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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抵免

發布時間: 2023-01-07 21:03:24

① 稅收抵免和稅收饒讓的區別和聯系

稅收抵免是納稅人在國外已納過的稅款允許在國內抵減。稅收饒讓是指在允許稅收抵免的基礎上,對在國外享受的優惠政策而少繳的稅款也允許在國內進行抵減。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徵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徵收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徵收稅款。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② 什麼是稅收抵免

「免、抵、退」稅是出口退稅的一種方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動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規定,我國對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徵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

「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

「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規定: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除另行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就「免抵退」政策本身的含義,以及其計算,在各種文獻資料都有較為詳細的介紹,但這種管理辦法本身比較抽象,而且與此前的管理辦法有所變化,而變化的內容對理解也增加一些難點,因而實踐中操作起來就有一些困難。我們在此將這一問題作一下介紹,幫助大家理解。
(註:為了便於學習時理解,本文中引入了一些便於幫助理解但不規范的術語,包括一些規范概念對應的通俗說法,對其含義文中有解釋,文中有單獨使用的,有參互實用的,有輔助使用的,僅僅是為了便於理解,在正式使用時,還是應該使用規范術語,以免產生誤解)。
一、 「免、抵、退」管理辦法有關的幾個相關概念
一般來說,「免、抵、退」是各有含義的,①、「免」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免徵生產銷售環節的增值稅;②、「抵」是指以本企業本期出口產品應退稅額抵頂內銷產品應納稅額。③、「退」是指按照上述過程確定的實際應退稅額符合一定標准時,即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稅。
對此,可能存在的疑問包括:為什麼增值稅出口退稅要採用這樣一種程序呢?還有,為什麼不能直接規定退稅率就是出口產品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呢?抵頂的實際意義何在?為什麼要比較免抵退稅額與當期留抵稅額來確定實際退稅額呢?

對此我們應該著重理解以下幾個方面:
①、當期免抵退稅額,也就是按照免抵退政策計算的當期應抵頂的進項稅額,也可以理解為按企業當期出口額以所適用的名義退稅率計算的名義退稅額。為什麼要說是名義應退稅額呢?因為後面還有一個實際退稅額。(見後文)
②、出口零稅率,實際上,我國對於符合條件的出口貨物實行出口環節增值稅零稅率,對於增值稅來說銷售環節零稅率的實質含義是本環節應納稅額為負數,即: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0,也就意味著本環節要退還相應貨物包含的進項稅。
③、退稅率,增值稅的征稅原理決定了在每一個流轉環節只對本環節的增值額按適用稅率征稅,但理論上的增值額在實踐中是難以認定的,所以採用銷項稅額抵減進項稅額後為應納稅額的實用徵收辦法,但因為企業的生產流通環節是一個連續的但不是一一對應的過程,本期購進原材料、零配件、燃料、動力並不一定在當期消耗,當期所實際消耗的這些東西所包含的進項稅也未必同當期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相吻合。所以因征納稅管理需要,稅法規定採用了設定假定出口退稅額的辦法來解決這個問題,也就是人為設定退稅率,用以計算免抵退稅額(名義退稅額),而無論其所耗材料物資等實際包含多少進項稅;
④、退稅率的調整,基於前述原因,退稅率的調整實際上更多地是在體現國家的財政和產業政策,而不是體現出口產品實際所包含的進項稅額的變化;
⑤、抵頂制,在實踐中,大多數企業的銷售都是既有出口,又有內銷,所以當期出口產品所實際消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實際難以准確辨析,稅收實踐就採用了人為確定退稅率,並且首先以計算出來的當期免抵退稅額(即當期名義退稅額或者稱當期應抵頂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產品應納增值稅的處理簡易處理,實際是減化了增值稅征納環節的征稅、退稅過程。所以「財稅〔2002〕7號」解釋為:「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這其實可以理解為在實踐中,「免、抵」兩個環節是同步進行的,免抵之後再確定是否應退以及應退多少稅額。
⑥、期末留抵稅額,在這里需要說明一下,期末留抵稅額存在「實際期末留抵稅額」和「名義期末留抵稅額」兩個概念。「實際期末留抵稅額」就是可以留待以後期間抵扣的進項稅額,在金額上,實際期末留抵稅額=名義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實際應退稅額;而「名義期末留抵稅額」是計算免抵退稅和實際期末留抵稅額的一個中間概念,在金額上等於當期應納稅額小於零時情況下的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可能存在以下情況:

Ⅰ、如果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大於零,表明當期出口應退的進項稅額不足抵頂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即不足抵頂),當期仍有需要繳納的稅額。在這種情況下,應無期末留抵稅額。
當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小於零時,可能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Ⅱ、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小於或者等於「當期名義退稅額」,則實際退稅額以「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為限。而「當期期末實際留抵額=名義留抵額-當期實際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當期實際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0,也就是說實際上已經沒有可以留抵的稅額了!
Ⅲ、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大於或者等於「當期名義退稅額」,則實際退稅額就是當期名義退稅額。而「當期期末實際留抵額=名義留抵額- 當期實際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當期實際退稅額>0,可以說這時的「當期期末實際留抵額」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當期末留抵稅額!此時的期末留抵稅額就是未抵扣完(注意是未抵扣完,不是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但因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連續進項的,所以不能斷定這部分留抵稅額是屬於出口還是內銷所對應的,因為也可能是以後期間出口或者內銷所對應的。
⑦、實際退稅額,這是與名義退稅額即當期免抵退稅額相對而言的,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假設不實行免抵退管理辦法而是該繳的繳該退的退的話,這部分所謂的免抵退稅額就是企業應該收到的退還稅款,而在抵頂制下,要先以這部分應退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產品應納稅額,抵頂之後還有剩餘的,才退還抵頂剩餘部分的稅款。

至於在實際計算的時候,還要再作一個比較,就是看企業當期名義期末未抵頂完的與名義退稅額孰低,然後以較低者為限實際退還稅款。這樣的過程其實就是確認有無抵頂額以及抵頂額為多少的過程,以進一步確定應退稅額。
這個比較過程的原理在對計算方法和公式進行分析時介紹。
⑧、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實行免抵退管理辦法的,退稅率是國家規定的,所以出口貨物名義征稅率和退稅率之間存在一個差額,如名義征稅率 17%,退稅率13%,差額4%,這部分實際上是既不免稅也不得抵扣的,反過來說就是應納稅額的增加項目,這也可以從應納稅額的公式看出來。
⑨、原理簡析,「免、抵、退」管理辦法的原理主要是以出口應免退稅額抵頂內銷產品應納稅額,抵頂的過程稱為「免抵」,免抵的金額稱為「免抵額」,以免抵的過程將內銷應納稅和出口免退稅兩項業務連接起來,簡化了征納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需要著重把握的幾個點是:應納稅額、免抵退稅額、實際應退稅額、期末留抵稅額等。

我們從另一個角度來分析「免抵退」過程:
如果企業當期既有出口又有內銷,則首先以出口應退稅額抵頂內銷貨物應納稅額。但是抵頂過程可能存在兩種情況,一、不需抵扣,當計算的內銷部分應納稅額小於零,這時實際上不需要抵頂,所以當期應退還全部出口應退稅額,企業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正;二、計算出的內銷部分應納稅額為大於等於零,這時就先以出口應納稅額抵頂,抵頂的結果也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抵頂之後當期不需要再納稅,即抵頂有餘,但是還有未抵頂完的應退稅額,這時就將未抵頂完的應退稅額退還企業,這部分應退稅款在金額上等於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這種情況下抵頂金額等於名義應退稅額(即免抵退稅額)與實際退稅額之間的差額,這種情況下期末無留抵稅額;另一種情況是抵頂之後,還應該繳納一定數額的增值稅,即不足抵頂,這意味著當期應退稅額已經全部抵頂應納稅額,而且還有未抵頂完的稅額。
就一、二所述情況,也就使就是確定「當期名義期末留抵稅額與名義退稅額孰低」。這里的當期名義期末留抵稅額在數值上等於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而「當期實際退稅額」是當期名義退稅額和當期應納稅額絕對值或者當期名義期末留抵稅額的較低者。

