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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積金

發布時間: 2022-12-25 08:44:07

㈠ 湖南省公積金怎麼提取出來

法律分析:1、身份證件原件(居民身份證或台灣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2、《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原件;

3、契稅完稅證明原件(有效期一年);

4、如購房人不是提取職工本人,提取職工還需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原件;

5、與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關聯的銀行卡(如尚未辦理關聯或需要變更銀行卡,需提供蘇州大市范圍內工、建、農、中、交、蘇州任一一家銀行發出的本人借記卡)。

總體流程:職工帶齊材料至辦理場所進行提取申請工作人員進行審核符合提取條件,把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實時劃轉至職工關聯的銀行借記卡中。具體如下:

1、提取前可以查看一下自己的住房公積金的余額避免太少了還去取,等於也拜忙活了。住房公積金很多地方都是可以網上查詢的。網上查詢默認密碼是123456.先查查自己有多少!

2、如果是因為辭職原因提取住房公積金,可以去公司的財務去領取申請表。如果辭職很久了,可以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拿一份申請表。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㈡ 湖南省公積金如何提取

法律分析:(一)首先向本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審核個人提交的相關證明後,符合提取條件的,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並加蓋預留印鑒。(二)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持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連同有關證明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到給本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公積金中心(以下簡稱為開戶的公積金中心)進行審批。公積金中心完成審批和錄入業務後,在單位填寫的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上加蓋公積金審批專用章。(三)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持公積金中心已審批的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以及單位填寫並簽章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賬憑證」,到開戶的公積金中心辦理轉賬業務,公積金中心將職工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賬至其單位基本結算賬戶,由單位取出支付給職工。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㈢ 長沙公積金最低標准繳納

月最低繳存額為170元.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即上年度全年稅前總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年終績效獎勵和各種津補貼)除以12之金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長沙市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月繳存基數不得低於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發布的2019年度最低月工資標准(最低月工資標准1700元/月)。
根據長沙市統計局公布的「2020年長沙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05603元」計算,2020年度長沙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為8800元。因此,2021年職工住房公積金月最高繳存基數為26400元,最低為1700元。
湖南省內鐵路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參照廣州市鐵路職工繳存基數上限進行繳存(廣州市鐵路職工繳存基數上限以每年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公積金繳存調整文件為准)。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比例的請示)的復函》(湘建金函〔2019〕130號)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關於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號)等相關規定,2020年度長沙市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比例為5%,最高繳存比例為12%。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於12%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不得超過12%。
(三)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下限
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分別乘以職工本人和所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計算公式為:月繳存額=月繳存基數*(職工繳存比例+單位繳存比例)。
經測算,2021年度長沙市住房公積金月最高繳存額為6336元,月最低繳存額為170元。
二、執行期限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每年度調整一次,各繳存單位應於2021年7月9日至9月30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和月繳存額的調整核定工作。
三、辦理渠道
請各繳存單位專管員在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官方網站下載相關表格,到所屬管理部櫃台辦理。
各繳存單位應將《長沙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清冊》中的信息與職工本人進行核對,並告知職工本人月繳存額核定情況。同時,按照核定後的月繳存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各繳存單位要高度重視年度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及月繳存額上下限調整工作,指定本單位住房公積金專管員按期認真完成調整工作。
(二)及時清理掛賬。各繳存單位應與鐵路分中心、各管理部認真核對住房公積金賬務,及時清理掛賬。
(三)核准基礎信息。各繳存單位專管員在調整前,應做好
單位信息個人信息的核對和完善工作。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必須核對清楚、錄入准確完整。
(四)認真核定數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及月繳存額的核定涉及每名職工的切身利益,請各繳存單位按要求認真核定,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
(五)及時變更信息。繳存單位基本信息和職工基本信息有變更或與住房公積金系統內信息不一致的,須按相關規定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五、其他
(一)各繳存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可以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繳存並補繳其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二)各繳存單位認真填寫《長沙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清冊》《長沙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表》(一式兩份),並加善單位公章。
(三)各繳存單位提供《長沙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潔冊》《長沙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表》等相關資料至中心名業務網點辦理基數調整。
(四)為提高效率,節約辦理時間,建議各繳存單位提前與中心業務網點預約辦理時間,根據鐵路分中心、各管理部通知分批分次辦理調整。
(五)對於未參加住房公積金年度調整的繳存單位,中心將暫停辦理該單位網上業務大斤的相關業務。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㈣ 湖南省公積金提取條件

