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什麼時候施行
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正式施行,此次刑法修改新增了十多種罪名。
此次修正案除了下調未成年人刑責年齡、增加高空拋物、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犯罪等亮點外,對涉知識產權類犯罪方面也做出了較大的調整,共修改8處,適當提高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罪,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製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等六個犯罪的刑罰,進一步加大了懲治力度,並增加規定了「商業間諜」犯罪。
(1)刑法修正案十擴展閱讀
涉及知識產權修改的條款內容的七個要點:
1、【商業秘密罪】落實中美經貿談判第一階段協議。
中美談判達成的經貿協議第一章系知識產權,協議約定中國應列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其他行為,尤其是「電子侵入、違反或誘導違反不披露秘密信息或意圖保密的信息的義務……」。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對第219條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修訂,落實了中美經貿談判第一階段協議約定的侵犯商業秘密其他行為等內容。
2、加大知識產權類犯罪的處罰力度,將該罪原最高量刑限制的七年,更改為了十年。
此次修正案在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所有罪名中,除假冒專利罪外,均刪除了管制、拘役的主刑。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均由有期徒刑作為量刑起點。
在具體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行為中,延長刑期,相同的的犯罪情節,原來可能量刑在3年以下或3至7年,修正案延長至5年以下或3至10年,增大了可適用刑罰懲治的力度。
3、增設商業間諜犯罪
將「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的行為列入刑法分則條款。該條款設定於現今金融經濟體系全球一體化的發展路徑息息相關,中美貿易戰背景之下,中美磋商所簽署的協議更是以知識產權、技術轉讓等相關內容為核心要素。此背景之下,規范商業秘密保護、促進國內外交易環境規范發展,有利於促進企業公平競爭、打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商業間諜罪」的增設,對一些企業原通過各種方式獲得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將是極大的遏制,提醒一些企業避免沾染、涉及該罪名;也賦予了商業主體可以通過該罪名的設置以防範他人侵犯自己的商業秘密、有效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
4、修改侵害行為,增加侵犯商業秘密犯罪行為類型。
明確把「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納入認定刑事犯罪的手段;針對侵權技術手段的不斷變化,對黑客手段非法入侵、電腦病毒植入等計算機領域竊取機密方式做出防範。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刪除了商業秘密的概念,這將對商業秘密的認定產生兩種影響, 一種是商業秘密的認定標准具有開放性,可以應對新情況新問題,另一種是商業秘密犯罪行為打擊的泛化,「類推解釋」的客觀風險增加了。
5、第213條假冒注冊商標罪新增「服務商標」,將服務商標的保護地位上升到與商品商標等同。
修改後的刑法第213條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服務商標是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標志。與商品商標一樣,服務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聲音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而構成(如,微軟、谷歌均為服務品牌)。
我國1988年開始採用《商標注冊用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後為履行相關的知識產權條約,1993年修改《商標法》時添加了服務商標內容。但在刑事法律中,始終未將服務商標納入到知識產權犯罪領域的保護范圍中,基於刑法罪刑法定原則,司法實踐中亦未對侵犯服務商標的行為予以定罪處罰。此次修正案將無形化的服務增加進來,是更重視服務品牌的法律保護。
6、修改後的侵犯著作權罪將抖音、快手、斗魚等短視頻、網路直播及網游動畫等納入保護范圍。
隨著信息網路技術的飛速發展,文化產業隨之變化巨大,抖音、斗魚為代表的短視頻、網路直播等娛樂產業蓬勃發展。此前新《著作權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自2021年6月1日施行】已經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作品的定義,並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這一兜底條款修改為「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突破了作品類型法定原則,形成作品客體類型開放的格局。
所以,這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條款中將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涉及的「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與新著作權法同步修改為「視聽作品」,增加了「美術作品」,並增加了對著作權鄰接權中的表演者權利的保護,及明確了「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的侵權行為,也與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及相關行政法規相互銜接。
7、假冒他人專利罪量未作修改。
前文提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知識產權專節修改的主要趨勢是從嚴從重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在著作權、商標、商業秘密等都有所體現,但是假冒專利罪未做任何修改,刑罰仍然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貳』 刑法修正案(十一)通過了嗎
新華社北京8月29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將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三、將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改為:「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
五、將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修改為:「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六、將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修改為:「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後增加五條,作為第一百二十條之二、第一百二十條之三、第一百二十條之四、第一百二十條
『叄』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裡面新增了什麼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27日正式公布,
新增多項罪名,包括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高空拋物罪等,
對社會反映突出的搶奪公交車方向盤、高空拋物行為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維護人民“頭頂上的安全”和“出行安全”。
補充了17個新罪名,調整或者取消了10個罪名。
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肆』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於危險作業是如何規定的
以下內容為轉載內容,僅供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修改新增三個消防安全領域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已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新增了「危險作業罪」、修改了「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增加了事前處罰,有效彌補了法律空白,大大提高震懾力,充分展示了國家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決心。就消防領域而言,此次刑法修正案加大了對消防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強化了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對於防範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具有深遠意義。
一、拒不整改重大火災隱患、擅自停用消防設施可判刑
詳細內容
一、拒不整改重大火災隱患、擅自停用消防設施可判刑
新增危險作業罪。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內容解讀
新增的「危險作業罪」將安全生產領域重大責任事故犯罪追責標准從「結果犯」變為了「危險犯」和「結果犯」並行,從「事後」追責轉變為「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追責。在修正案實施之前,對於擅自停用自動消防設施、損壞消防設施器材或重大火災隱患整改不力等導致火災事故發生的,必須產生嚴重後果才能以「重大責任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責任;沒有發生火災事故的,只能依照《消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罰款等行政處罰。今後,對於上述行為,如果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就可以結合具體情節給予刑事處罰
二、明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不予整改仍冒險組織作業可判刑
詳細內容
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為:「【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內容解讀
