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本票匯票支票的區別
1、定義不同
匯票是最常見的票據類型之一,我國的《票據法》第十九條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同樣支票制度也適用匯票的有關規定,所以,我們只介紹針對支票不同於匯票的特殊規定。
2、性質不同
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信用工具。它是一種委付證券,基本的法律關系最少有三個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支票的特徵表現在:
其一,支票是委付證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較特殊,必須是有支票存款業務資格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其二,我國的支票只有即期支票,支票無承兌制度。
3、分類不同
支票記載事項包括: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非法定記載事項。我國《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兩項絕對記載事項可以通過出票人以授權補記的方式記載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注意未補記前不得使用。
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匯票(banker's draft)是簽發人為銀行,付款人為其他銀行的匯票。商業匯票(commercial draft)是簽發人為商號或者個人,付款人為其它商號、個人或銀行的匯票。
4、付款人不同
銀行匯票的付款人是銀行,商業匯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企業。
5、使用范圍不同
支票只用於同城范圍的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以及其他款項的結算;支票可用於同城或票據交換地區;匯票在同城和異地都可以使用。
6、當事人不同
匯票和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支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為同一個人)和收款人兩個基本當事人。
7、追索權不同
支票持有人只對出票人有追索權,而匯票持有人在票據的效期內,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都有追索權。
(1)本票匯票支票的區別擴展閱讀:
廣義上的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 狹義上的票據,即我國《票據法》中規定的"票據",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
功能
1.支付功能。
2.匯兌功能。指一國貨幣所具有的購買外國貨幣的能力。
3.信用功能。即票據當事人可以憑借自己的信譽,將未來才能獲得的金錢作為現在的金錢來使用。
4.結算功能。即債務抵消功能。
5.融資功能。即融通資金或調度資金。票據的融資功能是通過票據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實現的。
特徵
票據具有其獨特的法律屬性:
(1)票據是設權證券,證券權利因作成證券而創設。
(2)票據是債權證券。票據權利人對票據義務人可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3)票據是金錢證券。票據以一定的金錢為交付標的。
(4)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通過背書或交付而轉讓,在市場上自由流通。
(5)票據是無因證券。票據權利的成立,不必以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原因關系的成立為前提。
(6)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上所創設的權利和義務,均依票據上記載的文字內容來確定。
(7)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必須依法定形式製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據是佔有證券。任何人慾主張票據權利,就必須實際佔有票據。
(9)票據是提示證券。票據權利人請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權時,必須向義務人提示票據。
(10)票據是返還證券。票據權利人在實現票據權利後,必須將票據返還給義務人。
記載事項
票據記載相關事項是票據行為的一項重要內容。票據記載事項一般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非法定記載事項等。
1.絕對記載事項
絕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如無記載,票據即為無效的事項。
各類票據共通的絕對記載內容有:
(1)票據種類的記載,即匯票,本票,支票的記載。
(2).票據金額的記載。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兩者必須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3).票據收款人的記載。收款人是票據到期收取票款的人,並且是票據的債權人,因此票據必須記載這一內容,否則票據即為無效。
(4).年月日的記載。這一般是指發票年月日的記載。年月日是判定票據權利義務的發生,變更和終止的重要標准,因此,票據必須將此作為必須記載的事項,否則票據即為無效。
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2.相對記載事項
相對記載事項是指某些應該記載而未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失效的事項。如付款地,出票地等。
3.非法定記載事項
非法定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由當事人任意記載的事項。如簽發票據的原因或用途,該票據項下交易的合同號碼等等。
⑵ 匯票、本票和支票三者的區別介紹
匯票、本票和支票都是可以用於國際貨款結算,但是它們三者之間不一樣,有很多我們所不知道的區別。下面,我帶你去了解一下匯票、本票和支票三者的區別,一起看看。
匯票、本票和支票的區別
