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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資買股票的成本 2025-07-09 00:44:31

李紹章

發布時間: 2021-11-13 13:08:25

『壹』 求一篇婚姻家庭繼承法的論文

有關我國《婚姻法》中損害賠償制度的幾點看法

內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確定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使法律對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更進一步,使司法機關對相關案件進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據,使我國婚姻家庭立法有了進一步的完善。但是該制度在實踐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問題,使得對婚姻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顯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損害賠償制度的構建基礎,確立的意義,損害賠償的要件,適用條件,賠償義務主體的范圍,以及實際操作中的歸責原則等問題進行了論述和探討,並提出了一些現實存在的問題及自己的看法與建議。
關鍵詞: 婚姻的契約本質 損害賠償 婚內損害賠償 舉證責任
(一)確立婚姻損害賠償制度的基礎
有學者認為確立婚姻損害賠償制度的依據源於民法上的侵權損害賠償。對破壞婚姻關系的行為認定為侵害名譽權責任,依照侵害名譽權的法律處理。也有觀點認為應將破壞婚姻關系認定為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實行精神損害賠償。
本文認為:確立婚姻損害賠償制度的依據在於婚姻的契約本質。
長期以來,我國並沒有採用婚姻契約理論,傳統認為「婚姻是男女雙方精神上的結合」,「愛情是不應該用金錢來衡量的」,更有反對確立婚姻損害賠償的人士認為:損害賠償制度違反了婚姻的倫理本質,並使婚姻關系商業化,法律解決道德的問題是不妥當的等等。總之,這是因為對婚姻的本質存在不同看法而導致的不同結論。婚姻是男女雙方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結成的以人身和財產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一種民事契約。就是說,婚姻的本質是一種契約,而契約不僅強調權利,更強調自由。因此,我們可以說,婚姻意味著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據就是契約自由,包括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我國採取結婚登記主義,這說明,婚姻契約的締結必須嚴格依照婚姻法進行。它的內容就是夫妻雙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權利和各自所應履行的婚姻義務。這種權利義務包含了人身和財產兩個方面;而且婚姻當事人可以選擇離婚來解除這種權利義務,即婚姻契約的解除。以上內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約本質。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就是從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來反映婚姻的「契約」本質的。我國修改前的婚姻法並無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而國外立法卻早在幾百年前就確立了這項制度。如1791年法國《憲法》、法國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確立了這項制度。
婚姻的「契約」本質在我國長期受到禁錮,在封建社會,夫妻雙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極不平等,婦女的地位極其低下。長期以來,人們似乎承認婚姻是一種契約,彷彿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種可恥的交易。所以應當說,這種理念迴避了婚姻關系的本來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則的貫徹和實現。所以婦女在婚姻關系中基本沒有什麼合法權益,當婚姻關系破裂時,更談不上合法權益的保障。近年來,隨著民眾「契約」理念的漸趨深入,有關婚姻本質的認識也越來越明晰。並且,這種認識已經反映到婚姻立法上來。我國現行的婚姻法正是基於婚姻的契約本質而確立了損害賠償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過錯方已經嚴重違反了婚姻契約之義務,理應承擔損害賠償之責任。
(二) 《婚姻法》確立損害賠償制度的意義
2001年,我國《婚姻法》確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意義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
(1)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目前社會形勢下保護婚姻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有利於警示、懲罰重婚,姘居,通姦,婚外戀,家庭暴力等過錯當事人的行為。
(2)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在人們對包二奶,通姦,姘居等行為日漸麻木漠然 ,社會風氣日漸淪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來提高道德的認識是必要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要樹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
(3)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強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家庭的穩定是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之一,也是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
(4)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實現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從以往的司法實踐看,由於我國原婚姻法沒有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財產時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來操作。但是在財產很少甚至沒有財產的情況下,該照顧原則根本無法適用,無法給予無過錯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護;同時使違法行為沒有得到及時的處理和制裁。因此,讓司法有法必依,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確至關重要。
