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海關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海關行政處罰是指海關根據法律授予的行政處罰權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海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走私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第四條 海關發現的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處理;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地方公安機關依法辦理。
第五條 依照本實施條例處以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但不沒收進出境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的,不免除有關當事人依法繳納稅款、提交進出口許可證件、辦理有關海關手續的義務。
第六條 抗拒、阻礙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執行職務的,由設在直屬海關、隸屬海關的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抗拒、阻礙其他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當報告地方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⑵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2022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海關行政處罰,保障海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實施條例。第二條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走私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的處理,適用本實施條例。第三條海關行政處罰由發現違法行為的海關管轄,也可以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海關管轄。
2個以上海關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先發現違法行為的海關管轄。
管轄不明確的案件,由有關海關協商確定管轄,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級海關指定管轄。
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由海關總署指定管轄。第四條海關發現的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處理;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地方公安機關依法辦理。第五條依照本實施條例處以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但不沒收進出境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的,不免除有關當事人依法繳納稅款、提交進出口許可證件、辦理有關海關手續的義務。第六條抗拒、阻礙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執行職務的,由設在直屬海關、隸屬海關的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抗拒、阻礙其他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當報告地方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第二章走私行為及其處罰第七條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一)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准,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四)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偽報加工貿易製成品單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關監管貨物、物品脫離監管的;
(五)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運出區外的;
(六)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走私行為論處:
(一)明知是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第九條有本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沒收走私貨物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下罰款;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的,沒收走私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二)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稅款,走私國家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走私貨物、物品等值以下罰款;
(三)偷逃應納稅款但未逃避許可證件管理,走私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偷逃應納稅款3倍以下罰款。
專門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或者用於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2年內3次以上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或者用於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應當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製設備、夾層、暗格,應當予以沒收或者責令拆毀。使用特製設備、夾層、暗格實施走私的,應當從重處罰。第十條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海關單證的,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走私貨物、物品的提取、發運、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當事人論處,沒收違法所得,並依照本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⑶ 海關行政處罰條例
根據《海關法》、《海關 行政處罰 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 法規 等的規定,海關行政處罰有以下幾種: 一、 警告 海關警告,是海關向海關行政違法的當事人提出譴責和告誡,使其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以後不再重犯的處罰。警告屬於申誡罰,是國家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正式作出的一種否定性評價。警告的影響主要是給當事人形成一定的心裡壓力,造成名譽的損失,面對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 警告是所有行政處罰種類種最輕的一種,適用於那些違法行為較輕、危害程度不大的違法行為。在許多違法行為責任的階梯性設定中,警告是作為最低的一個處罰階梯。警告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其他行政處罰種類相配合適用。 警告屬於一種無裁量幅度的處罰種類。 二、罰款 海關罰款是指海關強迫違法的當事人繳納一定的金額,通過使其在經濟上受到損失,警示其今後不再發生違法行為。 罰款是海關行政處罰適用中比較普遍,適用頻率較高的處罰種類。這也是和海關行政違法行為多涉及經濟利益有關,例如,走私一般都是一種牟利行為,剝奪當事人一定的財產權利,正是擊中其要害的一種處罰手段,以警士其今後不犯。 罰款屬於一種帶有自由裁量的處罰種類。法律、行政法規在設定或規定處罰的同時,一般作出了處罰幅度的規定。對處罰幅度的規定有兩種方式:(1)直接規定具體限額范圍,例如《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沒收走私貨物及 違法所得 ,可以並出100萬元以下罰款。」此處,就直接設定了100萬元的最高處罰限額。(二)與違法行為的危害相關聯,例如《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 「偷逃應納稅款但未逃避許可證件管理,走私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偷逃應納稅款3倍以下罰款。」這里罰款的數額與走私分子偷逃的稅款相關聯,一般偷逃稅款越多處罰越重。這種處罰設定較好地體現了「過罰相當」原則。 另外,從罰款處罰本身來講,它往往也是可以選擇的。從海關目前的罰款條款規定來看,一般是作「可以並處罰款」的規定。所以,罰款經常和其他處罰種類配合使用,海關可以根據具體案情,作出處罰決定或者不處罰決定。 三、沒收 沒收處罰是海關依法將違法當事人的非法進出境的貨物、物品以及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所得收歸公有的處罰。沒收包括兩部分:一是沒收走私貨物等非法財產;二是 沒收違法所得 。 沒收屬於一種無自由裁量的處罰種類。凡是查證的非法財產和違法所得應當全部沒收。確實無法實現沒收的,也要追繳相當於 沒收財產 的等價價款。 海關應予沒收的非法財產主要有:走私貨物、物品、運輸工具,進出境環節查獲的侵犯 知識產權 的貨物、物品;當事人非法持有的「紅油」、「三無船舶」、「無進口證明的汽車」等。 「違法所得」是指違法行為人實施走私行為、違規行為,以及其他應由海關予以行政處罰的行為所獲得的違法收益。它屬於違法行為的 不當得利 。違法者不應當通過違法行為獲利,這既是人們的普遍價值觀念,也是法律的一種原則。所以,海關對任何違法行為只要有違法所得的,都應當沒收。 沒收和罰款都屬於財產罰的種類,有時他們的客觀表現形式是相同的。例如,當海關沒收違法當事人的違法所得時,在執行中可能和罰款的執行並無區別,都是要求當事人交付一定的貨幣。但它們在法律上存在兩點本質的區別:(1)罰款處罰的對象事人:而沒收更針對非法貨物和非法財產本身。也就是說,罰款肯定是非法當事人的財產,而沒收就不一定。例如,沒收走私貨物,在很多案件中,走私分子走私他人的財產,這些財產便作為走私貨物被沒收,而不論此前是否為走私分子所有;再如,沒收多次走私的運輸工具,有的走私分子多次利用他人的船隻進行走私,那麼海關有人不論船隻的所有人是否為走私分子而對船隻予以沒收。(2)罰款一般需要由違法分子在其合法財產中進行支付,使剝奪當事人對合法財產的所有權;而沒收的財產帶有「非法」性質,所以,一般認為剝奪的是當事人對非法財產的佔有。 四、暫停給當事人某項權利 暫停給當事人某項權利,是指企業或者自然人經海關允許從事有關業務後,由於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而由海關作出在一定期限內剝奪其從業或者執業權利的處罰。根據《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海關可以暫停報關企業的報關業務,暫停報關人員的報告執業和暫停經海關准予從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存儲、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的企業從事有關業務。暫停期限一般是6個月以下。 暫時停止給當事人某項權利,是在保留當事人從業或執業資格前提下,暫時停止其一段時間的從業或執業,使其蒙受一定的經濟損失,促使其進行整改或者反省,以達到懲罰目的。這種處罰屬於行為罰的一種,處罰力度往往要大於罰款和沒收等財產罰,當事人所承受的經濟損失往往更為嚴重。因為罰款和沒收使違法當事人損失的財產價值是一定的,違法當事人可以通過以後的生產、經營來繼續積累;而行為法中的責令停產停業使違法當事人在一定時期喪失經營、從業的權利,其業務開展將受到極大的沖擊。 五、終止當事人的某項權利 該項處罰是指海關依法剝奪當事人從事某項經營活動的權利或者執業資格,也是行為罰的一種。海關一般是撤銷海關注冊,取消報關從業資格。針對主體也是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和經海關准予從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存儲、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的企業。終止當事人的某項權利時海關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懲罰,甚至可能直接導致企業的破產,報關員失業。所以,只能針對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海關主要對以下違法行為採取這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