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家三包規定
法律分析: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 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
法律依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五條 銷售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二)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六條 修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擔修理服務業務;
(二)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後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的責任和損失;
(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 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
(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後五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並提供服務。
❷ 國家三包法
從去年 9 月 1 日電腦三包法頌布實施,好象是給了消費者一米粒定心丸,我們再買電腦就放心了,其實不然,法律是公平的,法律既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維護經銷商的合法利益。要不如果把經銷商們打急了,就沒有人去做電腦這行的生意了,那我們找誰買電腦去?不過從我自己干電腦售後服務這一塊,好多消費者都沒有認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下面就三包法的具體內容,關於電腦整機和計算機選購件部分談一談計算機產品的保修情況。
【拓展資料】
1. 整機
實行三包法以後,按照國家的規定, PC 整機的保修期限是 1 年,主要部件 2 年 , 主要部件包括 CPU ,主板,內存,顯卡,硬碟,電源。
如果你仔細閱讀了三包法具體內容你會發現,三包法規定非常有利於購買品牌機,對兼容機的規定不是很多。三包法中詳細規定了主機,外設商品在七日內, 15 日內如有問題時可退可換,而沒有對選購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兼容機)進行相應的規定。主機和外設兩次維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銷售者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如因銷售者既無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也無不低於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不過三包法中的第十五條規定不是很好,如果消費者購買的主機或外設在兩次維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時,要求換貨的,需要按規定折舊率收取折舊費。折舊費的計算日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的時間。國家規定的折舊為日 0.25% ,如果你的機器在購買 400 天後出現問題,還沒有超過兩年,這時如果算折舊的話,已經沒有價值了,但是如果按發貨票價格退款,倒是很劃算,退回的錢即使買一台高性能的主機後,還要有餘錢。
在實際的應用中,經銷商為了自己的利益,都在鑽法律的空子,再加上消費者不了解三包的具體內容,更何況一些專門負責 315 的人員也不是很了解電腦三包的詳細內容,想退貨清款,幾乎沒可能。
2. 選購件
在沒有實行三包之前,主板,內存,硬碟,顯卡等還有保修三年的,但是自從三包實行後,保修期限都改為 1 年。國家規定的是在 1 年內換新,並且換新後需要重新計算保修期限。
這里就有一個容易發生歧義的地方,那就是我在電腦公司買的是一台組裝機,如果發生質量問題的時候,連續維修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時,這是商家是不會給你退整機的,只會對相應的故障件進行更換或修理。因為咱們大家所認為的 「 整機 」 ,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整機,而是選購件,只不過我們購買的選購件,在電腦公司那裡被裝在了一起,最後以整機的形式拿回了家。因此我們在電腦公司購買的 「 兼容機 」 的三包只能按 「 選購件 」 的三包規定執行,哪個部件壞了,只能對哪個部件進行修理,而沒有兩次維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時,退換整機的說法。
請參考<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俗稱三包)第十七條如下: 第十七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選購件出現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新的選購件。選購件更換兩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有一點不錯,無論是整機還是選購件,只要更換了新品,其三包有效期將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3. 外設
在電腦三包中,顯示器,鍵盤,滑鼠,光碟機,軟碟機等都屬於外設,保修期限都只有 1 年。其中也有不少相矛盾的地方,主機裡面規定了硬碟驅動器,電源屬於主要部件,但外設裡面也有硬碟驅動器和電源,不知道實際應用中該按哪個執行?
在三包法第二十八條中也規定了不實行三包的條款:
( 一 ) 超過三包有效期的;
解釋: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過保了,再修理當然要花錢了。
( 二 ) 未按產品使用的要求使用、維護、保管而造成損壞的;
解釋:這條有點麻煩,具體的使用要求不大好判斷是誰的責任。
( 三 ) 非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解釋:也就是說,如果你的主機有故障時,在三包期內千萬不要私自拆開機器或請朋友或其他非指定維修單位進行維修,否則可能脫保。 「 拆動造成損壞 「 這幾個字如果理解成 「 我拆了但是沒有損壞也應該是在三包之內,但是有沒有損壞,是誰說了算的,這個你考慮過沒有?
