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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管理

發布時間: 2021-12-08 05:45:27

A. 如何辦理特許經營

第一、特許加盟許可證辦理資質。
從事特許加盟活動要設立2個直接經營的店鋪,且要實際經營期限超過1年。
第二、特許加盟(經營)備案時間。
特許人須在自第一次訂立特許加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相關條例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備案。在省級行政單位范圍內從事特許加盟活動的,應當向當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備案;跨省從事特許加盟活動的,需要直接向商務主管部門(商務部)申請備案。
可見,商業特許加盟備案屬於法律強制性規定,從事特許加盟企業(即特許經營企業)如不申請備案,面臨的商務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第三、特許加盟備案材料。根據法律規定,特許加盟許可/備案應當向商務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特許加盟企業的基本經營情況。
(2)中國境內全部加盟商的店鋪分布情況說明。
(3)市場計劃書。
(4)加盟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如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5)特許加盟相關的商標、專利和其它形式的經營資源的注冊證書復印件。
(6)市級(地級市)單位商務部門開具的證明文件;直接經營的店鋪設立在國外的,特許人需要交直營店鋪營業證明(中文翻譯件),還需要當地公證機構進行公證加上中國駐當地使領館的認證。
(7)特許加盟合同。
(8)特許經營手冊目錄。
(9)如果根據法律規定需要國家批准才能辦特許加盟(這就類似於前述的特許加盟許可證)的行業,須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文。
(10)申請特許加盟人的書面承諾(需要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第四、特許加盟許可證(特許經營備案)信息網路張榜公示。
2015年以前,商業特許加盟許可證(特許經營備案)沒有紙質的公式方式,需通過網上申報及公示,由商務部部門具體負責。由於,這種方式在目前的互聯網環境真偽難辨,2015年商務部最終決定通過了商業特許經營備案認證的企業均由商務部出具認證銅牌和認證證書,並且2015年3月9日前已經申請特許加盟認證的可以向商務部申請補充追認。
因為商務部的這一銅牌和認證證書,大家都以為特許經營備案認證證書就是特許加盟許可證。但是這是個於法無據的誤會,特許加盟備案認證是一種認證,不是許可,認證證書更不等同於特許加盟許可證。

B. 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則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登記(注冊)證書復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市場計劃書;
(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准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要求和保證措施;
(六)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七)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八)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但是,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續簽特許經營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推廣、宣傳費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推廣、宣傳費用的使用情況應當及時向被特許人披露。
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 未經特許人同意,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
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額、經營范圍以及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人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的基本情況;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證金以及保證金的返還條件和返還方式);
(四)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和條件;
(五)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
(六)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辦法;
(七)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
(八)在中國境內現有的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域以及經營狀況評估;
(九)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十)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
(十一)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十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
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C. 中國商會商務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是真的嗎

中國商會商務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是沒有的,但是有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是於2007年1月31日國務院第167次常務會議通過,2007年2月6日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

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3)特許經營管理擴展閱讀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

2、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3、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4、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5、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要求和保證措施;

6、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7、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8、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9、違約責任;

10、爭議的解決方式;

11、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D. 什麼是特許經營權特許經營權的利弊是什麼

特許經營是特許經營權擁有者以合同約定的形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有償使用其名稱、商標、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商業經營模式。

利:能夠在實行集中控制的同時保持較小的規模,既可賺取合理利潤,又不涉及高資本風險,更不必兼顧加盟商的日常瑣事。

弊:對消費者來說,加盟商的頻繁變更給他們帶來的是疑惑,造成了特許人、現任加盟商和以往加盟商的之間的責任不清,相互推脫責任。

(4)特許經營管理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特許經營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特許--即特許者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特許經營申請者。獲得特許經營權的被特許者按照特許經營合同設立特許網點,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再行轉讓特許權。

分特許(區域特許)--即由特許者將在指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者,該被特許者可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者,也可由在該地區開設特許網點,從事經營活動。

被特許者要知道想要獲得何種特許權。從規定可知被特許者獲得區域特許可以有很大的迴旋餘地,但特許者一般不輕易授予此種權利,除非被特許者有足夠的令人信服的資金實力和市場挖掘潛力。