有反對該項制度建立者認為:損害賠償制度違反婚姻的倫理本質,而懲罰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問題不能用法律的手段來解決,並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隱私,捉姦成風的不良風氣,司法介入婚姻過錯的調查,取證困難,訴訟成本高,操作難等等。筆者認為,婚姻關系是建立在夫妻雙方感情的基礎上的,但婚姻關系的維護除了需要感情的積極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倫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確實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國採用結婚登記主義,婚姻這項契約必須嚴格依照婚姻法締結。它不僅關繫到當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會利益,理應受法律的嚴格保護。調查難,訴訟成本高不能成為反對立法的理由。三峽大壩水利工程難、成本高,為什麼國家還要建設?因為它建成後的社會效益可觀。那麼建立婚姻法上的損害賠償,其社會效益,也具有長遠的精神效益!
(三) 損害賠償的要件
根據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幾點:
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主觀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觀有過錯。如果行為人主觀上無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行為具有違法性。這是損害賠償的客觀行為要件,即過錯方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或婚姻契約對婚姻義務的要求。
請求權人有受損害的事實。這是損害賠償的客觀後果要件,即享有請求權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具有損害事實,包括財產損害與精神損害。事實上,也只有當無過錯一方有損害事實時,才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需要強調和補充的是:通說精神損害賠償要有精神損害的事實。因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實狀態表現出來更難。在學理上為了解決精神損害存在的客觀性,有學者和實務者將精神損害分為「名義上的精神損害」和「證實的精神損害」。所謂「名義上的精神損害」又稱「形式上的精神損害」,只要受害人有舉證侵害人的侵權行為明確存在的表現形式,依一般的認識水平,相信受害人確實存在遭受精神損害的事實,法律則推定這個損害的真實性。所謂「證實的精神損害」也稱「實證的精神損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損害的真實性,受害人必須舉出證據加以證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體上,精神上受到損害。筆者認為:通說要件所述的精神損害的事實應理解為是「名義上的精神損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損害而無須再輔以證據加以證明。
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具有因果關系。這是損害賠償的因果關系要件,即違法行為與無過錯一方的損害事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四) 損害賠償的適用條件
文中在闡述中一直強調婚姻的損害賠償,而非離婚的損害賠償。這正是本文的重要觀點之一——確立獨立的婚姻損害賠償制度,支持婚內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46條適用的條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應該理解為對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提起確定了一個前提條件吧?
那麼,如果婚姻一方當事人不要求離婚就不能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么?難道說無過錯方要想得到賠償就必須以離婚為代價么?筆者認為,這種規定,無疑使離婚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形成了一種「強行配售關系」,如果婚姻一方當事人想主張損害賠償,那麼離婚便成為了一種「強制搭配品」,否則損害賠償就無從提起。然而離婚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兩種本質截然不同的權利。離婚請求權是基於婚姻關系的破裂而主張夫妻關系的解除,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基於違背婚姻法所規定的義務的違法行為而主張受損權益的法律保護。因此,應將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作為一項獨立的請求權,取消以離婚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內損害賠償的請求。也許有人認為這種賠償沒有什麼意義?判來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財產。但筆者認為,這樣界定是有意義的。它可以整體提高人們對家庭、對婚姻義務的重視,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對有過錯一方進行懲罰和教育,即體現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於過錯方悔悟,使其「回頭是岸」,促進家庭和社會的穩定。如果一定要以離婚為代價,對無過錯一方也是不公平的。並且對於這種因婚內賠償無過錯方所取得的財產或財產權利亦應認定為其個人財產。家庭是社會的組成細胞,其穩定與否,在一定因素上關繫到社會的各個方面,如果確立這種獨立的賠償請求權,從長遠的角度看,其社會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觀的。
(五) 損害賠償義務主體范圍的界定
