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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布

發布時間: 2023-01-01 22:13:17

『壹』 公告是證監會發的嗎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公告。

『貳』 證監會發布修訂後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

近日,證監會發布修訂後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在現行《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基礎上修訂完善形成的。《暫行辦法》於2012年9月正式實施,2014年進一步修訂完善,是證監會制定的首部資本市場誠信規章,被譽為填補了「法治和誠信結合」的空白,並在全國首屆誠信論壇上,被評選為「全國誠信建設制度創新十佳事例」。

《暫行辦法》實施五年多以來,以統一、全面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為支撐,內部實現誠信信息整合,外部開啟信息共享合作,通過豐富誠信約束和激勵手段,激勵守信、懲戒失信,構建了立體式的資本市場誠信監管制度,實現了執法效能的大幅躍升,推動資本市場誠信建設取得積極成效。

近年來,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不斷深入,市場層次日益完善,市場主體進一步增多,市場產品進一步豐富,對資本市場誠信監管提出了許多新的需求;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監管要求也需要進一步充實和完善誠信監管機制,發揮誠信監管的「補強」作用。特別是資本市場的誠信水平總體還不夠高,一些方面表現出的失信問題還比較突出,而《暫行辦法》還存在一些空缺和不足,難以適應新的形勢需要。

為此,證監會從資本市場作為信息市場、信用市場的特點出發,將國家相關要求與資本市場實際相結合,對《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17年12月1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至12月31日公開徵求意見結束,證監會共收到66條反饋意見。經綜合考慮,採納了其中針對《辦法》具體規范內容的合理意見。對於不屬於這一規章調整范圍或屬於具體落實層面的意見建議,證監會將認真研究,在今後的監管工作以及其他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制訂過程中加以重視。

修訂後的《辦法》共六章50條,包括總則,誠信信息的採集和管理,誠信信息的公開與查詢,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監督與管理,附則等內容。本次修訂重點體現在七個方面:

一是擴充了誠信信息覆蓋的主體范圍和信息內容範圍,實現資本市場誠信監管「全覆蓋」。將證券期貨市場投資者、新三板掛牌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及相關企業、證券期貨傳播媒介機構等重要市場主體納入誠信檔案主體范圍;將融資融券、證券質押、回購等信用交易活動中的違約失信信息,債券發行人、擔保人的違約失信信息,拒不執行生效行政處罰、監管措施、拒不配合監管檢查或者調查、以不正當手段干擾監管執法、拒不履行已達成的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協議等市場主體嚴重失信信息納入誠信檔案范圍。

二是建立重大違法失信信息公示的「黑名單」制度。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市場禁入、證券期貨犯罪、拒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者調查、拒不執行生效處罰決定及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市場反映強烈的其他違法失信信息。

三是建立市場准入環節的誠信承諾制度,嚴把市場准入關。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涉及的相關當事人應當提交書面承諾,承諾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並將誠實合法地參與證券期貨市場活動。

四是建立主要市場主體誠信積分管理制度,對主要市場主體實施誠信分類監管。

五是建立行政許可「綠色通道」制度,激勵守信,對誠信狀況良好的行政許可事項申請人實行優先審查制度。

六是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之間的誠信狀況查詢制度,強化市場交易活動中的自我誠信約束。要求在辦理賬戶開立業務、開展信用類業務環節、主要市場機構聘任高管人員及從業人員、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受託從事證券服務等市場活動中,必須查詢相關主體的誠信檔案,並按規定實施相應的誠信激勵約束,把好市場准入關,將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害群之馬」擋在資本市場門外,凈化市場誠信環境。

七是強化事後監管的誠信約束。實現在監管的各流程、各環節都要查詢誠信檔案,作為採取監管執法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39】號《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1月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7年第7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劉士余

2018年3月28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詳見中國證監會官方網站。

『叄』 史上最嚴退市新規掃雷:32家被調查未結案A股公司再篩查

11月16日晚間,滬深交易所正式發布《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下稱退市新規),並修訂完善《股票上市規則》《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等。

