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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pster

發布時間: 2022-02-25 15:16:17

1. 分析Napster案對我國電子商務活動中版權管理的啟示。

MP3免費時代的終結</B>作者:馬章凱 閱讀2196次 更新時間:2001-8-12

網上傳播音樂作品同樣構成侵權——從Napster訴訟案看網上音樂作品的版權保護 一、 MP3與Napster
MP3是音頻文件的新的壓縮標准,由於它體積小,失真少,便於傳播,利用這種技術製成的光碟,一張CD上可以容納幾百首歌曲,一出現就獲得了廣大用戶的認可。如果說MP3的出現成為音樂唱片業的一場革命的話,那麼MP3交換軟體——Napster的誕生在音樂傳播史上就更具有了劃時代的意義。
Napster是一個多功能的工具軟體,具有搜索、在線播放、在線通訊等功能。網民們可以通過Napster與其它網友相互交換自己擁有的MP3及其它格式的音樂文件,實現音樂資源共享。Napster將MP3文件格式與Internet傳播方式完美地結合在一起,它出現之後,立即風靡全世界,至今已擁有近4000萬用戶,足以改變傳統音樂的銷售模式,影響到各大唱片公司的音樂銷售量。

二、 Napster訴訟案
一項新技術的產生,總要對整個法律產生沖擊,其中受影響最大的毫無疑問就是知識產權相關法律。世界上普遍對音樂及其製品採用的是版權的保護。MP3和Napster的出現又一次使我們面對了這樣一次變革。Napster使音樂的傳播變得方便、快捷,而且公眾無須為此付費,唱片公司的利益就受到了侵害。由此形成一對矛盾。
音樂製作人與權利受讓人、唱片公司首當其沖,代表了版權人的利益,音樂作品的使用者、傳播者等等公眾是矛盾的另一方,版權人要努力維護自己的權益,以從自己的創作和工作中獲得最大的利益。公眾則希望以最小的代價得到這一些東西,版權法就是用來調和這一對矛盾的工具。它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要使版權人能夠從製作中取得利益,以鼓勵進一步創作,一方面使創作成果公眾中得以傳播、發揮其最大的效益。人類歷史的發展總在重復這一過程:收音機的產生、錄像權的發明,復印機的出現,無一不是如此。在一次新技術的出現總在一定時期內引起混亂,然後法律做出最後的調整。利益平衡,是版權法存在並不斷發展的根本動力和基礎。
唱片公司在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時,必然要尋求法律救濟。1999年12月,RIAA(美國唱片工業協會)代表時代華納公司、索尼音樂公司、環宇音樂公司和百代音樂公司等世界知名唱片公司,以侵犯著作權和剽竊知識產權為由,針對網路上最大的MP3音樂交換網站Napster提起訴訟。Napster主張它只是一家網路服務提供商,對用戶的行為並不負責。並且,根據1992年的家用錄音法(AHRA),(1)他的用戶共享非商業用途的音樂文件並沒有違反版權法,而是對知識產權的「公平使用」——允許人們因個人的非商業用途復制音樂、文件和藝術品。(2)Napster把自己看作音樂行業的擴音器,認為他們的服務可以幫助音樂市場的成長。

三、 美國第九巡迴法院的判決
美國的法院對待這一訴訟的態度是極為謹慎的,最高法院甚至認為「應該由國會來做出決定」,因此本案的訴訟進行的頗為艱難。經過一年多的馬拉松式的訴訟,2001年2月12日,美國第九巡迴法院終於做出了裁決,他們認為:Napster必須停止交易有版權注冊的音樂,並且Napster公司可能還要因此承擔「代理侵權責任」,因為「Napster案並非不適用DMCA」。(3)根據DMCA的相關規定:版權人有明確的證據證明自己享有權利時,服務提供者有義務停止侵權,但並不承擔賠償責任。上訴法院還推翻了地方法院作出的關於關閉Napster的判決。
值得一提的是,美國第九巡迴法院的裁決要求Napster停止侵權,而非權利人所要求的停止服務。(4)這二者存在根本的不同:停止侵權的後果指,對Napster網站上的共享音樂文件,如果版權人向Napster指出自己是權利人並提供了相關證據,據之要求Napster停止侵權,則Napster必須停止對相關音樂文件的共享服務。停止服務則意味著Napster交換軟體本身是非法的,Napster除停止侵權外,還必須停止Napster音樂交換軟體的繼續使用。
可以看出,判決雖然認定Napster構成侵權,但對Napster音樂傳播模式的創新是肯定的,並不想通過判決扼殺新技術的發展。其實這與本案的原告——唱片公司的利益是一致的,正如德國貝塔斯曼公司在其下屬公司結盟Napster後所言:文件共享服務為音樂作品提供了理想的營銷平台,提高了藝術家們在公眾當中的知名度。
因此,Napster被判侵權可能僅僅意味著網上音樂的傳播免費時代的終結,而非Napster本身的死亡。(5)