( 四 ) 無有效三包憑證及有效發貨票的(能夠證明該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 解釋:三包的有效憑證是購機發票,並且是以購機發票的日期為計算日期,並不是以三包憑證來計算的。注意:在購機發票上要註明購機的型號,名稱等相關內容,防止出現盡管有發票,但是也不能證明這張發票是自己的購機發票。
( 五 ) 擅自塗改三包憑證的;
解釋:這不用說了。
( 六 ) 三包憑證上的產品型號或編號與商品實物不相符合的;
解釋:當銷售者對你購買的機器進行維修時,如更換了相關部件時,一定要其在三包憑證是進行標注。另外,不要因為品牌機的配置低,而私下與經銷商協商更換檔次更高的部件,如更換 40G 或 80G 的硬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將來機器發生故障時,指定的維修站是不會給予修理的。
( 七 ) 使用盜版軟體造成損壞的;
解釋:在實際操作中這一點很難辯別。
( 八 ) 使用過程中感染病毒造成損壞的;
解釋:主要是 CIH 等能夠對硬體進行破壞的病毒,造成機器不能正常啟動。
( 九 ) 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產品合格證的;
解釋:三無產品是沒有三包待遇的。
( 十 ) 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解釋:這條是說如果是人為,意外的破壞造成的損壞,也只能要消費者個人承擔責任。
包修與保修的區別
因為國家三包法規定的選購件的三包期限為 1 年,在一年內如有性能性故障時,經銷商應該予以換新。不過經銷商為了吸引消費者購買自己的商品,便對外宣稱是三年保修。注意: 「 包 」 與 「 保 」 的區別,如果你的選購件是三年保修,那麼你只能享受國家規定的一年免費的包修服務,第二,三年的保修是需要付費才能保修的。
新品與良品的區別
在三包法實行以前,如果兼容機的部件出現問題時,相關部件可由經銷商給予更換良品,也就是能夠正常使用的但可能經過維修的部件。但在三包法實行以後,如果相關選購件出現性能性故障時,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新的選購件。 相關憑證的保留
做為消費者,當銷售者或維修者為主機進行維修時,我們必須要求其在三包憑證的維修狀況中填寫相就的說明,並加蓋公章或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材料,以便我們能夠以此來向銷售者要求更換新機或退貨。
最後說明一點:我們消費者在購買計算機時,千萬不要為了省錢,而不要購機發票,因為發票是三包的關鍵憑證。
❸ 國家三包法的規定
法律分析:三包法的規定:1、凡是在三包目錄內的商品都實行誰賣誰負責三包的原則;2、商家應保證商品的質量,進貨前要進行驗收,銷售過程中要為顧客解釋三包方式;3、生產商應提供三包憑證和保修期內修理單據;4、商家應及時處理消費者的質量異議;5、三包的有效期從商家給消費者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三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制定嚴於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 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於列入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
第五條 銷售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二)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❹ 國家新三包規定
法律分析: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的時間。
法律依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系指《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所列產品。 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第三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❺ 國家三包規定標准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三包規定適用范圍包括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不符合明示採用的產品標准要求的;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1 第一批實施三包的部分產品共18種:自行車、彩電、黑白電視、家用錄像機、攝像機、 收錄機、電子琴、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鍾表、摩托車。
2 新三包規定中明確,實行三包的產品目錄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國家將根據消費水平的提高,採用《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的形式,逐批公布三包產品適用范圍。
3 進口產品同樣適用於新三包規定。
4 未納入新三包規定的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銷售者均應依法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並賠償由此而受到的損失。二、國家產品質量三包規定的時間
(一)產品質量三包的「7日」規定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二)產品質量三包的「15日」規定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三)產品質量三包的「三包有效期」規定
1、「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產品質量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錶等的「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
2、在「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