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身性質 是什麼
人身性質的行為,是指與人的身份和人格為內容的行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約稿、繪畫、演出等一些嚴格人身性質的行為不得適用代理。
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8條規定:「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
2. 人身是什麼意思
一、基本釋義
人的身體;亦指人的行為、名譽等,是法律意義上的名詞,人身傷害罪。
二、詳細釋義
1.人的身體。
清 李漁 《閑情偶寄·詞曲·賓白》:「就人身論之,則如肢體之於血脈。」
2.佛教語。謂在輪回中轉世投生的人。
《梵網經·菩薩戒序》:「一失人身,萬劫不復。」 北齊 顏之推 《顏氏家訓·歸心》:「但當兼修戒行,留心誦讀,以為來世津梁。人身難得,勿虛過也。」身,一本作「 生 」。《南史·褚裕之傳》:「佛教自殺者不得復人身。」
3.指當事人本身。
南朝 梁 沉約 《南郊恩詔》:「人身及家口質系,悉散還私家。」
4.指人品和才學。
南朝 宋 劉義慶 《世說新語·賢媛》:「 王郎 , 逸少 之子,人身亦不惡,汝何以恨乃爾?」《梁書·陳伯之傳》:「 臨川 內史 王觀 , 僧虔 之孫,人身不惡,便可召為長史。」
5.指個人的生命、行動、名譽等。
劉賓雁 《在橋梁工地上》:「但是從來無人說這種雜亂無章、盲目趕工、大量發生人身、質量事故是冒險。」如:人身自由;人身攻擊。
三、相關知識延伸
人身關系
人身關系,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屬性,與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的、不是以經濟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人身性質
人身性質的行為,是指與人的身份和人格為內容的行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約稿、繪畫、演出等一些嚴格人身性質的行為不得適用代理。
3. 人身的概念
等待明天
4. 人身和人生有什麼區別
人身是指身體,比如人身財產安全,就是人和財產都安全,不能說成人生安全人生指人的一生,人生路漫漫,就是人的一生很久遠,不能說成人身路漫漫
5. 不懂人身什麼意思
1. 人的身體。
清 李漁 《閑情偶寄·詞曲·賓白》:「就人身論之,則如肢體之於血脈。」
2. 佛教語。謂在輪回中轉世投生的人。
《梵網經·菩薩戒序》:「一失人身,萬劫不復。」 北齊顏之推《顏氏家訓·歸心》:「但當兼修戒行,留心誦讀,以為來世津梁。人身難得,勿虛過也。」身,一本作「 生 」。《南史·褚裕之傳》:「佛教自殺者不得復人身。」
3. 指當事人本身。
南朝 梁 沉約 《南郊恩詔》:「人身及家口質系,悉散還私家。」
4. 指人品和才學。
南朝 宋 劉義慶 《世說新語·賢媛》:「 王郎 , 逸少 之子,人身亦不惡,汝何以恨乃爾?」《梁書·陳伯之傳》:「 臨川 內史 王觀 , 僧虔 之孫,人身不惡,便可召為長史。」
5. 指個人的生命、行動、名譽等。
劉賓雁 《在橋梁工地上》:「但是從來無人說這種雜亂無章、盲目趕工、大量發生人身、質量事故是冒險。」如:人身自由;人身攻擊。 [1]
6、【 人身 】 《佛光大辭典》(第三版)
指生於人界之身體。八十華嚴卷六十四(大一○·三四六中):『得人身難。』梵網經菩薩戒序(大二四·一○○三上):『一失人身,萬劫不復。』大般涅盤經卷二十三(大一二·四九八下):『人身難得,如優曇花。』
6. 人身權是什麼
人身權是指與人身相聯系或不可分離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亦稱人身非財產權。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其中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肖像權等。身份權包括親權、配偶權、榮譽權、親屬權等。人身權是我國公民和法人的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體現和反映。人身權是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不能以金錢來衡量其價值,一般不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主要需以非財產的方式予以救濟。
7. 人身安全的定義
廣義范疇:包括人的生命、健康、行動自由、住宅、人格、名譽等安全。
狹義范疇:如刑法上人身安全的本義,是作為自然人的身體本身的安全。
法律定義:人身權是人格權和身份權的合稱,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自身不可分離亦不可轉讓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法定民事權利。
(7)人身擴展閱讀:
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法院根據《反家庭暴力法》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設立的一個法律保護傘,將施暴人阻攔在「夠不著」受害人的地方,預防家暴的發生或者再次發生。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多數為女性家暴受害者,也有男性家暴受害者,還有老年人、殘疾人和兒童。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法院根據反家庭暴力法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設立的一個法律保護傘,等於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築起的一道無形的「隔離牆」,將施暴人阻攔在「夠不著」受害人的地方,在很大程度上預防家暴的發生或者再次發生。
