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聯營
?聯營是企業之間或企業和事業單位之間的聯合經營,它是法人參加橫向經濟聯合的主要形式。在聯營中,聯營各方地位平等,主要是以合同或章程的方式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並以此協調經營活動,聯營主要出現在經濟體制改革初期,到80年代後期以後,隨著股份制改革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聯營的發展已處於低谷。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聯營有以下三種形式:1.法人型聯營,這是一種最緊密、最穩定的聯合形式,它是指聯營各方以財產、技術、勞務等出資組成新的經濟實體,並由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聯營。《民法通則》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根據這種聯營所形成的聯營企業為法人。它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以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范圍等均適用於企業法人有關規定,聯合各方的權利義務、利益分配、風險承擔、管理機構的產生、成員的加入和退出等均由企業章程予以規定。
2.合夥型聯營,這是一種半緊密、較穩定的聯合形式,它是指聯營各方以財產、技術、勞務等出資,共同經營,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聯營。《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根據這種聯營而組成的企業不具有法人條件,其財產屬於共有性質,聯營各方的責任是無限的連帶責任。
3.合同型聯營,這是一種鬆散型、簡易型的聯合形式。它是指聯營各方既不出資,也不組成新的經濟組織,而是按照合同的約定相互協作,各自獨立經營,各自承擔民事責任的聯營。《民法通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這種聯營形式只不過是聯營各方之間的一種較為穩定的合同關系而已。
B. 聯營和合作的區別
一、本質不同
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的影響程度不同。子公司與控制相聯系,合營企業與共同控制相聯系。
而聯營企業與重大影響相聯系。當投資者能對被投資企業施加重大影響時,則該被投資企業視為投資者的聯營企業。
二、特性不同
聯營沒有庫存商品管理環節。所有商品的進貨、存儲均由商品供應商自行負責,商品是由生產企業或者批發商直接帶到經營場所的,商品流通企業節省了商品購進環節,
而合作不需要負責庫存商品的管理,又節約了庫存商品管理的成本,但需要負責庫存商品的治安管理。因此,在該種經營方式下商品流通企業賬面中「商品采購」、「庫存商品」等科目的期末余額較少,甚至為零。
(2)聯營擴展閱讀:
聯營公司經營方式
聯營經營方式相比自營經營方式,具有以下特點:
一、商品流通場所不需要提供待售商品
商品流通企業只需要提供商品銷售的場所不需要提供資金購買待出售的商品。值得注意的是,這一特點與場地出租是完全不一樣的,「聯營商品」經營方式下,商品流通企業不收取商品銷售的場地租金,而是直接參與商品供應商的收益分成。
二、商品流通企業沒有庫存商品管理環節
1、所有商品的進貨、存儲均由商品供應商自行負責,商品是由生產企業或者批發商直接帶到經營場所的,商品流通企業節省了商品購進環節,而且還不需要負責庫存商品的管理,又節約了庫存商品管理的成本。
2、需要負責庫存商品的治安管理。因此,在該種經營方式下商品流通企業賬面中商品采購、庫存商品等科目的期末余額較少,甚至為零。
三、聯營方式下的人員分工明確
1、在該種經營方式下,商品銷售人員或導購人員一般是由商品提供者配備,商品流通企業的人員只需要從事銷售的輔助工作,不直接參與商品的銷售工作。商品流通企業也不負責發放商品銷售人員或導購人員的工資。
2、需要說明的是,這一點不同於受託代銷方式,因為商品銷售行為的實施主體不同,在受託代銷過程中,商品銷售是由作為受託方的商品流通企業組織銷售人員完成的,而聯營方式下商品流通企業不負責商品銷售工作。
C. 請問聯營與合營有什麼區別
1、組成不同
合營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企業、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合夥投資興辦的企業。
聯營企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聯合經營的企業。
2、決策方式不同
聯營企業有後期個人買進的股份可參與決策。
合營企業是投資建立企業時候多個人或者多個企業共同建立者可參與決策,後期買入股份不可參與決策。
3、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
合營是共同出資人注冊成立的企業,在共同的出資額內承擔責任。
聯營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的實體為了某種特定的目的而暫時聯合在一起,各自承擔責任。
(3)聯營擴展閱讀
聯營企業經營特點:
1、商品流通企業只需要提供商品銷售的場所,不需要提供資金購買待出售的商品。這一特點與場地出租是完全不一樣的,「聯營商品」經營方式下,商品流通企業不收取商品銷售的場地租金,而是直接參與商品供應商的收益分成。
2、商品流通企業沒有庫存商品管理環節。因此,在該種經營方式下商品流通企業賬面中「商品采購」、「庫存商品」等科目的期末余額較少,甚至為零。
3、聯營方式下的人員分工不同。在該種經營方式下,商品銷售人員或導購人員一般是由商品提供者配備,商品流通企業的人員只需要從事銷售的輔助工作,不直接參與商品的銷售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合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聯營
D. 什麼是聯營模式
聯營是各公司相互同意共同採取某種經營方式的聯合。除了各公司同意共同採取的經營方式之外,各公司的其他方面,包括公司的行政,仍是完全獨立的。
即聯營不改變參加聯營各方的所有制、隸屬關系和財務關系。根據聯營組合的目的不同,聯營又可分為生產聯營、銷貨聯營、運輸聯營、區域聯營等等。聯營不受行業、地區的限制。
聯營各方按聯營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中國企業,包括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均可按生產、經營的需要和其他企業簽定聯營協議,實行聯營。
經營方式
