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論述《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內容和特點
主要內容為,《公約》確立了反腐敗五大機制:
1.預防機制:包括規定專門的預防腐敗機構,建立科學的非選任公職人員的管理制度,建立以透明、競爭、客觀為標準的公共采購制度,簡化行政程序,防止私營部門的腐敗,促進社會參與,打擊洗錢活動等。
2.刑事定罪和執法機制:刑事定罪方面,《公約》將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及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貪污、挪用、佔用受託財產,利用影響力交易等行為確定為犯罪。對腐敗的制裁,除刑事定罪外,還包括取消任職資格、沒收非法所得等,反腐敗專門機關還有權採取特殊偵查手段。保護措施包括保護舉報人、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對因腐敗而受到損害的人員或實體予以賠償或補償等。
3.國際合作機制:《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當就打擊《公約》規定的犯罪進行國際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協助、執法合作等。引渡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被引渡人有本《公約》所涵蓋的犯罪行為;二是請求國和被請求國同為本《公約》締約國,且符合雙重犯罪原則。
4.資產追回機制:《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當對外流腐敗資產的追回提供合作與協助,包括預防和監測犯罪所得的轉移、直接追回財產、通過國際合作追回財產、資產的返還和處置等。
5.履約監督機制:《公約》規定設立締約國會議,負責監督《公約》的實施。
其特點主要表現為:
(1)透明度。《公約》中要求各國在反腐敗過程中,保證各項預防性措施、政策和機構運作的透明度,以保證權力運行過程中的公開透明,降低腐敗發生的機會。《公約》中對預防性腐敗的政策和措施、反腐敗機構以及公共部門用人制度等方面均作出了公開透明的相關論述。
(2)國際合作。《公約》作為一部世界性反腐敗公約,國際合作是其必不可少的內容。除了在第四部分專門規定了國際合作的內容外,《公約》的其他部分也以國際合作為基礎,探討了相關內容。
(3)強調預防。建立腐敗的預防機制是當今國際反腐敗合作的重要內容,《公約》中強調了預防腐敗的重要性,並用大量篇幅闡述了腐敗預防合作機制和具體的預防腐敗措施。
(4)實體法與程序法相結合。《公約》是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相結合的產物,體現了國際反腐敗合作的現實需求。《公約》不僅規定了法律主體的權利義務,還制定了為了保障權利義務實現的程序。
(5)公部門與私部門的合作。《公約》在總結各國反腐敗經驗的基礎上,提出反腐敗不僅是各國政府的責任,也應當包括公部門以外的私部門和個人的支持與參與,並對私營部門和社會的參與及合作作出了規定。
(6)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相結合。腐敗行為由於其巨大的社會危害性,各國立法都已將其列入犯罪行為范疇,納入刑法調整。同時由於腐敗常常牽涉到巨大財產,給社會造成巨大浪費,因此《公約》在規定了刑事責任的同時,又規定了民事責任。
② 哪一個會議組織是為了促進和落實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實施設立的
國際反貪污大會,國際反貪污大會是國際性非官方專業研討會,每兩年舉行一次。它是世界各國、各地區反貪污專家、學者深入研究這一國際社會普遍存在的現象及其對策的重要會議。
也是各國和各地區司法人員、政府官員交流經驗、尋求國際合作以遏制貪污現象的重要場所。舉辦宗旨是推動各國及各地區的反貪污工作,預防和懲治貪污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2)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擴展閱讀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是聯合國為打擊跨國、跨區域的腐敗犯罪主持制定的國際法律文件。公約建立了一系列綜合性反腐敗的措施,在完善國內預防與打擊腐敗犯罪、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促進司法協助方面制訂了具體的執行方案,並確立了被貪污的公款必須返還的原則。
公約共八章七十一條,包括總則、預防措施、定罪與執法、國際合作、資產的追回、技術援助信息交流、實施機制、最後條款等內容。為制定該公約,聯合國大會於2000年12月專門設立談判公約特設委員會。特委會從2002年1月至2003年10月在維也納舉行七次會議,完成公約的起草和談判。2003年10月31日,第58屆聯大審議通過公約。
③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內容
《公約》確立了反腐敗五大機制:
1.預防機制:包括規定專門的預防腐敗機構,建立科學的非選任公職人員的管理制度,建立以透明、競爭、客觀為標準的公共采購制度,簡化行政程序,防止私營部門的腐敗,促進社會參與,打擊洗錢活動等。
2.刑事定罪和執法機制:刑事定罪方面,《公約》將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及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貪污、挪用、佔用受託財產,利用影響力交易等行為確定為犯罪。對腐敗的制裁,除刑事定罪外,還包括取消任職資格、沒收非法所得等,反腐敗專門機關還有權採取特殊偵查手段。保護措施包括保護舉報人、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對因腐敗而受到損害的人員或實體予以賠償或補償等。
3.國際合作機制:《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當就打擊《公約》規定的犯罪進行國際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協助、執法合作等。引渡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被引渡人有本《公約》所涵蓋的犯罪行為;二是請求國和被請求國同為本《公約》締約國,且符合雙重犯罪原則。
4.資產追回機制:《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當對外流腐敗資產的追回提供合作與協助,包括預防和監測犯罪所得的轉移、直接追回財產、通過國際合作追回財產、資產的返還和處置等。
5.履約監督機制:《公約》規定設立締約國會議,負責監督《公約》的實施。
④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背景
截至2013年以前,腐敗犯罪逐漸成為全球性的問題。聯合國大會於2000年12月通過決議,要求為談判制訂一項有效的反腐敗國際法律文書設立一個特設委員會。聯合國隨後成立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Anti-Corruption Convention) 特委會和相關的政府間專家工作組,負責公約起草工作。特委會先後舉行了7屆會議,於2003年10月1日在維也納舉行的第七屆會議確定並核准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草案。2003年10月31日,第58屆聯合國大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同年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南部城市梅里達舉行的聯合國國際反腐敗高級別政治會議上開放供各國簽署,並在第30個簽署國批准後第90天生效。同年12月10日,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張業遂代表中國政府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上簽字。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以全票通過決定,批准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截至2005年9月,已有33個國家批准了公約。
⑤ 誰有聯合國反腐敗條約的具體內容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序言
本公約締約國,
關注腐敗對社會穩定與安全所造成的問題和構成的威脅的嚴重性,它破壞民主體制和價值觀、道德觀和正義並危害著可持續發展和法治,
並關注腐敗同其他形式的犯罪特別是同有組織犯罪和包括洗錢在內的經濟犯罪的聯系,
還關注涉及巨額資產的腐敗案件,這類資產可能占國家資源的很大比例,並對這些國家的政治穩定和可持續發展構成威脅,
確信腐敗已經不再是局部問題,而是一種影響所有社會和經濟的跨國現象,因此,開展國際合作預防和控制腐敗是至關重要的,
並確信需要為有效地預防和打擊腐敗採取綜合性的、多學科的辦法,
還確信提供技術援助可以在增強國家有效預防和打擊腐敗的能力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其中包括通過加強能力和通過機構建設,
確信非法獲得個人財富特別會對民主體制、國民經濟和法治造成損害,
決心更加有效地預防、查出和制止非法獲得的資產的國際轉移,並加強資產追回方面的國際合作,
承認在刑事訴訟程序和判決財產權的民事或者行政訴訟程序中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則,
銘記預防和根除腐敗是所有各國的責任,而且各國應當相互合作,同時應當有公共部門以外的個人和團體的支持和參與,例如民間社會、非政府組織和社區組織的支持和參與,只有這樣,這方面的工作才能行之有效,
還銘記公共事務和公共財產妥善管理、公平、盡責和法律面前平等各項原則以及維護廉正和提倡拒腐風氣的必要性,
贊揚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和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事處在預防和打擊腐敗方面的工作,