《婚姻法》第46條,在責任主體上界定模糊。從條文分析,損害賠償義務人限制在夫妻雙方的范圍之內,這使得受害人在權利保護上受到影響。實際上,是免除了有過錯的第三方的連帶責任。無過錯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張賠償呢?筆者認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對現行法律保護的婚姻制度的破壞,同其他的違法行為的本質是相同的,而不僅僅只是道德問題,法律必須做出否定的評價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為配偶一方與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姦是嚴重的違法行為,過錯方有錯的同時,第三者也大都有過錯,理應承擔賠償責任。不過,無過錯方不應在離婚訴訟中向第三者主張權利而應另行提起侵權之訴;如果像本文第四點所述的,允許婚內賠償的話,無過錯方則可以以有過錯的配偶和第三人為共同侵權人提起侵權之訴。有的專家、學者稱「懲罰第三者有可能導致捉姦成風,司法上難以操作。」筆者認為:只要第三人插足於他人家庭並有重大過錯,如重婚、姘居、長期通姦,及導致他人離婚的就應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亦不免除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追究第三人責任體現了一種立法價值取向,維護公序良俗。當由道德約束的問題超越了社會文明的底線,則需要法律來維持它的正義和標准。如果法律對第三者的重大過錯視而不管,僅對離婚過錯方進行懲罰,將達不到法律所預期的預防,警示及教育,懲戒作用。而且設立向婚姻損害第三方主張損害賠償的制度也是多數國家法律的通例。
(六)婚姻損害賠償制度在舉證責任方面存在的問題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權主張損害賠償的是「無過錯方」。其意味著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制度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以過錯為歸責的最終要件。這樣舉證的責任就落在了無過錯的受害一方。在單純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下,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者要求其承擔舉證責任,對這一證據的採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領域存有相當的難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為若干解釋)第二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權利主張者如何來證明配偶與婚外異性該種關系的持續性、穩定性呢?有些權利主張者在束手無策的情況下,僱傭私家偵探或乾脆自己充當起私家偵探的角色,期望藉助這些手段來實現自己的權利請求。但往往會由於收集證據材料及運用證據不當而引發權益之間的沖突。譬如,將捉姦照公布於眾,可能引發配偶一方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律保護與第三者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的沖突;將同居的事實大肆渲染,可能引發配偶一方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律保護與第三者名譽權的法律保護的沖突等等。當然,有相當一部分權利主張者根本無法提供此方面的證據材料。在種種狀況下,一味地實行誰主張誰舉證,便可能導致該種局面:由於證據的不足或缺乏證據,權利主張方的請求權實現不了,應承擔責任的一方則可逃脫法律的懲處。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權的事實卻苦於證據的缺乏而無法對被侵犯的民事權益給予相應的民事救濟。在該種局面下,損害賠償制度確立的立法價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盪然無存。
筆者認為:適當適時適地地採用過錯推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會加大受害方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
如果可以這樣操作,那麼有相當一些問題可以得到解決。「我們主張,無過錯責任或者特殊侵權場合,我國民法應借鑒法國的經驗,侵權人侵害自然人物質性人格權,無論侵權人有無過錯,均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質性人格權遭受侵害,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場合,可以適用過錯責任,也可以適用無過錯責任。正由於過錯推定是從保護受害人利益考慮而產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對受害人提供救濟, 因此筆者認為可以也應該將過錯推定原則引入到婚姻家庭領域中的損害賠償制度中。例如在重婚、與婚外異性同居等情況下,無過錯方要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應採用過錯推定的原則,由過錯方對其對精神損害的後果沒有過錯進行舉證。
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視婚姻僅為民事契約」, 確立婚姻法的損害賠償制度源於婚姻的「契約」本質,更何況婚姻家庭關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濃厚的民事法律關系,它具有強烈的倫理道德性,復雜性,會使婚姻家庭領域隨時可能出現法律所預料未及的新情況、新問題。過錯推定原則也會有助於對此類婚姻家庭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及時的調整。同時,也加大了對無過錯受害方的保護力度。
綜合前六方面的論述,筆者在婚姻損害賠償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議:婚姻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源於婚姻的「契約」本質;確立這項制度是我國目前婚姻家庭觀念「世風日下」,恢復道德倫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對於婚姻法中的精神損害應理解為「名義的精神損害」為宜;損害賠償不應局限在離婚條件之下,亦應及於婚姻持續的過程中;損害賠償的義務人應包括有過錯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權利主張者以何名義訴之在所不問);適當適時適地的採用過錯推定原則來加大無過錯受害方的保護力度。
參考文獻:
(1)王利明 主編 《民法侵權行為法》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王利明 主編 《民商法研究》
(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4)李銀河 馬憶男 主編《婚姻法修改論爭》光明日報出版社
(5)關今華 主編 《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與評算》
(6)楊遂全《新婚姻家庭法總論》,法律出版社
(7)楊大文主編:《親屬法》,法律出版社
(8)李紹章:《點評新婚姻法》