二,對計算方法和公式的理解
按照「財稅〔2002〕7號」文,實行免抵退稅方式時,有一系列計算公式,但是文件中的這些公式是經過優化或者說是將這種制度按照理論進行實踐可操作性轉化的,使用起來固然比較方便,但是理解起來卻存在一定難度。我們可以就這些公式的含義和聯系做一些簡單的分析(紅色字體是原文,黑色是分析,藍色是需要重點說明或關注的內容):
一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
這個公式比較容易理解,其中括弧裡面兩項相減的是實質含義就是當期准予從內銷貨物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本應出口退稅的進項稅額。理論上說,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只能是當期進項稅中屬於生產內銷產品所消耗的材料物資對應的部分,但是因為時間等原因造成的差異,致使無法明確辨析,只能採用人為的簡化確定方式,即通過當期全部進項稅額減去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額這種方式來計算。而這個部分中不光有當期內銷貨物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還有出口貨物應退的進項稅額,將這兩個部分全部視同進項稅額來抵扣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實際體現的是免抵退的抵頂過程,即已應免退稅額抵定內銷應納稅額的過程。
括弧中後面的這個概念比較拗口,所謂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額意味著,按照免抵退稅制度進行計算時,「不得免徵」和「不得抵扣」的兩部分進項稅額,不得免徵的原因,這部分的計算公式是後面的四,具體可以參見這部分分析。
二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其中:
1、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計算的離岸價為准。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離岸價的,企業必須按照實際離岸價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申報,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海關實征關稅和消費稅
如前所述,這個公式中計算的「免抵退稅額」就是名義應退稅額或者免抵退制度下的可抵頂進項稅額。公式最後一個減項「免抵退稅額抵減額」的實質含義是,免稅購進的原材料本身是不含進項稅額的,所以在計算免抵退稅額時就不應該退還這部分原本不存在的稅額,因此要通過計算予以剔除。
三、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的計算
1、如當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根據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期末留抵稅額」確定。
這實際是一組當期實際應退稅額的判斷公式。採用的思路是: 當期應退稅額=MIN[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即取二者中較小的一個)。
需要說明一點,這里的「當期末留抵稅額」實際上是名義留抵額,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最終的實際期末留抵額=名義留抵額-當期實際退稅額,而此處的名義留抵額=-當期應納稅額,當然這要滿足當期應納稅額小於零這個大前提。也只有明確了這點才能明白以免抵退稅額與當期末留抵額進行比較的作用,其實是在判斷當期的名義退稅額到底應該實際退稅多少以及已經實際抵頂多少。因為經過引申,這里的對比實際上是在對比「當期名義退稅額」與「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名義留抵額在數額上等於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或者負數(因為當期應納稅額小於零)。
我們再來說說為什麼要做這樣的比較呢,其實這才是免抵退管理辦法的精髓所在,因為所謂的免抵,就是通過比較才能確定是否抵頂以及抵頂多少數額。按照制度設計,名義的退稅額即免抵退稅額是與內銷產品應納稅額有關的,內銷產品的應納稅額也可以通過以下公式計算出來:
內銷產品應納稅額=內銷產品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
為什麼括弧裡面要減出口產品應退稅額呢?因為按照這種管理辦法認定的出口貨物所包含的進項稅額,本應該另行退稅的,因此要從當期進項稅額中剔除。至於「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其名稱本身就已經明白地告訴我們,是既不能作為出口免徵也不能作為內銷抵扣的稅額,雖然只是說叫稅額,但顯然不是銷項,而是進項稅額,所以實質上就是指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會計上要做進項稅轉出,所以這里就要從進項稅額中剔除。
這樣一來,稍加註意就會發現,計算內銷產品應納稅額的公式與前面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的公式只差一個要素,就是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公式中沒有減去這個免抵退稅額,就是體現抵頂的過程。
如此推導出:內銷貨物應納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這是一個重要的公式,但我們先暫且將其放下,再從免抵退的原理上來分析一下,企業名義上的應退稅額即當期免抵退稅額,最終可能出現三種情況,也就是三種處理結果:
⑴、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大於出口應退稅額,因此全部用來抵頂內銷產品應納稅額,仍有不足,即不足抵頂,這種情況下不需退稅。這是當期應納稅額大於零時的情況,實際意味著出口應退進項稅不足抵頂內銷應納稅稅額。這時的實際抵頂額=免抵退稅額。退稅額=0;
⑵、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大於等於零,但小於出口應退稅額,即抵頂有餘。這種情況下以出口應退稅額抵頂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後仍有餘額,因此:
實際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內銷貨物應納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當期留底稅額;
這種情況的適用條件:當期應納稅額小於零且當期內銷貨物應納稅額≥0,即: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0,也就是: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當期留底稅額;
反過來就是:當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留底稅額時,當期實際退稅額=當期留底稅額;
⑶、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小於零,因為無需納稅,所以無需抵頂。這種情況下:
實際退稅額=免抵退稅額;
這種情況的適用條件:當期應納稅額小於零且當期內銷貨物應納稅額<0,即: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0,也就是: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當期留底稅額;
反過來就是:當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留底稅額時,當期實際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四、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這兩個公式分別看都比較難理解,但是將兩個公式合並後就成為: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這樣一來,不得免徵和抵扣的稅額就表現得比較明晰起來,也就是從認定的出口銷售額中,剔除掉免稅購進的原材料價款後的剩餘部分對應的征退稅差額。這樣計算的原因包括三個,第一,免稅購進材料本身不包含進項稅,所以不應該計算免徵和抵扣稅額,因此要予以剔除;第二因為出口貨物實際消耗的材料物資對應的進項稅額無法准確確定,因此計算免抵退稅額時採用人為設定其進項稅額是按照銷售額的一定比例計算,這個比例就是定公式中的退稅率;第三,基於第二條同樣的理由,因為無法直接計算應退稅額,所以變通的辦法,先來計算不得免徵和抵扣的稅額,並以此作為間接計算免抵退的一個中間數據。將其從公式一中的進項稅額中剔除。剔除後的部分就是當期全部進項稅額中可以免徵和抵扣的金額,實際上就是稅法允許從當期內銷部分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注意「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與前面的「免抵退稅額抵減額」相區別,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實質是不予抵免的金額,實際帳務處理中是不存在的,但是作為免抵退這種管理辦法的計算思路,必須將這部分予以剔除。而通過前面對計算公式地分析,可以理解因為前面對免稅購進原材料也相應計算了不得免徵和抵扣的稅額,所以單獨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作為修正。
另外,從公式可以看出,這兩者的聯系: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即: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③ 納稅人享受的六種福利

