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引渡條約是幹嘛的
國家間相互合作的體現近段時間以來,隨著國家法律的不斷完善,越來越多的人都關注到了我們國家的相關法律問題。其中不少網友朋友們就對引渡條約產生了非常濃厚的興趣。很多網友朋友們都向我們咨詢到什麼是引渡條約?引渡條約的具體作用是什麼?在解答廣大網友朋友們對於引渡條約的各種困惑之前,我們首先需要來充分了解一下什麼是引渡條約。引渡條約是指國家根據條約或基於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內而被別國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應該國的請求,移交該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是國家之間刑事司法協助的一種形式。引渡的法律基礎是一個主權國家對犯罪的管轄權,包括對屬地、屬人和其他管轄權等。
請求引渡的國家基於國際法上承認的依據,對身處他國境內罪犯享有管轄權。其實引渡條約的作用非常的多的理由,它可以非常好的幫助自己的國家抓捕逃離在外地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非常好的彰顯司法的公正與公平。但是有些國家濫用引渡條約,這其實是會侵犯相關人員的基本權利的。
三:濫用引渡條約的壞處
但是如果濫用引渡條約的話,其實是會造成嚴重傷害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例如,孟晚舟事件就是美國與加拿大之間濫用引渡條約才導致的發生的,因此,我們必須嚴格遵守引渡條約的基本規章制度,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更多人的合法權益。
『貳』 "雙邊引渡條約"具體什麼思
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追捕、通緝或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的一種國際司法協助行為。有權請求引渡的國家是:(1)罪犯本人所屬國;(2)犯罪行為發生地國;(3)受害國。
引渡是屬於一個國家主權范圍自由決定的事。按國際法,國家並無引渡罪犯的義務,但如果國家間有條約規定,應履行條約義務。如無條約規定,是否向他國引渡,則完全由一國自行決定。如果發生幾個國家同時要求某國引渡某一罪犯時,在原則上,被請求國有權決定接受哪一國的要求。引渡的對象可以是請求國的國民、第三國國民或被請求國國民。通常各國都拒絕引渡本國國民,只有英美等國有少數相反的案例。
引渡條約是有關國家之間關於把在一國境內被他國指控為犯罪和判刑的人根據後者請求移交給該國進行審判和懲罰的條約。引渡條約通常是雙邊的,如1971年加拿大和美國之間、1972年英國和美國之間訂立的引渡條約。也有多邊的,如1933年的美洲國家間引渡條約、1957年的歐洲引渡公約等。引渡條約規定,政治犯一般不予引渡。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戰爭罪、滅絕種族罪和種族隔離罪不視為政治罪而可以引渡
『叄』 引渡條約是什麼意思簡單說
法律分析:引渡條約是指國家之間對把在被請求引渡國境內被指控為犯罪或者構成刑事犯罪的罪犯,移交給該請求引渡國進行法庭審判或執行處罰的行為國家之間的約定。引渡是兩個國家之間刑事司法協助的一種形式。引渡條約總的來說,就是國家之間基於有效的約定,引渡國請求被引渡國進行司法協助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之間的引渡,通過外交途徑聯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為指定的進行引渡的聯系機關。引渡條約對聯系機關有特別規定的,依照條約規定。
『肆』 香港的引渡條約是什麼
「五眼聯盟」中的紐西蘭再次「跟風」,宣布暫停與香港引渡條約。據路透社消息,紐西蘭副總理兼外交部長溫斯頓·彼得斯稱,鑒於中方通過香港國安法的決定,紐西蘭已經暫停了與香港的引渡條約,並做出了一些「其他改變」。
對於英、澳、加以中國制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為借口,粗暴干涉中國內政、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准則的行為,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表示:「中方決定香港特區暫停港加、港澳、港英《移交逃犯協定》,同時決定,香港特區暫停港加、港澳、港英《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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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透社報道截圖
引渡條約是什麼?是指國家根據條約或基於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內而被別國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應該國的請求,移交該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是國家之間刑事司法協助的一種形式。大白話就是:香港的罪犯身處外國境內,香港可向該國請求將其移交於港進行審判。外國答應移交的行為就是引渡。換言之,暫停與香港引渡條約,會造成不法分子犯罪後逃往英澳加新,躲避審判、逍遙法外。
因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歷史原因,我國香港地區長久以來高度自治,法律體系與大陸區別很大。而去年以來鬧得沸沸揚揚的所謂「修例風波」,起因正是一件香港人在台惡性殺人事件,由於港台間無法引渡、港警對台案件又無管轄權,嫌疑人雖已在香港供述了所有罪行,卻無法對其定罪,除非嫌疑人自行回到案發地台灣受審。當時,為了彌補法律漏洞,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提議修訂《逃犯條例》,去除香港法律中這樣一句話:「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
沒想到,本為了實現正義的這一提議,卻惹惱了一大群別有用心的人:想搞特殊的台灣人、效忠英國的「政治精英」、被「英人治港」培養出來的「黃皮白心人」、美國、歐盟等在港外交機構……這些人為了自己齷齪的目的,拿著所謂「反修例」做借口,從大搞遊行衍生到打砸搶燒,最後還要殺人,把香港弄得烏煙瘴氣,其實際目的就是想搞分裂、破壞中國主權。
暴徒打砸搶燒,破壞香港社會秩序
暴徒打砸搶燒,破壞香港社會秩序