四、 對我們的啟示
事實上,國內已經有了類似的案例。1999年,國際唱片業協會(IFPA)就曾代表其全球1400多個會員公司向國內數家提供MP3上傳下載服務的網站提起訴訟,後來該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調解結束,涉案網站刪除了侵權內容,不再進行相關鏈接。當時國內關於互聯網上版權的性質及其法律意義領域的研究才剛剛起步,美國的案子也還沒有結果,所以進行的很困難,而且由於有關各方的低調處理不為人知罷了。
Napster的敗訴,產生的影響是世界性的。雖然外國的判例對我國並無法律上的約束力。但我們應當注意到,這幾年來,我國各界對這一領域的研究和認識已逐漸深入,今後,很可能會發生大量的類似訴訟,國內的MP3業者都應該充分認識到網路音樂也有版權,從而避免產生糾紛,造成損失。
目前,與MP3有關的技術廠商大致可以分為三類:硬體商、軟體商、網站。因為做硬體的一般不會把音樂文件固化在MP3播放機上,涉及的主要是專利等其他的知識產權領域的問題,與本案的判決基本無關,(6)暫時不予討論。國內目前也出現了一些MP3的軟體,大致有兩類,一類是轉換工具,即將音樂文件轉換成MP3格式。一類是搜索交換工具,即用於查找MP3文件,並可提供交換共享的工具。但我在前面的分析中一直強調一個問題:法律要保護版權人的利益,但不會隨意擴大責任范圍,禁止新技術的發展和使用,所以軟體商面臨的問題也不大。
只有提供音樂文件上傳下載服務的網站才是問題的焦點。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12月日頒布了《解釋》,其中吸收了大量的國外知識產權網路保護法律成果,尤其是關於網路服務提供商的責任等問題的認定預處理基本與美國DMCA的有關條款的精神相一致。根據《解釋》的規定,網站要盡量做到以下幾點,才能避免侵權:
1、 對於網站本身提供的音樂文件,要獲得足夠的授權,即盡量取得版權人的同意和書面授權,同時要注意保護版權文件的權利管理信息。出版單位名稱、地址、作者署名、版權聲明等信息就屬於「著作權管理信息」,因為《解釋》規定對「著作權管理信息」的刪改同樣屬於侵權行為。(7)
2、 對於提供音樂文件上傳的網站來說,一定要對用戶的身份進行全面的登記,一旦發現侵權,可以提供足夠的證據。網站自身要建立完善的服務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對網站內容進行檢查,發現侵權內容及時刪除。網路服務提供者如果及時採取措施移除侵權內容,依《解釋》第8條的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不承擔侵權責任。
3、 當著作權人向網站發出警告時,要及時查驗並採取措施。根據《解釋》有關規定,著作權人可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侵權內容,要達到這個目的,著作權人需要先履行一項義務,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何謂「確有證據的警告」?《解釋》第七條規定,身份證明、著作權權屬證明及侵權情況證明三項證明齊全就算是「確有證據」。因此,當網站收到這樣的警告時,首先要查驗證明文件是否齊備,如果齊備就可以刪除侵權內容,因此刪除侵權內容並不構成對網站與內容提供者的合同的違反。
4、 一旦網站被訴侵權,要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解釋》第六條為網路服務提供者規定了一項法定義務,違反該法定義務即構成侵權。該項法定義務是指:當著作權人確有證據證明被侵權,並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請求時,網路服務提供者有義務向權利人提供侵權行為人在網路上的注冊資料。違反此項義務,人民法院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8)的規定可以追究其侵權責任。
5、僅提供鏈接的網站不能構成侵權。《解釋》沒有把網路鏈接規定為侵權行為,因此,僅僅提供與MP3網站的鏈接不能算是侵權。因為鏈接原本就是互聯網的根本特徵之一,沒有了鏈接,互聯網也就失去了生命力。
注釋:
1.《Audio Home Recording Act of 1992》,即美國現行著作權法第十章。
2.類似於國內《著作權法》確定的對版權作品的"法定許可"方式使用。
3.美國 1999年頒布的數字化千年版權法。
4.國內網站提供的消息版本各有不同,兩種說法都有。筆者從網上查到判決書,裁決內容如文中所引,是停止侵權。
5.這一點從德國貝塔斯曼公司與Napster的合作也可以看出。
6.1998年10月,RIAA認為MP3播放設備屬於可能構成侵權的數字錄音設備之一種,依據《AHRA》將最大最早的MP3播放設備製造商Diamond告上法庭,法院最終裁定被告應向美國著作權局提存一定權利保證金,以分配給有關著作權人作為補償,但同時認為原告受到的損失並非"不可恢復的損害",從而拒絕對被告核發禁止令。我國並無此類規定。
7.參見《解釋》第九條。
8.《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來源:

