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城市出租汽車管理,提高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保障乘客、用戶和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客運交通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經建設部、公安部批准,現予發布,自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2016年3月16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發布關於廢止《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決定。
❷ 城市計程車客運管理辦法是否有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客運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出租汽車)管理,提高
服務質量,保障乘客、用戶和經營企業、個體業戶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
益,促進城市公共交通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
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出租汽車的管理。出租汽
車經營企業和個體業戶(以下簡稱經營者)、從業人員、乘客、用戶以及
與出租汽車管理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出租汽車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戶意願提供客運服務
或者租賃服務的客運車輛。
客運服務是指按照乘客意願提供運送服務,按照里程和時間收費的出
租汽車經營活動。
租賃服務是指向用戶出租配備或者不配備駕駛員的,按照租賃時間和
里程收費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❸ 廢止《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什麼意思
2016年3月21日,據住建部官網消息,《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關於廢止<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住房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3月16日予以發布,廢止《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折疊廢止原因
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公路交通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浩表示:隨著交通運輸部2008年3月23日正式掛牌,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政出多門」局面自應告終。2014年9月26日,交通運輸部部務會議通過《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即業內所說的16號令),9月30日以交通運輸部令公布,2015年元旦施行。
該規定規范出租汽車服務經營權管理、新增了預約出租汽車、強化了出租汽車服務等內容。由此「住建版」《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成為業界口中「僵屍辦法」。然而「份子錢」爭議表明,盡管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施行,但類似於「98版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規章並未全「僵」。現實層面上,如何讓「被廢止」文件徹底報廢,考驗著城市管理部門。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出租汽車管理,提高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保障乘客、用戶和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客運交通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市出租汽車的規劃、經營、管理和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出租汽車,是指經主管部門批準的按照乘客和用戶意願提供客運服務,並且按照行駛里程和時間收費的客車。
第四條 出租汽車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出租汽車的發展,應當與城市建設和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並與其他公共交通客運方式相協調。
出租汽車的發展規劃和計劃,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出租汽車行業實行統一管理、合法經營、公平競爭的原則。
城市的出租汽車經營權可以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出租汽車行業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有計劃地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出租汽車管理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市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車的具體管理工作可以委託客運管理機構負責。
折疊第二章經營資質管理
第八條 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規定要求的管理人員和駕駛員;
(四)有與經營方式相配套的經營管理制度;
(五)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出租汽車個體工商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地;
(三)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
(二)有當地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並有二年以上駕齡;
(三)經客運服務職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四)遵紀守法。被取消營運資格的駕駛員,從取消之日起的一定年限內不得從事客運服務。不得從事客運服務的具體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向客運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一)書面申請;
(二)經營方案及可行性報告;
(三)資信證明;
(四)經營管理制度;
(五)有關經營場地、場所的文件和資料;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文件。
客運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上述申請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內,根據出租汽車的發展計劃及申請者的條件作出審核決定。核準的,發給許可憑證;不核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經核准允許的經營者,應當持客運管理機構核發的許可憑證,向有關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車輛牌照等手續。
已按前款規定辦妥手續的,由客運管理機構發給經營資格證書,並發給車輛營運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件後方可營業。
第十三條 客運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經營者的資格進行復審。經復審合格的,可繼續經營。
資格復審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注銷其經營資格證書,並提請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客運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出租汽車和駕駛員的客運資格進行審驗。經審驗合格的,准予繼續從事營運;審驗不合格或者逾期六個月以上不參加審驗的,注銷其車輛營運證和客運資格證件。
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和車輛的資格審驗周期,由地級以上(含地級)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 經營者變更工商登記項目或者停業、歇業的,應當憑有關部門的證明,自變更或者停業、歇業之日起十日內向客運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停業、歇業的,應當繳回有關證照。
第十六條 實行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和轉讓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有償出讓和轉讓的辦法。
折疊第三章客運服務管理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由城市的物價部門會同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並且使用由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會同稅務部門印製的車費發票;
(二)按時如實向城市客運管理機構填報出租汽車統計報表;
(三)按照規定繳納稅費和客運管理費;
(四)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給無客運資格證件的人員駕駛;