當天深夜深交所又宣布,啟動對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680,*ST長生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機制。退市新規開始「發威」,而處在「雷區」的上市公司也面臨退市風險。

華金證券建議,規避有重大違法行為且可能退市的企業,滬深交易所發布的退市新規對低市值且經營不善的企業形成估值下行壓力,尤其是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企業退市的概率較大。

退市新規落地

滬深交易所的重大違法退市新規在原來欺詐發行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的基礎上,明確了證券重大違法和社會公眾安全重大違法兩類強制退市情形,特別是對於上市公司嚴重危害市場秩序,嚴重侵害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專門作為一類退市情形進行規范。

對於*ST長生,深交所表示將於退市新規發布後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並作為深交所上市委員會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初步審核意見的起算時點。後續,深交所將根據相關規則作出是否對其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決定。

如果決定對*ST長生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將對*ST長生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上述退市風險警示期間為三十個交易日,暫停上市期間為六個月。深交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ST長生股票交易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為三十個交易日。

而在此前的7月27日,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決定》,進一步完善了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內容,強化了交易所對重大違法公司實施強制退市的決策主體責任,對於進一步健全市場基礎功能、增強市場主體活力、提高投資者信心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在11月16日晚間,此前被啟動強制退市機制的*ST百特(002323)、金亞科技(300028)也發布了退市風險提示公告。二者均表示,公司繼續維持停牌狀態,待人民法院對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後,再依據新規判斷是否構成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值得關注的是,*ST百特、金亞科技涉及涉及欺詐發行、連續三年業績虧損、違規信披等問題。

警惕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公司

據澎湃新聞記者不完全統計,目前A股上市公司中被證監會立案調查且尚未結案的公司共有32家。

被證監會立案調查且尚未結案的公司

而退市新規出台後,市場也在對這些「雷區」股票用腳投票,自11月19日以來至11月22日四個交易日區間內,共有24隻股票股票呈現下跌,僅有5隻股票在此區間是上漲的,還有3隻股票處於停牌狀態。

在這32家上市公司中,其中有11家已經被ST,可以說是處於退市邊緣。

從總市值上看,11月22日收盤後,32家公司中有24家在40億以下,市值最小的*ST龍力只有12.05億元。

在這些上市公司中,雖然還未收到證監會的最終立案調查結果,但是從部分證監會此前下發的處罰事先告知書及上市公司的公告可窺見部分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千山葯機的被立案調查並不僅此一項。2018年1月16日,其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目前該調查還在進行中,證監會對千山葯業第一次立案調查仍未下發調查結論。

根據千山葯機11月15日公告,公司面臨兩項可能被暫停上市風險:一是若財務會計報告連續兩年被出具「否定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將導致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的風險;二是若2018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為負導致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的風險。除此之外,公司還有股份被司法劃轉的情況。

更有甚者,案件已經被證監會移交給公安部門。2018年1月31日,證監會對*ST華澤2013年年報、2014年年報和2015年半年報虛假陳述給予60萬元頂格罰款,對董事長、實際控制人王濤合計給予90萬元頂格罰款並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對16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措施。

另外,證監會專門與公安機關進行了會商,決定將華澤鈷鎳及相關人員涉嫌證券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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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澎湃新聞)

(原標題:史上最嚴退市新規掃雷:32家被調查未結案A股公司再篩查)

『肆』 證監會:恢復涉房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及配套融資 允許房企重組上市

觀點網訊:11月28日,據「證監會發布」公眾號,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就資本市場支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答記者問。

觀點新媒體獲悉,其中提到,證監會將恢復涉房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及配套融資。允許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企業實施重組上市,重組對象須為房地產行業上市公司。

允許房地產行業上市公司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購買涉房資產;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時,可以募集配套資金;募集資金用於存量涉房項目和支付交易對價、補充流動資金、償還債務等,不能用於拿地拍地、開發新樓盤等。

