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人社部2019年會修改工傷保險條例嗎
人社部最新消息2015年職工不延退。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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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019年工傷保險條例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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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雖符合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謝謝閱讀!
C. 工傷保險條例2019全文
根據你的描述: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此處鏈接,為《工傷保險條例》全文:
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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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2019年新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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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工傷保險條例2019年
1,馬上申請工傷認定。這是處理賠償、葯費、工資的前提。
2,鑒定後,對照工傷保險條例處理。條例列出了各級別對應可享受的待遇,對照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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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深圳市工傷保險條例2019
已經廢止。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頒布單位)20031224(頒布時間)20040101(實施時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03號(文號)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由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3年12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關於提請審議《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草案)》的議案,鑒於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已經頒布並將於2004年1月1日起實施,決定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同時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本決定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深常備[2003]19號(來源)地方性法規(類別)Y(採用標識)1(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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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揚州市2019年新工傷保險條例
揚州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
本市行政區域內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按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人事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於貫徹實施〈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意見》(蘇勞社醫[2006]9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
有僱工(以下稱「職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僱主除依法與僱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外,還應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供僱工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內容等書面材料。
第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市本級的工傷保險工作。各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地區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市和各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工會、人事、民政、財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四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五條本市將逐步建立工傷醫療康復和工傷康復制度。
第六條工傷保險經辦經費和工傷認定所必需的業務經費列入財政年度部門預算。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應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使用、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需要調整時,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衛生和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提出具體標准,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衛生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制定統籌地區費率浮動辦法。經辦機構按照費率浮動辦法,確定參保單位費率浮動檔次。
第九條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各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
第十條下列項目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
(一)工傷保險待遇、工傷預防和康復費用;
(二)勞動能力鑒定及相關醫療檢查等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工傷保險基金不支付工傷職工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治療的費用。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二條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按照《條例》、《實施辦法》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具體為: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勞動關系證明;
(三)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四)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時初診診斷證明和相關醫療救治原始材料,患職業病的應當提交有效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五)事故情況說明及相關證人證言;
(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供上下班作息時間表、用人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社區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書和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等資料;
(七)「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供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因工出差、派工證明和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裁決;
(八)因其它原因引起的工傷,需提供事故現場勘查材料和相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處理證明;
(九)從事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受到傷害的,需提供單位或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公安機關等出具的相關證明;
(十)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需提供《革命傷殘軍人證》、舊傷復發後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十一)借用人員需提供雙方用人單位協議書、實際用人單位事故調查材料、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勞動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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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浙江工傷保險條例2019全文
浙江省工傷賠償標准又稱浙江省工傷保險待遇標准,是指浙江省內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准。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主要參考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
規章:《浙江省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
具體賠償項目、標准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1款、第2款、第3款;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准: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准支付(原則上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5%確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浙江省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8條;
4、備註:浙江省社會保險實施市級統籌。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准: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准支付(原則上參照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
2、要求: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浙江省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8條。
4、備註:浙江省社會保險實施市級統籌。
(四)康復治療費
1、標准: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
2、要求: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五)輔助器具費
1、標准: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准支付。
2、要求: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持工傷認定結論、醫療診斷證明書和有關病歷資料向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配置確認。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六)停工留薪
1、標准: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七)護理費
1、標准: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要求: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
(八)生活護理費
1、標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2、要求: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浙江省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9條。
4、備註:生活護理費自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發布次月起調整。
(九)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准: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浙江省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4條,第9條。
4、備註: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享受的傷殘津貼的調整辦法,參照職工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執行;未參加工傷保險且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傷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工傷待遇。
(十)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准:(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2)經傷殘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傷殘為30個月、六級傷殘為25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為30個月、六級傷殘為25個月。
2、要求: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浙江省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5條。
4、備註: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滿一周年遞減20%;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且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十一)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准:(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2)傷殘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0個月;八級傷殘為7個月;九級傷殘為4個月;十級傷殘為2個月;獲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0個月;八級傷殘為7個月;九級傷殘為4個月;十級傷殘為2個月。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浙江省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5條。
4、備註: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滿一周年遞減20%;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且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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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19年青島市的工傷保險條例
青島工傷九級享有9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解除或終止合同按青島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7個月和就業補助金12個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三十三條、三十七條、六十二條、六十四條和山東省人民政府《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魯政發【2011】25號規定,青島市工傷職工鑒定為九級傷殘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規定的標准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
3、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醫療器械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准支付;
4、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階段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6、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9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7、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
8、勞動解除或者終止,按照青島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7個月,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9個月。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所有費用。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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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2019年全文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七條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保留勞動關系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工傷職工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後,繼續保留工傷醫療保險待遇。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按照下列標准計發:五級傷殘為三十個月,六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七級傷殘為十個月,八級傷殘為七個月,九級傷殘為四個月,十級傷殘為兩個月。但職工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職工每增加一周歲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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