回顧其他國際和區域組織在這一領域開展的工作,包括非洲聯盟、歐洲委員會、海關合作理事會(又稱世界海關組織)、歐洲聯盟、阿拉伯國家聯盟、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和美洲國家組織所開展的活動,
贊賞地注意到關於預防和打擊腐敗的各種文書,其中包括:美洲國家組織於1996年3月29日通過的《美洲反腐敗公約》、 歐洲聯盟理事會於1997年5月26日通過的《打擊涉及歐洲共同體官員或歐洲聯盟成員國官員的腐敗行為公約》、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於1997年11月21日通過的《禁止在國際商業交易中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公約》、 歐洲委員會部長委員會於1999年1月27日通過的《反腐敗刑法公約》、 歐洲委員會部長委員會於1999年11月4日通過的《反腐敗民法公約》 和非洲聯盟國家和政府首腦於2003年7月12日通過的《非洲聯盟預防和打擊腐敗公約》,
歡迎《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於2003年9月29日生效,
一致議定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聲明
本公約的宗旨是:
一 促進和加強各項措施,以便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預防和打擊腐敗;
二 促進、便利和支持預防和打擊腐敗方面的國際合作和技術援助,包括在資產追回方面;
三 提倡廉正、問責制和對公共事務和公共財產的妥善管理。
第二條
術語的使用
在本公約中:
一 「公職人員」系指:1.無論是經任命還是經選舉而在締約國中擔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職務的任何人員,無論長期或者臨時,計酬或者不計酬,也無論該人的資歷如何;2.依照締約國本國法律的定義和在該締約國相關法律領域中的適用情況,履行公共職能,包括為公共機構或者公營企業履行公共職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任何其他人員;3.締約國本國法律中界定為「公職人員」的任何其他人員。但就本公約第二章所載某些具體措施而言,「公職人員」可以指依照締約國本國法律的定義和在該締約國相關法律領域中的適用情況,履行公共職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任何人員;
二 「外國公職人員」系指外國無論是經任命還是經選舉而擔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職務的任何人員;以及為外國,包括為公共機構或者公營企業行使公共職能的任何人員;
三 「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系指國際公務員或者經此種組織授權代表該組織行事的任何人員;
四 「財產」系指各種資產,不論是物質的還是非物質的、動產還是不動產、有形的還是無形的,以及證明對這種資產的產權或者權益的法律文件或者文書;
五 「犯罪所得」系指通過實施犯罪而直接或間接產生或者獲得的任何財產;
六 「凍結」或者「扣押」系指依照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機關的命令暫時禁止財產轉移、轉換、處分或者移動或者對財產實行暫時性扣留或者控制;
七 「沒收」,在適用情況下還包括充公,系指根據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機關的命令對財產實行永久剝奪;
八 「上游犯罪」系指由其產生的所得可能成為本公約第二十三條所定義的犯罪的對象的任何犯罪;
九 「控制下交付」系指在主管機關知情並由其監控的情況下允許非法或可疑貨物運出、通過或者運入一國或多國領域的做法,其目的在於偵查某項犯罪並查明參與該項犯罪的人員。
第三條
適用范圍
一、本公約應當根據其規定適用於對腐敗的預防、偵查和起訴以及根據本公約確立的犯罪的所得的凍結、扣押、沒收和返還。
二、為執行本公約的目的,除非另有規定,本公約中所列犯罪不一定非要對國家財產造成損害或者侵害。
第四條
保護主權
一、締約國在履行其根據本公約所承擔的義務時,應當恪守各國主權平等和領土完整原則以及不幹涉他國內政原則。
二、本公約任何規定概不賦予締約國在另一國領域內行使管轄權和履行該另一國本國法律規定的專屬於該國機關的職能的權利。
第二章
預防措施
第五條
預防性反腐敗政策和做法
一、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制訂和執行或者堅持有效而協調的反腐敗政策,這些政策應當促進社會參與,並體現法治、妥善管理公共事務和公共財產、廉正、透明度和問責制的原則。
二、各締約國均應當努力制訂和促進各種預防腐敗的有效做法。
三、各締約國均應當努力定期評估有關法律文書和行政措施,以確定其能否有效預防和打擊腐敗。
四、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酌情彼此協作並同有關國際組織和區域組織協作,以促進和制訂本條所述措施。這種協作可以包括參與各種預防腐敗的國際方案和項目。
第六條
預防性反腐敗機構