明眼人都看得出,香港出現的主要「廢青」頭子都與美國、英國勢力交往甚深。由於歷史原因,香港似乎成了一個沒有間諜罪名的法外之地,長期以來一邊受著中央的庇護,享受著廉價電力、水力和無稅福利,一邊卻縱容著反華間諜工作,為諸如「五眼聯盟」這樣的外部勢力集團提供嚴重威脅中國政治與經濟安全的機密信息。在港區《國安法》出台前,「五眼聯盟」一直看熱鬧不嫌事大,香港被越亂,他們獲利越多。他們斷定中央不會貿然解決香港問題,隨時准備好把「干涉香港」的屎盆子扣給中方。
然而,中方雖從不惹事,但也不是個怕事的主。最初不出手,是出於忍讓、給「廢青」們清醒的機會。與此同時,也坐實了那些「黃皮白心人」的惡行,掌握了足夠證據。不是不報,時候未到!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不管你是誰、不管你是什麼國籍,只要危害中國國家利益,製造恐怖活動、試圖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壓根用不上引渡條約,執法機構直接就將在香港進行犯罪打擊,即便逃去外國也會發起國際抓捕。
香港市民要求反暴力、救香港,香港計程車掛上五星紅旗
「五眼聯盟」作為二戰後英美多項秘密協議催生的多國監聽組織,在香港布滿了眼線,用於竊聽各類機密信息、侵犯國民隱私。甚至連美國駐香港總領事館內都被證實設有美國中央情報局分站。簡而言之,香港就是「五眼聯盟」用來監聽中國的情報中心。
《國安法》一出台,安逸慣了的「五眼聯盟」這才急了眼:自家的間諜要是被抓住了,保不準情報機構都會被連根拔起!為了最大程度降低損失,英國首先出招,選擇在政治上進一步與中國對抗:暫停與香港引渡條約。7月1日,英國首相約翰遜還進一步表示,將向300萬有資格申請BNO(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香港人提供入籍途徑。與7年之後再從英國土地上排除華為5G設備相比較,決定立即暫停與香港引渡條約能看出英國政府的態度:極度重視在港情報組織,有了點「狗急跳牆」的味道。暫停與港引渡條約的實際就是要干涉中國內政,就是想要阻止中方執法機關進行國際抓捕。
對於「五眼聯盟」國家不斷跟風、暫停與香港引渡條約的現象,我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回應稱,中國政府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決心堅定不移,反對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決心堅定不移,任何對華施壓的圖謀都絕不會得逞。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也指出,香港國安立法是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重要舉措。法律實施後,香港的法律體系將更加完備,社會秩序將更加穩定,營商環境將更加良好,有利於香港繁榮穩定。
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
(文/羅凱鈴)
『伍』 什麼叫做引渡條約
引渡條約指的是各個國家根據條約或基於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內而被別國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應該國的請求,移交該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
是國家之間刑事司法協助的一種形式。比如賴昌星目前身在加拿大境內,但被我國指控有犯罪行為,我國向加拿大請求將其移交於我國進行審判。加拿大應請求移交的行為就是引渡。
(5)引渡條例擴展閱讀:
引渡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至18世紀末葉以前,引渡的對象主要是叛亂者、逃兵和異教徒,並且是否引渡完全由君主自由決定。
當時的引渡只不過是各國統治者維護專制統治和進行政治交易的一種工具而已。隨著歐洲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以及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等刑法原則的確立,引渡的對象、程序和性質才發生了根本變化。
1833年10月1日,比利時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即《引渡法大綱》,英國也於1870年頒布引渡法,明確規定了嚴格的引渡程序,標志著現代引渡制度的誕生。
請求引渡的主體
請求引渡的主體,即有權請求引渡的國家,有以下三類:
1、罪犯國籍所屬的國家。根據是屬人優越權。
2、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家。根據是屬地優越權。
3、受害國家。
根據是保護性管轄。如果有幾個國家為同一罪行同時請求引渡,被請求國如何處理?一般規則是: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家有優先權。
如果數罪則根據被請國法律罪刑最重的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優先;如同樣嚴重則根據請求的先後決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引渡條約
『陸』 什麼是引渡條約
引渡(extradition)是指國家根據條約或基於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內而被別國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應該國的請求,移交改過審判或處罰的行為。是國家之間刑事司法協助的一種形式。比如賴昌星目前身在加拿大境內,但被我國指控有犯罪行為,我國向加拿大請求將其移交於我國進行審判。加拿大應請求移交的行為就是引渡。
法律基礎
引渡的法律基礎是一個主權國家對犯罪的管轄權,包括屬地,屬人和其他管轄權等。也就 是說,請求引渡的國家,基於國際法上承認的依據,對該名身處他國境內罪犯享有管轄權。可以引渡的罪行在19世紀以前主要是政治犯,異教徒和逃兵。但由於資產階級革命得勝利,罪刑法定和民主原則得確立使引渡的對象發生了根本改變。各國變為只引渡普通刑事犯。"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已經成為國際公認的習慣法則。
法律依據
引渡條約使國家間引渡罪犯依據。因為國際法上沒有賦予國家以引渡的義務,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是否將罪犯引渡回申請國完全是被申請國自己的事情,對於賴昌星案件來說,如果中國和加拿大沒有引渡條約,那麼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我國沒有絲毫辦法。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條約就不一樣了,引渡條約一般會約定兩個或多個國家之間關於互相引渡罪犯的相關條件和其他事項.如果在條約中承諾對某個國家的罪犯進行引渡,那麼引渡就成為了國際義務,必須履行,沒有正當理由不能隨便拒絕引渡。
