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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發布時間: 2022-12-27 21:47:30

⑴ 離職是什麼意思 離職解釋

離職,是指職工離開原職務和原工作單位的勞動法律制度。
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離職休養,離職入校學習進修,停薪留職,這種離職不終止勞動法律關系。
另一種是職工本人要求辭職被單位批准離職,被單位辭退離職、自動離職等,這種離職終止勞動法律關系。離職職工根據不同情況享受不同的待遇。

⑵ 離職的時候應該注意什麼

離職的時候,應該注意的事項很多,主要從兩個大的方面來考慮。

一、被動離職,這個是重點,要注意以下幾點:

1、不管自己有無過失,都要以平常心對待離職之事,用"塞翁失馬,焉知非福"的典故來寬慰自己,不發牢騷,不講怪話,不怨天憂人,始終保持理性和君子風度,彰顯自己的職業道德。

2、嚴格按照單位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認真整理自己經手的文件、資料、業務檔案等,按規定辦理工作交接和各種文件、資料、檔案等移交工作,並履行書面交接手續。遵守保密規定,嚴守單位的商業秘密。

3、不論是什麼原因使自己離職,都要用一顆感恩的心,衷心感謝幫助過自己的領導和同事及下屬。把"人生何處不相逄"做為座佑銘,繼續保持、鞏固和發展昔日在工作、學習、生活中結成的友誼,使其人走「茶不涼"。

4、離職後,認真分析總結被離職的原因,查漏補缺,充實和提高自己的學識水平、業務工作能力,迎接新崗位的工作。

二、主動離職,應該注意的事項,主要是找好離職的理由,使雙方都能接受,都有面子,好聚好散。當然,如果你是單位的業務骨幹,或者是高管,單位選配接替你工作的人員需要時間,遇到這種情況,你要充分理解,積極配合,切忌任性和決絕。老話說得好:做事要留後手,做人要留後路。所以,要積極溝通協商,妥善處理。

其餘注意事項與被動離職中的2、3、4項內容相同。

離職在當今在職場算是家常便飯,但是如何更好地離職,確實被很多人忽略了,根據我個人的經驗,離職做好了以下幾點,應該算是體面的離職。

第一,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 雖然是提前三十天,但很多單位都是在勞動者提出辭職後,很快給予了答復。如果是單位需要的人才或是一時難以替代的人才,一般單位領導或是部門經理都會出面找你談心,進行挽留,這時你有什麼好的想法,或是需要加薪、調換崗位等,都可以提出來,如果單位滿足了你的新要求,說明你在單位的分量比較重要,這時最好是留下來;如果單位領導只是請你提建議,或是對單位有什麼看法等,那真的沒有必要多說,說幾客套話就行了,抓緊去辦手續吧。

第二,繼續做好本職工作。 辭職申請已經單位領導同意簽字,在離開之前,還是要把未處理完的工作繼續干好,直到離開為止。

第三,認真辦理交接。 凡是單位的重要資料要列入移交清單,重要的工作內容要給接手的人做好交代,千萬不要留下後遺症,辦公室鑰匙、宿舍、辦公用品等,做好移交簽字手續。

第四,與領導同事做好告別。 有的同事離職後,在單位OA上給同事寫告別信,感謝之類的,有的到各個辦公室親自和同事們告別,這樣做的好處,可以在單位和同事中留下良好的印象,對自己只有加分沒有任何損害。

總之,辭職離職看似小事,其實也是人生中的大事,做好離職中的細節,既是自己分內的工作,同時也是做人的基本素質,今後無論走到哪裡,都會有不錯的人脈關系,對今後的工作和成長進步,都會大有益處。

離職應該注意被用人單位宰割,無端找差錯扣薪罰款,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不要和領導關糸鬧韁,好和好散結清考勤天數,問明工資款何月何日打到帳上,是找人事部門還是找老闆,留下聯糸方式。

在職場上,辭職跳槽可以說是很常見的事情,很多人的升職加薪,也是通過跳槽得以實現的。

但是在辭職的時候,就算你下定決心不回頭了,也要懂得給自己留點後路,有些事情能不說,最好還是不要說。

不管是領導,還是關系要好的同事,說了下面這3件事情,對你沒什麼好處。看看你說過沒?

