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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劑衛生標准

發布時間: 2022-12-30 14:03:12

❶ 食品添加劑的標准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是對食品添加劑毒性(或安全性)的評價。.主要標準是每日可接受攝入量(ADI):指一個人一生中在不影響健康的情況下連續攝入某種物質的每日最大攝入量,單位為每千克體重攝入的毫克/千克《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第一條為規范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推動食品葯品安全社會共治,加大對食品葯品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❷ 國標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標准

法律分析: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不應對人體產生任何健康危害;b) 不應掩蓋食品腐敗變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食品添加劑使用標准》(GB2760-2011)

2.2 最大使用量

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所允許的最大添加量。

2.3 最大殘留量

食品添加劑或其分解產物在最終食品中的允許殘留水平。

2.4 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

保證食品加工能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與食品本身無關。如助濾、澄清、吸附、脫模.脫色、脫皮、提取溶劑、發酵用營養物質等。

A.1 表A.1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的允許使用品種、使用范圍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殘留量。

A.2 表A.1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劑(相同色澤著色劑、防腐劑、抗氧化劑)在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應超過1。

A.3 表A.2規定了可在各類食品中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劑。

A.4 表A.3規定了表A.2所例外的食品類別,這些食品類別使用添加劑時應符合表A.1的規定。同時,這些食品類別不得使用表A.1規定的其上級食品類別中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

A.5 表A.1、表A.2未包括對食品用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和用作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的食品添加劑的有關規定。

A.6 上述各表中的「功能」欄為該添加劑的主要功能,供使用時參考。

❸ 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衛生標準是什麼

食品添加劑的安全使用是非常重要的。理想的食品添加劑最好是有益無害的物質。食品添加劑,特別是化學合成的食品添加劑大都有一定的毒性,所以使用時要嚴格控制使用量。食品添加劑的毒性是指其對機體造成損害的能力。毒性除與物質本身的化學結構和理化性質有關外,還與其有效濃度、作用時間、接觸途徑和部位、物質的相互作用與機體的機能狀態等條件有關。因此,不論食品添加劑的毒性強弱、劑量大小,對人體均有一個劑量與效應關系的問題,即物質只有達到一定濃度或劑量水平,才顯現毒害作用。 在綠色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A級、AA級的產品視產品本身或生產中的需要,均可使用食品添加劑,在AA級綠色食品中只允許使用天然的食品添加劑,不允許使用人工化學合成的食品添加劑,在A級綠色食品中可以使用人工化學合成的食品添加劑,但以下產品不得使用:(1)亞鐵氰化鉀 (2)4-己 基間苯二酚 (3)硫磺 (4)硫酸鋁鉀 (5)硫酸鋁銨 (6)赤蘚紅 (7)赤蘚紅鋁色錠 (8)新紅 (9)新紅鋁色錠 (10)二氧化鈦 (11)焦糖色(亞硫酸銨法。加氨生產) (12)硫酸鈉(鉀) (13)亞硝酸鈉(鉀) (14)司盤80 (15)司盤40 (16)司盤20 (17)吐溫80 (18)吐溫20 (19)吐溫40 (20)過氧化苯甲醯 (2)溴酸鉀 (22)苯甲酸 (23)苯甲酸鈉 (24)乙氧基喹 (25)仲丁胺 (26)桂醛 (27)噻苯咪唑 (28)過氧化氫(或過碳酸鈉) (29)乙萘酚 (30)聯苯醚 (31)2—苯基苯酚鈉鹽 (32)4—苯基苯酚 (33)戊二醛 (34)新潔爾滅 (35)2、4—二氯苯氧乙酸 (36)糖精鈉 (37)環乙基氨基磺酸鈉。

❹ 最新的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是什麼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原則、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使用范圍及最大使用量或殘留量。

  2. 術語和定義

    食品添加劑: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營養強化劑、食品用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也包括在內。

    最大使用量: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所允許的最大添加量。

    最大殘留量:食品添加劑或其分解產物在最終食品中的允許殘留水平。

    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保證食品加工能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與食品本身無關。如助濾、澄清、吸附、脫模、脫色、脫皮、提取溶劑、發酵用營養物質等。

    國際編碼系統(INS):食品添加劑的國際編碼,用於代替復雜的化學結構名稱表述。

    中國編碼系統(CNS):食品添加劑的中國編碼,由食品添加劑的主要功能類別(見附錄E)代碼和在本功能類別中的順序號組成。

  3.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原則

    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不應對人體產生任何健康危害; 不應掩蓋食品腐敗變質;不應掩蓋食品本身或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或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不應降低食品本的營養價值;在達到預期目的前提下盡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4. 在下列情況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劑: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作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提高食品的質量和穩定性,改進其感官特性;便於食品的生產、加工、包裝、運輸或者貯藏。

  5. 食品添加劑質量標准:按照本標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相應的質量規格要求。帶入原則

    在下列情況下食品添加劑可以通過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劑)帶入食品中:

    根據本標准,食品配料中允許使用該食品添加劑;食品配料中該添加劑的用量不應超過允許的最大使用量;應在正常生產工藝條件下使用這些配料,並且食品中該添加劑的含量不應超過由配料帶入的水平;由配料帶入食品中的該添加劑的含量應明顯低於直接將其添加到該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6. 食品分類系統

    食品分類系統用於界定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只適用於本標准,見附錄F。如允許某一食品添加劑應用於某一食品類別時,則允許其應用於該類別下的所有類別食品,另有規定的除外。

  7.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附錄A 的規定。

  8. 營養強化劑

    營養強化劑的使用應符合GB14880 和相關規定。

  9. 食品用香料

    用於生產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的使用應符合附錄B 的規定。

  10. 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

    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的使用應符合附錄C 的規定。

  11. 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及其配料

  12. 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及其配料的使用應符合附錄D 的規定。

❺ 添加劑標准

法律分析:不同添加劑的標准不同。具體食品添加劑使用標准參見國家衛生計生委頒布《食品添加劑使用標准》 (GB 2760-2014) ,本標准代替GB276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准》[1]。本標准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原則、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使用范圍及最大使用量或殘留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 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准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將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有關部門等方面的意見。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應當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組成,對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進行審查。

❻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准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的

GB 2760-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准》

本標准代替GB 2760-2007《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准》

本標准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原則、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使用范圍及最大使用量或殘留量。

標准後續擴大使用量及使用范圍的公告有14個:衛生部2010年第16號公告和第23號公告,還有2012年第1號公告和第6號公告、第15號公

告,2013年第2號公告和第9號公告,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告2013年第2號,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告2013年第11號,國家衛生計生委2014年第3號公

告、國家衛生計生委2014年第5號公告、國家衛生計生委2014年第9號公告、國家衛生計生委2014年第11號公告、國家衛生計生委2014年第17

號公告。國家衛生計生委2014年第8號公告

本標准與GB 2760—2007 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修改了標准名稱;

——增加了2007 年至2010 年第4 號衛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劑規定;

——調整了部分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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