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叫生命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人格權的一種。根據《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嚴格地講,生命健康權可分為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生命權是指公民維持自己生命延續、不受他人非法剝奪的權利。生命權可包括生命安全維持權(如當生命出現危險時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司法保護權(在生命危險或生命受到損害時,請求司法機關予以救濟的權利)和生命利益支配權(權利人處分自己生命的權利)等。
身體權是指公民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支配權。身體權所保護的是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滿狀態以及主體對自己身體的支配。例如,對自己身體的部分轉讓(獻血、轉讓腎臟等)。
健康權是指公民保持身體組織的生理功能健全以及心理健康的權利。
❷ 什麼是健康權
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保持身體機能正常和維護健康利益的權利。健康以身體為物質載體,破壞身體完整性,通常會導致對健康的損害,如折斷自然人的肢體。但是對於此種情形應認定為侵害身體權還是健康權?有一種觀點認為,當身體構成的完整性、完全性受到損害,並對人體機能的正常性及其整體功能的完善性造成損害的,當認定為對健康權的損害,值得贊同。關於健康的范圍,有學者認為,不僅包括生理健康,也包括心理健康,值得探討。自理論而言,健康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及於心理健康(精神健康),但侵害事實達到何種程度,可謂損害精神健康,需從嚴掌握。只有當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精神失常到患有精神疾病的程度,才能認定為侵害了以精神損害為內容的健康權。一般的精神上的痛苦,難謂健康權受到損害。
❸ 什麼是身體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權。生命權是指公民生命不被非法剝奪的權利,健康權是指公民的身體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生命與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權利的基礎,如果生命健康權得不到保障,那麼公民的其他權利就無法實現或很難實現。所以你所說的身體健康權側重於後者。這是民法中的概念,在民事中比較常用,比如裝修不合格,污染超標的問題,你就可以起訴施工者侵犯了你的身體健康權。訴訟上講要麼以違反合同約定起訴,要麼以侵犯你健康權起訴,前者是違約之訴,後者是侵權之訴,自己選擇訴因。
❹ 健康權是以什麼為前提
公民身體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條【生命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第一千零四條【健康權】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主要表現
為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機能正常及其健康狀況不受侵犯的權利。其內容主要包括健康保持權和特定情形下的健康利益支配權。
健康權是公民享有的一項最基本人權。是公民享有一切權利的基礎之一,如果健康權得不到保障,那麼公民的其他權利就無法實現或很難實現。保護公民的健康權是我國刑法、民法等多項部門法的共同任務。非法侵害公民的健康權,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刑事法律責任。
❺ 什麼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是指他人實施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行為而引起的糾紛。生命權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的權利。生命權是法律保護的最高權利形態。生命的喪失是侵害生命權的結果。
1、生命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生命是公民作為權利主體而存在的物質前提,生命權一旦被剝奪,其他權利就無從談起,所以,生命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保護公民的生命權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國法律的首要任務。
生命權,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維持和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我國《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民法通則》里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權,實際上是生命權、健康權與身體權的總稱。
人身不受傷害和殺害的權利或得到保護以免遭傷害和殺害的權利,取得維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護的物質必需的權利。生命權是人權最基本的權利。
2、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體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身體健康是公民參加社會活動和從事民事活動的重要保證。保護公民的健康權,就是保障公民身體的機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對於不法侵害公民健康權的行為,不僅要追究其民事責任,有時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3、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體組織完整並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身體組織並保護自己的身體不受他人違法侵犯的權利。身體是生命的物質載體,是生命得以產生和延續的最基本條件,由此決定了身體權對自然人至關重要。
身體權與生命權,健康權密切相關,侵害自然人的身體往往導致對自然人健康的損害,但是生命權以保護自然人生命的延續為內容,身體權所保護的是身體組織的完整及對身體組織的支配。
(5)健康權擴展閱讀:
侵犯生命權的法律後果有特殊性:
第一,被侵權人不再是侵權請求權的主體。被侵權人死亡後,權利能力消滅,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此時應當由其近親屬對侵權人主張侵權責任。
第二,生命雖然是法律保護的最高利益,但是生命喪失本身並不能獲得賠償,所謂的死亡賠償金,並非對「命價」的賠償,而是對財產損害的賠償。關於生命權,通說認為,它是以民事主體的生命利益為客體的權利,是一種人格權。
在生命權的內容問題上,有人認為其由自衛權和請求權兩項構成,有人則認為還包括生命支配權。
❻ 什麼叫健康權糾紛
健康權糾紛是指他人實施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行為而引起的糾紛。
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體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身體健康是公民參加社會活動和從事民事活動的重要保證。保護公民的健康權,就是保障公民身體的機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
(6)健康權擴展閱讀:
健康權指政府必須創造條件使人人能夠盡可能健康。這些條件包括確保獲得衛生服務,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條件,適足的住房和有營養的食物。健康權不是指身體健康的權利。
健康權載於諸多國際和區域人權條約以及世界各地的國家憲法。
為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機能正常及其健康狀況不受侵犯的權利。其內容主要包括健康保持權和特定情形下的健康利益支配權。
健康權是公民享有的一項最基本人權。是公民享有一切權利的基礎之一,如果健康權得不到保障,那麼公民的其他權利就無法實現或很難實現。保護公民的健康權是我國刑法、民法等多項部門法的共同任務。非法侵害公民的健康權,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刑事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健康權
❼ 健康權以什麼為前提
以個體享有的通過國家和社會提供衛生保健制度和基本的前提條件為前提。
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體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身體健康是公民參加社會活動和從事民事活動的重要保證。保護公民的健康權,就是保障公民身體的機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對於不法侵害公民健康權的行為,不僅要追究其民事責任,有時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身心健康是公民生存和進行正常民事活動的前提條件,也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所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對公民器質健康、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構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權。同時由於健康與公民生命、身體的密切關系,侵害公民身體,剝奪公民生命的同時也構成對公民健康的侵害。
我國法學界一般對此有如下兩種觀點:一是生理健康說,即健康只包括人生理機能的完善狀態,而不包括心理之機能;二是生理、心理健康說,此說認為健康包括身體的生理機能的正常運轉以及心理的良好轉態。
健康權的三類義務:
1、尊重
意思是不得干預享有健康權。
2、保護
意思是要確保第三方(非國家行為者)不得侵害享有健康權。
3、實現
意思是指採取積極措施實現健康權。
根據這項一般性意見,健康權還具有一項「核心內容」,即權利的最低基本水平。由於這是一項國家任務,所以不能抽象地確定這一水平,但是,提出了關鍵要素以指導重點制定工作。這項核心內容包括基本初級衛生保健、最基本和有營養的食物、衛生條件、安全的飲用水,以及基本葯物。
另一項核心義務是採取和實施國家公共衛生戰略和行動計劃。這項戰略和計劃必須要解決整個人口的衛生關注;應在參與和透明的基礎上得到制定和定期審查;應包括指標和標准用以隨時監測取得的進展;並應特別注意各種脆弱或邊緣群體。
各締約國必須根據逐步實現的原則向前邁進。這便要求各締約國有義務單獨或通過國際援助和合作,最大限度使用現有資源,盡可能迅速有效的向前推進。在這方面,必須區分締約國是無能力遵守還是不願意遵守其健康權方面的義務。
❽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
健康權利是以身體的內部機能和外部的完整性為主要內容的一種人格權
❾ 侵害健康權應承擔什麼責任
《民法通則》第119 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侵權責任法》第15 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1 )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賠償損失;(7)賠禮道歉;(8)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第16 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22 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