『貳』 有一句歌詞是追夢人在路上

《我的夢》
演唱:祖海
作詞:孫欽軍
作曲:李紹章
歌詞:

我的夢在海邊
浪花翻騰
海鷗飛
天地遠
看遍人生冷暖

我和你在夢中
執手相見
落花飛
蝶成雙
夢回冷月邊關
啊追夢人在路上
代代相傳
中國夢
再揚帆
書寫豪邁詩篇

我和你手牽手
一生相戀
情至深
愛無言
走過萬水千山
啊追夢人在路上
代代相傳
中國夢
再揚帆
書寫豪邁詩篇
啊追夢人在路上
代代相傳
中國夢
再揚帆
書寫豪邁詩篇
書寫豪邁詩篇

『叄』 我們學校老師要求我們寫一篇對婚姻法的看法的論文 2000字左右,自此小弟懇求各位大俠幫忙,謝謝

希望對你有幫助
有關我國《婚姻法》中損害賠償制度的幾點看法

內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確定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使法律對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更進一步,使司法機關對相關案件進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據,使我國婚姻家庭立法有了進一步的完善。但是該制度在實踐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問題,使得對婚姻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顯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損害賠償制度的構建基礎,確立的意義,損害賠償的要件,適用條件,賠償義務主體的范圍,以及實際操作中的歸責原則等問題進行了論述和探討,並提出了一些現實存在的問題及自己的看法與建議。
關鍵詞: 婚姻的契約本質 損害賠償 婚內損害賠償 舉證責任
(一)確立婚姻損害賠償制度的基礎
有學者認為確立婚姻損害賠償制度的依據源於民法上的侵權損害賠償。對破壞婚姻關系的行為認定為侵害名譽權責任,依照侵害名譽權的法律處理。也有觀點認為應將破壞婚姻關系認定為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實行精神損害賠償。
本文認為:確立婚姻損害賠償制度的依據在於婚姻的契約本質。
長期以來,我國並沒有採用婚姻契約理論,傳統認為「婚姻是男女雙方精神上的結合」,「愛情是不應該用金錢來衡量的」,更有反對確立婚姻損害賠償的人士認為:損害賠償制度違反了婚姻的倫理本質,並使婚姻關系商業化,法律解決道德的問題是不妥當的等等。總之,這是因為對婚姻的本質存在不同看法而導致的不同結論。婚姻是男女雙方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結成的以人身和財產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一種民事契約。就是說,婚姻的本質是一種契約,而契約不僅強調權利,更強調自由。因此,我們可以說,婚姻意味著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據就是契約自由,包括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我國採取結婚登記主義,這說明,婚姻契約的締結必須嚴格依照婚姻法進行。它的內容就是夫妻雙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權利和各自所應履行的婚姻義務。這種權利義務包含了人身和財產兩個方面;而且婚姻當事人可以選擇離婚來解除這種權利義務,即婚姻契約的解除。以上內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約本質。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就是從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來反映婚姻的「契約」本質的。我國修改前的婚姻法並無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而國外立法卻早在幾百年前就確立了這項制度。如1791年法國《憲法》、法國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確立了這項制度。
婚姻的「契約」本質在我國長期受到禁錮,在封建社會,夫妻雙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極不平等,婦女的地位極其低下。長期以來,人們似乎承認婚姻是一種契約,彷彿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種可恥的交易。所以應當說,這種理念迴避了婚姻關系的本來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則的貫徹和實現。所以婦女在婚姻關系中基本沒有什麼合法權益,當婚姻關系破裂時,更談不上合法權益的保障。近年來,隨著民眾「契約」理念的漸趨深入,有關婚姻本質的認識也越來越明晰。並且,這種認識已經反映到婚姻立法上來。我國現行的婚姻法正是基於婚姻的契約本質而確立了損害賠償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過錯方已經嚴重違反了婚姻契約之義務,理應承擔損害賠償之責任。
(二) 《婚姻法》確立損害賠償制度的意義
2001年,我國《婚姻法》確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意義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
(1)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目前社會形勢下保護婚姻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有利於警示、懲罰重婚,姘居,通姦,婚外戀,家庭暴力等過錯當事人的行為。
(2)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在人們對包二奶,通姦,姘居等行為日漸麻木漠然 ,社會風氣日漸淪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來提高道德的認識是必要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要樹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
(3)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強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家庭的穩定是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之一,也是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
