果的,或者身患嚴重疾病,強制隔離戒毒所受條件限制無法診斷、治療的,應當將其退回辦案單位,並告知辦案單位迅速將其送往醫療機構診治。第五條 對戒毒人員不予接收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出具《不予接收強制隔離戒毒人員通知書》。第六條 戒毒人員具有本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情形,強制隔離戒毒所將其退回辦案單位的,應當出具《退回強制隔離戒毒人員通知書》;在影響收治情形消失後,辦案單位可以持原決定文書和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材料,將戒毒人員送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第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在接收戒毒人員後七日內,通過檢查檢驗,發現戒毒人員具有本暫行規定第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另行處理通知書》,告知辦案單位依法變更戒毒措施,及時辦理戒毒人員出所手續。根據上述規定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對於有毒癮的人員來講,其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時候,是可以不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而具體的條件,也就是上文中介紹的內容。

❸ 傳染病被強制隔離,該由哪個部門法管理

是國家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不是部門法規。

第十七條 被甲類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衛生防疫機構的指導監督下進行嚴密消毒後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當地政府可以採取強制措施。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發現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對甲類傳染病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部門協助治療單位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二)對除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類、丙類傳染病病人,根據病情,採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三)對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在明確診斷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

❹ 公司強制隔離在單位2個月是否違法

公司強制隔離在單位兩個月是否違法,這要看當時的疫情情況,如果疫情特別嚴重是高風險區,在單位兩個月是不違法的,如果沒有疫情應該在單位隔離兩個月是不合適的。

❺ 強制隔離戒毒2年是什麼處罰

強制隔離戒毒是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禁毒法》 第三十八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5)強制隔離擴展閱讀

戒毒程序

1、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投送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後,經診斷評估,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根據戒毒人員實際戒毒情況,提出提前解除或延長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原決定機關批准。

2、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必須執行強制隔離戒毒1年6個月以上;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後,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轉到戒毒康復中心繼續戒毒康復,再回歸社會。

3、各分、縣(市)公安局法制部門負責接收並審核強制隔離戒毒所呈報的審批材料,報分管戒毒工作的局領導審批後由法制部門及時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所。各分、縣(市)公安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❻ 什麼是強制隔離戒毒

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由公安機關下達,屬行政強制措施。強制隔離戒毒的執行目前則分別由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強制隔離戒毒制度統一並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機關負責的強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的勞動教養戒毒。它和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共同構成了現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戒毒措施的基本體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條規定: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1、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2、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3、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4、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6)強制隔離擴展閱讀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條規定: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於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❼ 強制隔離戒毒要多少年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戒毒一年後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對於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對於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

❽ 強制隔離戒毒的意義

強制隔離戒毒的意義:

促使涉毒人員盡快脫離毒 品,恢復健康。戒毒康復工作是一項新興的事業,在實踐中要不斷健全規章制度,確保制度有合法性、科學性。

一是管理制度具有合法性。要根據《禁毒法》進一步建立完善各項制度,使管理行為有法可依。

二是管理制度具有科學性。康復中心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必須全面系統,要覆蓋戒 毒康復工作的吸收接納、戒 毒治療、管理教育、考核獎懲、心理矯治、技能培訓、康復回歸等各個方面、各個環節。

另一方面各項規章制度必須科學,體現細節管理,如在一日生活規范、考核獎懲、自我管理等制度上,要直一步完善,使之更具有激勵性的可操作性。

強制隔 離戒 毒工作是一項嶄新事業,要充分發揮強制隔離戒毒所職能作用,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社會建設作出新的貢獻。

(8)強制隔離擴展閱讀:

戒毒程序:

一是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投送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後,經診斷評估,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根據戒毒人員實際戒毒情況,提出提前解除或延長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原決定機關批准。

二是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必須執行強制隔離戒毒1年6個月以上;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後,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轉到戒毒康復中心繼續戒毒康復,再回歸社會。

三是各分、縣(市)公安局法制部門負責接收並審核強制隔離戒毒所呈報的審批材料,報分管戒毒工作的局領導審批後由法制部門及時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所。各分、縣(市)公安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四是強制隔離戒毒所呈報的提前解除或延長強制隔離戒毒的材料應當包括:《提前解除/延長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呈批表》(一式三份)、《診斷評估表》、《康復戒毒協議書》(復印件)。

五是《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或《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按一式五份填寫,其中提供給強制隔離戒毒所三份、本局法制部門存檔一份、送本局禁毒部門備案一份。

❾ 強制隔離戒毒屬於強制隔離措施嗎

強制隔離戒毒是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禁毒法》規定,「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❿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多長時間

根據《戒毒條例》第二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自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3個月至6個月後,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執行前款規定不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共同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具體執行方案,但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10)強制隔離擴展閱讀:

根據《戒毒條例》第三十一條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患嚴重疾病,不出所治療可能危及生命的,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主管機關批准,並報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備案,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允許其所外就醫。所外就醫的費用由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本人承擔。

所外就醫期間,強制隔離戒毒期限連續計算。對於健康狀況不再適宜回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向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提出變更為社區戒毒的建議。

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經批准變更為社區戒毒的,已執行的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折抵社區戒毒期限。

第三十二條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脫逃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立即通知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並配合公安機關追回脫逃人員。被追回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應當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脫逃期間不計入強制隔離戒毒期限。被追回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不得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

第三十三條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提出的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意見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對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批准機關應當出具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決定書,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以及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四條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在解除強制隔離戒毒3日前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出具解除強制隔離戒毒證明書送達戒毒人員本人,並通知其家屬、所在單位、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將其領回。

第三十五條強制隔離戒毒診斷評估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監管場所、羈押場所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連續計算;刑罰執行完畢時、解除強制性教育措施時或者釋放時強制隔離戒毒尚未期滿的,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