一、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確保設有一個或酌情設有多個機構通過諸如下列措施預防腐敗:
一 實施本公約第五條所述政策,並在適當情況下對這些政策的實施進行監督和協調;
二 積累和傳播預防腐敗的知識。
二、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賦予本條第一款所述機構必要的獨立性,使其能夠有效地履行職能和免受任何不正當的影響。各締約國均應當提供必要的物資和專職工作人員,並為這些工作人員履行職能提供必要的培訓。
三、各締約國均應當將可以協助其他締約國制訂和實施具體的預防腐敗措施的機關的名稱和地址通知聯合國秘書長。
第七條
公共部門
一、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酌情努力採用、維持和加強公務員和適當情況下其他非選舉產生公職人員的招聘、僱用、留用、晉升和退休制度,這種制度:
一 以效率原則、透明度原則和特長、公正和才能等客觀標准原則為基礎;
二 對於擔任特別容易發生腐敗的公共職位的人員,設有適當的甄選和培訓程序以及酌情對這類人員實行輪崗的適當程序;
三 促進充分的報酬和公平的薪資標准,同時考慮到締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
四 促進對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方案,以使其能夠達到正確、誠實和妥善履行公務的要求,並為其提供適當的專門培訓,以提高其對履行其職能過程中所隱含的腐敗風險的認識。這種方案可以參照適當領域的行為守則或者准則。
二、各締約國均應當考慮採取與本公約的目的相一致並與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符的適當立法和行政措施,就公職的人選資格和當選的標准作出規定。
三、各締約國還應當考慮採取與本公約的目的相一致並與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符的適當立法和行政措施,以提高公職競選候選人經費籌措及適當情況下的政黨經費籌措的透明度。
四、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努力採用、維持和加強促進透明度和防止利益沖突的制度。
第八條
公職人員行為守則
一、為了打擊腐敗,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在本國公職人員中特別提倡廉正、誠實和盡責。
二、各締約國均尤其應當努力在本國的體制和法律制度范圍內適用正確、誠實和妥善履行公務的行為守則或者標准。
三、為執行本條的各項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酌情考慮到區域、區域間或者多邊組織的有關舉措,例如大會1996年12月12日第51/59號決議附件所載《公職人員國際行為守則》。
四、各締約國還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考慮制訂措施和建立制度,以便於公職人員在履行公務過程中發現腐敗行為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五、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酌情努力制訂措施和建立制度,要求公職人員特別就可能與其公職人員的職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務外活動、任職、投資、資產以及貴重饋贈或者重大利益向有關機關申報。
六、各締約國均應當考慮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對違反依照本條確定的守則或者標準的公職人員採取紀律措施或者其他措施。
第九條
公共采購和公共財政管理
一、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採取必要步驟,建立對預防腐敗特別有效的以透明度、競爭和按客觀標准決定為基礎的適當的采購制度。這類制度可以在適用時考慮到適當的最低限值,所涉及的方面應當包括:
一 公開分發關於采購程序及合同的資料,包括招標的資料與授標相關的資料,使潛在投標人有充分時間准備和提交標書;
二 事先確定參加的條件,包括甄選和授標標准以及投標規則,並予以公布;
三 採用客觀和事先確定的標准作出公共采購決定,以便於隨後核查各項規則或者程序是否得到正確適用;
四 建立有效的國內復審制度,包括有效的申訴制度,以確保在依照本款制定的規則未得到遵守時可以訴諸法律和進行法律救濟;
五 酌情採取措施,規范采購的負責人員的相關事項,例如特定公共采購中的利益關系申明、篩選程序和培訓要求。
二、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採取適當措施,促進公共財政管理的透明度和問責制。這些措施應當包括下列方面:
一 國家預算的通過程序;
二 按時報告收入和支出情況;
三 由會計和審計標准及有關監督構成的制度;
四 迅速而有效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五 在本款規定的要求未得到遵守時酌情加以糾正。