(五)未經客運管理機構批准,不得將出租汽車轉讓或者移作他用;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出租汽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輛技術性能、設施完好,車容整潔;
(二)出租汽車應當裝置由客運管理機構批準的,並經技術監督部門鑒定合格的計價器;
(三)小客車應當裝置經公安機關鑒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設施;
(四)出租汽車應當固定裝置統一的頂燈和顯示空車待租的明顯標志;
(五)在車身明顯部位標設經營者全稱及投訴電話,張貼標價牌;
(六)攜帶建設部統一樣式的營運證正本。在車前擋風玻璃處張貼建設部統一樣式的營運證副本;
(七)符合客運服務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 出租汽車實行揚手招車、預約訂車和站點租乘等客運服務方式。
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為乘客提供方便、及時、安全、文明的規范化服務,對病人、產婦、殘疾人以及急需搶救的人員優先供車。
遇有搶險救災,主要客運集散點供車嚴重不足、重大活動等特殊情況時,經營者應當服從客運管理機構調集車輛的統一指揮。
第二十條 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長途汽車站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大型公共場所可以設置營業站及相應的停車場地。
出租汽車營業站可以由客運管理機構指定或者委託有關單位進行日常管理,並向全行業開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獨攬客運業務。進站營業的車輛,必須服從統一調度,接受管理。
出租汽車營業站及相應的停車場地,未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批准,不得擅自關閉或者改變用途。
第二十一條 出租汽車營業站的調度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戴服務標志,執行服務規范;
(二)積極調度,有車必供,及時疏散乘客;
(三)制止駕駛員拒絕運送乘客和不服從調度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客運資格證件;
(二)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繞道和拒載;營運途中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服務。對不遵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乘客,可以拒絕提供客運服務;
(三)執行收費標准並且出具車費發票;按照規定使用頂燈、計價器等客運服務設施;
(四)不得將車輛交給無客運資格證件的人員使用;
(五)不得利用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六)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不得知情不報;
(七)遵守客運服務規范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 乘客需要出市境或者夜間去郊縣、偏僻地區時,出租汽車駕駛員可以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公安機關或者出租汽車營業站辦理驗證登記手續,並報告駕駛員所屬的出租汽車經營企業。乘客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乘客應當遵守本辦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乘客不得攔車:
(一)車輛在載客運營中;
(二)車輛在遇紅燈停駛時;
(三)所在地點或者路段禁止停車時;
(四)所經道路無法行駛時。
第二十五條 乘客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支付車費和應乘客和線路需要而發生的過橋、過路、過渡等費用。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一)租乘的出租汽車無計價器或者有計價器不使用的;
(二)駕駛員不出具車費發票的。
第二十六條 出租汽車原則上應當在本地區經營,但根據乘客的需要,也可以往返於本地區與外地區之間。其間,收費標准、車費發票等仍應當按照本地區的規定執行。
出租汽車在外地從事起、訖點均在該地區內的經營活動,必須經過該地區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批准。
折疊第四章檢查和投訴
第二十七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城市出租汽車的監督和檢查。城市客運管理人員在客流集散點和道路上對出租汽車執行檢查任務時,應當穿著統一的識別服裝,佩帶值勤標志。
第二十八條 客運管理機構和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投訴者應當提供車費發票、車輛牌照號碼等有關證據和情況。
第二十九條 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受理投訴後,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內作出答復。投訴者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再向客運管理機構投訴。
客運管理機構受理投訴後,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可以在三個月內處理完畢。
第三十條 乘客與駕駛員對客運服務有爭議時,可以到客運管理機構處理。
乘客投訴計價器失準的,客運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封存該計價器及其附設裝置,並送技術監督部門校驗,由此發生的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折疊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項、第二十條第二、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項的經營者、從業人員,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由城市客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對非出租汽車擅自安裝頂燈、計價器等客運設施或者標識的,由城市客運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未經批准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客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妨礙客運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五)項、利用承租車輛從事非法活動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客運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當事人造成經營損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客運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折疊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和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❹ 中國政府部門對計程車有什麼管理辦法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出租汽車管理,提高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保障乘客、用戶和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客運交通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城市出租汽車的規劃、經營、管理和服務。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出租汽車,是指經主管部門批準的按照乘客和用戶意願提供客運服務,並且按照行駛里程和時間收費的客車。
第四條出租汽車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出租汽車的發展,應當與城市建設和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並與其他公共交通客運方式相協調。
出租汽車的發展規劃和計劃,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出租汽車行業實行統一管理、合法經營、公平競爭的原則。
城市的出租汽車經營權可以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出租汽車行業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有計劃地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出租汽車管理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市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車的具體管理工作可以委託客運管理機構負責。
❺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為什麼廢除意義
據經濟之聲《央廣財經評論》報道,根據住建部網站公布的最新消息: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決定廢止《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從1998年2月開始執行,也就是說到目前已經有將近20年的歷史。在這項管理辦法中,規定了目前計程車行業的眾多規則。應該說,在執行過程中,這項管理辦法在很長一段時間里起到了應有的效果,對計程車行業的健康發展有積極的作用,然而隨著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這項管理辦法已經漸漸無法滿足實踐的要求。
