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董事會由哪些人組成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
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⑵ 董事會成員如何構成
(1)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構成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選擇不設董事會,但設一人擔任執行董事,其職權與董事會相當,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構成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⑶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如何組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6年修訂版)》 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第五十一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3)董事會成員構成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⑷ 董事會幾人組成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公司法》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⑸ 一個公司的董事會由什麼構成
一個公司的董事會就有董事長,副董事長 職業經理人 , 還有各個部門的經理 他們組成了公司的董事會
⑹ 董事會的人員構成及原因
(1)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由3~13人組成。
(2)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職工代表(也可以沒有)。
(3)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解釋】(1)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設副董事長;(2)合營企業、合作企業:「必須」設副董事長,一方擔任董事長的,他方擔任副董事長。
(4)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長】(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2)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定」;(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
【監事會主席】(1)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2)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主席由國資委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5)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
(6)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3人)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解釋】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只要不超過3年即可(≤3年);監事任期為法定製,就是3年。
⑺ 董事會一般多少人組成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是必須設立的機構,體現了公司制度中所有者與經營者相分離的特徵,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居於核心地位。公司董事會是採取會議形式的集體決策機構,因此需要有多名成員,但是又不能太多,太多了不利於決策,所以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這樣既考慮了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又適應了規模較大公司的需要,避免使董事會人數有膨脹現象。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會是受公司股東的委託管理經營公司的機構,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需要更換的也由股東大會進行更換。由於董事會是受託者,也是公司股東所選擇的管理者,因而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所以董事會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雖然是一個獨立的機構,但是它與股東大會又不是平起平坐的平行機構,從法律上說股東大會是委託者,而董事會是受委託者,從而董事會作為受委託者要向選擇它的股東大會負責。 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公司董事會成員為三人至九人,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按照董事會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視需要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從董事會的成員中指定。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的董事三人至十三人組成,在組成人數上所以有這樣的幅度,是考慮了公司規模大小有所不同。 董事會的組成有一種特定情況,就是由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在董事會內部,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三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會議上,董事長、副董事長的地位是平等的,具有相同
⑻ 董事會都有哪些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必設的業務執行和經營意思決定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1-2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會的職權為:(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⑼ 董事會成員組成成員包括哪些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的成員為3-13人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國有全資的董事會成員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