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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

發布時間: 2021-12-13 23:26:30

Ⅰ 保險合同的分類

保險合同根據不一樣規范,可作下列歸類:
1.依據保險合同中的商業保險價值是不是先予明確為規范,可將保險合同分成時間常數保險合同與不確定值保險合同。時間常數保險合同就是指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承諾商業保險標的的商業保險價值並在合同書中註明的,商業保險標的產生損害時,以承諾的商業保險價值為賠付測算規范的保險合同。不確定值保險合同就是指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未承諾商業保險標的的商業保險價值,商業保險標的產生損害時,以保險事故產生時商業保險標的的具體價值為賠付測算規范的保險合同。因為人身險不會有商業保險價值難題,這類歸類只適用資產保險合同。
2.依據商業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關聯,可將保險合同分成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和超量保險合同。足額保險合同就是指保險金額相當於商業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就是以商業保險標的的所有價值購買保險所簽署的保險合同。假如商業保險標的遭到所有損害,保險人即按保險金額賠付;若為一部分損害,則按具體損害賠償。不足額保險合同又被稱為低額商業保險,就是指保險金額低於商業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就是以商業保險標的的一部分購買保險。這代表著商業保險資產的具體價值與保險金額的差值一部分,由被保險人自主擔負。依據在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要求,保險金額小於商業保險價值的,除合同書另有承諾外,保險人依照保險金額與商業保險價值的佔比擔負賠付保障金的義務。超量保險合同就是指保險金額高過商業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即超量商業保險。依據在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要求,保險金額不可超出商業保險價值。超出商業保險價值的,超出一部分失效,保險人理應退回相對應的保險費用。
此外,依據商業保險標的的不一樣,保險合同還可分成人身安全保險合同和財險同;依據保險人所擔負的風險情況不一樣,可將保險合同分成特殊風險保險合同和一切險保險合同等。

Ⅱ 保險合同都應該包括哪些事項

第十九條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價值;
(七)保險金額;
(八)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九)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十)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一)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第二十條投保人和保險人在前條規定的保險合同事項外,可以就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作出約定。
第二十一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五十三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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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保險合同有什麼構成

由於保險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險人預先擬訂的保險條款訂立的,因而在保險合同成立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就主要體現在這些條款上。按照保險條款的目的和作用不同,可將其分為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
1.基本條款
基本條款又稱普通條款,是指保險人在事先准備的保險單上,根據不同險種而規定的有關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事項。它往往構成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的依據。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9條規定,在保險合同中一般應包括以下幾方面事項。
(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3)保險標的。
將保險標的作為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的法律意義如下:
1)確定保險合同的種類,明確保險人承擔責任的范圍及保險法規定的適用;
2)判斷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及是否存在道德危險;
3)確定保險價值及賠償數額;
4)確定訴訟管轄。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1)保險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或事件發生後,保險人所應承擔的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責任。其法律意義在於確定保險人承擔風險責任的范圍。
2)責任免除是指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不承擔保險責任的范圍,是對保險責任的限制。責任免除條款的內容應以列舉的方式規定。其法律意義在於進一步明確保險責任的范圍,避免保險人過度承擔責任,以維護公平和最大誠信原則。
(5)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1)保險價值是指保險標的在某一特定時期內以金錢估計的價值總額,是確定保險金額和確定賠償金額的計算基礎。對於人身保險合同,不存在保險價值這一概念,因為人的生命和身體是無法用金錢加以衡量的。
2)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最高限額。在財產保險中,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部分無效;在人身保險中,保險金額往往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
(6)保險期限。保險期限,又稱保險期間、承保期間,是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也即保險人依約承擔保險責任的期限。
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限,通常有兩種計算方法:①用年、月、日來表示,如財產保險的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人身保險的保險期限較長,有的是二年,有的是五年、十年、二十年等。②以某一事件的始末作為保險期限,例如,貨物運輸保險、運輸工具航程保險都是以一個航程為保險期限。
(7)保險費及其支付辦法。保險費是指投保人為取得保險保障而交付給保險人的費用。
保險費包括純保費和附加保費兩部分。其中純保費是以預定死亡率和預定利率為基礎計算出來的,用於給付保險金的保險費;附加保費是指用於保險人的營業費用、營業稅金和利潤等的保險費。
保險費的多少取決於保險金額的大小、保險期限的長短和保險費率的高低。
保險費的支付方式主要有躉繳和期繳兩種。
(8)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辦法。保險金的賠償或給付辦法,應當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以增強其嚴肅性。由於投保人投保的險種不同,保險金賠償或給付的具體做法也是不同的,不過在實踐中,一般以現金賠付和重置為主。
(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違約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因過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基於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
2)爭議處理是指保險合同發生糾紛後的解決方式。保險合同訂立以後,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圍繞理賠、追償、繳費以及責任歸屬等問題容易產生爭議。因此,採用適當的方式公平合理地處理保險糾紛,直接影響到雙方的權益。
對保險業務中發生的爭議,可採取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方式來處理:①和解是在爭議發生後由當事人雙方在平等、互相諒解基礎上通過對爭議事項的協商,互相做出一定的讓步,取得共識,形成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協議,以消除糾紛,保證合同履行的方法。②調解是在第三人主持下根據自願、合法原則,在雙方當事人明辨是非、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以便合同得到履行的方法。③仲裁是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在爭議發生之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者做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執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④訴訟是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民事法律訴訟程序向法院對另一人提出權益主張,並要求法院予以解決和保護的請求。
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再考慮通過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2.附加條款
附加條款又稱單項條款,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基本條款的基礎上所附加的,用以擴大或限制原基本條款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補充條款。它產生的原因主要在於:第一,擴大基本條款的伸縮性,以適應投保人的特別需要;第二,變更原保險單的合同內容,如擴大承保危險責任、增加保險標的數量等,也可以用以減少原規定的除外責任或縮小原規定的承保范圍。
在保險實務中,一般把基本條款所規定的保險人承保的危險叫做基本險,附加條款所規定的保險人承保的危險叫做附加險。保險條款的這種特殊構成決定了投保人只有在投保基本險的基礎上,才能投保附加險,而不能單獨投保附加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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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險合同應包括哪些事項