(4)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實現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從以往的司法實踐看,由於我國原婚姻法沒有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財產時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來操作。但是在財產很少甚至沒有財產的情況下,該照顧原則根本無法適用,無法給予無過錯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護;同時使違法行為沒有得到及時的處理和制裁。因此,讓司法有法必依,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確至關重要。
有反對該項制度建立者認為:損害賠償制度違反婚姻的倫理本質,而懲罰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問題不能用法律的手段來解決,並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隱私,捉姦成風的不良風氣,司法介入婚姻過錯的調查,取證困難,訴訟成本高,操作難等等。筆者認為,婚姻關系是建立在夫妻雙方感情的基礎上的,但婚姻關系的維護除了需要感情的積極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倫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確實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國採用結婚登記主義,婚姻這項契約必須嚴格依照婚姻法締結。它不僅關繫到當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會利益,理應受法律的嚴格保護。調查難,訴訟成本高不能成為反對立法的理由。三峽大壩水利工程難、成本高,為什麼國家還要建設?因為它建成後的社會效益可觀。那麼建立婚姻法上的損害賠償,其社會效益,也具有長遠的精神效益!
(三) 損害賠償的要件
根據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幾點:
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主觀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觀有過錯。如果行為人主觀上無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行為具有違法性。這是損害賠償的客觀行為要件,即過錯方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或婚姻契約對婚姻義務的要求。
請求權人有受損害的事實。這是損害賠償的客觀後果要件,即享有請求權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具有損害事實,包括財產損害與精神損害。事實上,也只有當無過錯一方有損害事實時,才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需要強調和補充的是:通說精神損害賠償要有精神損害的事實。因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實狀態表現出來更難。在學理上為了解決精神損害存在的客觀性,有學者和實務者將精神損害分為「名義上的精神損害」和「證實的精神損害」。所謂「名義上的精神損害」又稱「形式上的精神損害」,只要受害人有舉證侵害人的侵權行為明確存在的表現形式,依一般的認識水平,相信受害人確實存在遭受精神損害的事實,法律則推定這個損害的真實性。所謂「證實的精神損害」也稱「實證的精神損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損害的真實性,受害人必須舉出證據加以證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體上,精神上受到損害。筆者認為:通說要件所述的精神損害的事實應理解為是「名義上的精神損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損害而無須再輔以證據加以證明。
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具有因果關系。這是損害賠償的因果關系要件,即違法行為與無過錯一方的損害事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四) 損害賠償的適用條件
文中在闡述中一直強調婚姻的損害賠償,而非離婚的損害賠償。這正是本文的重要觀點之一——確立獨立的婚姻損害賠償制度,支持婚內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46條適用的條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應該理解為對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提起確定了一個前提條件吧?
那麼,如果婚姻一方當事人不要求離婚就不能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么?難道說無過錯方要想得到賠償就必須以離婚為代價么?筆者認為,這種規定,無疑使離婚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形成了一種「強行配售關系」,如果婚姻一方當事人想主張損害賠償,那麼離婚便成為了一種「強制搭配品」,否則損害賠償就無從提起。然而離婚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兩種本質截然不同的權利。離婚請求權是基於婚姻關系的破裂而主張夫妻關系的解除,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基於違背婚姻法所規定的義務的違法行為而主張受損權益的法律保護。因此,應將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作為一項獨立的請求權,取消以離婚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內損害賠償的請求。也許有人認為這種賠償沒有什麼意義?判來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財產。但筆者認為,這樣界定是有意義的。它可以整體提高人們對家庭、對婚姻義務的重視,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對有過錯一方進行懲罰和教育,即體現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於過錯方悔悟,使其「回頭是岸」,促進家庭和社會的穩定。如果一定要以離婚為代價,對無過錯一方也是不公平的。並且對於這種因婚內賠償無過錯方所取得的財產或財產權利亦應認定為其個人財產。家庭是社會的組成細胞,其穩定與否,在一定因素上關繫到社會的各個方面,如果確立這種獨立的賠償請求權,從長遠的角度看,其社會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觀的。
(五) 損害賠償義務主體范圍的界定