湖南省公積金提取條件如下:
1、購買一手、二手房;
2、買公有住宅樓房;
3、辦按揭貸款;
4、一次性付款買房:職工一次性買房後可在半年內憑購房合同等提取足額公積金;
5、無房戶支付房租;
6、職工與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賬戶已封存6個月以上的;
7、退休後,可按正常程序去提取。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具有普遍性、強制性、福利性、返還性。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㈤ 湖南省直公積金新政

7月25日,湖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發布《湖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調整省直單位住房公積金部分政策和流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提到,省直中心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提高至70萬元,生育三孩的職工家庭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提高至80萬元。
除此之外,職工家庭購買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購房總價的60%調整為40%。職工家庭購買首套房,實施階段性「可提可貸」政策,即政策實施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職工家庭購買首套房的,可以因購買本套住房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同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既申請貸款又申請購房提取的,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留存公積金貸款12個月的還貸金額。職工家庭住房套數認定以長沙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自有產權住房為限,以長沙市住房登記信息查詢為准。異地貸款職工家庭住房套數以長沙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和主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地的住房登記信息查詢結果為准。
另外,職工家庭購買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取消「首套自住房面積不得超過144平方米」的規定。對於已有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後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取消「需結清滿6個月」的規定。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再收取抵押房產的《不動產權證書》原件。
在公積金提取方面,《通知》稱,提高租房提取金額。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每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近1年實際匯繳額的50%,調整為「每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近1年的實際匯繳額」。
本通知有效期自2022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16日止。原政策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㈥ 湖南省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住房保障體制,形成穩定的住房資金來源,提高職工解決自住住房能力,逐步實現住房商品化、社會化,現根據《湖南省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住房公積金是一種長期性住房儲金。在職工工作期間,由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按職工個人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納,歸職工個人所有,作為職工個人住房基金,專戶儲存、統一管理、專項使用。第三條全省所有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指具有城鎮常住戶口的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及其他就業者、「三資」企業中方職工),均應交納住房公積金,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實行住房公積金辦法的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核算、獨立發薪的單位。第四條離退休職工、臨時工、「三資」企業外方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第五條各市、縣房改辦及省直房改辦下設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支付、核算和編制使用計劃等管理工作。第二章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第六條住房公積金由在職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各按職工個人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交納。1995年單位和個人的繳交率各定為5%。以後隨著經濟發展和職工收入的增長情況,逐步對繳存比例進行調整,具體繳存比例由市、縣房改辦會同財政、勞動、人事等部門共同測定,由市、縣人民政府報經省房改領導小組批准。第七條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基數,單位繳存部分按職工工資總額計算;職工個人繳存部分,按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計算。工資額按國家統計部門的規定計算。第八條職工個人交納的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支付,由職工所在單位發放工資時統一從職工工資中扣交。第九條單位為職工交納住房公積金的資金來源:
1、企業從企業提取的住房折舊及其他劃轉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定,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2、行政事業單位首先應在原有住房資金中劃轉,不足部分,全額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由財政預算撥付,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由財政預算撥付和單位自有資金中解決。財政負擔的經費,按單位隸屬關系和財政體制,由各級財政分別負擔。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比照企業開支渠道列支。
3、已實行住房補貼的市、縣,應將住房補貼理入住房公積金。第十條住房公積金繳存,由職工所在單位將職工個人交納的住房公積金連同單位為職工交納的部分,在規定時間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交納,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託銀行房地產信貸部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記入職工個人名下。第十一條經財政、稅務部門核定為嚴重虧損、難以按上述規定交納住房公積金的企業,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由企業申請報批,可暫緩交納住房公積金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交率。中央駐長、省屬在長企業,報省直房改辦審批,其它企業報當地政府房改辦審批。職工個人確因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經單位同意,可暫緩交納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暫緩交納住房公積金期間,單位亦暫停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銀行房地產信貸部向交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個人發放住房公積金存摺,登記住房公積金的交存、支取情況,計付利息,接受職工查詢,保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權益不受損害。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存款和運用住房公積金發放政策性住房抵押貸款,利率標准由省房改領導小組會同省人民銀行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第十四條住房公積金存款免交存款准備金。職工住房公積金本息免徵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入,作為政策性住房資金來源,納入住房公積金滾動使用。第三章住房公積金的支付、使用和償還第十五條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家庭購買、建造自住住房費用及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第十六條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償還和轉移:
1、職工離退休、離職或出國定居時,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
2、職工在調動工作單位時,其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轉入新單位該職工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帳戶。
3、在職期間去世的職工,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
上述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償還和轉移,可由職工(在職期間去世的職工,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持住房公積金存摺、居民身份證和其他必需有效證明文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