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起訴意見書中,已抓獲,未抓獲,現在逃,分別代表什麼
顧名思義,已抓獲就是抓到了。未抓獲,就是沒有抓到。現在逃,就是抓沒抓到逃跑了。
『貳』 刑法中的抓獲和抓捕的區別
你是說逮捕吧 ,抓獲是沒證據抓回去調查,二逮捕是有證據,已查證了犯罪事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而進行捉人。
『叄』 到案經過和抓獲經過的區別
抓獲經過、到案經過等情況說明材料上,應當由出具該說明材料的辦案人、辦案機關簽名或蓋章,即:辦案人簽名+辦案機關蓋章。
抓獲經過、到案經過等情況說明材料應當相對詳細,較為全面地反映對案件事實有關的情節,特別是對認定被告人自首、立功等情節有直接關系的,應當具體詳細。
依照刑事訴訟法中規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案件,特別是有關人員隱匿身份實施偵查可能影響到被告人刑罰裁量,需要偵查機關出具抓獲經過、到案經過等情況說明材料時,偵查機關不應以需要保密為由不出具,可以採取保密措施,單獨列卷。
法院在審查過程中,對抓獲經過、到案經過或者確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據有疑問的案件,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舊解釋為偵查機關)補充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肆』 查獲和抓獲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查獲一般是使用搜查、檢查手段從嫌疑人身上或者隨身攜帶的物品查出涉案物品,對象是物;抓獲的一般是犯罪嫌疑人本人,對象是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伍』 抓獲經過怎麼寫..在公安部門弄案卷的時候能夠用到 謝謝
標題:抓獲經過(群眾版)
內容:我於XXXX年XX月XX日XX時,在XX地點發現一名XX嫌疑人正在實施XX違法犯罪行為,於是採取XX措施將其抓獲,並扭送至XX派出所。
結尾:簽名(XXX)按上食指指紋
XXXX年XX月XX日
標題:抓獲經過(內部版)
內容:我所民警於XXXX年XX月XX日XX時,在XX地點發現一名XX嫌疑人(該人員基本資料)正在實施XX違法犯罪行為,於是採取XX措施將其抓獲,並將其傳喚至XX派出所進行審查。
結尾:XX派出所
經辦人:兩名(此處蓋上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陸』 抓獲網上逃犯筆錄問什麼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
偵查人員在訊問中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事實、目的、手段,與犯罪有關的時間、地點,涉及的人、事、物都應當訊問清楚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核對無誤後,犯罪嫌疑人和偵查人員都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罰的法律規定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
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現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單位、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於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情況。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的,應當對每一次訊問全程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制,不得剪接、刪改。
(「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應當適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檔次包含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6)訊問聾啞等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要求
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在訊問筆錄上註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
訊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
『柒』 抓獲是羈押開始嗎
法律分析:抓獲是羈押的開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捌』 抓獲是否屬於強制措施
法律分析:1、當場抓獲不屬於刑事強制措施。
2、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現場抓獲只是在犯罪現場控制了犯罪嫌疑人,而是否需要採取強制措施,還需要根據其犯罪行為和證據進行確定。採取強制措施,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可以,並非現場抓獲的犯罪嫌疑人都要採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