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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發布時間: 2022-01-21 17:27:27

⑴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個人月工資收入超過3500元的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4200-3500=700
700*3%=21

15000*5*5.50%=4125

⑵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加班費屬於工資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的第八條第一款界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此外,國稅總局在對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釋義中,也從另一個角度提到了工資薪金的種類,即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
確定是哪兒都能找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原因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很容易找的,而且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現在也不是太難找。關於找具體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我建議你到這里看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之所以這里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比較全,其他地方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網,可能不如這里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全面,確定是哪兒都能找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原因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很容易找的,而且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現在也不是太難找。關於找具體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我建議你到這里看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從上述文件中,都能分析出加班費屬於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即使個稅實施條例中沒出現加班費三個字,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也能涵蓋各種情況了),因此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的。

⑶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屬於什麼

行政法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簽發的行政法令、授權有關部門發布的國務院行政命令或下發的行政操作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國務院令[2002]362號

⑷ 最新個人所得稅實施細則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
成文日期:2011-07-29

字體:【大】【中】【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以下簡稱稅法)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稅法修改的相應條款,現就貫徹執行的有關具體問題公告如下:
一、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准和稅率的適用問題
(一)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准和稅率表(見附件一),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准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合夥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的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准和稅率表(見附件二)。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先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其2011年度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
後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
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後4個月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後的3個月內,按照上述方法計算2011年度應納稅額,進行匯算清繳。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所附「稅率表一」和「稅率表二」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⑸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第六條和《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是不是沖突了,內容肯定有出入,怎麼理解呢

個人所得稅法只是規定了納稅人的范圍。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的是詳細的稅收政策,不矛盾的。
這個政策涉及的內容有點多,包括了境內居住天數的計算、離境天數的扣減、境內外所得的區分、稅收協定。簡單說,在境內居住不滿90日(與我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國家公民183日),境內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境內支付部分徵收、境外支付部分免徵),境外所得不徵收(高級管理人員境內支付部分除外);居住滿90日(183日),不滿1年,僅就境內所得繳納,境外所得不征(高級管理人員境內支付部分除外);滿1年(居民)就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境內支付徵收個人所得稅(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部分免徵);5年以上需就全部境內外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上述

⑹ 個人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的區別

個人所得稅法是法律,是制定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的根本和基礎,在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的第一條內容如下:

(1994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2號發布 根據2005年12月1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8年2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1年7月1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⑺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VS.稅法 誰的位階高

你的理解有誤 你分為四部分就好理解了
境內支付 分為 境內所得 境外所得
境外支付 分為 境內所得 境外所得
1至5年 除了境外支付境外所得部分不用交稅其他三部分均需要負有納稅義務

⑻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新法舊法

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也發布了《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那麼,新稅法與原稅法究竟如何銜接?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13日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問題一:工資、薪金所得如何銜接?
新稅法和實施條例均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體到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而言,是指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准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具體來講,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准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由扣繳義務人申報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的減除費用標准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說。
舉例來看,韓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資收入3400元,當月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24100元,其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這位負責人說,韓先生因當月工資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獎金收入24100元補足其差額部分100元,剩餘24000元除以12個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和105元。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問題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如何銜接?新稅法自9月1日起開始實施,鑒於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按年度計算,而且是在一個完整的納稅年度產生的,這就需要分段計算應納稅額,即:9月1日前適用原稅法的減除費用標准和稅率表;9月1日(含)後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准和稅率表。
這位負責人介紹,年終匯算清繳分段計算應納稅額時,需要分步進行:第一,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第二,計算前8個月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原稅法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第三,計算後4個月應納稅額:後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第四,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後4個月應納稅額。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也是比照這個計算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要注意的是,這個計算方法僅適用於納稅人2011年的生產經營所得,2012年以後則按照稅法規定全年適用統一的稅率。」這位負責人說。
舉例來看,某個人獨資企業按照稅法和相關規定計算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0元(註:按照相關規定,在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投資者本人後四個月的費用扣除標准為每月3500元),則其全年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2011年前8個月應納稅額=(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後4個月應納稅額=(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應納稅額=6166.67+1750=7916.67元
問題三:涉外人員附加減除費用如何調整?稅法規定,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簡稱「涉外人員」),在按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准基礎上,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准由國務院規定。
原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員每月在減除20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2800元的費用,減除費用的總額為4800元。
這位負責人說,考慮到現行涉外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總的減除費用標准高於境內中國公民,從稅收公平的原則出發,應逐步統一內、外人員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准。
「這次在涉外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准由2000元每月提高到3500元每月的同時,將其附加減除費用標准由2800元每月調整為1300元每月,這樣,涉外人員總的減除費用標準保持現行4800元每月不變。」這位負責人說。

⑼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2條具體內容是什麼啊

2011年最新實施條例
第三十二條稅法第七條所說的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並且實際已經繳納的稅額。
下面是個人所得稅法的第七條,就是上條提到的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 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