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第三方支付涉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哪些法律關聯?
首先,從法律關系說,基本三方面:民商法、行政法律、刑事法律關系。主要的法律關系都涉及到了。
第三方網路平台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是一種典型的民商事法律關系。由於他涉及了金融安全,需要政府行政管理機構監督,由於她可能有金融犯罪。涉及法律關系比較全面的,包含三方面。
二、網路平台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嗎?
由於目前還沒有明確的定義、規范,對於他涉及的法律只能比照傳統的支付機構和電子支付他所涉及的法律進行簡單的劃分:
一般來說,我們對電子支付機構所涉及的法律是從四方面考量的:
1.支付主體涉及的問題,商業銀行法等。
2.規范支付行為,比如支付結算、清算等一系列行為。
3.規范支付工具相關規定,比如支付工具除了貨幣、信用卡等,管理辦法信用卡管理辦法條例等等。
4.防止金融犯罪和保護消費者的法律法規,比如反洗錢法,除了洗錢外,金融犯罪包括欺詐、掠奪等等金融犯罪,保護消費者權益等等。
原則上說四個方面的法律對第三方網路平台來說,定義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四方面法律都是比較實用的,具體適用法律還會有不同。比如最後一方面,打擊金融犯罪和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金融犯罪包括洗錢、金融欺詐等等,支付第三方網路平檯面臨的問題,據我們研究感覺到,比傳統支付領域還要嚴重一些。為什麼這么說?第三方網路平檯面臨打擊金融犯罪和保護消費者主要面臨四方面和傳統的不一樣的難點:
1.主體的虛擬性,大部分交易是非實名的。
2.交易本身的虛擬性,網路發生的交易和本身的交易不一致的,如何核實這個過程由於網路交易的虛擬性,很難控制,這樣的特點使得網路支付可能更容易成為洗錢、套現等等金融犯罪的溫床。
3.由於網路的遍及性,使得傳播范圍廣。
⑵ 第三方支付的監管政策法規有哪些
關於第三方支付現在國家有以下法律法規:
1、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2、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3、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系統檢測認證管理規定
4、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
5、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
6、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
⑶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是在什麼時候發布的
是央行在2015年底發布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並即將於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盛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指導意義。
⑷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辦法,5173怎麼界定
他們要是拿一個億注冊張全國牌照就沒事了
這次死的只會是那些小蝦米
看下面的說明就知道了 關鍵是錢 有資本的或者已經累積了資本的就可以活下來
後進入市場的或者沒資本的就得撲街
下面是節選的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需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 第八條 《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第九條 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本辦法所稱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包括申請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從事支付業務,或客戶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支付業務的情形。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申請人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業務范圍、境外出資人的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等,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條 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 (三)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本辦法所稱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設置、擬申請支付業務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 (八)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材料; (十)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 (十二)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後按規定公告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注冊資本及股權結構; (二)主要出資人的名單、持股比例及其財務狀況; (三)擬申請的支付業務; (四)申請人的營業場所; (五)支付業務設施的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⑸ 第三方支付的相關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21日發布央行令,制定並出台《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辦法》於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主要包括網路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以及央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其中網路支付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辦法》明確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對於支付業務申請人資格,《辦法》規定,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託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在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方面,《徵求意見稿》明確對客戶知情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告知客戶終止支付業務的原因、停止受理客戶委託支付業務的時間、擬終止支付業務的後續安排等;對客戶隱私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客戶身份基本資訊的接收機構及其移交安排、銷毀方式及其監督安排等;對客戶選擇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可供客戶選擇的、兩個以上客戶備付金退還方案等。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涉及其他支付機構的,還應當提交與所涉支付機構簽訂的客戶身份基本資訊移交協定、客戶備付金退還安排等證明文件。
在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方面,《徵求意見稿》明確,支付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確定其支付業務的收費專案和收費標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未明確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支付機構可以按照市場原則合理確定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支付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披露其支付業務的收費專案和收費標准。支付機構有互聯網網站的,還應當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進行披露。
此外,支付機構調整支付業務的收費專案或收費標準的,應當綜合考慮市場供求關系、客戶承受能力等因素。支付機構在實施新的支付業務收費專案或收費標准之前,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連續公示調整事項30日。支付機構有互聯網網站的,還應當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支付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將上一會計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等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支付機構在《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內的任一會計年度內虧損或連續多個會計年度內累計虧損超過其實繳貨幣資本的40%的,應當在下一會計年度的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季度財務會計報告等。
2013年6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2013】第6號令,
為規范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管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支付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現予發布實施。
銀聯於2014年11月12日發出《關於進一步明確違規整改相關要求的通知》(下簡稱「通知」),意圖規范銀行與第三方支付直連情況,要求將繞過銀聯的業務逐步遷移至銀聯平台。此次銀聯整頓第三方支付與銀行直連行動,大概涉及30家銀聯會員,但不涉及線上支付,更不涉及支付寶。
⑹ 最嚴第三方支付管理辦法到底限制了誰
P2P受限有3種情況:
1、p2p網路連接受限。
P2P「點對點」連接是一種網路新技術,依賴網路中參與者的計算能力和帶寬,而不是把依賴都聚集在較少的幾台伺服器上,但P2P網路連接的傳輸速度是受到上傳帶寬限制。
2、P2P第三方支付託管受限。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之後,發布了針對第三方支付的《非銀行支付幾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規定支付不得為從事金融業務的開設支付賬戶,提供支付通道服務。
此次《徵求意見稿》有許多頗為嚴格的明確限制,若在短時間嚴格執行該規定,這就意味著先前P2P行業又第三方支付進行託管的模式將沒有辦法再繼續下去,將對當前涉及P2P的第三方支付業務造成重大影響。
3、P2P充值通道受限。
農業銀行、招商銀行、建設銀行、興業銀行、浦發銀行、北京農商銀行從2016年1月起先後對P2P關閉了充值埠,在事件後,銀行對P2P將採取審慎態度,全面排查也將展開。
⑺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對盛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分類監管有什麼吸引點
對於綜合評級較高且落實實名制的第三方支付機構,會給予較大的監管彈性和創新空間,單日交易限額能提高外,轉賬功能的限制也會適當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