『柒』 目前中國已經與多少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
截至2018年2月,我國已與71個國家締結司法協助條約、資產返還和分享協定、引渡條約和打擊「三股勢力」協定共138項(116項生效)。具體如下:
1、民刑事司法協助條約19項(全部生效)
2、刑事司法協助條約41項(35項生效)
3、資產返還和分享協定1項(尚未生效)
4、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20項(18項生效)
5、引渡條約50項(37項生效)
6、打擊「三股勢力」協定7項(全部生效)
截止2018年2月,中國已對外締結50項引渡條約(其中37項已生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引渡條約 1993年8月26日簽署 1999年3月7日生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白俄羅斯共和國引渡條約 1995年6月22日簽署 1998年5月7日生效
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引渡條約 1995年6月26日簽署 1997年1月10日生效
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保加利亞共和國引渡條約 1996年5月20日簽署 1997年7月3日生效
5、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引渡條約 1996年7月1日簽署 1999年1月16日生效
6、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共和國引渡條約 1996年7月5日簽署 1998年2月10日生效
7、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國引渡條約 1997年8月19日簽署 1999年1月10日生效
8、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引渡條約 1998年4月27日簽署 2004年4月27日生效
9、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引渡條約 1998年12月10日簽署 2000年7月13日生效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柬埔寨王國引渡條約 1999年2月9日簽署 2000年12月13日生效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共和國引渡條約 1999年11月8日簽署 2000年9月29日生效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引渡條約 2000年10月18日簽署 2002年4月12日生效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引渡條約 2001年10月30日簽署 2006年3月12日生效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秘魯共和國引渡條約 2001年11月5日簽署 2003年4月5日生效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突尼西亞共和國引渡條約 2001年11月19日簽署 2005年12月29日生效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南非共和國引渡條約 2001年12月10日簽署 2004年11月17日生效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引渡條約 2002年2月4日簽署 2003年8月13日生效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引渡條約 2002年5月13日簽署 2004年5月24日生效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立陶宛共和國引渡條約 2002年6月17日簽署 2003年6月21日生效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引渡條約 2003年11月3日簽署 2008年1月10日生效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賴索托王國引渡條約 2003年11月6日簽署 2005年10月30日生效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西聯邦共和國引渡條約 2004年11月12日簽署 2014年8月16日生效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亞塞拜然共和國引渡條約 2005年3月17日簽署 2010年12月1日生效
2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引渡條約 2005年11月14日簽署 2007年4月4日生效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納米比亞共和國引渡條約 2005年12月19日簽署 2009年9月19日生效
26、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安哥拉共和國引渡條約 2006年6月20日簽署 2013年10月17日生效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及利亞民主人民共和國引渡條約 2006年11月6日簽署 2009年9月22日生效
28、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葡萄牙共和國引渡條約 2007年1月31日簽署 2009年7月25日生效
29、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法蘭西共和國引渡條約 2007年3月20日簽署 2015年7月17日生效