保護令申請人中既有家庭成員,也有同居者;除了女性,還有男性,也包括老年人、殘疾人和兒童。既有家暴受害者自行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也有家暴受害者住所地的婦聯等單位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還有社會組織協助申請人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監督當事人遵守保護令的規定,及時制止當事人違反保護令的行為;二是對當事人違反保護令的行為進行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人身安全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全國法院發出680餘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8. 人身的意義是什麼
人生的意義人與人之間談論到人生的意義時,總會大為感慨,有人說人生的意義在於追求,也有人說人生的意義在於一種成功後的完美,也有人說人生的意義在於一種平淡舒心,自身心理的滿足。說的是,這就是人生的意義,每個人認知不同見解也不同。但內心的潛意識里的人生意義,我認為大致是相同的,這就是既然幸運的有了生存的機會和權利,那麼就在這短暫的人生中,讓生命中的意義光彩閃亮。 每個人的人生肯定是不同的,每個人一次一次的具體選擇著人生組成,而這種人生的組成是到了一定的年齡,仰望世間、仰望心中的目標、仰望心中的偶像,所制定的人生觀念,而這種人生觀念是隨著時間、隨著環境、隨著心態的變化而變化著。所以人生是多變的,人生更具有酸甜苦辣的味道。人生如一個立體感很強的點的連接,如果人生中一個點出問題,人生就會在停頓中迷惑,但隨著時間的延續,認知的改變,心態的調整,點就會重新連接,只是連接的方向會有所改變而已。人生就是不由自主的隨著生命的時間往下走,走到老,走到死,那就是人生,人生輝煌就輝煌,人生平凡就平凡,人生不是先做個計劃,就能計劃出來的,如果能計劃人生,世間無凡人。 人如果對自身的生命意義不明白的話,那我認為,行為就沒有了標准尺度,生活的態度也會無從確定,生活是痛苦的,生活就會彷徨歧路,感覺生命的空虛,於是一切行為茫無所措。所以人,大都會知道生命的意義是什麼,每個人都在用自己的行動解釋著,,用自己心中的目標,實現著自己的人生意義。但人隨著外部的境況,內心認知的變化,審視著、懷疑著人生,也在不斷的追求更新中,把自己的人生重新定位,在定位的同時,轉身反思,遺憾中尋找自我。 人生的不快樂,很多人認為是外部原因造成的,不否定,但我更認為自身的原因要多一些,要重一些,人可怕的不是外部環境中所造成的窘困,而是接受不了這種窘困心態的改變。如果我們別想自己的所謂感覺,所謂得失,所謂過去與將來,也別想他人的對與錯,也不要在乎他人對自己的評價,那就快樂,但這種快樂,簡直就是人生的大智慧,達者又有幾人呢?不過人生的不如意,就是人自身追求的不滿足,慾望中的不滿足。可是作為一個活靈活現,有思想意識的人,怎麼能沒有私慾呢,而這些人生哲理也就成了人的矛盾思想所在。既要人生快樂,又要沒有人生的困難,肯定是不可能的,人生也是不可能兼顧的,人生給予你一樣東西,就不會給予你另一樣東西。 有人說人生完美,沒有遺憾,那是最好的。我認為那隻是一種追求,那隻是人的渴望,現實中肯定沒有這樣完美的人,太完美,真不知道怎樣形容,三大教派中所崇拜的佛、神、先知都有缺憾,何況人呢。所以我覺得人生中的缺憾有時也是美,因為有了這種缺憾,更突出了主題,更突出了人生的閃亮以及顯現了那種魅力。刻意的追求完美,簡直就是不和諧的做作。 有人說人要感悟世間,我同意,但我覺得也不要去大徹大悟,走極端,畢竟我們是人,如果一切都看的太透太明亮,那就會懷疑人生意義以及生命意義。因為我們是凡人,用自己的思想用自己的所有感官去認知這個我們所生存的世間,也從中體會著,感受著那種人生意義上的喜怒哀樂。我只是說不要走極端,沒有說不讓人去追求,就如印度泰戈爾說的,一個苦行僧在深山裡大徹大悟,想成佛,在此期間有個女孩天天為他送水喝,十幾年沒有間斷,他沒有理睬過女孩,女孩悲傷中死去,苦行僧終於成佛了,佛問苦行僧你此時高興嗎?苦行僧說我不高興,因為在我的追求下我的夢想實現,我也大徹大悟,而實現的時候,我迷惑了。他迷惑了什麼,他迷惑了人生的意義,得於此失於彼。 人生就是一種過程,而這種過程是絕不可能忽略的,過程中平淡的人不經意中顯示著偉大,而那些偉人也在他的人生過程中顯示著他的平凡。人生短暫,在人生中追求自己的人生意義吧,人生意義也在於一種發現、理解。-----小小助理!
9. 人身是指什麼
基本信息
詞目:人身
拼音:rén shēn
詞義:人的健康、生命、行動及聲譽等:人身保險|奴隸是沒有人身自由的|不可進行人身攻擊。
基本解釋
[human body] 人的身體;亦指人的行為、名譽等,是法律意義上的名詞
人身傷害罪
10. 人身權利包括什麼
1.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我國民法規定的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或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榮譽權。
2.身份權包括親權(父母基於其身份對未成年子女人身、財產方面的管教和保護的權利)、親屬權(父母與成年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兄弟姐妹間的身份權)、配偶權。
3.公民的人身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內容比較廣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譽和人身自由等權利,以及與人身直接有關的權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等。
拓展資料:
1、我國<刑法>為了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侵犯,專章規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民主權利」。
2、<刑法>第131條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根據這一原則性的規定,我國<刑法>在保護公民人身權利方面,具體規定了以下幾種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罪;
(2)侵犯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
(3)侵犯婦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強奸罪,姦淫幼女罪,強迫婦
女賣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賣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譽的犯罪,包括:誣告陷害罪,侮辱罪,誹謗罪,偽證罪,隱匿罪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