(一)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價值;

(七)保險金額;

(八)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九)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十)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一)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Ⅳ 保險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保險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1、投保人的姓名與住所:明確投保人姓名與住所,是簽訂保險合同的前提。這里需說明幾點:被保險人不是一人時,需在保險合同中一一列明,經保險人核定承保後簽發保險單。保險合同中除載明投保人外,若另有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還需要加以說明;在貨物運輸保險中,有特別約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有指示式和不記名兩種。在指示式合同中,除記載投保人的姓名外,還有「其他指定人」字樣,則可由投保人背書而轉讓第三人,在無記名式保險合同中,無須記明投保人的姓名,而隨保險標的物的轉移而同時轉讓第三人。
2、保險標的: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與義務所指的對象,是保險作用的對象,也是可保利益的物質形式。
3、保險風險:是保險人對投保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或保險金給付的風險因素,也必須在合同中一一列明。
4、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保險價值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時保險標的用貨幣計量的實際價值,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對投保標的的承保金額或訂入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價值,它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和承擔補償或給付責任的最大限額。
5、保險費和保險費率;
6、保險賠款或保險金的給付;
7、保險期限;
8、違約責任與爭議處理:違約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保險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違反保險合同規定的義務而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9、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保險合同主要包括以上幾個方面的內容,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您應當仔細查看以上條款,避免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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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保險合同由什麼組成

機動車保險合同的組成和特點
保險合同一般由以下部分組成。
1.投保單
投保單又稱「要保單」或「投保申請書」.是投保人申請保險的一種書面憑證,通常是由保險人提供.而由投保人填寫簽字、蓋章,它是保險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
機動車輛投保單的格式如圖12-1所示.
投保單應填寫的內容包括:
(1)投保人—填寫投保單位或個人的稱謂,如單位全稱或個人姓名;
(2)廠牌型號—填寫車輛的生產廠家或牌名及型號,如北京BJ2020N,解放CA142等;
(3)噸位或座位—貨車填寫噸位,客車填寫座位,以車輛行駛證上核定的噸位或座位為准;
(4)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重置價值及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
(7)費率—由保險公司業務人員協助填寫;
(6)保險期限—一般為12個月,不足一年的也可投保短期保險.
2.保險單
保險單是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訂立的一種正式保險合同。保險單正面印有保險事項,包括被保險人的稱謂、地址、保險標的名稱,保險責任范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及保險費,保險期限等。機動車輛保險單的格式如圖12-2所示.保險單背面印有保險條款,它較為詳細地規定了保險合同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單是保險人根據投保單而單方面簽發的憑證,也是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在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憑以處理賠償的主要依據。
保險合同簽訂後,不是一成不變的。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內,如果某些保險項目有變更(如保險財產數量的增減,保險財產使用性質的變更等等),被保險人可以書面形式向保險公司提出相應的變更要求,經保險公司同意後可以變更原訂保險合同的內容.
在機動車保險中,時常會發生保險車輛的轉讓、轉賣、蹭送等車輛所有權轉移事項。遇到這種情況時,被保險人應及時主動地向保險公司申請辦理過戶更名的批改手續,並由保險公司出具批單以資證明。否則,由於新的產權所有人與保險公司不存在保險關系,保險合同將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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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什麼是保險合同保險合同具備什麼特點

1、誠信合同
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這是因為:保險所承保的是風險,風險的大小取決於保險標的的狀況,對此,保險人一般並不了解,需要投保人如實告知,保險人才能據以考慮是否承保以及採用何種保險費率。保險合同訂立,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後,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必須嚴格履行合同義務,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或給付保險金,這就需要保險人具有相應的資金實力,否則訂立保險合同就失去了意義,誠實是對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要求;信用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合同義務。
2、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是指,合同內容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訂的,而是由一方當事人事先擬訂,另一方當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往往具有附合合同的性質,由於保險業的發展,各國保險業的交叉經營和協作,保險合同逐漸出現技術化定型和標准化的趨勢,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即主要條款由保險方事先擬定,投保人在申請保險時,大多隻能決定是否接受保險人出具的保險條款,而沒有擬定或者充分磋商保險條款的自由。
3、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並不必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而合同約定的事件是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不確定事件,保險合同特別是財產保險合同具有射幸合同的特點,對於投保人而言,投保人以支付保險費為代價,買到一個將來可能獲得補償的機會,在保險期間內如果發生保險標的的損失,那麼,投保人(被保險人)從保險人那裡獲得的保險金額就遠遠超出其所支付的保險費;反之,如果不發生保險事故,則投保人只付保險費而無任何收入(人壽保險例外);相反,對於保險人而言,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它所賠償的金額必然大於其所收取的保險費,若保險事故不發生,則只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而無賠付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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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保險合同的內容包括哪些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價值; (七)保險金額; (八)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九)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十)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一)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Ⅸ 保險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保險合同應該有以下內容:
1、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保險責任;
3、保險標的;
4、保險期間;
5、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6、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7、爭議處理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