匯票(bill of exchange,簡稱 draft 或 bill ) 是最重要的一種票據,由於其最能反映票據的性質、特徵和規律,最集中地體現票據所具有的信用、支付和融資等各種經濟功能,從而成為票據的典型代表。匯票是 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本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
支票(cheque;check)是出票人簽發,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本票和支票當事人的區別。匯票和支票均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而本票的基本當事人只有兩個,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本票的付款人即出票人自己。
匯票、本票和支票證券的性質的區別匯票與支票均是委託他人付款的的證券,故屬委託支付證券。
而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票據,故屬自付證券或承諾證券。
匯票、本票和支票到期日的區別支票和本票均為見票即付;而匯票除見票即付外,還可做出不同到期日的記載。
如: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和見票後定期付款。
在國際貨款結算中使用的跟單匯票,還有做運輸單據出單日期後定期付款記載。
匯票、本票和支票承兌區別遠期匯票需要付款人履行承兌手續。本票由於出票時出票人就負有擔保付款的責任,因此無須提示承兌,但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必須經出票人見票才能確定到期日,因此又有提示見票即“簽見”的必要。支票均為即期,故也無需承兌。
匯票、本票和支票出票人與付款人的關系匯票的出票人對付款人沒有法律上的約束,付款人是否願意承兌或付款,是付款人自己的獨立行為,但一經承兌,承兌人就應承擔到期付 款的絕對責任。
本票的付款人即出票人自己,一經出票,出票人即應承擔付款責任;支票的付款人只有在出票人在付款人處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額存款的條件下才付有付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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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按出票人的不同──銀行匯票、商業匯票
銀行匯票(banker's draft)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為銀行的匯票。
商業匯票(commercial draft)是出票人為企業法人、公司、商號或者個人,付款人為 其它 商號、個人或者銀行的匯票。
2、按有無附屬單據──光票匯票、跟單匯票
光票(clean bill)匯票本身不附帶貨運單據,銀行匯票多為光票。
跟單匯票(documentary bill)又稱信用匯票、押匯匯票,是需要附帶提單、倉單、 保險 單、裝箱單、商業發票等單據,才能進行付款的匯票,商業匯票多為跟單匯票,在國際貿易中經常使用。
3、按付款時間──即期匯票、遠期匯票
即期匯票(sight bill,demand bill, sight draft )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後對方立即付款,又稱見票即付匯票。
遠期匯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後或特定日期付款。在遠期匯票中,記載一定的日期為到期日,於到期日付款的,為定期匯票,記載於出票日後一定期間付款的,為計期匯票;記載於見票後一定期間付款的,為注期匯票;將票面金額劃為幾份,並分別指定到期日的,為分期付款匯票。
4、按承兌人──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銀行以外的任何商號或個人為承兌人的遠期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兌人是銀行的遠期匯票。
⑶ 本票匯票支票的區別
1、匯票和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為同一個人)和收款人兩個基本當事人。
匯票由借據簽發人A簽發,乙方委託借據簽發人在見票時或指定日期無條件向收款人或借據領用人C支付固定金額。對於借據付款人,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公司匯票。
2、本票是由借據出票人發行的票據,承諾無條件地向債權人或持有借據的人支付一定金額。本法所稱本票,是指本票。
因此,《票據法》中的本票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一看到票據就無條件地向債權人或借據持有人支付一定金額的款項。
3、支票是由借據發行人簽發的,受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無條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即期匯票。開白條的人,無條件付款時委託銀行查看票據。
拓展資料:
匯票(Money Order)是最常見的票據類型之一,我國的《票據法》第十九條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信用工具。它是一種委付證券,基本的法律關系最少有三個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范》正式實施,匯票的標准英文為Money Order。
匯票是一種無條件支付的委託,有三個當事人: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
1、出票人(Drawer):是開立票據並將其交付給他人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出票人對持票人及正當持票人承擔票據在提示付款或承兌時必須付款或者承兌的保證責任。收款人及正當持票人一般是出口方,因為出口方在輸出商品或勞務的同時或稍後,向進口商付出此付款命令責令後者付款。
2、受票人(Drawee/Payer):又叫「付款人",是指受出票人委託支付票據金額的人、接受支付命令的人。進出口業務中,通常為進口人或銀行。在托收支付方式下,一般為買方或債務人;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一般為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