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交通運輸部部長楊傳堂表示,計程車改革難度之大前所未有。現在,舊的管理規章已經被廢止,可以想見,計程車和相關行業的發展潛力將有希望得到進一步釋放。同時,舊規章廢止之後,新的規章如何跟上,計程車行業又是否能建立長效機制,這依然是我們需要進一步探討的問題。
❻ 雲南省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出租汽車管理,提高出租汽車行業服務質量,保障乘客、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出租汽車的行業規劃、經營、服務、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出租汽車,是指依法取得經營權,在城市范圍內根據乘客意願提供客運服務,按照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小型客車。
第三條城市出租汽車行業的發展,應當與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並與其他公共交通客運方式相協調。
第四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出租汽車行業的管理,合理配置資源,鼓勵使用環保、節能型車輛,促進節能減排,推行信息化管理,引導經營者實行規模化、公司化經營。
第五條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公安等部門編制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省、州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出租汽車行業的指導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出租汽車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出租汽車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及協會章程對出租汽車行業進行自律管理。
❼ 雲南省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客運服務管理
第十六條城市出租汽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服務質量標准。
城市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與出租汽車駕駛人簽訂經營服務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服務質量等內容。
第十七條城市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核準的車輛數量投入營運,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營運。需要暫停營運的,應當報經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需要終止營運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城市出租汽車應當在車籍所在地的城市營運,不得在異地駐點經營。
第十九條城市出租汽車客運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擬定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條城市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對駕駛人和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加強職業道德和安全知識教育;
(二)由專人負責票據管理,建立相應台賬;
(三)建立駕駛人和車輛檔案;
(四)按時辦理駕駛人及車輛年審手續,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駕駛人交通事故的處理及保險索賠;
(五)協助管理部門做好日常監督檢查、投訴處理和失物查找;
(六)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車輛進行定期維護、檢測,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一條城市出租汽車的技術性能應當達到國家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身、車廂整潔;
(二)符合規定的車型、排氣量要求,車輛技術性能完好;
(三)車輛牌照清晰、完整;
(四)符合出租汽車標志色和標識管理規定,車身明顯部位設置經營者名稱、投訴電話;車廂內設置收費標准、監督電話等服務標志;
(五)按照規定安裝、配備、使用出租汽車頂燈、計價器、滅火器、防劫設施和空車待租標志及衛星定位車載終端等,並保持完好;
(六)符合客運服務規范對車輛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城市出租汽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衣著整潔,舉止文明;
(二)保持車輛整潔衛生;
(三)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駕駛員客運資格證;
(四)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未經乘客同意,不得繞道行駛或者招攬他人同乘;
(五)發現乘客遺失在車內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並及時報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
(六)自覺遵守交通法規,維護營運秩序,接受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執行其他有關客運服務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駕駛人使用出租汽車計價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鑒定合格;
(二)按計價器顯示的數據和金額收費;
(三)不得利用計價器作弊欺騙乘客;
(四)不得私拆計價器鉛封、改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設定的參數或者車輛有關部位的結構,影響計價器的准確度;
(五)無人乘坐或者待租時,應當豎立空車標志牌,載客時應當放下標志牌,使用計價器;
(六)計價器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營運,及時到指定地點修復合格後方可營運,不得擅自改變計價器的安裝位置。
第二十四條城市出租汽車實行揚手招車、預約訂車、站點租乘和包車等客運服務方式。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在城市商業中心地區、居住區和主要道路上,根據方便乘客的原則和道路條件,設置有明顯標志的出租汽車上、下乘客的臨時停靠點。
機場、火車站、城市軌道交通站、客運碼頭、長途汽車站和其他客流集散的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出租汽車專用候車點。
第二十五條城市出租汽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有下列拒絕運送乘客的行為:
(一)在客運集散點或者道路邊待租時拒絕載客;
(二)載客營運途中中斷服務;
(三)乘客招手停車後不載客;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乘客應當文明乘車,並且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車內或者向車外亂扔廢棄物,不得吸煙和污損車輛;
(二)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乘車;
(三)不得要求在禁止停車的地點上、下車;
(四)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行車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乘客應當按照計價器顯示的價格支付車費及途中所經路段發生的合法徵收的道路、橋梁通行費。
乘客需要到達的目的地,途中可能產生道路、橋梁通行費用的,駕駛人應當在始發地向乘客說明,乘客無正當理由拒付的,駕駛人可以拒絕服務。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一)出租汽車無計價器或者有計價器不使用的;
(二)駕駛人不出具發票的;
(三)駕駛人未經乘客同意明顯繞道行駛的;
(四)未經乘客同意搭載他人的;
(五)由於駕駛人的原因、基價里程內車輛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未完成運送服務的。
第二十八條乘客需要到偏僻地區時,駕駛人可以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公安機關辦理驗證登記手續,並報告其所屬的城市出租汽車經營者。乘客應當予以配合。
❽ 計程車公司的管理辦法
目 錄
1、營運車輛管理制度; 2、駕駛員管理制度; 3、企業值班制度; 4、投訴處理制度; 5、票務登記管理制度; 6、車輛維修保養制度; 7、定期學習培訓制度;
8、營運車輛定期進場安檢及駕駛員安全例會制度; 9、企業安全生產制度; 10、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11、應急保障制度 12、企業人員管理制度
https://wenku..com/view/da24df3319e8b8f67d1cb97e.html
❾ 建設部,公安部63號令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廢止了嗎
客運管理處職責主要是三點:
1、負責城市公共客運的具體管理工作;
2、負責出租汽車的具體管理工作;管理依據:《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安部第63號令》
3、負責城市公共汽車和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的具體監督與管理工作。
根據其部門職責,其行使的是國家行政管理職能,所以暫不會改制為企業。至少國家暫時沒有出台相關要求改制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