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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夥

發布時間: 2022-01-30 12:11:44

『壹』 什麼是特殊普通合夥企業

法律分析:特殊普通合夥企業是指以專門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這些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五十五條 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是指合夥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責任的普通合夥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未作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至第五節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

『貳』 審計里的 特殊普通合夥是什麼意思

特殊普通合夥是指以專門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這些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師事務所、設計師事務所等。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必須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以區別於普通合夥企業。


展資料:

適用范圍:

特殊的普通合夥僅適用於以專門知識和技能(如法律知識與技能、醫學和醫療知識與技能、會計知識與技能等)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機構,是因為這些專門知識和技能通常只為少數的、受過專門知識教育與培訓的人才所掌握,

而在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個人的知識、技能、職業道德、經驗等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與合夥企業本身的財產狀況、聲譽、經營管理方式等都沒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聯系,合夥人個人的獨立性極強。

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中,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而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有限承擔責任。

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合夥企業法規定,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執業風險基金用於償付合夥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特殊普通合夥企業

『叄』 特殊普通合夥與普通合夥的區別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適用普通合夥企業的一般規定,其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債務責任的承擔」上。
1.普通債務
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特定債務
(1)對外
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對內
合夥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合夥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後,該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肆』 普通合夥和特殊普通合夥有什麼區別

普通合夥和特殊普通合夥的區別,可以舉個例子直白點來說:
1.普通合夥:別人犯錯欠了100萬,別人賠不起,你個人必須賠這100萬,少一分都不行;
2.特殊普通合夥:別人犯錯欠了100萬,別人賠不起,如果別人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失,你不用賠100萬,你在這個合夥企業裡面有多少資產賠多少!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普通合夥企業,指的是以專門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所設立的、僅在合夥人對外就合夥債務承擔責任形式有利於普通合夥的一種合夥組織。
從以上定義上可以歸納出特殊普通合夥和普通合夥的區別:
1.在企業名稱上,各自分別註明了特殊普通合夥和普通合夥;
2.在營業范圍上,普通合夥沒有限制,特殊普通合夥限於以專門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
3.在組織結構上,普通合夥無此要求,特殊普通合夥要求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4.在債務承擔上,普通合夥要求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普通合夥人分兩種情況,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該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資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全部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合夥企業主要包括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設立這一新經營模式的原因在於,它們雖採用合夥的模式,但各合夥人之間往往各自開展業務,彼此之間相對比較獨立,採用特殊普通合夥模式後,可以保護無責的合夥人的利益,保證經營的穩定性。

『伍』 什麼是普通合夥什麼是特殊普通合夥區別是什麼謝謝

普通合夥由2個以上普通合夥人組成,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是指以專門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這些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師事務所、設計師事務所等。區別如下

1、合夥企業名稱不同

《合夥企業法》第15條 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

《合夥企業法》第56條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

2、責任承擔不同

《合夥企業法》第2條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44條入伙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57條 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含義不同

普通合夥由2個以上普通合夥人組成,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是指以專門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這些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師事務所、設計師事務所等。

(5)特殊普通合夥擴展閱讀:

出資形式相同

《合夥企業法》第16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陸』 特殊普通合夥

特殊普通合夥企業是指以專門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這些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師事務所、設計師事務所等。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必須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以區別於普通合夥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夥僅適用於以專門知識和技能(如法律知識與技能、醫學和醫療知識與技能、會計知識與技能等)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機構,是因為這些專門知識和技能通常只為少數的、受過專門知識教育與培訓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個人的知識、技能、職業道德、經驗等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與合夥企業本身的財產狀況、聲譽、經營管理方式等都沒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聯系,合夥人個人的獨立性極強。
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中,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而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合夥企業法規定,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執業風險基金用於償付合夥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柒』 特殊普通合夥和普通合夥的區別

直白點:
普通合夥就是:別人犯錯欠了100萬,別人賠不起,你個人必須賠這100萬,少一分都不行。
特殊普通合夥就是:別人犯錯欠了100萬,別人賠不起,如果別人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失,你不用賠100萬,你在這個合夥企業裡面有多少資產賠多少!

『捌』 特殊普通合夥是個啥意思

特殊普通合夥是指以專門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這些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師事務所、設計師事務所等。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必須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以區別於普通合夥企業。
拓展資料:
適用范圍:
特殊的普通合夥僅適用於以專門知識和技能(如法律知識與技能、醫學和醫療知識與技能、會計知識與技能等)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機構,是因為這些專門知識和技能通常只為少數的、受過專門知識教育與培訓的人才所掌握,
而在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個人的知識、技能、職業道德、經驗等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與合夥企業本身的財產狀況、聲譽、經營管理方式等都沒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聯系,合夥人個人的獨立性極強。
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中,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而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有限承擔責任。
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合夥企業法規定,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執業風險基金用於償付合夥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區別:
普通合夥由2個以上普通合夥人組成,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是指以專門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這些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師事務所、設計師事務所等。區別如下
1、合夥企業名稱不同
《合夥企業法》第15條 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
《合夥企業法》第56條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
2、責任承擔不同
《合夥企業法》第2條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44條 入伙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57條 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含義不同
普通合夥由2個以上普通合夥人組成,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是指以專門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這些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師事務所、設計師事務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