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通俗易懂解釋vie模式
VIE模式是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即「VIE結構」,也稱為「協議控制」。
其本質是境內主體為實現在境外上市採取的一種方式。是指境外上市實體與境內運營實體相分離,境外上市實體在境內設立全資子公司,該全資子公司並不實際開展主營業務,而是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境內運營實體的業務和財務,使該運營實體成為上市實體的可變利益實體。
(1)vie架構擴展閱讀:
特徵:
美國標准會計准則中指出可變利益實體至少要具有以下幾種特徵中的一種:
(1)如果沒有另外的財務支持,那麼它的承擔風險的權益投資不足以滿足其經營需要.也就是說它的權益等於或小於實體預期的損失。
(2)權益的持有者並非作為一個整體通過表決權或類似權利對實體的經營活動做出直接或間接的決策。
(3)表決權並不按照持有人預期損失或預期的剩餘收益的比例在持有者之間進行分配.實際上,實體所有的經營活動都代表一個只擁有很小比例的較少表決權的投資人的利益。
(4)權益的持有者並非作為一個整體承擔預期的損失和收取預期的剩餘利益。
⑵ 什麼叫紅籌股什麼是vie架構
你好,紅籌架構和vie的本質區別:
紅籌架構和vie架構的區別在於控制方式的不同,紅籌架構是境內自然人(實際控制人)通過境外設立公司(SPV)間接控制境內實際運營公司,以SPV作為境外上市融資主體。而vie架構則是為境內實際經營實體,由境外上市主體通過協議方式控制,也就是說vie架構是由境內自然人(實際控制人)直接持有50%以上股權。
對此,我們基本上也比較明了了,vie架構與傳統紅籌架構的主要區別在於紅籌模式下境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是個空殼公司,vie由境內自然人(實際控制人)直接持有50%以上股權,因而後者比前者的掌控力度要大地多。
在當前金融市場的發展中,不少公司老總都在試圖拆除紅籌架構而利用vie架構來行駛控股權,因而在未來我們說不定看到的紅籌架構已經成為了歷史。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⑶ 請問什麼是VIE 架構啊
VIE結構就是V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譯為「可變利益實體」),在國內被稱為「協議控制」,是指境外注冊的上市實體與境內的業務運營實體相分離,境外的上市實體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境內的業務實體,業務實體就是上市實體的VIEs(可變利益實體)。
VIE是2001年安然丑聞之後產生的新概念。安然事件之前,一家公司對另一家公司擁有多數投票權才會要求合並報表。
安然事件之後,只要這個實體符合VIE的標准,就需要合並報表.安然事件之後,美國財務會計標准委員會緊急出台了FIN46。根據FIN46條款,凡是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任一條件的SPE都應被視作VIE,將其損益狀況並入「第一受益人」的資產負債表中:
(1)風險股本很少,這個實體(公司)主要由外部投資支持,實體本身的股東只有很少的投票權;
(2)實體(公司)的股東無法控制該公司;
(3)股東享受的投票權和股東享受的利益分成不成比例 。
⑷ 搭建VIE公司架構的好處有哪些
好處有就是,以後操作業務的時候,會更加的方便,而且稅率也會更低一些,利潤也會更多一些,市場也會更大,將會有更多的便利,所以還是非常合算的。
⑸ 紅籌架構和vie之間有什麼區別
紅籌架構和vie架構的區別在於控制方式的不同,紅籌架構是境內自然人(實際控制人)通過境外設立公司(SPV)間接控制境內實際運營公司,以SPV作為境外上市融資主體。而vie架構則是為境內實際經營實體,由境外上市主體通過協議方式控制,也就是說vie架構是由境內自然人(實際控制人)直接持有50%以上股權。對此,我們基本上也比較明了了,vie架構與傳統紅籌架構的主要區別在於紅籌模式下境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是個空殼公司,vie由境內自然人(實際控制人)直接持有50%以上股權,因而後者比前者的掌控力度要大地多。
在當前金融市場的發展中,不少公司老總都在試圖拆除紅籌架構而利用vie架構來行駛控股權,因而在未來我們說不定看到的紅籌架構已經成為了歷史。
拓展資料
1、紅籌架構
