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自由遷徙的歷史資料
1954年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遷徙自由。然而,1955年政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經常戶口登記制度的指示》,從操作上否定了遷徙自由,當然,這一制度是違憲的。為了解決法律上的問題,1975年憲法,將遷徙自由取消。
『貳』 為什麼戰國時期百姓可以自由遷徙
首先是樓上所說的難民逃亡,這個是普通百姓遷徙的主要原因。
如果問的是為什麼國家難以阻止流民,主要是因為戰國時期戰爭很多,邊界經常變動,而且在封建社會初期,國家的戶籍管理辦法和土地管理政策尚未完善,也沒有足夠的軍隊和人口來管理邊境,自然不會出現現代社會的海關,邊防,口岸,出入境管理局等機構,可以說戰國時期的邊境是半開放的,不會像現在一樣設置圍牆鐵絲網什麼的。
如果問的是為什麼人才可以自由流動,這也是和當時諸國在軍事,政治,經濟上的競爭有關,各國爭相網羅這些人才,以達到「戰勝於朝廷」的目的。
『叄』 自由遷徙的介紹
自由遷徙已經是中國大規模城鎮化進程中的現實,農民工雖然實現了自由遷徙,但沒有享受到公平的待遇,背後是制度問題。全國農民工超過2.6億人,其中到本鄉鎮以外地方打工的農民工超過1.6億人。前年全國僱主或單位為農民工繳納養老、醫療保險的比例僅為13.9%、16.7%。自由遷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而目前農民工不能公平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務,是一種社會不公。
『肆』 自由遷徙的制度環境
公平制度環境也需要相當的成本。據有關研究部門測算,一個農民工市民化僅公共服務就要花費10萬元。遲福林委員建議,盡快建立成本分擔機制,包括中央與地方、流入地和流出地、企業與農民工個人的分擔機制。
放寬視野,為自由遷徙創造公平制度環境,離不開城鄉一體化發展。政府工作報告指出,城鎮化與農業現代化相輔相成。
只有部分農村人口轉移到城鎮穩定生活,農業才能實現土地集中,才能發展現代農業;而城鎮化的發展,不僅可以幫助農業現代化發展,而且可以向農村輻射更好的公共服務。
當城市和農村實現一體化發展,自由遷徙的公平制度環境就真正建立起來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要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上。
『伍』 54年的憲法有規定「公民的自由遷徙權」嗎
有,我國唯一一部規定「公民的自由遷徙權」的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54年)
頒布日期:1954-09-20
執行日期:1954-09-20
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
『陸』 現行的戶籍制度具不具備自由遷徙的條件
不具備自由遷徙的條件,因為現在各省各市對本地居民政策不一,比如社會保障、上學等方面,政府補助力度因地不一,除符合戶口遷移條件外,其他是不能隨便遷進遷出的。如果隨便遷進遷出,那福利好的地方,會人滿為患,如北京、上海。為什麼北京、上海戶口那麼受人追捧,就是當地政策比其他地方好啊。
『柒』 人類是從什麼時候開始不能自由遷徙的
不會是當國家產生時吧,你該去歷史板塊問~~~!!!
『捌』 為什麼自由遷徙權不應該入憲
這個問題比較敏感,但是個人仍然認為這個事情應該謹慎對待。
首先,中國現在至少還有60%的農村人口。
並且,這些人口中又有很大部分的比重是家裡有人外出打工。
如果給予自由遷徙權,那麼首先上海,廣州,深圳這些大城市會擠滿蜂擁而至的人口,我們先不扯什麼治安問題,就說一個已經糟糕的一塌糊塗的城市交通問題會變得更加混亂。其次小城市的人口容量也會出現危機,然後農村裡會出現一段時間土地荒蕪的現象,加重國家對於進口糧食的需求。
再說治安問題。不是不相信農村人口素質,而是農村人口盲目的湧入城市必然會造成一個很嚴重的後果就是很多人沒有飯吃,這個時候誰都無法保證犯罪率不會激增。
最後,個人表態:個人非常反對用農和非農來界定人的層次,但是我覺得現在應該解決的是農村與非農村的待遇差別問題,而不是所謂的居住地遷徙問題。居住地遷徙問題的解決尚需等待一個長時間,等到中國城市繼續發展,農村的小片小農耕作土地的方式變成大土地承包制以後,才有可能放寬,放寬一陣子以後才有可能解決。說起來容易,做起來可能要花幾十甚至上百年的時間。
『玖』 遷徙自由權
遷徙自由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主變更居住地的一種權利.它是帶有平等權性質的人身自由權.
『拾』 遷徙自由是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嗎
不是。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公民享有如下基本權利和自由:
①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②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③宗教信仰自由;
④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⑤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⑥住宅不受侵犯;
⑦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⑧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⑨勞動的權利;
⑩休息的權利;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