1、對公司的不滿

我想大多數人辭職,無非也就兩個原因,要麼是工資太低,要麼就是幹得不開心。

不管是哪種原因,如果領導找你談話,或者同事打聽你離職的原因,最好不要實話實說。

如果你說因為工資太低,領導聽了以為你是拿辭職當借口,逼他給你漲工資。

這種被要挾的感覺誰都不喜歡,只會給領導留下一個不好的印象。

就算你很優秀,領導迫於無奈給你加薪了,這也只是他的權宜之計而已。接下來領導一定會盡快找人替代你,最終也難逃被辭職的結局。

如果你跟同事抱怨公司這不好那不好,不光會影響同事們的工作心情,很大程度上也是在打擊大家的工作熱情。

這種動搖軍心的事情,最好還是不要做,關鍵是對自己一點好處也沒有,何必呢?

2、對同事的評價

通常情況下,當你提出辭職的時候,領導都會找你談心,不管是出於客套,還是真心想挽留你,一定會問的問題就是為什麼要辭職?對公司和同事有什麼看法?

第一個問題剛剛我們已經講過了,那第二個問題我們該怎麼回答呢?

很多人可能覺得:反正我都要走了,乾脆把憋在心裡的話,一吐為快。尤其是可以藉此機會,把那些自己看不慣的同事,統統地打擊一番,讓他們以後也沒好日子過。

事實上,這種事情最好不要跟領導講,就算是領導問起來,我們也要本著多說好話的原則,盡量說一些公司和同事的好,千萬不要借機報復。

每一個當領導的都不是傻子,他們對公司和同事會有自己的評估,壓根不需要聽你的意見,問你也只是走個流程而已。

如果說你對公司和同事的評價都是負面的,只會讓領導覺得你的人品有問題,對自己半點好處也沒有。

3、新公司的情況

有些人在找好下家以後,很喜歡在同事面前炫耀,說自己准備跳槽的新公司有多好,職位有多高,待遇有多好等等。

結果換來的並不是同事的恭喜和祝賀,而是大家的白眼。

為什麼呢?

因為嫉妒心人人都有,在這個世界上,沒幾個人會希望你過得比他好。

既然都准備離職了,以後大家也很少會有什麼交集,就不要在走之前再拉一波仇恨了。

而且,你要是在同事或者領導面前,說新公司有多好,保不齊領導會想辦法阻止你,讓你不能順利跳槽,這種得不償失的事情,最好還是不要做。

總的來說,辭職就意味著你跟原來的公司,基本上不會再有什麼交集,即便如此,我們還是要努力給領導和同事,留下一個好印象。

一、勞動者通過與單位協商,主動提出解除合同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企業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時,勞動者應當賠償公司的損失。包括公司出資招錄的招錄費用、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給公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勞動者自動離職,屬於違法終止合同,賠償方式同前款。

四、勞動者離職注意主動索要企業的離職證明書。

一旦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離職證明書將是強有力的證據,如果離職企業不出具離職證明書,而勞動者本人又不主動索要的,當企業與勞動者反目為仇時,可能會提出是勞動者自己離職,進而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此時,因為證據的原因,作為勞動者百口難辯,將會處於極其被動的地位。

另,離職證明對於到新企業後工齡的延續,險金的續繳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五、與企業發生爭議時應留存證據。

工作中勞動者與企業發生爭議的原因有多種,而企業做為勞動合同強勢一方,往往利用自身優勢,將相關證據或隱瞞或毀滅,推卸責任。此時,勞動者需要在離職前或准備離職前收集認為企業違法違規的相關證據,如企業的規章制度、與單位領導談話記錄、企業勞動的現場條件等等。為下步仲裁、訴訟程序增加籌碼。