E.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中的效力性強制規定

1.效力性強制規定是最新的合同法解釋(二)的內容,但是這個司法解釋尚未完全解決效力性強制規定的認定問題,而學術上也有所爭議,認為這個當然屬於效力性強制規定的觀點是不準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16條指出:如果強制性規范規制的是合同行為本身即只要該合同行為發生即絕對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如果強制性規定規制的是當事人的「市場准入」資格而非某種類型的合同行為,或者規制的是某種合同的履行行為而非某類合同行為,人民法院對於此類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慎重把握,必要時應當徵求相關立法部門的意見或者請示上級人民法院。
而綜合特許條例的目的看,特許其實就是解決市場准入資格的,並且條文並沒有明確指出違反此規定則合同無效,因此我個人傾向於商業特許條例18條是屬於禁止性強制規定而不是效力性強制規定

2.盡管商業特許條例18條是否屬於效力性強制規定尚且存在爭議,但是該條文確是從側面對行為人的商事行為能力作出了限定,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10條規定,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認定為無效。也就是說,違反商業特許條例18條的規定能成為依法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事由,只是該事由是因為行為人商事行為能力的欠缺導致合同無效,而不是基於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緣故而無效

3.如果合同最終被確認為無效,那麼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
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依據是合同法58條

希望對你有幫助!

F.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5號·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2016年1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5號是《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活動,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市場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

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第四條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全國范圍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特許經營活動

第七條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第八條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

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登記(注冊)證書復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市場計劃書;

(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准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九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並通知特許人。特許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其在7日內補充提交文件、資料。

第十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特許人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並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要求和保證措施;

(六)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七)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八)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但是,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續簽特許經營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四條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並按照約定的內容和方式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十五條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六條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第十七條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推廣、宣傳費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推廣、宣傳費用的使用情況應當及時向被特許人披露。

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

第十八條未經特許人同意,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十九條特許人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將其上一年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條特許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並實行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條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本條

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息,並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條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額、經營范圍以及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人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的基本情況;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證金以及保證金的返還條件和返還方式);

(四)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和條件;

(五)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

(六)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辦法;

(七)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

(八)在中國境內現有的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域以及經營狀況評估;

(九)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十)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

(十一)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十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條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特許人不具備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特許人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許人利用廣告實施欺騙、誤導行為的,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並經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以特許經營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以特許經營名義從事傳銷行為的,依照《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商標許可、專利許可的,依照有關商標、專利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有關協會組織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指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製定特許經營活動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活動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逾期不備案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前款規定的特許人,不適用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6)特許經營管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5號,《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已經2007年1月31日國務院第1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活動,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市場秩序,制定本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辦法由國務院責任解釋。商務部於2004頒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2004年第25號)同時作廢全文共九章四十二條。

新版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特許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投資設立特許經營網點,開展經營活動,但不得再次轉授特許經營權;或者將一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該被特許人可以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人,也可以在該區域內設立自己的特許經營網點。

第五條

開展特許經營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特許人不得假借特許經營的名義,非法從事傳銷活動。

特許人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不得導致市場壟斷、妨礙公平競爭。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特許經營當事人

第七條

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

(三)具備向被特許人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培訓服務的能力;

(四)在中國境內擁有至少2家經營1年以上的直營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營店;

(五)需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的特許經營,特許人應當具有穩定的、能夠保證品質的貨物供應系統,並能提供相關的服務。

(六)具有良好信譽,無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欺詐活動的記錄。

第八條

被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與特許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固定場所、人員等。

第九條

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為確保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約定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二)對違反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侵犯特許人合法權益,破壞特許經營體系的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終止其特許經營資格;

(三)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四)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時披露信息;

(二)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使用並提供代表該特許經營體系的營業象徵及經營手冊;

(三)為被特許人提供開展特許經營所必需的銷售、業務或者技術上的指導、培訓及其他服務;

(四)按照合同約定為被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除專賣商品及為保證特許經營品質必須由特許人或者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外,特許人不得強行要求被特許人接受其貨物供應,但可以規定貨物應當達到的質量標准,或提出若干供應商供被特許人選擇;