建築等與房地產緊密相關行業的上市公司,參照房地產行業上市公司政策執行,支持「同行業、上下游」整合。

『伍』 證監會:恢復上市房企和涉房上市公司再融資

11月28日,據「證監會發布」公眾號,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就資本市場支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答記者問。
據悉,其中提到,證監會將恢復上市房企和涉房上市公司再融資。允許上市房企非公開方式再融資,引導募集資金用於政策支持的房地產業務,包括與「保交樓、保民生」相關的房地產項目,經濟適用房、棚戶區改造或舊城改造拆遷安置住房建設,以及符合上市公司再融資政策要求的補充流動資金、償還債務等。允許其他涉房上市公司再融資,要求再融資募集資金投向主業。

『陸』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為了加強證券市場的規范和監管,保護投資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市場禁入是指下列人員因進行證券欺詐活動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有關規定的行為,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市場禁入者,在一定時期內或者永久性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不得從事證券業務的制度。
(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二)證券經營機構(包括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
(三)證券登記、託管、清算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
(四)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注冊會計師以及資產評估人員;
(五)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投資基金託管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
(六)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投資咨詢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從事證券業務是指為證券發行人和投資者進行證券發行、交通及其相關活動提供中介服務或者專業服務的行為。第四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或對該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認定其為市場禁入者:
(一)公司採用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准發行證券或獲准證券上市交易的;
(二)公司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在信息披露時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進行內幕交易,為公司、個人或他人獲取利益的;
(四)利用公司資金買賣本公司證券的;
(五)利用資金、信息等優勢以及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價格的;
(六)個人累計三次受到中國證監會或其授權的地方證管辦警告以上行政處罰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第五條被認定為市場禁入者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自中國證監會宣布決定之日起三至十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上市公司和從事證券業務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情節特別嚴重的,永久性不得擔任任何上市公司和從事證券從業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上市公司未遵守前款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將不受理其任何事項的審批申請;情節嚴重的,可責令證券交易所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其股票交易。第六條證券經營機構(包括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證券登記、託管、清算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或對該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認定其為市場禁入者;
(一)在證券發行活動中,組織或參與策劃、編制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有重大遺漏的文件或信息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進行內幕交易,為機構、個人或者他人進行內幕交易的;
(三)利用資金、信息等優勢以及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價格的;
(四)將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混合操作、挪用客戶資金、擅自將客戶證券出售、質押以及有其他嚴重欺詐客戶的行為的;
(五)抗拒、阻撓或嚴重干擾證券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六)個人累計三次受到中國證監會或其授權的地方證管辦警告以上行政處罰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第七條被認定為市場禁入者的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證券登記、託管、清算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除其所在機構應當予以解聘外,自中國證監會宣布決定之日起三至十年內不得從事任何證券業務和擔任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情節特別嚴重的,永久性不得從事任何證券業務。第八條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認定其為市場禁入者:
(一)出具的專業文件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二)利用內幕信息為機構、個人或他人謀取利益的;
(三)個人累計三次受到中國證監會警告以上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

『柒』 證監會23條政策紓困疫情影響公司,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股票上市最大的監管機構就是中國證監會了。因為公司的股票想要上市的話,必須通過我國證監會的審核才能夠上市。我國證監會的上市准則已經深入改革,已經逐漸從過去的審批制向注冊制改革。公司想要通過融資進一步擴大經營范圍,就需要通過發行股票,那麼如果是公開發行股票的話就是上市,那麼想要上市的話就必須經過證監會的審查,才能成功的在A股市場上市。

事實上,疫情防控和金融措施最終將會服務於經濟,而且也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進程。因為統籌兩者不僅能夠有利於經濟的恢復和回暖,而且也能避免經濟危機的產生。當我們的措施得當並且方向正確時,經濟恢復速度變會越來越快,而經濟發展質量也會有所提升。

『捌』 中國證監會黨委哪一年發布了關於加強會管理的通知

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

證監會公告[2010]11號——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0〕11 號

現公布《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四月一日

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

為了加強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的監管,規范證券經紀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一、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管理制度,對證券經紀業務實施集中統一管理,防範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防止出現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應當客觀說明公司業務資格、服務職責、范圍等情況,不得提供虛假、誤導性信息,不得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開展業務,不得誘導無投資意願或者無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參與證券交易活動。