30、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墨西哥合眾國引渡條約 2008年7月11日簽署 2012年7月7日生效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引渡條約2009年7月1日簽署2018年1月19日生效
32、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義大利共和國引渡條約 2010年10月7日簽署 2015年12月13日生效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引渡條約 2012年9月10日簽署 2017年1月14日生效
3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引渡條約 2012年12月20日簽署 2014年10月12日生效
35、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共和國引渡條約 2014年9月13日簽署 2017年1月18日生效
36、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引渡條約 2013年9月27日簽署 2017年5月23日
37、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衣索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引渡條約 2014年5月4日簽署 2017年12月2日生效
38、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根廷共和國引渡條約 2013年5月10日簽署(未生效)
39、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大利亞引渡條約 2007年9月6日簽署(未生效) [3]
40、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引渡條約 2015年4月7日簽署(未生效)
4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智利共和國引渡條約 2015年5月25日簽署(未生效)
42、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貝多引渡條約 2016年3月23日簽署(未生效)
4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格瑞那達引渡條約 2016年3月24日簽署(未生效)
4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引渡條約 2016年4月7日簽署(未生效)
45、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摩洛哥王國引渡條約 2016年5月11日簽署(未生效)
46、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剛果共和國引渡條約 2016年7月5日簽署(未生效)
47、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 2016年10月31日簽署(未生效)
48、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厄瓜多共和國引渡條約 2016年11月16日簽署(未生效)
49、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土耳其共和國引渡條約 2017年5月13日簽署(未生效)
50、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肯亞共和國引渡條約 2017年5月15日簽署(未生效) [1]
5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貝多引渡條約 2018年8月31日批准(未生效)
——來自網路
『捌』 什麼叫引渡條約
法律分析:引渡條約是指國家根據條約或基於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內而被別國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應該國的請求,移交該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是國家之間刑事司法協助的一種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進行,加強懲罰犯罪方面的國際合作,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玖』 沒有引渡條約就不存在引渡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以全票通過決定正式批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六年多的實踐證明,《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生效,有利於我國開展國際合作,遣返外逃腐敗犯罪人員,追繳被非法轉移國外的資產,有利於我國建立健全教育、監督並重的腐敗預防與懲治體系。同時,也使我們認識到,外逃貪官引渡成功的關鍵在於法律的趨同,也就是說,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框架下引渡外逃貪官,要求我國的法律必須與國際接軌。
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借鑒《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相關制度,完善我國的引渡制度,減少乃至破除引渡外逃貪官的難題和壁壘。(文章來源:趙龍:試論外逃貪官引渡制度的完善)
沒有引渡條約也可以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進行引渡,或者與相關國家進行司法互助(就是你幫我抓人,我幫你抓人)。不過如果沒有引渡條約而要達到引渡目的,條件很多,難度很大。
『拾』 引渡條約的法律基礎
引渡的法律基礎是一個主權國家對犯罪的管轄權,包括屬地,屬人和其他管轄權等。也就 是說,請求引渡的國家,基於國際法上承認的依據,對該名身處他國境內罪犯享有管轄權。可以引渡的罪行在19世紀以前主要是政治犯,異教徒和逃兵。但由於資產階級革命得勝利,罪刑法定和民主原則得確立使引渡的對象發生了根本改變。各國變為只引渡普通刑事犯。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已經成為國際公認的習慣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