1.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深圳、海南、珠海、汕頭、廈門和上海浦東新區實行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後繼續按原優惠辦法享受至期滿為止;對新疆部分地區和西藏等地區實行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在2010年~2020年期間對在新疆困難地區新辦的屬於重點鼓勵發展產業目錄范圍內的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等;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稅收優惠政策,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自2011年起至2020年底,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同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徵。
2.促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稅收優惠政策。服務「三農」的稅收優惠政策。對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一些涉農項目,如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等免徵營業稅。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徵增值稅,其他糧食企業經營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免徵增值稅。企業從事稅法規定的農作物、中葯材和林木種植、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牲畜和家禽飼養、林產品採集、遠洋捕撈以及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對金融機構的涉農貸款給予稅收優惠政策。支持教育事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托兒所和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和職業學校取得的符合規定條件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比照福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以及教育獎學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對高等院校後勤制度改革後的部分項目收入給予營業稅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
促進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宣傳文化單位,如出版社、演出團體等,給予增值稅、營業稅優惠政策。對改革試點地區的文化單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減免企業所得稅。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對動漫產業比照軟體集成電路產業給予增值稅、營業稅優惠政策。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醫院、診所以及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徵營業稅。對在我國舉辦的奧運會、殘奧會等大型體育運動賽事的組織者、參與者,在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進口環節關稅等方面給予稅收優惠政策,對亞運會、亞冬會等洲際賽事以及全國運動會等也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
扶持弱勢群體就業、再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給予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對吸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隨軍家屬以及「兩勞」解教人員的企業,給予減免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對上述人員進行自主經營的,免徵營業稅。對吸納「盲、聾、啞、肢體、智力」殘疾人員的各類福利企業,定額減免增值稅、營業稅;對安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殘疾人員的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給予按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的優惠。對應屆大學生自主創業創辦的企業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鼓勵社會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間,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11年1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起征點幅度調整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元~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元~500元。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調整為: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元~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元~500元。
3.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符合條件的技術研發與轉讓,實施了免徵營業稅,免徵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以及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的政策。對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實施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的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如特定建材產品、風力發電、抽采利用煤層氣等,及其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實施了增值稅免徵、即征即退、先征後返,免徵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的政策。對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符合規定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對低排量、環保型汽車的消費稅給予優惠稅率。
4.促進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對軟體產品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新辦軟體、集成電路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實行「兩免三減半」,軟體集成電路企業工資培訓費稅前全額扣除,集成電路企業實行再投資退稅,規劃布局重點軟體企業適用1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允許按實際發生額的150%在稅前扣除。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對企業為生產高新技術產品以及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科技計劃重點項目等進口的關鍵設備以及進口科研儀器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鼓勵先進技術推廣和應用的稅收優惠政策。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轉制的科研機構,在一定期限內免徵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在一定期限內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2016年我國創業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的基本原則:促進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產,統籌區域發展,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等,有效地發揮稅收優惠政策的導向作用,進一步促進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
按照上述原則,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已將過去以區域優惠為主,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格局。稅收優惠方式稅收優惠包括減稅、免稅、出口退稅及其他一些內容。
1、減稅。即依據稅法規定減除納稅義務人一部分應納稅款。它是對某些納稅人進行扶持或照顧,以減輕其稅收負擔的一種特殊規定。一般分為法定減稅、特定減稅和臨時減稅三種方式。
2、免稅。即對某些特殊納稅人免徵某種(或某幾種)稅收的全部稅款。一般分為法定免稅、特定免稅和臨時免稅三種方式。
3、延期納稅。是對納稅人應納稅款的部分或全部稅款的繳納期限適當延長的一種特殊規定。
4、出口退稅。是指為了擴大出口貿易,增強出口貨物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按國際慣例對企業已經出口的產品退還在出口前各環節繳納的國內流轉稅(主要是增值稅和消費稅)稅款。
5、再投資退稅。即對特定的投資者將取得的利潤再投資於本企業或新辦企業時,退還已納稅款。
6、即征即退。即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在征稅時部分或全部退還納稅人。與出口退稅先征後退、投資退稅一並屬於退稅的范疇,其實質是一種特殊方式的免稅和減稅規定。目前,中國採取即征即退政策僅限於繳納增值稅的個別納稅人。
7、先征後返。即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徵收入庫後,再由財政部門按規定的程序給予部分或全部退稅或返還已納稅款。它屬於財政補貼范疇,其實質也是一種特定方式的免稅或減免規定。目前,中國採取先征後返的辦法主要適用於繳納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8、稅收抵免。即對納稅人來源於國內外的全部所得或財產課征所得稅時,允許以其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或財產稅稅款抵免應納稅額。它是解決國際間所得或財產重復課稅的一種措施。稅收抵免是世界各國的一種通行做法。
9、加計扣除。是對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和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及其他國家鼓勵安置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在實際發生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的一種優惠政策。
10、加速折舊。即按稅法規定對繳納所得稅的納稅人,准予採取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提高折舊率的辦法,加快折舊速度,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1、減計收入。是指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取得的收入按一定比例計減應稅收入。
2、投資抵免。是指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創業投資的投資額和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一定比例抵免應納稅所得額。
3、起征點。即對征稅對象開始征稅的起點規定一定的數額。征稅對象達到起征點的就全額征稅,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稅法對某些稅種規定了起征點。比如,根據財政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個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增值稅起征點幅度為月銷售額5000元~20000元;按次納稅的,增值稅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300元~500元。確定起征點,主要是為了照顧經營規模小、收入少的納稅人而採取的稅收優惠。
4、免徵額。即按一定標准從課稅對象全部數額中扣除一定的數額,扣除部分不征稅,只對超過的部分征稅。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三
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④ 抵免稅額是什麼意思