紅籌架構是指中國境內的公司(不包含香港、澳門和台灣)在境外設立離岸公司,然後將境內公司的資產注入或轉移至境外公司,以實現境外控股公司在海外上市融資目的的結構。最早在90年代末出現,2003年中國證監會取消對紅籌上市的境內審查程序後,紅籌架構被大規模的廣泛使用。在2006年8月商務部等6部委聯合發布《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之前,傳統紅籌架構一直是跨境私募與海外上市的首選架構。紅籌架構相較於境內企業直接向境外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的優勢在於,通過境外控股公司掛牌上市的模式,境內的經營主體可以避免外商投資產業限制、股權流通性限制、兩地雙重審批和流程、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會計規則銜接等復雜因素。
2、大紅籌與小紅籌
「紅籌股」可以劃分為「大紅籌」和「小紅籌」。內地企業在香港注冊公司,並以境外中資控股公司的名義在香港上市(「大紅籌」);內地企業以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等個人名義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並以股權、資產並購或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內地企業權益後,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名義在香港上市(「小紅籌」)。
3、紅籌回歸
中國移動在香港上市的時候是為了在香港募資,必須在境外設立這樣一個公司,然後在香港上市,實際上是在國內,現在想回到國內來上市,這個就被我們稱為紅籌回歸。
⑹ 什麼是VIE結構
可變利益實體,即VIE結構,其本質是境內主體為實現在境外上市採取的一種方式。是指境外上市實體與境內運營實體相分離,境外上市實體在境內設立全資子公司,該全資子公司並不實際開展主營業務,而是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境內運營實體的業務和財務,使該運營實體成為上市實體的可變利益實體。
這種安排可以通過控制協議將境內運營實體的利益轉移至境外上市實體,使境外上市實體的股東(即境外投資人)實際享有境內運營實體經營所產生的利益,此利益實體系指合法經營的公司、企業或投資。
(6)vie架構擴展閱讀:
美國標准會計准則中指出可變利益實體(VIE結構)至少要具有以下幾種特徵中的一種:
1、如果沒有另外的財務支持,那麼它的承擔風險的權益投資不足以滿足其經營需要.也就是說它的權益等於或小於實體預期的損失。
2、權益的持有者並非作為一個整體通過表決權或類似權利對實體的經營活動做出直接或間接的決策。
3、表決權並不按照持有人預期損失或預期的剩餘收益的比例在持有者之間進行分配.實際上,實體所有的經營活動都代表一個只擁有很小比例的較少表決權的投資人的利益。
4、權益的持有者並非作為一個整體承擔預期的損失和收取預期的剩餘利益。
⑺ vie架構需要哪些經驗
VIE架構就是將上市主體和經營主體從股權上分離開,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
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即「VIE結構」,也稱為「協議控制」,其本質是境內主體為實現在境外上市採取的一種方式。是指境外上市實體與境內運營實體相分離,境外上市實體在境內設立全資子公司(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WFOE ),該全資子公司並不實際開展主營業務,而是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境內運營實體的業務和財務,使該運營實體成為上市實體的可變利益實體。這種安排可以通過控制協議將境內運營實體的利益轉移至境外上市實體,使境外上市實體的股東(即境外投資人)實際享有境內運營實體經營所產生的利益,此利益實體系指合法經營的公司、企業或投資。2013年3月,李彥宏的「鼓勵民營企業海外上市(VIE)取消投資並購、資質發放等方面政策限制」的提案引發產業熱議。
⑻ VIE架構都是什麼啊 有大佬解答下么
VIE架構也稱為「協議控制」,即境外離岸公司不直接收購境內經營實體。這裡麵包含的事情和多且雜,最好是委託一個專業機構去做 比如合規博士這樣的專業平台 口碑和服務也是蠻不錯的 可以去找他們資訊下
⑼ vie架構和紅籌架構有什麼區別
紅籌架構和vie架構的區別在於控制方式的不同,紅籌架構是境內自然人(實際控制人)通過境外設立公司(SPV)間接控制境內實際運營公司,以SPV作為境外上市融資主體。而vie架構則是為境內實際經營實體,由境外上市主體通過協議方式控制,也就是說vie架構是由境內自然人(實際控制人)直接持有50%以上股權。
對此,我們基本上也比較明了了,vie架構與傳統紅籌架構的主要區別在於紅籌模式下境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是個空殼公司,vie由境內自然人(實際控制人)直接持有50%以上股權,因而後者比前者的掌控力度要大地多。
在當前金融市場的發展中,不少公司老總都在試圖拆除紅籌架構而利用vie架構來行駛控股權,因而在未來我們說不定看到的紅籌架構已經成為了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