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胡建學的審判結果
1995年11月29至30日,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胡建學案進行了公開審理。並於1996年2月15日,一審判決被告人胡建學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胡建學不服,以「一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與實際不符,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量刑過重」為由,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胡建學無視國法、利用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特別是在擔任泰安市委書記期間,大肆收受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胡建學及辯護人提出的「原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與實際不符」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帶鑒於上訴人胡建學在二審期間積極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為司法機關提供了他人涉嫌犯罪的重要線索,且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能主動坦白交代其罪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回等具體情節,可減輕處罰。二審改判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② 胡建學哪裡人
那時在上小學不知道怎麼回事,認為他是壞人,現在才明白,他是泰安人的英雄,泰安人民的驕傲!他不懂做官的規則,得罪了權貴,因為萊蕪脫離泰安,他摔了杯子,他得罪了他得罪不起的人,但他為了誰?為了幾百萬泰安人,為了泰安的發展!叫我我也會摔杯子!原來的泰安書記王建功是他媽千古罪人!好在歷史是人民寫的,歷史早晚回還胡書記一個公道
③ 80後尋泰安市老市長胡建學近況
現在出來了
④ 胡建學的人物經歷
1971年7月入黨,1968年2月參加工作。
1965年2月~1984年2月先在部隊服役,後在東明縣水利局工作,南京大學化學系讀書,山東省計委工業處工作。
1984年2月~1987年10月先後任山東省計委固定資產投資處副處長,濱州市市委副書記(掛職),省計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1987年10月~1990年1月任山東省計劃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1990年1月~1991年6月任山東省泰安市委副書記、市長。
1995年1月25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以受賄罪對被告人胡建學立案偵查。1995年1月27日,經山東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省檢察院「關於提請許可逮捕八屆人大代表胡建學的報告」,將胡建學依法逮捕。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交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1995年9月10日,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向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認定被告人胡建學犯罪事實如下:
1990年1月至1995年1月,被告人胡建學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趁泰安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為市、縣一些領導調整工作、晉升職稱之機,收受原中共泰安市委常委、秘書長盧膠青(另案處理)、原泰安市副市長孔利民(另案處理)、原泰山市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徐洪波(另案處理)等人賄賂的財、物、股票等計99次,總價值人民幣61.6餘萬元。其中股票10.2萬股,價值人民幣20.2萬元,美金1.46萬元,摺合人民幣9.8餘萬元;義大利貨幣40萬里拉,摺合人民幣0.15萬元;港幣2.5萬元,摺合人民幣2.59萬元;人民幣9.8餘萬元。金項鏈、彩色電視機等各類貴重物品,價值人民幣19萬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全部被追繳。
⑤ 據報道,原山東泰安市委書記胡建學,被「大師」預測自己有當副總理的命,可命里還缺一座「橋」,於是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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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胡建學是誰 你自己來知道 ⑦ 原山東泰安市委書記胡建學在案發前曾說:「官做到我這一級,就沒有什麼人能管得著了。」胡長清在升到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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