三、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客戶管理與客戶服務制度,加強投資者教育,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一)建立健全客戶賬戶管理制度。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應當為客戶開立資金賬戶,代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首次進入證券市場的客戶開立證券賬戶,並按規定辦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以下簡稱客戶資金)存管手續。客戶的資金賬戶應當在證券營業部現場開立,證券賬戶應當在證券營業部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現場開立,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充分了解客戶情況,在客戶開戶時,對客戶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發現客戶身份存疑的,應當要求客戶補充提供居民戶口簿或者有效期內的護照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文件原件等足以證實其身份的其他證明材料,無法證實的,應當拒絕為客戶開立賬戶。

證券公司不得違反規定限制客戶終止交易代理關系、轉移資產。客戶申請轉託管、撤銷指定交易和銷戶的,應當在接受客戶申請並完成其賬戶交易結算(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基金代銷、新股申購等業務)後的兩個交易日內辦理完畢,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玖』 中國證監會關於發布《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規范上市公司以向社會公開募集方式增資發行股份(以下簡稱「公募增發」)的行為,建立市場約束機制,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上市公司公募增發必須依法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准。第三條申請公募增發的上市公司原則上限於以下范圍:
(一)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有關規定的公司;
(二)具有自主開發核心技術能力、在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未來發展有潛力的公司;
(三)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小於總股本25%或15%(總股本為4億股以上時)的公司;
(四)既發行境內上市內資股,又發行境內或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第四條上市公司公募增發,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上市公司必須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獨立、資產完整和財務獨立。
(二)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募集資金的使用與招股(或配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已履行法定程序,資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發行距前次發行股票的時間間隔不少於《公司法》的相應規定。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本次發行完成當年的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水平;且預測本次發行當年加權計算的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配股規定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水平,或與增發前基本相當。
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重組前的業績可以模擬計算,重組後一般應運營12個月以上。
(四)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
(五)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
(六)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七)公司申報材料無虛假陳述,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資料無虛假記載,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的公司應保證重組後的財務會計資料無虛假記載。
(八)公司不存在資金、資產被控股股東佔用,或有明顯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第五條上市公司申請公募增發,必須由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推薦意見,並同時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證券公司內核小組應按規定對該發行項目進行評審,並同意推薦。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負責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市公司公募增發申報材料。第六條上市公司應按下列程序申請核准公募增發:
(一)上市公司的發行申請及證券公司的推薦意見自報送中國證監會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後,中國證監會未提出異議的,董事會可就本次發行的有關事宜作出決議,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涉及股東利益協調問題,須提請股東大會表決。有關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應與股東大會通知一並公告。
(二)股東大會須就本次發行的數量、發行定價方式、發行對象、募集資金用途、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等事項進行逐項表決,上市公司應當按規定公布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大會批准後,報中國證監會審核。
(三)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上市公司擇定時間刊登招股意向書及發售辦法。核准後的招股意向書有修改時,應事先徵得中國證監會同意。
(四)發行價格確定後,上市公司應編制招股說明書,並刊登發行公告,其中註明招股說明書的放置地點及互聯網網址,供投資者查詢,招股說明書應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募集資金轉入上市公司帳戶,經注冊會計師驗資後,上市公司發布股份變動公告,並公布新股上市時間。第七條上市公司應審慎地作出發行當年的盈利預測,並經過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核,如存在影響盈利預測的不確定因素,應作出敏感性分析與說明。如果上市公司不能作出預測,則應在招股意向書、發行公告和招股說明書的顯要位置作出風險警示。第八條上市公司公募增發應按照《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試行)》的有關規定實施。第九條擔任本次發行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參照《證券公司承銷配股盡職調查報告指引(試行)》編制盡職調查報告。
主承銷商及上市公司應保證在有關本次發行的信息公開前保守秘密,不向參加配售的機構提供任何財務資助和補償,並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承諾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