(五)特許人對其指定供應商的產品質量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六)合同約定的促銷及廣告宣傳;

(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被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特許人授權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

(二)獲得特許人提供的培訓和指導;

(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及時獲得由特許人提供或安排的貨物供應;

(四)獲得特許人統一開展的促銷支持;

(五)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被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合同的約定開展營業活動;

(二)支付特許經營費、保證金;

(三)維護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未經特許人許可不得轉讓特許經營權;

(四)向特許人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合同約定的信息;

(五)接受特許人的指導和監督;

(六)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二)授權許可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內容、期限、地點及是否具有獨占性;

(三)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支付方式以及保證金的收取和返還方式;

(四)保密條款;

(五)特許經營的產品或服務質量控制及責任;

(六)培訓和指導;

(七)商號的使用;

(八)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使用;

(九)消費者投訴;

(十)宣傳與廣告;

(十一)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條款;

(十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特許經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所支付的費用,包括下列幾種:

(一)加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

(二)使用費:是指被特許人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

(三)其他約定的費用:是指被特許人根據合同約定,獲得特許人提供的相關貨物供應或服務而向特許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保證金是指為確保被特許者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一定費用。合同到期後,保證金應退還被特許人。

特許經營雙方當事人應當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商定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年。

特許經營合同期滿後,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可以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特許經營合同的續約條件。

第十六條

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原被特許人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者其他標志,不得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申請注冊為相似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商標,不得將與特許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請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商號,不得將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門店裝潢相同或近似的標志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前和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特許人應當在正式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日2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提供真實、准確的有關特許經營的基本信息資料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十九條

特許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從事特許經營的年限等主要事項,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內容和納稅等基本情況;

(二)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點、經營情況以及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表等,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被特許人占被特許人總數比例;

(三)商標的注冊、許可使用和訴訟情況;商號、經營模式等其他經營資源的有關情況;

(四)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收取方法及保證金返還方式;

(五)」最近5年內「所有涉及訴訟的情況;

(六)可以為被特許人提供的各種貨物供應或者服務,以及附加的條件和限制等;

(七)能夠給被特許人提供培訓、指導的能力證明和提供培訓或指導的實際情況;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曾對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等;

(九)特許人應被特許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資料。

由於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虛假信息致使被特許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特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被特許人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自己經營能力的資料,包括主體資格證明、資信證明、產權證明等。在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等合同約定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在特許經營期間及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被特許人及其雇員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二條

未與特許人鑒定特許經營合同,但通過特許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許人商業秘密的人和申請人,應當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轉讓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

廣告宣傳

第二十三條

特許人在宣傳、促銷、出售特許經營權時,廣告宣傳內容應當准確、真實、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騙、遺漏重要事實或者可能發生誤導的陳述。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廣告宣傳材料中直接或者間接含有特許人的經營收入或者收益的記錄、數字或者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真實,涉及的地區及時間應當明確。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誤導、欺騙、導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標、廣告畫面及用語或者其他辨識標記。

第二十六條

在特許經營推廣活動中,特許人不得人為誇大特許經營所帶來的利益或者有意隱瞞特許經營客觀上可能出現的影響他人利益的情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和協調,指導當地行業協會(商會)開展工作。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人、被特許人信用檔案,及時公布違規企業名單。

第二十八條

特許經營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行業規范,開展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報其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將備案情況報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在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專利許可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簽訂專利許可合同,並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備案事宜。

第三十一條

在開展特許經營活動之前,特許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資企業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業務。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增加「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范圍,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及董事會決議;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修改);

(四)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文件資料;

(五)反映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基本信息資料;

(六)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七)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審批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申請人獲得批准後,應在獲得審批部門換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1個月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登記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在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報原審批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設立專門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時,除符合本辦法外,還須符合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將已開展業務的情況向原審批部門備案,繼續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按本章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港、澳、台投資企業在內地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九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

特許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廣告宣傳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原國內貿易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G. 關於特許經營管理專業