抵免稅額是企業所得稅法律概念。抵免稅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的稅收優惠規定抵免的應納稅額。
減免稅額的項目有以下幾種:
1、子女教育。納稅人的子女在接受全日制教育時,產生的一些費用支出,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准進行定額扣除;
2、繼續教育。需要符合規定時間以及相關的條件,可以按照每個月400元進行定額扣除;
3、大病醫療。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產生的醫療費用經過醫保報銷後,自己承擔的醫療費用已經超過了1.5萬元的部分,會在年度匯算清繳時進行,據實扣除,限額在8萬元以內;
4、住房貸款利息。如果納稅人有住房貸款,那麼每個月有1000元的標準定額進行扣除;
5、住房租金。居住不同的城市,住房租金定額扣除的金額是不同的;
6、贍養老人。在父母年滿60周歲以後,獨生子女每個月可以有2000元的標準定額進行扣除,如果是非獨生子女,那麼就需要兄弟姐妹來分攤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金額不得超過10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減稅、免稅。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⑤ 境外所得稅抵免政策

法律分析:境外所得稅抵免的方法分為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

直接抵免,指企業直接作為納稅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在我國應納稅額中抵免。主要適用於企業就來源於境外的營業利潤所得在境外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及就來源於或發生於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繳的所得稅。

間接抵免,指境外企業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潤繳納的外國所得稅額中由我國居民企業就該項分得的股息性質的所得間接負擔的部分,在我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適用范圍為居民企業從其符合財稅〔2009〕125號規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企業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協定以及本通知的規定,准確計算下列當期與抵免境外所得稅有關的項目後,確定當期實際可抵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

(一)境內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稱境內應納稅所得額)和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稱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二)分國(地區)別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

(三)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的抵免限額。

企業不能准確計算上述項目實際可抵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在相應國家(地區)繳納的稅收均不得在該企業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也不得結轉以後年度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