2. Napster To Go服務的內容是什麼

Napster To Go服務是由Napster推出的,這種服務是一種新的可兼容的便攜數字音樂訂戶服務,用戶可從Napster上給MP3播放器下載無限制的歌曲。

3. 請問Napster 可以做英文姓嘛.我的的英文名Jackie

Napster可以作為姓啊,只是很少有人這樣用,通常Jackie 和Napster都用作名,不過你既然是中國人起英文名,肯定沒人追究到底有沒有這個姓啊,這個名字還是挺好聽的,放心用吧,沒什麼關系。我是英專的,對英文名很熟悉。

4. 英國為什麼是一個島

一直以來英倫三島好像都是英國或者說大不列顛的代名詞。突然有一天我發現大不列顛的島嶼怎麼數好像都只有兩個:大不列顛島和愛爾蘭島,哪裡還有第三個島呢。不過我總不相信前人是不會數數的,那就做做研究吧。

英倫三島,一個詞分兩段,英倫和三島。什麼是英倫呢?Offline去查信息不知道要查到什麼時候了。Google一下,在一個結果里發現一段對溫哥華的介紹中提到,「並且和西班牙探險家Valdes及Galiano在英倫海灘English Bay交換當地信息,這也是日後溫哥華地名的由來。」,由此看來英倫很有可能是English的翻譯,並且應該是台灣人的一種說法。從歷史沿革來看,這一稱呼應該是自民國期間對英國的一種稱呼。

三島又從何而來呢?有意思的是找到這一稱呼線索的不是關於地理的一篇文章,而是一篇關於Napster的文章。節選如下:「他認為,如果Napster 不是設在美國加州,而是設在英倫海峽,及愛爾蘭海的澤西島(Jersey)、古爾西島(Guersey)及人島(Isle of Man)則情況將會變得更有反省性。」。這三個島在哪裡呢?見附圖。

此說法有多少合理性呢?看了一下關於三島引用的出處,也是一個台灣網站,是巧合還是有所聯系呢?我認為後者的可能性更大。原因應該是民國年間某篇文章可能要講關於英國的三個小島,於是把English three isles翻譯過來,變成英倫三島,後來人們就把這個概念擴大到整個不列顛。

5. 什麼是P2P網路

P2P網路即對等網路/對等計算機網路:是一種在對等者(Peer)之間分配任務和工作負載的分布式應用架構,是對等計算模型在應用層形成的一種組網或網路形式。

「Peer」在英語里有「對等者、夥伴、對端」的意義。因此,從字面上,P2P可以理解為對等計算或對等網路。國內一些媒體將P2P翻譯成「點對點」或者「端對端」。

學術界則統一稱為對等網路(Peer-to-peer networking)或對等計算(Peer-to-peer computing),其可以定義為:網路的參與者共享他們所擁有的一部分硬體資源(處理能力、存儲能力、網路連接能力、列印機等),這些共享資源通過網路提供服務和內容,能被其它對等節點(Peer)直接訪問而無需經過中間實體。

在此網路中的參與者既是資源、服務和內容的提供者(Server),又是資源、服務和內容的獲取者(Client)。

(5)napster擴展閱讀:

與客戶端/伺服器網路相比,對等網路具有下列優勢:

1、可在網路的中央及邊緣區域共享內容和資源。在客戶端/伺服器網路中,通常只能在網路的中央區域共享內容和資源。

2、由對等方組成的網路易於擴展,而且比單台伺服器更加可靠。單台伺服器會受制於單點故障,或者會在網路使用率偏高時,形為瓶頸。

3、由對等方組成的網路可共享處理器,整合計算資源以執行分布式計算任務,而不只是單純依賴一台計算機,如一台超級計算機。

4、用戶可直接訪問對等計算機上的共享資源。網路中的對等方可直接在本地存儲器上共享文件,而不必在中央伺服器上進行共享。

6. 英國有幾大島嶼組成·

英國領土主要由大不列顛島和愛爾蘭島東北部組成,稱為「大不列顛和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英國是代稱。大不列顛島又分為英格蘭、蘇格蘭和威爾士三部分。為什麼叫「英倫三島 」

一直以來英倫三島好像都是英國或者說大不列顛的代名詞。突然有一天我發現大不列顛的島嶼怎麼數好像都只有兩個:大不列顛島和愛爾蘭島,哪裡還有第三個島呢。不過我總不相信前人是不會數數的,那就做做研究吧。

英倫三島,一個詞分兩段,英倫和三島。什麼是英倫呢?Offline去查信息不知道要查到什麼時候了。Google一下,在一個結果里發現一段對溫哥華的介紹中提到,「並且和西班牙探險家Valdes及Galiano在英倫海灘English Bay交換當地信息,這也是日後溫哥華地名的由來。」,由此看來英倫很有可能是English的翻譯,並且應該是台灣人的一種說法。從歷史沿革來看,這一稱呼應該是自民國期間對英國的一種稱呼。

三島又從何而來呢?有意思的是找到這一稱呼線索的不是關於地理的一篇文章,而是一篇關於Napster的文章。節選如下:「他認為,如果Napster 不是設在美國加州,而是設在英倫海峽,及愛爾蘭海的澤西島(Jersey)、古爾西島(Guersey)及人島(Isle of Man)則情況將會變得更有反省性。」。這三個島在哪裡呢?

7. 什麼是Napster

歐美的一個下載共享mp3的一個軟體

用的是p2p技術

8. 全球十大網站.哪十個網站

PC Data Online調查10萬位網友所造訪網站的統計排名:
1.YHOO(5.2萬)
2.AOL(4.6萬)
3.MSN(4.1萬)
4.MSFT(3.2萬)
5.passport.com(3.1萬)
6.geocities.com(3萬)
7.AOLProprietary.aol(2.9萬)
8.Lycos(2.07萬)
9.AltaVista(2.05萬)
10.eBay(1.9萬) 與6月排名相比,Netscape從10滑落至14,Amazon從14升至11,eBay則從11進入前10大,名噪一時的Napster從57竄升到35。 網站訪客數成長最多的是pch.com(767.5%)、napster.com(50.2%)、priceline.com(39.1%)、about.com(37.2%)。(網路人)

9. napster倒閉的理由

napster 是啥東西

10. Napster是什麼意思

Napster
詞意:
這是一款可以在網路中下載自己想要的MP3文件的軟體名稱.它同時能夠讓自己的機器也成為一台伺服器,為其它用戶提供下載。在這個網路中,Napster本身並不提供MP3文件的下載,它實際上提供的是整個Napster網路的MP3文件「目錄」,而MP3文件分布在網路中的每一台機器中,隨時供你選擇取用,我們下載都是直接連到另外一台機器。傳輸速度也相當驚人。Napster具有強大的搜索功能,可以將在線用戶的MP3音樂信息進行自動搜尋並分類整理,以備其他用戶查詢,只要知道你喜歡歌曲的名稱或演唱者的名稱,就可以和全世界樂迷共享豐盛的音樂大餐。你可以選擇自己要與其他人在網上共享的音樂文件的目錄,並且可以與喜歡同樣風格音樂的人聊天、在論壇討論,互相交流。
介紹:
或許有人還記得,早在1998年,美國東北波士頓大學的一年級新生、18歲的肖恩?范寧為了能夠解決他的室友的一個問題——如何在網上找到音樂而編寫的一個簡單的程序,這個程序能夠搜索音樂文件並提供檢索,把所有的音樂文件地址存放在一個集中的伺服器中,這樣使用者就能夠方便地過濾上百的地址而找到自己需要的MP3文件。到了1999年,令他們沒有想到的是,這個叫做Napster的程序成為了人們爭相轉告的「殺手程序」——它令無數散布在互聯網上的音樂愛好者美夢成真,無數人在一夜之內開始使用Napster。在最高峰時Napster網路有8000萬的注冊用戶,這是一個讓其他所有網路望塵莫及的數字。這大概可以作為P2P軟體成功進入人們生活的一個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