特許經營專業
特許經營(Franchise)是國際公認的21世紀最成功的商業模式。它的本質是以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為核心的產權交易,是一種成功的商業模式、經濟發展模式乃至社會發展模式。
特許經營的商業模式,經過西方發達國家100多年的實踐,已成功地為可口可樂、麥當勞、柯達、福特汽車、沃爾瑪、7-11便利店、希爾頓酒店、迪斯尼樂園、21世紀房地產、NAPA、ET教育等世界各行各業的品牌巨人所實踐,並為全球中小企業的成長和個人創業提供了最成功的捷徑。特許經營管理碩士 (MFM) 和注冊特許經營經理人 (CFE) 認證課程更是成為國際上熱門的商業管理課程。
我國由於加入WTO協定中承諾對國外特許經營准入開放,從而被認為是全球最熱門的特許經營市場。我國政府高度重視特許經營並將立法予以發展保障。
特許經營管理專業屬於經濟管理專業范疇,涉及經濟學、管理學和法學等多個學科領域,並將知識產權、系統論、精益管理、資源整合、雙贏博弈、投資創業等一系列當代前沿理論加以綜合運用,是一門具有復合性、前沿性、實踐性特色的新專業。
培養要求
1、熟悉傳統經濟、傳統產業、傳統渠道及傳統職業的特點和規律;
2、系統掌握特許經營基本理論和關聯性學科知識、具有較強特許經營體系設計、構建和運營管理實際操作能力;
3、對自己感興趣的某一個或者若干行業的特許經營業內知識和經驗有較深入的了解和掌握;
4、具備初步的特許經營顧問咨詢、診斷建議的能力與知識;
5、具備自行創業必備知識和初步技能;
6、深入學習和了解零售、營銷、廣告、財務、人力資源等經濟管理知識。
專業方向
特許經營管理專業共設二個方向:特許經營管理(國際特許經營管理方向)、特許經營管理(風險投資與金融管理方向)。
特許經營管理(國際特許經營管理方向):在掌握特許經營管理專業理論、知識與方法的基礎上要求更能適應和體現國際特許經營管理人才的需求,該方向的部分專業課進行雙語教學,並提供一定數量國際化程度高的專業任選課。
特許經營管理(風險投資與金融管理方向):特許經營作為全球化成功的經濟模式,優勢在於品牌效應與規范化管理,然而也存在投資風險;本專業方向培養目標是使掌握規避風險的投資管理與金融管理理論、知識與方法,為特許經營企業培養投資與金融方向的高級管理人才。該方向會增設金融、投資及相關學科的專業任選課。
凡選擇「國際特許經營管理方向」及「風險投資與金融管理方向」的考生,填報志願時均填 「特許經營專業(專業代碼:110213S )」一欄,入學後將分別按「國際特許經營管理」及「風險投資與金融管理」兩個方向分班培養。
就業前景
藉助國際權威的特許經營發展機構FDS中國總部及北京師范大學珠海分校特許經營學院的實習就業網路,我們將為每位同學進行就業咨詢診斷和規劃、提供就業信息與就業輔導,並幫助找到理想工作或者自行創業。中國是世界上最大、最富有潛力的特許經營市場。雖然特許經營在中國只有十幾年的歷史,但已成為發展最快、前景最好的商業模式。目前國內特許經營企業已超過1,900家,涉及汽車銷售和服務、餐飲、服裝、洗衣、出版、傢具、家裝、醫療保健、IT、教育、酒店、房地產及休閑業等50多個行業。大多數國內特許經營企業已經深刻意識到特許經營專門人才的缺乏正在嚴重製約著他們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據FDS世界特許經營發展服務組織估計,到2010年,中國特許經營從業人數將達5,000萬、加盟網點將達100萬個,特許經營企業將達到10,000家以上。保守估計,以每家特許經營企業需要10名經過系統的、規范的特許經營高等教育的專業人才來計算,這是一個近10萬人的高級職位缺口,而目前,可供應人才幾乎是零。
中國加入WTO之後,從2004年12月11日開始對世界全面開放特許經營市場,國外的特許經營品牌已開始大量進入中國市場,這些在2005年北京國際特許經營展會、廣州特許經營展會、2004國際特許經營連鎖加盟/創業項目展覽會(濟南)、第二屆西部特許經營及連鎖加盟展覽會、青島第四屆連鎖加盟特許經營創展覽會、2004春季特許經營(無錫)展覽會暨招商投資洽談會等可初見端倪。據FDS世界特許經營發展服務組織調查,目前已有3,000家國際特許經營名牌企業正在准備大舉進軍中國。如以每家外資特許經營企業需要20名經過系統的、規范的特許經營高等教育的專業人才來計算,這又是一個近6萬人的外企高級職位的缺口。
作為一種經濟發展的推動力量,特許經營的發展前景已經越來越引起中國政府的重視。2004年12月31日,商務部令2004年第25號令頒布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隨著特許經營立法的完善,我國對特許經營人才的需求將有大幅度提升,與特許經營相關的政府、法律、金融、教育、出版、新聞媒體等機構也將需要補充大批專業人才。
同時,我們不容忽視這樣一個現實:在政府大力提倡創業的今天,越來越多的大學畢業生在走出校門後的若干年內將走上創業的道路。經過我們提供的四年的特許經營專業學習,學生不僅能夠掌握特許經營的全面知識,具備較強的實際操作能力,為以後創業打下知識基礎;更有機會通過能夠實習等實踐活動,深入了解某些感興趣的行業,並在特許經營領域中獲得創業良機。
此外,優秀的學生更有機會到國外相關專業院校深造,或直接進入國際知名的特許經營企業實習並由此獲得職業崗位。
然而,巨大的市場需求並不意味著畢業生無須努力就可以獲得好的工作。在任何時候,特許經營新經濟都只歡迎那些深刻理解傳統經濟但又具有新經濟能力的職業精英,這就需要學生們認真按照學院的培養模式去學習成長。

