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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耗

發布時間: 2023-01-01 15:20:41

Ⅰ 明朝時期誕生了賦稅名為「火耗」,為何官員能夠從中獲利巨大

這種賦稅其實就是官員為了從中獲利而設置的,在明朝時期官員的俸祿很少,官員難以生存,於是就加收了一些賦稅,其中比較重要的一項賦稅就是"火耗」。在明朝徵收老百姓的賦稅時,有時候要徵收一些白銀,而這些徵收的散碎銀兩要重新進入煉爐熔煉成標準的庫銀,就多徵收一些銀兩就是火耗,其實這筆錢是被官員貪污了。

清朝到了雍正時期,對貪官的打擊更加強了,不允許徇私枉法的情況出現,也不允許火耗的存在,對於官員的低收入,給予高薪養廉的方式,給官員高薪,以避免出現貪污,避免剝削老百姓,不過官員的日子過的好了,老百姓的日子依然很苦,依然有交不完的賦稅。

Ⅱ 什麼叫「火耗」

「火耗」起於明代萬曆年間,原指碎銀熔化重鑄為銀錠時的折耗。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賦稅一律征銀上交國庫,把百姓交的碎銀熔化重鑄為上交的銀錠就有了火耗。

征稅時加征的「火耗」大於實際「火耗」,差額就歸官員了。清初的官員沿用了這種做法。而且,「火耗」不斷加重:一般州縣的火耗,每兩達二三錢,甚至四五錢。偏僻的州縣賦稅少,火耗數倍於正賦。雖然順治、康熙年間也發過禁令,但並不起作用,以後也就默認了。

(2)火耗擴展閱讀:

詳細情況:

但「火耗」的不斷加重引起百姓反對,不利於長治久安。康熙後期不斷有大臣上書要求把「火耗」規范化徵收與使用。但康熙不願加稅,此事未成。雍正上台後,力圖整飭吏治,強化財政,於是實行「火耗」歸公和向官員發放養廉銀。

「火耗」歸公就是規范「火耗」的徵收,並作為財政收入上交國庫。政府規定「火耗」附加稅一般為正稅的10%-15%,最高不超過20%,官員要全部上交,不得私自截流。這種「火耗」的收入一部分用於財政支出,另一部分則作為各級官員的養廉銀。

據光緒《清全典事例》記載,各級官員的養廉銀為:總督13000-20000兩,巡撫10000-15000兩,布政使5000-9000兩,按察使3000-8444兩,道員1500-6000兩,知府800-4000兩,知州500-2000兩,知縣400-2259兩,同知400-1600兩。

Ⅲ 火耗是什麼你有哪些了解

火耗是當時明朝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本身實行的一個產物,因為一條鞭法是一種稅法,稅法是幾經變革,以前朝代的一些我們就不說了,就是明朝張居正他實行的一條鞭法,要求各地上繳的應該是銀子,所以就涉及到把碎銀整合的問題。

這種制度把當時徵收的賦稅之類的直接變成了銀兩,變成了直接可以具備購買力的東西,別去拿一些糧食之類的運輸更方便,因為糧食放時間久了才會出問題,保管不好也會出問題,長途運輸更是比較麻煩,直接變成銀子變成直接具備購買力的流通貨幣,自然就避免了,這樣的問題。什麼時候需要了直接去買就好了,不需要了就把這些錢放在國庫裡面保存,也沒有那麼大的問題。

Ⅳ 明清出現的火耗銀指的是什麼

火耗銀又稱耗羨,是明清於正規稅糧或稅金之外的一種一種附加稅。"火耗"一詞原本指零碎白銀,經火鎔鑄成銀錠或元寶過程中所生的損耗。

同治五年定遠縣縣票加一五火耗銀


明朝中期,火耗銀為正稅的20%-30%。康熙後期各省徵收的火耗銀一般達到了正稅的三四成,最高的達到七八成。政府收取的火耗銀,一般用於大小官員的職務消費、津補貼的發放。有的官員看出其中的破綻,從中大撈好處,大肆斂財。火耗銀既加重了百姓的負擔,又滋生了政府官員的貪污腐敗行為。

Ⅳ 清朝的火耗是什麼

「火耗」起於明代萬曆年間,原指碎銀熔化重鑄為銀錠時的折耗。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賦稅一律征銀上交國庫,把百姓交的碎銀熔化重鑄為上交的銀錠就有了火耗。
生活常識是指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總結出來的科學知識,可分為物理、生物、化學、醫學、急救知識、地理、安全、宇宙天體、自然現象等各方面的常識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