《婚姻法》第46條,在責任主體上界定模糊。從條文分析,損害賠償義務人限制在夫妻雙方的范圍之內,這使得受害人在權利保護上受到影響。實際上,是免除了有過錯的第三方的連帶責任。無過錯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張賠償呢?筆者認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對現行法律保護的婚姻制度的破壞,同其他的違法行為的本質是相同的,而不僅僅只是道德問題,法律必須做出否定的評價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為配偶一方與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姦是嚴重的違法行為,過錯方有錯的同時,第三者也大都有過錯,理應承擔賠償責任。不過,無過錯方不應在離婚訴訟中向第三者主張權利而應另行提起侵權之訴;如果像本文第四點所述的,允許婚內賠償的話,無過錯方則可以以有過錯的配偶和第三人為共同侵權人提起侵權之訴。有的專家、學者稱「懲罰第三者有可能導致捉姦成風,司法上難以操作。」筆者認為:只要第三人插足於他人家庭並有重大過錯,如重婚、姘居、長期通姦,及導致他人離婚的就應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亦不免除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追究第三人責任體現了一種立法價值取向,維護公序良俗。當由道德約束的問題超越了社會文明的底線,則需要法律來維持它的正義和標准。如果法律對第三者的重大過錯視而不管,僅對離婚過錯方進行懲罰,將達不到法律所預期的預防,警示及教育,懲戒作用。而且設立向婚姻損害第三方主張損害賠償的制度也是多數國家法律的通例。
(六)婚姻損害賠償制度在舉證責任方面存在的問題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權主張損害賠償的是「無過錯方」。其意味著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制度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以過錯為歸責的最終要件。這樣舉證的責任就落在了無過錯的受害一方。在單純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下,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者要求其承擔舉證責任,對這一證據的採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領域存有相當的難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為若干解釋)第二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權利主張者如何來證明配偶與婚外異性該種關系的持續性、穩定性呢?有些權利主張者在束手無策的情況下,僱傭私家偵探或乾脆自己充當起私家偵探的角色,期望藉助這些手段來實現自己的權利請求。但往往會由於收集證據材料及運用證據不當而引發權益之間的沖突。譬如,將捉姦照公布於眾,可能引發配偶一方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律保護與第三者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的沖突;將同居的事實大肆渲染,可能引發配偶一方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律保護與第三者名譽權的法律保護的沖突等等。當然,有相當一部分權利主張者根本無法提供此方面的證據材料。在種種狀況下,一味地實行誰主張誰舉證,便可能導致該種局面:由於證據的不足或缺乏證據,權利主張方的請求權實現不了,應承擔責任的一方則可逃脫法律的懲處。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權的事實卻苦於證據的缺乏而無法對被侵犯的民事權益給予相應的民事救濟。在該種局面下,損害賠償制度確立的立法價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盪然無存。
筆者認為:適當適時適地地採用過錯推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會加大受害方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
如果可以這樣操作,那麼有相當一些問題可以得到解決。「我們主張,無過錯責任或者特殊侵權場合,我國民法應借鑒法國的經驗,侵權人侵害自然人物質性人格權,無論侵權人有無過錯,均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質性人格權遭受侵害,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場合,可以適用過錯責任,也可以適用無過錯責任。正由於過錯推定是從保護受害人利益考慮而產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對受害人提供救濟, 因此筆者認為可以也應該將過錯推定原則引入到婚姻家庭領域中的損害賠償制度中。例如在重婚、與婚外異性同居等情況下,無過錯方要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應採用過錯推定的原則,由過錯方對其對精神損害的後果沒有過錯進行舉證。
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視婚姻僅為民事契約」, 確立婚姻法的損害賠償制度源於婚姻的「契約」本質,更何況婚姻家庭關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濃厚的民事法律關系,它具有強烈的倫理道德性,復雜性,會使婚姻家庭領域隨時可能出現法律所預料未及的新情況、新問題。過錯推定原則也會有助於對此類婚姻家庭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及時的調整。同時,也加大了對無過錯受害方的保護力度。
綜合前六方面的論述,筆者在婚姻損害賠償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議:婚姻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源於婚姻的「契約」本質;確立這項制度是我國目前婚姻家庭觀念「世風日下」,恢復道德倫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對於婚姻法中的精神損害應理解為「名義的精神損害」為宜;損害賠償不應局限在離婚條件之下,亦應及於婚姻持續的過程中;損害賠償的義務人應包括有過錯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權利主張者以何名義訴之在所不問);適當適時適地的採用過錯推定原則來加大無過錯受害方的保護力度。
參考文獻:
(1)王利明 主編 《民法侵權行為法》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王利明 主編 《民商法研究》
(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4)李銀河 馬憶男 主編《婚姻法修改論爭》光明日報出版社
(5)關今華 主編 《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與評算》
(6)楊遂全《新婚姻家庭法總論》,法律出版社
(7)楊大文主編:《親屬法》,法律出版社
(8)李紹章:《點評新婚姻法》