參考資料:網路

就業方向:畢業生能夠成為特許經營體系的有發展前途的管理者,也能夠從事與專業相關的公務管理、策劃咨詢、教學研究及各類商業業態的管理工作。
這是一個03年才開始在我國起步的新型專業,其就業前景相當不錯,至於待遇就要開你進入的單位與你的能力了。
開設此專業的學校有廣東的北京師范大學珠海分校與廣西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北海學院 。

特許經營管理專業
業務培養要求
旨在培養新經濟時期的特許經營管理人才,它區別於以產品經濟為主體的工業經濟的人才需求,更重視知識商品、品牌商品、權益商品、企業總體作為商品、社會總體資源組合作為商品等新經濟商業形態的營銷與管理,新經濟呼喚新的商業模式,特許經營是其中的主流發展模式,特許經營管理是一個復合型、實踐性、並具國際領先性的新學科。特許經營管理專業培養系統掌握特許經營基本理論和實際操作能力的國際型、實用型、復合型、創新型專門人才

畢業生應獲得的知識與能力
系統掌握特許經營基本理論和關聯性學科知識、具有較強特許經營體系設計、構建和運營管理實際操作能力。畢業生能在政府行業管理部門、特許經營企事業單位、特許經營國際組織、學術機構、相關媒體、相關專業中介機構等,從事特許經營的行業管理、特許經營體系構建和運營管理,為特許經營企業和投資人制訂完備的投資方案,法律框架,為特許經營企業設計特許權與商業加盟合同,管理運營企業的有形與無形資源,實現特許經營企業經營效益的最優發展和成規模的品牌擴張,以及特許經營體系的推廣、咨詢、中介、教育、培訓等服務

主要課程
管理學、市場營銷、特許經營概論、物流管理、管理信息系統、戰略管理、項目管理、特許經營法律、特許經營體系管理、特許經營信用評估、受許人培訓與督導、國際特許經營、政府特許經營、專賣店形象設計、單店管理、連鎖超市管理、資本運營、創業學。
學習年限: 4年

該文章轉載自搜學網:http://gaoxiao.sooxue.com/subjectDetail.asp?zydm=110213

H. 中國商會商務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中國商會商務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經常被1040陽光工程類傳銷組織奉為聖經,書中內容完全歪曲事實是,誤導人們加入傳銷組織。在公安機關的歷次打擊中,都能從傳銷組織中查處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