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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發布時間: 2022-03-01 02:56:52

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是程序法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是程序法么?

一、程序法;

程序法是指實體法以外,為了規范和保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社會團體進行訴訟或非訴訟過程中,能夠正確、及時的審理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依法行使職權,從而根據憲法的規定製定的程序性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實體法;是調整當事人,即法律主體權利義務關系,保護與處罰具體規定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是指為了規范和保障司法機關、進行訴訟過程中,能夠正確、及時的審理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依法行使職權,從而根據憲法的規定製定的程序性法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仲裁法是指為了規范和保障仲裁組織機構,進行仲裁過程中,能夠正確、及時的審理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依法行使職權,從而根據憲法的規定製定的程序性法律。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都屬於程序法。

❷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所屬的法律部門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❸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屬於程序法嗎

屬於程序法。

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實體法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以及職權和責任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擴展閱讀: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於及時、恰當地為實現權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為了描述程序的重要性和公正性,美國當代著名倫理學家羅爾斯在《正義論》一書中形象地把公正程序喻為「切蛋糕」的規則。

蛋糕是權利和利益的象徵,一個人負責分配蛋糕,如果程序性規則允許他在為別人分配蛋糕時也可以不加限制地為自己留一快,則他將有可能盡量少地分給別人,而盡可能多地留給自己;

如果程序性規則規定只有在把蛋糕均等地分配給其他人以後,切蛋糕者本人才能最後領取到自己的那一份蛋糕,那麼他就會盡最大努力來均分蛋糕。可見,程序性規則對於實現實體性權利是至關重要的。

❹ 仲裁規則

仲裁規則是規定如何通過仲裁的方法解決當事人之間爭議的程序性規則。包括仲裁程序的啟動、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審理、證據的提供與認定、仲裁裁決的作出。自願仲裁原則、或裁或審原則、公平合理合法仲裁原則、仲裁獨立原則、一裁終局制度。
法律分析
仲裁規則,指規范仲裁進行的具體程序及此程序中相應的仲裁法律關系的規則。仲裁規則不同於仲裁法,它可以由仲裁機構制定,有些內容還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因此,仲裁規則是任意性較強的行為規范。但是仲裁規則不得違反仲裁法中的強制性規定。仲裁規則應依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加以制定。根據我國仲裁法規定,我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制定分為兩種情況:1.國內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由中國仲裁委員會統一制定,在中國仲裁協會制定仲裁規則之前,各種委員會可以按照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仲裁暫行規則;2.涉外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則由中國國際商會制定。仲裁規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仲裁管轄,仲裁組織;仲裁的申請、答辯和反請求程序;仲裁庭的組成;仲裁的審理和裁決程序;仲裁委員會、仲裁庭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仲裁語文、翻譯、送達、仲裁費用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七條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八條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關於仲裁協議的說法,正確的是( )。

【答案】A
【答案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仲裁協議應當寫明提交仲裁的事項,故選A。

❻ 什麼叫仲裁法

仲裁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范和調整仲裁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仲裁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狹義的仲裁法,僅指仲裁法典,如我國1994 年8 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廣義的仲裁法除包括仲裁法典外,還包括其他制度中的相關法律規范,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民事訴訟法》、《合同法》等法律和有關國際公約中關於仲裁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1994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6)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擴展閱讀:

仲裁法實施20年的理論與實踐

20年來,中國仲裁事業蓬勃發展,年受案量從1995年的千餘件增長至2014年11萬余件,年受案標的額從幾十億元增長至2600億元。與此同時,仲裁裁決的質量一直維持在較高水平。以2014年為例,仲裁裁決被法院裁定撤銷的僅佔全國仲裁案件總數的0.18%,被裁定不予執行的僅占案件總數的0.09%。

我國仲裁發展的「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並沒有改變。「基本矛盾」指的是「先進的仲裁法律制度和相對滯後的社會仲裁意識與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的矛盾」。它是在仲裁法實施不久提出的,是對我國仲裁國情作出的分析和概括。

這個「基本矛盾」將在相當長的歷史階段存在,制約著我國仲裁事業的發展。這一判斷,確定了全國仲裁工作的著力點要放在提升社會仲裁意識、努力提高仲裁工作水平這兩方面,為最終確定我國仲裁工作指導方針提供了理論基礎。

「主要矛盾」是在仲裁法頒布十周年時提出的,指的是「仲裁工作發揮的作用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矛盾」。2004年全國仲裁年受理案件達到1萬多件,當時已經覺得很了不起了,還想不到今天會超過10萬件。

」主要矛盾」的分析,警醒全國仲裁界不能驕傲,要有更高的追求,要有「而今邁步從頭越」的干勁。

根據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的判斷,2000年的長沙會議上提出了全國仲裁工作的指導思想,即「發展我國仲裁事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場經濟是關鍵」。

這被仲裁界稱之為「長沙會議精神」。其精神實質是號召全國仲裁界放下「身段」採取各種方式,把仲裁法律制度推向社會各個領域,融入市場經濟,更多更好地滿足市場經濟方方面面的需求。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仲裁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仲裁法實施20年的理論與實踐

❼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七條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七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❽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是什麼時候版發的為什麼要版發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於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 頒發此法律是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❾ 仲裁法第20條第二款

仲裁法第20條第二款為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條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9)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仲裁的規定

此種情況應當屬於仲裁協議無效(你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不存在,因此可以認為你們的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如果你們在此種情況下達不成補充協議的可以認定這個仲裁協議無效),你們可以重新議定仲裁協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供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