3、收款人(Payee):是憑匯票向付款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人。是匯票的債權人,一般是賣方,是收錢的人。
國際貿易結算,基本上是非現金結算,匯票是國際商務中一種常用的支付工具。在國內貿易中,賣方通常在沒有結清帳戶的情況下先發貨,標明貨款金額和支付方式的商業發票隨後跟到,買方通常可以在不簽署任何承認自己義務的正式文件之前先獲得貨物。
相反,在國際貿易中,由於缺乏信任,買方在獲得貨物之前必須支付貨款或者做出支付的承諾。使用以支付金錢為目的並且可以流通轉讓的債權憑證——票據為主要的結算工具。依照國際慣例,人們使用匯票來對交易進行結算,它是由出口商開出的、要求進口商或者它的代理在特定時間支付特定金額的命令。
⑷ 匯票本票支票的區別有哪些
票據作為一種有價證券,可以在經濟市場中自由流通,屬於一種傳統的經濟證券。票據主要分為三種: 匯票 、 本票 、 支票 ,雖然它們的名稱只有一字之差,但他們之間卻存在著一定的區別,歸納出它們之間的區別,將更好地了解票據的使用規則。 那麼匯票本票支票之間主要存在什麼區別? 它們主要存在三點不同,第一付款人不同,第二付款期限不同,第三票據當事人不同。 一、付款人不同 本票最終由出票人擔任付款責任,即本人付款。匯票是委託他人付款,即本人的受託人付款。支票也是委託的他人付款,但只能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承擔付款責任。 二、付款期限不同 在一般情況下,匯票的付款期限是從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支票的付款期限是10天,本票的付款期限是2個月。 三、當事人不同 匯票和支票都有三個基本的當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匯票付款人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工商企業,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而本票只有兩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因為付款人和出票人為同一個人。
⑸ 匯票,本票,支票的區別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見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上述匯票的概念中,基本當事人有三個:一是出票人,即簽發票據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託而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銀行在內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匯票而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人。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票據法所稱的本票,是指銀行本票。在上述本票的概念中,它的基本當事人只有二個: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我國的本票和匯票的區別主要有:匯票的當事人有三個,而本票當事人只有二個;本票出票人(也是付款人)限於銀行;而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不限於是銀行。本票的付款方式只限於免票即付,而匯票可以定期付款。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一是出票人,即在開戶銀行有相應存款的簽發票據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銀行等法定金融機構;三是收款人,即接收付款的人。我國的支票同匯票的不同,其區別主要有:
(1)支票的付款人必須是銀行等法定金融機構,匯票的付款人不限於金融機構;
(2)支票的付款方式只限於見票即付,匯票可以定期付款。
【拓展資料】
一、匯票收藏[huìpiào]?基礎釋義.背書人。背書人是指收款人不擬憑票取款,而以背書交付的方法,轉讓匯票,賣給他人。收款人背書後成為第一背書人,以後匯票繼續轉讓,
二、背書人。背書人是匯票的債務人,對於匯票,擔保承兌及付款,萬一匯票遭拒付,他就保證償還票款。出票人。出票人是開立匯票、簽字和交付匯票的人。在承兌前是主債務人,承兌後是從債務人。他對收款人或持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匯票承兌和付款,並保證如果匯票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他將償付票款給持票人或被迫付款的任何背書人。承兌人。當票據提示遭到拒絕承兌或無法獲得承兌時,由一個第三者參加承兌匯票,簽名於上,他就成為參加承兌人,也是匯票的債務人。保證人。保證人是由一個第三者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或參加承兌人作成保證行為的人,經過保證簽字的人就是保證人,他與被保證人同責,負與被保證人相同的出票人或背書人或承兌人的責任。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分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三、詳細釋義,銀行或郵電局承辦匯兌業務時發給的支取匯款的票據。清薛福成《通籌南洋各島添設領事官保護華民疏》:「又考數年前美國舊金山銀行匯票總數,每歲華民匯入中國之銀,約合八百萬兩內外。」《官場現形記》第二九回:「下餘五萬,黃胖姑給他一張匯票,叫他到南京去取。」夏衍《法西斯細菌》第一幕:「前天家裡來了匯票。」
⑹ 匯票,本票,支票的區別
本票匯票支票的區別:本票是約定(約定本人付款)證券;匯票是委託(委託他人付款)證券;支票是委託支付證券,但受託人只限於銀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機構。
本票,是指發票人自己於到期日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票據。這種票據只涉及出票人和收款人兩方。出票人簽發本票並自負付款義務。本票一般應載明:「本票」字樣,無條件支付承諾,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無收款人名字則以持票人為收款人),支付金額,簽發日期和地點,付款日期和地點,發票人簽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