三、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採取必要的民事和行政措施,以維持與公共開支和財政收入有關的賬簿、記錄、財務報表或者其他文件完整無缺,並防止在這類文件上作假。
第十條
公共報告
考慮到反腐敗的必要性,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採取必要的措施,提高公共行政部門的透明度,包括酌情在其組織結構、運作和決策過程方面提高透明度。這些措施可以包括下列各項:
一 施行各種程序或者條例,酌情使公眾了解公共行政部門的組織結構、運作和決策過程,並在對保護隱私和個人資料給予應有考慮的情況下,使公眾了解與其有關的決定和法規;
二 酌情簡化行政程序,以便於公眾與主管決策機關聯系;
三 公布資料,其中可以包括公共行政部門腐敗風險問題定期報告。
第十一條
與審判和檢察機關有關的措施
一、考慮到審判機關獨立和審判機關在反腐敗方面的關鍵作用,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並在不影響審判獨立的情況下,採取措施加強審判機關人員的廉正,並防止出現腐敗機會。這類措施可以包括關於審判機關人員行為的規則。
二、締約國中不屬於審判機關但具有類似於審判機關獨立性的檢察機關,可以實行和適用與依照本條第一款所採取的具有相同效力的措施。
第十二條
私營部門
一、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採取措施,防止涉及私營部門的腐敗,加強私營部門的會計和審計標准,並酌情對不遵守措施的行為規定有效、適度而且具有警戒性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處罰。
二、為達到這些目的而採取的措施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一 促進執法機構與有關私營實體之間的合作;
二 促進制訂各種旨在維護有關私營實體操守的標准和程序,其中既包括正確、誠實和妥善從事商業活動和所有相關職業活動並防止利益沖突的行為守則,也包括在企業之間以及企業與國家的合同關系中促進良好商業慣例的採用的行為守則;
三 增進私營實體透明度,包括酌情採取措施鑒定參與公司的設立和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的身份;
四 防止濫用對私營實體的管理程序,包括公共機關對商業活動給予補貼和頒發許可證的程序;
五 在合理的期限內,對原公職人員的職業活動或者對公職人員辭職或者退休後在私營部門的任職進行適當的限制,以防止利益沖突,只要這種活動或者任職同這些公職人員任期內曾經擔任或者監管的職能直接有關;
六 確保私營企業根據其結構和規模實行有助於預防和發現腐敗的充分內部審計控制,並確保這種私營企業的賬目和必要的財務報表符合適當的審計和核證程序。
三、為了預防腐敗,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關於賬簿和記錄保存、財務報表披露以及會計和審計標準的法律法規採取必要措施,禁止為實施根據本公約確立的任何犯罪而從事下列行為:
一 設立賬外賬戶;
二 進行賬外交易或者帳實不符的交易;
三 虛列支出;
四 登錄負債賬目時謊報用途;
五 使用虛假單據;
六 故意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前銷毀賬簿。
四、鑒於賄賂是依照本公約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確立的犯罪構成要素之一,各締約國均應當拒絕對賄賂構成的費用實行稅款扣減,並在適用情況下拒絕對促成腐敗行為所支付的其他費用實行稅款扣減。
第十三條
社會參與
一、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圍內採取適當措施,推動公共部門以外的個人和團體,例如民間團體、非政府組織和社區組織等,積極參與預防和打擊腐敗,並提高公眾對腐敗的存在、根源、嚴重性及其所構成的威脅的認識。這種參與應當通過下列措施予以加強:
一 提高決策過程的透明度,並促進公眾在決策過程中發揮作用;
二 確保公眾有獲得信息的有效渠道;
三 開展有助於不容忍腐敗的公眾宣傳活動,以及包括中小學和大學課程在內的公共教育方案;
四 尊重、促進和保護有關腐敗的信息的查找、接收、公布和傳播的自由。這種自由可以受到某些限制,但是這種限制應當僅限於法律有規定而且也有必要的下列情形:
1. 尊重他人的權利或者名譽;
2. 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者維護公共衛生或公共道德。
二、各締約國均應當採取適當的措施,確保公眾知悉本公約提到的相關的反腐敗機構,並應當酌情提供途徑,以便以包括匿名舉報在內的方式向這些機構舉報可能被視為構成根據本公約確立的犯罪的事件。
第十四條
預防洗錢的措施
一、各締約國均應當:
一 在其許可權范圍內,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對辦理資金或者價值轉移正規或非正規業務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並在適當情況下對特別易於涉及洗錢的其他機構,建立全面的國內管理和監督制度,以便遏制並監測各種形式的洗錢,這種制度應當著重就驗證客戶身份和視情況驗證實際受益人身份、保持記錄和報告可疑交易作出規定;