『肆』 無盡的思念女生唱的是哪首歌的歌詞

無盡的思念
演唱:達娃卓瑪
作詞:李紹章
作曲:黃樂樂

一聲聲親切的呼喚
你聽見了嗎
一雙雙渴盼的眼睛
你看見了嗎

風雪中摸爬滾打
你疲倦了嗎
從軍離鄉已多年
你想家了嗎

一雙雙粗糙的繭手
托起青藏線的繁華
一雙雙堅實的足跡
印出美麗山河如畫

你無聲無息匆匆你走了
留給我們卻是無盡的思念
呀拉索 呀拉索
我爺爺和你一起長大

我媽媽給你獻過哈達
風沙知道你的堅硬
雪蓮見你抹去淚花
哦 風沙知道你的堅硬
哦 雪蓮見你抹去淚花
昆侖山看著你安然倒下
你的雙眼依然注視著唐古拉

你的雙眼依然凝視著唐古拉

『伍』 歌詞有女聲唱的無窮無盡的思念 還有是你的借口

無盡的思念
演唱:達娃卓瑪
作詞:李紹章
作曲:黃樂樂
一聲聲親切的呼喚
你聽見了嗎
一雙雙渴盼的眼睛
你看見了嗎
風雪中摸爬滾打
你疲倦了嗎
從軍離鄉已多年
你想家了嗎
一雙雙粗糙的繭手
托起青藏線的繁華
一雙雙堅實的足跡
印出美麗山河如畫
你無聲無息匆匆你走了
留給我們卻是無盡的思念
呀拉索 呀拉索
我爺爺和你一起長大
我媽媽給你獻過哈達
風沙知道你的堅硬
雪蓮見你抹去淚花
哦 風沙知道你的堅硬
哦 雪蓮見你抹去淚花
昆侖山看著你安然倒下
你的雙眼依然注視著唐古拉
你的雙眼依然凝視著唐古拉

『陸』 長春市第一六一中學怎麼樣

簡介:基本信息 企業名稱:長春市第一六一中學 聯系人: 法人代表:李紹章 手 機: 電 話: 傳 真: 地 址:吉林省長春市雙陽區齊家鎮
注冊資本:89.4萬人民幣