勞動者想盡可能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還得依靠勞動者本人法律意識的提高,企業管理人員素質的提升, 社會 法律制度的健全,國家法治的進步。和諧 社會 實現之日,勞動爭議將大大減少,訴訟成本將大大降低,勞動者將不會再勞而不獲。

個人離職時要注意如下事項:

1、被動離職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請保留相關證據。但主動離職或過失解除則沒有;

2、企業需補發拖欠工資和加班費,請保存相關證據;

3、關注企業繳納社保基數和時間;

4、讓企業退回相關證件資質;

5、主動移交工作文件資料,包括鑰匙、密碼;

6、向關照過自己的領導和同事致謝;

7、讓企業開具離職證明書;

8、文明離職,始終保持理性的態度。

1、關於Offer

是否拿到新公司的Offer,在Offer中是不是具體描述了薪水、福利、職位和入職日期等信息,如果是通過獵頭的話,獵頭往往就會先幫著審核以下Offer的內容是否齊備,條款是否合理。

獵頭在日常操作中有嚴格的規定:「候選人一定要拿到Offer再提出辭職」。我們聽說過有的候選人在沒有Offer的情況下離職,新公司發生變化了,結果拒絕候選人入職的事情。如果企業急著用人,Offer卻需要長時間的流程審批(外企職位居多),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會告訴候選人沒有Offer離職會存在風險,讓候選人自己決定。

2、離職時間的選擇

盡量控制在後半個月離職,因為過了15日,公司就一定要給你交當月的保險和公積金。這樣的話保險和公積金就不會出現斷檔。

3、面對面提交辭職報告

找老闆有空的時候,單獨面對面提交辭職報告。這是對老闆的尊重,也有助於了解老闆的反應。你可以由此了解你離開的難度有多大。如果你特別關鍵,老闆會誠懇地挽留你。有時你能立即得到批准,但有的老闆則更喜歡把你卡一段時間。

4、關於辭職證據的保留

提出離職後,一定要發一個電子郵件,密送給自己一份。因為勞動法規定試工期離職需要提前3天通知企業,轉正後離職需要提前1個月。我們在操作中碰到過提出離職1個月後,企業還不希望候選人離職的情況,直接上司竟然說沒有收到離職申請。

5、關於工作交接

制備詳細的工作交接清單:將所有相關資料(電子版和書面)和事項交給接替你的人,向接替你的人詳細介紹你的工作范圍、職責、遺留問題、項目緊張等。一定要有第三方作為監交人,要有三方簽字。最後一定要至少留個電子檔的交接單,可以用手機照相,以免將來出現問題,手裡沒有證據。

6、關於你的個人電腦

清理你的電腦,不留下任何後患。刪除個人的所有信息和郵件,保留對下一任有用的所有工作業務相關信息。有的人連自己的辭職書、與獵頭的往來郵件和聘書都留在了電腦上;該還的公司物品( 汽車 、住房、手機、電腦、計算器等等)還掉,該清理的帳務,清理掉。不要等你到了新公司,每天接到老公司財務部的電話,影響太壞。

7、保持低調,准備淡出公司

不要參與任何長期計劃和項目,不要承諾任何會延遲到你離開後才結束的工作項目。不要到處講你離開的事,更不要說你得到了多好的Offer。公司最不喜歡的是一個准備離開的人,整天逢人便說自己跳槽的事,影響其他人的情緒。

作為職業工作者,你應把你的辭職對公司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閉門謝客、謹言慎行。以後可以做朋友的永遠是朋友,不是朋友也很難留下。

這些細節看似簡單,卻十分容易被忽視。所以當你准備跳槽的時候,請一一對照是否准備充分了,以免留下不必要的麻煩,而且離職了也盡量好聚好散,因為一般來說,跳槽也都在同行業中流動,所以請注意自己的口碑和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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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親的問題,是比較有代表性的,關於辭職,正常情況下,企業是不允許剋扣員工工資的,但是在一些實際處理中,也有一些扣錢的現象,所以要弄明白,必須理清幾個問題:

你是否提前一個月辭職

你已經工作多久,這個不重要,重要的是,如果你在試用期,那需要提前3天,如果在合同期,需要提前1個月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報告,如果按照正規的流程處理了,那麼企業在發放工資的時候,是不能扣錢的,但是如果你沒辭職走了,企業扣錢,也很正常,畢竟從人情上將,你這樣是不對的,從法律上講,你違反了勞動法,企業可以以你的離職,對企業造成了損失為由,扣你的工資,這個都可以理解,因為換位思考,企業有一天,突然讓你走人了,你是否要補償呢?