二 在不影響本公約第四十六條的情況下,確保行政、管理、執法和專門打擊洗錢的其他機關(在本國法律許可時可以包括司法機關)能夠根據本國法律規定的條件,在國家和國際一級開展合作和交換信息,並應當為此目的考慮建立金融情報機構,作為國家中心收集、分析和傳遞關於潛在洗錢活動的信息。
二、締約國應當考慮實施可行的措施,監測和跟蹤現金和有關流通票據跨境轉移的情況,但必須有保障措施,以確保信息的正當使用而且不致以任何方式妨礙合法資本的移動。這類措施可以包括要求個人和企業報告大額現金和有關流通票據的跨境轉移。
三、締約國應當考慮實施適當而可行的措施,要求包括匯款業務機構在內的金融機構:
一 在電子資金劃撥單和相關電文中列入關於發端人的准確而有用的信息;
二 在整個支付過程中保留這種信息;
三 對發端人信息不完整的資金轉移加強審查。
四、吁請締約國在建立本條所規定的國內管理和監督制度時,在不影響本公約其他任何條款的情況下將區域、區域間和多邊組織的有關反洗錢舉措作為指南。
五、締約國應當努力為打擊洗錢而在司法機關、執法機關和金融監管機關之間開展和促進全球、區域、分區域及雙邊合作。
⑥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意義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於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這是聯合國歷史上通過的第一個用於指導國際反腐敗斗爭的法律文件,對預防腐敗、界定腐敗犯罪、反腐敗國際合作、非法資產追繳等問題進行了法律上的規范,對各國加強國內的反腐行動、提高反腐成效、促進反腐國際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草案除序言外共分8個章節、71項條款,包括總則,預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濟及執法,國際合作,資產的追回,技術援助和信息交流,實施機制以及最後條款。公約草案涉及預防和打擊腐敗的立法、司法、行政執法以及國家政策和社會輿論等方方面面,是一個重要、全面、綜合性的反腐敗國際法律文書。草案對如下問題進行了法律上的規范:「腐敗」的概念、「公職人員」的概念和其他相關的概念、挪用或轉用犯罪、財產非法增加罪、賄賂外國官員和國際組織官員行為的定罪、「雙重犯罪原則」的適用、在引渡合作中不將腐敗犯罪視為「政治犯罪」、被非法轉移國外資產的追回機制、被追繳資產的返還或處置、被追繳資產的「分享」等。公約草案為世界各國政府執行對各種腐敗行為的定罪、懲處、責任追究、預防、國際法律合作、資產追回以及履約監督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
⑦ 聯合國反腐敗國際公約 有哪些成員國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是唯一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反腐敗法律文件。公約中的方法意義深遠,其中許多條款具有強制性,為全面解決世界全球反腐敗問題提供了獨特的藍本。公約主要涵蓋五個方面:預防措施、定罪和執法、國際合作、資產的追回,以及技術援助和信息交流。公約中提及了不同形式的腐敗現象,例如影響力交易、濫用職權,以及私營部門內的各種腐敗行為。公約中還有一個關鍵組成部分,即其中有一章專門介紹資產的追回,這是許多國家關注的重點,因為它們想追回被指控或發現有腐敗行為的前任領導等官員的財產。越來越多的國家成為公約的締約國,這進一步證明了公約具有全球性和廣泛性的特點。
根據公約第六十八條(一)規定,公約於2005年12月14日開始生效。對於每個加入公約的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本公約自該國或者該組織交存有關文書之日後第三十天起開始生效。
目前公約有140個簽署國,172個締約國。
⑧ 聯合國大會是在什麼時候通過聯合國反腐公約
2003年10月31日,第58屆聯合國大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同年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南部城市梅里達舉行的聯合國國際反腐敗高級別政治會議上開放供各國簽署,並在第30個簽署國批准後第90天生效。
⑨ 哪兒有《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全文
條約全文PDF下載地址(中文版本):
http://www.unodc.org/pdf/crime/convention_corruption/signing/convention-c.pdf
約28000字。
⑩ 3.《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宗旨包括( ).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基本宗旨包括:
1、促進和加強各項措施,以便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預防和打擊腐敗;
2、促進、便利和支持預防和打擊腐敗方面的國際合作和技術援助,包括在資產追回方面;
3、提倡廉正、問責制和對公共事務和公共財產的妥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