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修訂)
(1993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9號發布;根據2011年9月3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第二條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稅目、稅率的部分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率,在本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根據納稅人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品位、開采條件等情況,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財政部未列舉名稱且未確定具體適用稅率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分別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
第五條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六條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於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第八條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九條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第十條資源稅由稅務機關徵收。
第十一條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第十三條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資源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條例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六條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同時廢止。
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 稅率 一、原油 銷售額的5%-10% 二、天然氣 銷售額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噸8-20元 其他煤炭 每噸0.3-5元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普通非金屬礦原礦 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貴重非金屬礦原礦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屬礦原礦 每噸2-30元 六、有色金屬礦原礦 稀土礦 每噸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 每噸0.4-30元 七、鹽 固體鹽 每噸10-60元 液體鹽 每噸2-10元
『貳』 資源稅的實施細則
財政部網站昨日(2011年10月31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從2011年11月1日起,石油、天然氣將在全國范圍內「從價徵收」,稅率定為5%。
此前的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油氣資源稅實行從價徵收,稅率在5%~10%,煤炭等其他資源實行從量徵收。隨後財政部和稅務局確定油氣資源稅暫按5%徵收。實施細則確認了這一稅率,清晰界定了油氣資源的概念:原油是開採的天然原油;天然氣是專門開採的或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
根據中央決策,自2010年6月1日起,。2011年11月1日,修改後的資源稅暫行條例開始施行。暫行條例增加從價定率的資源稅計征辦法,規定對原油、天然氣從價定率計征資源稅,自此,資源稅改革在全國范圍內推開。
『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肆』 資源稅暫行條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資源稅的稅目、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稅目、稅額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資源稅的課稅數量: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專案。 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同時廢止。
『伍』 資源稅的征稅原則是什麼,大家知道的幫幫忙,謝謝
一、資源稅的征稅原則:普遍徵收,級差調節。
即所有開采者開採的所有應稅資源都應繳納資源稅。同時,開采中、優等資源的納稅人還要相應多繳納一部分資源稅。
二、資源稅的徵收范圍:
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根據國有資源有償開採的原則,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應包括一切可供開發利用的國有資源,但考慮到我國開征資源稅尚缺乏經驗,現行資源稅只將關系國計民生且級差收入差異較大的礦產品和鹽列入征稅范圍。
1、黑色金屬礦原礦:
指納稅人開采後自用、銷售的,用於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入選精礦、製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
2、鹽:
鹽包括固體鹽和液體鹽。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體鹽(俗稱鹵水)是指氯化鈉含量達到一定濃度的溶液,是用於生產鹼和其他產品的原料。
3、原油:
指專門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4、天然氣:
指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
5、煤炭:
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製品。
6、有色金屬礦原礦:
指納稅人開采後自用、銷售的,用於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人選精礦、製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
7、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5)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擴展閱讀:
資源稅的征稅品種:
資源稅稅法中將資源稅課稅對象分類規定的具體征稅品種或項目,它是資源稅徵收范圍按產品類別或品種等的細化。
現行資源稅稅目,大而言之有7個,即: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
現行資源稅稅目的細目主要是根據資源稅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的需要(確定相應的稅額)而設置的。
原油、天然氣稅目是按開采企業設置細目的。
煤炭稅目具體又分為統配礦和非統配礦細目或子目。煤炭中的統配礦子目又按開采企業設置更細的品目,非統配礦子目進一步又按省區細劃。
其他礦產品主要是按品種劃分子目,量大的礦產品,如鐵礦石、銅礦石、鉛鋅礦石等等又按資源的等級再細劃。
而授權由各省開征的品目則劃分得比較粗,鹽的稅目也劃分得比較粗,主要按鹽的形態及其大的產區劃分子目。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資源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陸』 國務院現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與舊的區別在哪裡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二、第二條修改為:「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稅目、稅率的部分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三、第三條修改為:「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率,在本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根據納稅人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品位、開采條件等情況,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財政部未列舉名稱且未確定具體適用稅率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第五條、第六條合並作為第四條,修改為:「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分別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
五、第四條作為第五條,修改為:「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於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七 、第八條中的「課稅數量」修改為「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
八、第十五條修改為:「本條例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九、將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修改為:
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
稅率
一、原油 銷售額的5%-10%
二、天然氣 銷售額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噸8-20元
其他煤炭 每噸0.3-5元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普通非金屬礦原礦 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貴重非金屬礦原礦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屬礦原礦 每噸2-30元
六、有色金屬礦原礦 稀土礦 每噸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 每噸0.4-30元
七、鹽 固體鹽 每噸10-60元
液體鹽 每噸2-10元
本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柒』 2013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所採取的稅率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所採取的稅率有兩種:
一種是差額比例稅率:原油、天然氣,按照銷售額的5%—10%;
另一種是差別稅額:
煤炭: 焦煤 每噸8-20元
其他煤炭 每噸0.3-5元
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普通非金屬礦原礦 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貴重非金屬礦原礦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黑色金屬礦原礦: 每噸2-30元
有色金屬礦原礦:稀土礦 每噸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 每噸0.4-30元
鹽 : 固體鹽 每噸10-60元
液體鹽 每噸2-10元
『捌』 2011年11月1日起國家正式施行新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改革是完整的資源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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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資源稅徵收范圍,稅目,稅率是多少
徵收范圍
礦產品,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金屬礦產品和其他非金屬礦產品等。
鹽,包括:固體鹽、液體鹽。 稅目和稅率 (1)原油8一30元/噸 (2)天然氣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0.3一5元/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0.5-20元/噸或者立方米 (5)黑色金屬礦原礦2一30元/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0.4-30元/噸 (7)鹽固體鹽10一60元/噸液體鹽2一10元/噸
(9)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簡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稅目、稅額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納稅人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狀況,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
第四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第五條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第六條 資源稅的課稅數量: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第八條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九條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第十條 資源稅由稅務機關徵收。
第十一條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納稅人以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資源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