『柒』 李紹章的個人經歷

在《光明日報》等報刊雜志發表學術論文、學術散文、學術隨筆100餘篇,以「土生阿耿」網名發表網路作品500餘篇。撰寫並參編著作、教材10餘部。在1000多家網站是注冊會員,曾經或者正在擔任新浪網、搜狐網等門戶網站、中法網等法律專業網站、東方法學論壇等校園網共計20餘家網站論壇斑竹;在幾十家網站開設個人文集或者專欄或者被聘為特約評論撰稿人;在新浪網、中國博客網、天涯社區等幾十家網站開設個人博客;被福建法律網、中國教育博客網等網站聘為顧問。曾接受中央電視台、人民日報、法制日報、新京報、山東人民廣播電台、第一財經電台、上海電視台等媒體采訪,入選《法治影響生活2006中國法治藍皮書》「人物篇」。曾獲得校「優秀科研獎」、「課堂教學示範崗」、「教書育人先進個人」、「優秀共產黨員」、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統「青年崗位能手」、「先進個人」、「個人三等功」、「優秀共產黨員」等榮譽稱號。2006年,起訴鐵道部、上海鐵路局、北京鐵路局,2010年,起訴中國移動通信集團上海有限公司,受到《法制日報》、《上海法治報》、《新聞晨報》、東方電台、中央電視台、美國亞美時報、西班牙經濟觀察報等國內外媒體關注。2010年3月,制定民間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感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歉法》,在媒體和民間廣為流傳。
在土生阿耿的法律博客首頁「個人資料」里有他對自己的描述:「具有中國國籍,不具有中國特色。不怕領導怕老婆。站著說話不腰疼,背後罵人不臉紅。」他的法律博客自2004年創建自今已發表博文500餘篇,總計有百萬字之多。趙德成在《勸君莫談李紹章》一文中說,「如果你是一個喜歡上網的人,如果你是一個喜歡上網的法學人,如果你是一個喜歡上網的且對於國家之建設與發展有那麼一點點關心的法學人,如果你是一個喜歡上網的且對於國家之建設與發展有那麼一點點關心的並且喜歡玩弄法律博客之法學人,你一定不會對於『土生阿耿』這個網名陌生。」他的這個評價還數比較低調的,土生阿耿這四個字,在法學界幾乎是無人不知無人不曉。
在他的博文里時常能看到他年少的成長。他出生於山東沂源農村,經歷三次高考才考上煙台大學法律系。在煙大求學期間,他幾乎把99%的業余時間都泡在了圖書館,廣泛閱覽各種與學業有關的法學專業書籍。據他本人稱,他從來不參加集體活動,除去上課、吃飯和走路的時間,每日都「埋伏」在書海里。這種對於知識瘋狂的積累為他日後的創作打下了深厚的基礎。本科畢業後他考上華東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一次,他的碩士導師與他談了「練筆」的重要性,他立刻下定決心開始「練筆」,這一練,就練出了各種學術論文、學術散文、學術隨筆100餘篇,轟動全校。這三年,他不僅每日寫稿、投稿,而且還要打工維持學業。到畢業時,居然還攢了點錢為在老家的弟弟買了輛卡車。
2004年,他接觸網路不久,發現論壇和博客的巨大魅力,立刻沉醉於其中,一發不可收拾。他以驚人的耐性和旺盛的精力闖盪網上「江湖」。

『捌』 求一首歌名 央視晚會常用

[ti:有我在你身旁]
[ar:李丹陽]
[al:單曲]

有我在你身旁
作詞:張肖蘇作曲:李紹章
演唱:李丹陽

風起的時候請不要驚慌
有我在你身後撐起臂膀
浪來的時候請不要害怕
你可以放心地靠在我的胸膛
再大的困難也不要失望
億萬顆心凝聚在你身上
再小的機會也不要放棄
我們團結一心就是力量
我們手拉手
我們心連心
我們去創造奇跡點燃希望
我們用情
我們用愛
陪伴在你的身旁
迎接那絢麗的朝陽

再大的困難也不要失望
億萬顆心凝聚在你身上
再小的機會也不要放棄
我們團結一心就是力量
我們手拉手
我們心連心
我們去創造奇跡點燃希望
我們用情
我們用愛
陪伴在你的身旁
迎接那絢麗的朝陽
我們手拉手
我們心連心
我們去創造奇跡點燃希望
我們用情
我們用愛
陪伴在你的身旁
迎接那絢麗的朝陽

『玖』 無盡的思念 歌詞

歌曲名:無盡的思念
歌手:孫伶莉
林俊傑--無盡的思念
獻給深愛的
毛毛
^_^
牆角那朵枯萎的玫瑰
忘了為何要凋謝
散在地上撕落的歲月
又一天
又一年
沒感覺
傷痕在心田
滾燙的蔓延
煙繞過發間你敷衍著抱歉
斷了的琴弦
彈奏著從前
一起走過的路線沒有終點
昏黃的光線
照射陳舊的水面
映出那朵玫瑰思念的畫面
牆角那朵枯萎的玫瑰
忘了為何要凋謝
散在地上撕落的歲月
又一天
又一年
沒感覺
風吹破欺騙你無法兌現
那年的夏天你許下的誓言
HO...
斷了的琴弦
彈奏著從前
一起走過的路線沒有終點
昏黃的光線
照射陳舊的水面
映出那朵玫瑰思念的畫面
斷了的琴弦
彈奏著從前
一起走過的路線沒有終點
昏黃的光線
照射陳舊的水面
映出那朵玫瑰思念的畫面
你走的那天我決定不掉淚
迎風撐著眼簾用力不眨眼
^_^
http://music..com/song/1993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