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離休幹部待遇最新規定
離休幹部待遇最新規定2017年。此次調整包括兩個部分:基本離休(養老)金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一、增加離休幹部離休金根據文件規定,從2016年7月1日起,機關事業、企業單位離休幹部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廳局級正職900,廳局級副職750,縣處級正職600,縣處級副職500,鄉科級及以下40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8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二、增加建國前老工人基本養老金(一)根據文件規定,從2016年7月1日起,給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後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的老工人(簡稱建國前老工人),每人每月按400元的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二)根據兵團文件規定,從2015年1月1日起,按艱苦邊遠地區類別調整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後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的老工人(簡稱建國前老工人)基本養老金。
❷ 民政局90周歲老幹部待遇
各地的政策不一樣,你可以咨詢一下當地的民政局。 比如:鞍山市規定:90周歲—99周歲老年人定期生活補貼為每月100元,100周歲以上老年人為每月200元; 沈陽市《關於90至99歲老人發放高齡補貼工作的通知》相關規定:100歲以上老年人每月300元補貼,90至99歲老年人每月補貼100元。目前80歲以上市政府無補貼,各區有的補貼是根據各區實際情況決定; 本溪市溪湖區規定:9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發放100元生活補貼。
❸ 離休幹部90歲待遇規定
摘要 休後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離休後工資照發,並按照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時間,每年增發1~2個月的 本人標准工資作為生活補貼。享受上述待遇的離休幹部,一律不再發給任何形式的獎金。
❹ 離休幹部90歲喪葬費怎樣領
可以去當地政府部門申領。
1.參保人去世之後,家人可以到當地的社會保險部門進行一個撫恤金和喪葬費的申領,所需要的材料如下:死亡證明,火化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和銀行賬戶。
2.確定並且核實信息之後,會將喪葬費和撫恤金打入對應的銀行或者存摺中,這個卡號一般是死者本人的養老金賬號,
3.如果不是死者本人的,那麼就需要去公證處,公證繼承人,然後再提供繼承人的賬號。
拓展資料
1、喪葬費是指用於職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退職後死亡時喪葬事宜的一次性費用。由原工作單位支付。國家有關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其數額一般是該企業全部職工3個月的平均工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時,所辦理喪事的有關費用支出,不論職工級別,按規定的數額一次發給,由家屬掌握包干使用。
2、離休幹部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3、遺屬生活補助費從2007年7月1日起,對供養直系親屬按月給付的生活補助費標准調整為:遺屬是非農業人口,戶籍在省轄市市區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為300元,戶籍在縣(市)鄉(鎮)的月生活補助費為220元遺屬是農業人口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標准上另加20元。遺屬生活補助費從職工死亡次月起給付。遺屬待遇標准確定後,除我省統一調整標准外,不因遺屬本人居住地變動而改變。
❺ 離休幹部滿九十歲增加什麼待遇
離休干不滿90歲增加的待遇是很高的。離休人員本身的待遇都是很高的。如果到90歲的話會增加大齡的補助。
❻ 政府對離休幹部待遇有那些規定
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
我們國家的老幹部,在長期的革命斗爭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艱苦奮斗,努力工作,為國家和人民作出了重大貢獻,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但是,隨著年齡的增長,老幹部當中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將愈益增多。根據黨和國家關心、愛護老幹部的傳統,讓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老幹部離職休養(以下簡稱離休),在政治上予以尊重,生活上予以照顧,這是改革和完善我國幹部制度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體現。這既有利於保護老幹部的健康,繼續發揮他們的積極性,也有利於年輕幹部的選拔成長。為此,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副縣長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八級以上的幹部,建國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專員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四級以上的幹部, 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應當離休。已經退休的幹部,符合上述規定的應當改為離休。
第二條:幹部離休,由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批准。
第三條: 離休幹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 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國家鼓勵離休幹部到農村或中小城鎮安家落戶。
跨省安置的,由兩省協商解決。對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從嚴控制。在青藏等高原地區工作的內地幹部離休後要求回內地安置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予以安置。
第四條:對離休幹部的管理,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易地安置的(包括軍隊已轉地方的),由接受地區的幹部、人事部門負責,必要時可建立小型幹部休養所。
第五條:幹部離休後,原標准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各項生活待遇,都與所在地區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對待,並切實給予保證。醫療、住房、用車、生活品供應等方面,應當優先照顧。也因公致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離休幹部,一般可發給不超過當地普通機械行業二級工標准工資的護理費。由於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發給護理費。需要購置病殘工具而本人有困難的,可酌情補助。
跨省安置的離休幹部,確需新建住房的,由原工作單位將經費劃撥給接受地區,由接受地區負責解決。幹部休養所和直接管理離休幹部較多的部門,要配備必要的車輛,為離休幹部服務。
第六條:離休幹部單列編制。離休幹部需要的各項經自費,由原單位支付。跨省安置的,由原單位撥交接受地區的幹部、人事部門掌握支付,醫療費用由原單位負責報銷;過去已由接受地區負責支付的,應當由接受地區幹部、人事部門列預算支付。
離休幹部易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安置補助費150元,安置到農村生產隊的,發給300元。離休幹部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安置地點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途中伙食補助費,都按在職幹部差旅費的規定報銷。
幹部離休後,繼續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待遇,另外本人可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車船費。
第七條: 離休幹部去世後,其喪葬補助費飛遺屬撫恤費和生活困難補助等,與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待遇。
第八條: 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要關心離休幹部的政治、文化生活,採取具體措施,保證他們能按同級在職幹部規定的范圍看文件、聽報告,及時了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要定期召開離休幹部座談會或看望離休幹部,傾聽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第九條:注意發揮離休幹部的作用。凡是能寫革命回憶錄的,要為他們口述或撰寫提供必要的條件。鼓勵他們發揚革命傳統,關心國家大事,關心人民生活,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十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離休幹部工作的領導。縣以上的部門要有一名領導同志分管,幹部、人事部門和其他有離休幹部的單位,應當根據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幹部,注意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要對有關人員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切實地及時解決離休幹部的實際困難,使他們感到黨和國家的溫暖。要在幹部和群眾中形成尊重和關心離休幹部的良好風氣。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月起實行,適用於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十二條:本規定的實施細則由國家人事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頒發。
❼ 90歲老離休幹部護理費
全省從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新標准:正常護理費標准為每人每月300元。
對於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個人提出申請,到勞動局人事科交表並交納鑒定費用,然後鑒定部門根據個人申請和實際情況,給予鑒定。工資發放單位根據護理依賴程度發給護理費。
《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第十一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月起實行,適用於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山東離休幹部
根據山東省魯老乾《關於調整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提高離休幹部的護理費標准。
我省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5000元;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3400元。
中央駐魯單位可參照執行。離休幹部的護理費與自雇費不重復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予以發放。所需費用按現行渠道開支。
❽ 90歲離休幹部國家有什麼貼待遇我父親91歲是個離休幹部。由於看不見早早離休,現在年令太大生活不能
國家對離休幹部有特殊待遇,
1,按國家規定,有護理費,可專用護理人員,
2,有高令補貼,9歲以上月補貼約有300_500元,
3,工資待遇與在職幹部同享,每年有15個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