關於應該扣多少錢的問題

你是准備辭職,就是說還沒有辭職,如果你是直接走人,完全沒有給企業招聘新人的時間的話,那麼企業,可以根據制度,按照曠工3天為由,判定為你自動離職,半個月工資不發,也沒有什麼不合理的,當然這個必須具有幾個條件,

在上述兩點都具備的情況下,如果你自動離職,直接走人,剩餘半個月工資不發,個人認為,也很合理

關於很多企業在離職的時候,剋扣培訓費的問題

很多企業,在離職的時候,會剋扣培訓費,有的老闆還將這個寫在了制度裡面,首先要明確的是,在員工合同期內離職,用人單位,是可以扣除一部分培訓費的,但是必須同時具備幾個條件

如果同時具備以上三項,用人單位在你離職的時候,是可以扣培訓費的

以上屬於個人觀點,歡迎討論

⑶ 怎麼離職

法律分析】:一般離職的流程是:1、員工本人提前一個月提交一份辭職報告;2、獲得上級及公司同意,雙方明確離職的具體時間;3、辦理工作交接;4、與公司處理個人社保公積金的轉移或封存;5、離職最後一天領取離職證明。辭職的注意事項有:1、應提前提出申請;2、在用人單位通過離職申請後,應該自覺辦理交接手續;3、應該注意單位是否依法出具了相關證明,是否辦理人事關系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⑷ 想離職怎麼離職

職場上,當一個人對工作現狀感到不滿意的時候,他就可以選擇辭職。

從理論上說,職場上一個人選擇辭職的難度並不大。
只要提前規定時間以書面形式通知工作單位,到期即可解除合同,辭職離開。

從上述角度說,一個人想辭職的話,他可以隨時隨地提出……

但是,從個人發展角度考慮,提出辭職時,必須尋找最佳時機,這樣才能讓自己處於更有利的境地。

具體來說,所謂的離職的最佳時機,是指以下幾種情況:

1,自己找到了合適的出路。

這時候,自己已經找到了新的工作單位,自己的事業發展、工資收入乃至生活都能得到保障……這時候辭職,對自己照顯然更有利。

2,自己更容易求職。

如果自己在招聘淡季辭職,就不容易找到新工作,這時候辭職就對自己不利。

如果自己在招聘旺季辭職,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機會更多,自己將有更多更好的選擇,這時候辭職對自己就更有利。

3,自己找到合適的辭職理由。

如果自己無故辭職,雖然也能離開,但是總體來說對自己不利。

如果自己找到了合適的辭職理由,就可以獲得老闆和同事們的認可和支持,自己就可以與原工作單位和平分手,保持良好關系……這時候辭職對自己就更有利。

因此,所謂的離職最佳時機,應該是以下幾種狀態:

1,找到合適的辭職理由,

2,趕上了用人單位的招聘旺季。

3,找到合適的新工作。

這個時機,就是自己辭職的最佳時機。

⑸ 離職的意思是什麼

【法律分析】:離職,指的是勞動者離開原職務和原工作單位的勞動法律制度。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單方面解除;其他。離職和辭職有區別。
離職,是一個詞語,有兩種意思:一指暫時離開崗位,二指離開工作崗位,不再回來。
員工離職分為兩種:
(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
(2)企業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系。
辭職,是一個漢語詞語,意思有兩種。其一指辭去官職。 其二泛指辭去職務。
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系。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
2、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辭職是離職的一種。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⑹ 怎麼提離職

提離職方法如下:

1、提出離職。

第一句話就提出辭職。這不是通知別人的死訊,對方不會不接受。你拐外抹角,對方不僅能猜到,還能有對策。拖得越久,越不容易辭職。

2、解釋原因。

你的領導會問你,「為什麼辭職呀?」大部分時候,領導只是想知道自己的管理有沒有問題,這個時候你真跟領導提意見就刺激他了。你要給出一個正當理由,說說家庭、父母的原因、個人身體的原因,也許更好。原因可以俗一點,不要太離奇,免得領導感覺你在侮辱他的智商。

3、談論去向。

如果你確實拿到了offer,可以說出公司的名字,不然說出大方向就可以。極少數的領導會想著留人,如果不直接說加薪或者升職,就根本不要考慮了,領導只是客氣一下。

4、感恩祝福。

感恩的對象是領導,「您對我的關心我不會忘」「您對我好,我們就有交情」。祝福的對象是公司,這是一句客氣話,「祝公司發展越來越好,以後還有合作機會」。

提離職的一些注意事項

1、要走就態度堅決,不要被開出來的條件打動,領導給什麼承諾也不能回頭了。

2、一定要書面提出離職,不要相信老闆口頭的承諾,初步溝通離職想法後立馬郵件、釘釘、飛書、企微正式提出離職申請,避免日後撕逼。

3、一定要約定好明確的最後工作日期。

4、工作交接清楚。離職交接見人品,別藏私,也別怕麻煩,日後好相見,也為以後背調做准備。

⑺ 辭職和離職區別

離職和辭職的區別如下:

1、離職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可以是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離職,或者勞動者自動離職;

2、而辭職是勞動者主動辭職,要求解除勞動關系。

離職,是指職工離開原職務和原工作單位的勞動法律制度。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離職休養,離職入校學習進修,停薪留職,這種離職不終止勞動法律關系;另一種是職工本人要求辭職被單位批准離職,被單位辭退離職、自動離職等,這種離職終止勞動法律關系。離職職工根據不同情況享受不同的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⑻ 離職要辦理哪些手續

員工離職通常分為以下幾種類型:自請辭職、解僱離職、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情形離職,如退休、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員工失蹤或死亡等。

1、自請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需

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因此,對於自請辭職者,應注意審查其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同時,要求其填寫《離職申請單》,經用人單位同意後可辦理離職手續。這里,應
特別注意的是,員工在職期間造成用人單位損失需要賠償的,應在員工離職時一並結清賠付事項。

2、解僱離職: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關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三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因此,我們建議,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情形而被用人單位給予解僱處分的,用人單位應首先知會工會,工會同意解僱處分的,由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公
告》,在單位范圍內有效公告。在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通知》,並向員工本人送達,員工憑該通知直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在這里,應特別注意的上述案例所提及的員工未經任何離職申請不告而別的情形,類似的還有嚴重違紀違規應予解僱處分之員工不告而別的、或員工未依照規定時間提出離職申請

自行不告而別的,這些員工不告而別時間達到一定合理期限、符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的解僱情形的,可視為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由人事部門知會工會,經工會同意後

,發布《員工獎懲公告》,自《員工獎懲公告》生效之日起,雙方勞動關系解除。與此同時,用人單位應在合理期限內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催告該員工辦理工作交接
手續。經催告後逾期仍未前來辦理的,視為該員工放棄其所有權利。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賠償。

3、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情形離職:

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的,在終止情形屆滿前30日內,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應出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並向員工本人送達,員工憑《勞動
合同終止通知書》方可辦理離職手續。員工因故失蹤或死亡的,勞動合同終止之離職交接手續由其部門主管憑《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辦理。

交接手續:
離職申請經批准(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生效)後,離職員工應填寫《離職交接清單》,按交接清單的內容辦妥交接手續,交由人事部門核定後出具《離職證明書》。

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賬冊、文件(包括公司章則、技術資料圖樣、管理資料、業務資料及其單據等書面及電子文檔等)、原領的工卡、工衣、原領的工具、物料、文具、員工
手冊等,都屬於應交接內容,由員工移交公司指定的接替員工或有關部門簽收。如發現物品有所損毀或遺失的,應折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