修正後的《刑法》,將「強令違章危險作業罪」修改為「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的情形。即,如果行為人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不但不予排除,反而組織繼續作業,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則涉嫌構成「組織他人冒險作業罪」。實踐中,「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包括「重大火災隱患」,即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知本單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而不予整改,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仍然組織生產經營的,可以此罪論。
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可判刑
詳細內容
將第二百二十九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修改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內容解讀
此前,在消防執法領域,對於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提供虛假安全評價文件的查處,主要採取行政處罰手段。「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修正,將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納入到了該罪名的懲處范圍之內。同時,在量刑上加大了對出具虛假評估報告行為的懲處力度,將「在涉及公共安全領域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報告,導致國家利益、人民利益或者公共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行為,提高了法定最高刑期(由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了十年),追責更加嚴格,將對技術服務機構形成有力的震懾,有效打擊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消防安全評價文件的違法行為。
【來源:天津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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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刑法修正案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全文
發布日期:2014-11-10 作者:王成律師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相關職業。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犯罪分子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將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三、將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改為:「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
五、將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修改為:「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六、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後增加四條,作為第一百二十條之二、第一百二十條之三、第一百二十條之四、第一百二十條之五: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以製作資料、散發資料、發布信息、當面講授等方式或者通過音頻視頻、信息網路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動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七、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在公路上從事客運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走私武器、彈葯、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九、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將刑法第一百七十條修改為:「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十一、刪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十二、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十三、將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
『陸』 刑法修正案十對老年人犯罪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中的規定,對於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慮其犯罪的動機、目的、情節、後果以及悔罪表現等,並結合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從寬處罰;已滿75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柒』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全文共有多少罪名
一、載人超載超速罪(該罪名也是對危險駕駛罪的補充和完善,嚴格意義不屬於新增罪名)
此次修正案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危險駕駛罪作了修改。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修改案》中將「非法提供」修改為「提供」,只要是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等國家規定的,均符合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中的犯罪客觀方面的規定。
三、辦假證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的補充)
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四、替考罪(該罪名是最受關注的罪名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五、醫鬧罪(稱之為醫鬧罪有不恰當的地方,有點以偏概全的感覺,但是最典型的案件就是醫鬧案件)
現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聚眾擾亂公共、交通秩序最,經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後,變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情節認定包括「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意味著「醫鬧」今後將入刑。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六、暴力襲警罪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七、沖擊法庭打罵法官
將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修改為:「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八、貪官或將把牢底坐穿
刑九對重特大貪污賄賂犯罪人新增了可以終身監禁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九、朋友圈傳謠最高可判7年
刑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虐待罪(針對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公民)
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十一、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嚴格意義上講這不屬於新增,由於之前對於該類人員大多未處罰)
對於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一律作出犯罪評價。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次修正案刪去原來規定的免除處罰。)
十二、猥褻男性罪(該罪名嚴格意義上屬於修改,不屬於新增。)
此次修正案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這意味著,強制猥褻違法行為的對象不再僅僅限定為女性,還包括了男性。
十三、廢除嫖宿幼女罪
原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新修訂後,廢除了「嫖宿幼女罪」對應條款。今後相關行為將依據強奸罪的對應條款處理,且從重處罰。
十四、虛假訴訟罪
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十五、資助恐怖活動罪
當前恐怖活動犯罪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刑法應有針對性作出規定。為此,除「將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行為增加為犯罪」外,還將為實施恐怖活動而准備凶器或者危險物品,組織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人員聯系,以及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准備等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
『捌』 刑法修正案十齣台了嗎
去年已經出台,該《修正案》增加了侮辱國歌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懲治侮辱國歌的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國歌奏唱、使用的嚴肅性和國家尊嚴,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玖』 刑法修正案十內容中對刑滿釋放人員有何限制
刑法修正案十內容中沒有對刑滿釋放人員限制的問題。修正案十隻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 燒、毀 損、塗劃、玷污、踐 踏等方式侮 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