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08新勞動法與社保問題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勞動法》還是原來的,2008年沒有新的《勞動法》,只是新出了一個《勞動合同法》,二者不是一回事,二者都有效;
2、《勞動法》和《勞動法合同》都規定了要交社會保險,但沒說哪幾種;
3、按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至少要交五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4、有些地方對於農業戶口可以不交納生育保險;
5、有些地方還規定必須要交納住房公積金;
6、你有任何疑問,可以登陸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網查詢,也可以撥打當地勞動保障咨詢電話12333咨詢。
Ⅱ 2008年新勞動法全文
新的勞動法增加了1:三大節日。2勞務派遣也同工同酬。3工作忙1年可帶薪休假。4招工時工資不許面議。5.工資福利可在稅前扣除。。。
Ⅲ 2008年的勞動法怎麼規定試用期最長時間
您好,您說的勞動法是以前的,內容較寬泛。現在也在使用,但具體還是參考《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2008年是《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希望可以解答您的疑問,如果有問題可以進一步追問。
【律雲雲律師057】
Ⅳ 最新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分別是哪一年頒布和實施的
最新勞動法立法時間為2008年,是1994年7月5日八屆人大通過,1995年1月1日起頒布施行的,期間經過兩次修正,最新勞動合同法由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2年12月28日通過,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不是一部法律的兩個版本,而是兩部法律,目前這兩部法律都在執行中,事實上這兩部法律的相關規定是統一的,實際操作中都可以作為依據。勞動法調整的范圍更大更廣泛。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更具體、更具有操作性。工作了之後,需要了解一些關於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內容。學會用法律的手段保護自身權利。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相聯系的其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勞動法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的獨立部門。勞動合同法,是指關於勞動合同的法律,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勞動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關於勞動合同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上的勞動合同法就是指現行的勞動合同法。就兩者的關系來看,勞動合同法是勞動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勞動法除了包括勞動合同法以外,還包括勞動就業法、勞動條件法、勞動保護法、勞動爭議處理法、勞動監察法等等。就兩者的關系來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屬於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關系。所謂普通法,是指在一般范圍內適用的法律,其效力具有普遍性,特別法,是指在特定范圍內適用的法律,其效力僅僅及於特定身份的人或者事。一般而言,在法律的適用上面,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也即對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有規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而勞動法有規定的,則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Ⅳ 2008年頒布的勞動法都有哪些啊拜託各位大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已經審議通過,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由於涉及千千萬萬勞動者切身利益,並直接關繫到社會和諧穩定,這部法律的出台引起了社會各界空前廣泛的關注。 與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相比,這部法律對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有不少變化和調整,對於已經長期執行《勞動法》的廣大企事業單位來講,肯定將帶來不少影響。 日前,記者就讀者最為關注的試用期、勞動合同簽訂、經濟補償等常見問題在《勞動合同法》的有關條款,采訪了中山大學法學院勞動法專家黃巧燕老師和亞洲國際大酒店人力資源總監藍國慶先生,請他們解讀新舊法的不同。 招聘用工中的訂立合同要求細化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則讓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沒有與其訂立書面合同時,可以通過採取法律行動,如要求加倍支付工資等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根據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四條第三款則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的規定,體現了立法者落實「書面合同」制度的決心。 關於勞動合同訂立的「書面形式」問題,國家在勞動合同法中以更加詳細和更加明確的規定將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合同」的法律後果予以明確,使得勞動者的權利救濟具有可訴性。較高的「違法成本」將使用人單位以各種名目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有所減少。 對比:在過去的實踐中,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合同,往往只負行政責任。 試用期規定更詳細 操作性強 試用期一直是勞動者和僱主簽訂勞動合同時最多爭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新舊法對「試用期權」的相關規定有哪些變化呢? 《勞動合同法》以法律形式確認明晰了保護與懲罰措施,對試用期限作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如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套更為具體的規定將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用人單位肆意延長試用期的情況,將勞動者合法權益進一步落實。 此外,以往很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不發工資,或者按比例發放工資。對於這一現象,《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勞動合同法》則提出了試用期最低工資的參考標准,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這一全新的規定對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合法權益予以充分保證。 因此,在試用期方面,《勞動合同法》較以往有關試用期的規章制度有了一些突破或者改進,更加具體化和更具可操作性。 對比:《勞動法》中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盡管如此,某些用人單位試圖以各種形式躲避法規約束,以各種名目延長試用期,甚至很多單位每年都有試用期。 經濟補償金支付體現勞動價值 《勞動合同法》明確勞動合同終止也要補償,既體現了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對誠信履行勞動合同員工的一種鼓勵,也體現了對員工離職後可能面臨的「生存權」問題的保護。至於補償標準是否過高,這實際提出了《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企業內部制度和經營管理水平如何同步提高的問題。只要是守法的企業,成本應該不會大增。 對比:在解除勞動合同方面,按現行《勞動法》,過去只有在用人單位「解除」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時,無過錯的勞動者才會獲得補償;如果是合同到期終止,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不會得到任何補償。由此可見,《勞動法》中經濟補償金屬於勞動合同履行中違約金的性質,即只有在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導向在於維持穩定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中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中山大學法學院黃老師認為,勞動合同法的出台,大大增加了勞動者獲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機會,但是這種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等於終身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並不意味著得到了可以一勞永逸的「鐵飯碗」,而只是為其提供一種就業的穩定性。 有不少用人單位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不理解,但事實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等同於不可解除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像在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法定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只要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就有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樣能夠解除。
Ⅵ 2008勞動法補償標准
根據規定08年後的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准如下年前部分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計算,這里說的月工資按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勞動者的平均工資為基數.
年後部分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6個月部份支付半個月,超過6個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計算,這里說的月工資按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勞動者的平均工資為基數;若平均工資高於當地社平工資3倍,只以社平工資3倍為基數.
3.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需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這里說的月工資按解除勞動關系前1個月勞動者的工資總額.
4.如果違法解除合同,1,2項雙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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