商品流通的主要業務過程應該是先購入商品,然後進入商品存儲階段並同時實施商品的銷售,作為主要從事商品流通的企業其業務經營管理過程也應圍繞上述過程展開。
但是,在現行市場經濟環境下,由於商品供應的極大豐富使得從事商品流通的企業之間的競爭十分突出。許多企業從加快自身資金周轉速度、減少資金佔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角度出發,提出了「引廠進店」的新經營模式。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聯營
E. 聯營的分類
1、實體型聯營,即法人型聯營,也就是有限責任公司。
2、合同型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3、合夥型聯營,聯營者之間,共同經營,但是不具備法人的條件,相互之間承擔連帶責任,聯營者以自己在本聯營單位的所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F. 什麼是聯營方式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聯營有以下三種形式: 1.法人型聯營,這是一種最緊密、最穩定的聯合形式,它是指聯營各方以財產、技術、勞務等出資組成新的經濟實體,並由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聯營。《民法通則》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根據這種聯營所形成的聯營企業為法人。它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以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范圍等均適用於企業法人有關規定,聯合各方的權利義務、利益分配、風險承擔、管理機構的產生、成員的加入和退出等均由企業章程予以規定。 2.合夥型聯營,這是一種半緊密、較穩定的聯合形式,它是指聯營各方以財產、技術、勞務等出資,共同經營,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聯營。《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根據這種聯營而組成的企業不具有法人條件,其財產屬於共有性質,聯營各方的責任是無限的連帶責任。 3.合同型聯營,這是一種鬆散型、簡易型的聯合形式。它是指聯營各方既不出資,也不組成新的經濟組織,而是按照合同的約定相互協作,各自獨立經營,各自承擔民事責任的聯營。《民法通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這種聯營形式只不過是聯營各方之間的一種較為穩定的合同關系而已。
G. 什麼是聯營公司
聯營公司(associated companies)
指由兩個或以上公司共同掌控的公司。根據公認的會計准則,若A公司對B公司的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但未達到有效控制的程度,B公司即是A公司的聯營公司。對聯營公司的持股通常在20%~50%之間。
三種形式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聯營有以下三種形式:
法人型聯營
這是一種最緊密、最穩定的聯合形式,它是指聯營各方以財產、技術、勞務等出資組成新的經濟實體,並由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聯營。《民法通則》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根據這種聯營所形成的聯營企業為法人。它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以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范圍等均適用於企業法人有關規定,聯合各方的權利義務、利益分配、風險承擔、管理機構的產生、成員的加入和退出等均由企業章程予以規定。
合夥型聯營
這是一種半緊密、較穩定的聯合形式,它是指聯營各方以財產、技術、勞務等出資,共同經營,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聯營。《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這種聯營而組成的企業不具有法人條件,其財產屬於共有性質,聯營各方的責任是無限的連帶責任。
合同型聯營
這是一種鬆散型、簡易型的聯合形式。它是指聯營各方既不出資,也不組成新的經濟組織,而是按照合同的約定相互協作,各自獨立經營,各自承擔民事責任的聯營。《民法通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這種聯營形式只不過是聯營各方之間的一種較為穩定的合同關系而已。
H. 什麼叫聯營
通俗來講也就是字面意思,聯合經營,是品牌與創業者之間的一種合作模式。
對品牌而言,聯營模式好處較多,甚至可以幫助品牌快速實現連鎖經營,將自己的品牌滲入到各區域市場。
對創業者來講,聯營更是大大地縮減了經營難度,可快速穩定前期,從而實現穩步發展。
I. 什麼是聯營扣點
聯營扣點也稱為「聯營返點」,指賣場方將一定面積的區域單獨劃分出來給一家或者多家聯營商操作,賣場方根據聯營商的銷售扣點,同時對聯營商的商品品牌、質量、零售價進行監控。
聯營扣點的模式:
1、零售店給生產廠商提供櫃台或者其他經營場所,零售店僅在生產廠商將商品入店時進行核查和登記數量,統計其銷售價格,銷售和收款等經營活動都由生產廠商自己負責,生產廠商的商品銷售結束後,零售店按一定的比例,計算收取櫃台或者其他經營場所的租金。
2、雙方的業務運行流程與上述相同,但在租金的收取上,零售店實行「保底定額加扣點(返點)」或「定額與扣點孰高確定租金」的形式。
3、零售店給生產廠商提供櫃台或者其他經營場所,零售店在生產廠商將商品入店時不核查和登記數量,生產廠商派人參與商品的銷售,但銷售活動由商場統一管理,商品銷售的款項也由商場統一收取,生產廠商的商品銷售結束後(或者雙方約定一個結算期間),零售店按一定的比例,計算收取櫃台或者其他經營場所的租金。
(9)聯營擴展閱讀:
聯營扣點的優點:
1、易於招商,把握招商質量
對於扣點式商業地產項目來說,營業額及品牌是關鍵。一般選擇品牌強度更大,影響力更大的商家和品牌。嚴格考核每個商家的資質。
2、易於提高項目知名度,打造檔次,針對目標人群
在消費者眼中扣點式商業項目(商場)一般代表著正規、信譽好、整體形象好、服務好、名氣大。而且後續宣傳全市項目的名義。
3、便於管理
所有商家必須聽從指揮,統一收銀,統一促銷,統一安排等等。
4、風險低,收益更高更穩定
迴避了商品流通過程中應承擔的采購、銷售和庫存等經營風險。一般扣點額度高於當地租金收入。扣點方式按相同的銷售業績來算通常是高於交租金合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