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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 2023-01-11 23:15:17

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2009)

一、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狀況,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有利於促進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實現的相關規劃。」
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編制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備案,並組織實施。」
第三款、第四款分別改為第四款、第五款。二、將第九條修改為:「編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合理布局、有序發展的原則,對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作出統籌安排。規劃內容應當包括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區域布局、重點項目、實施進度、配套電網建設、服務體系和保障措施等。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三、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在規劃期內應當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佔全部發電量的比重,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具體辦法,並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在年度中督促落實。
「電網企業應當與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並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並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並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發電企業有義務配合電網企業保障電網安全。
「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力配置范圍,發展和應用智能電網、儲能等技術,完善電網運行管理,提高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四、將第五章章名修改為「價格管理與費用補償」。五、將第二十條修改為:「電網企業依照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於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由在全國范圍對銷售電量徵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償。」六、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一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補償。」七、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資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徵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用於補償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差額費用,並用於支持以下事項:
(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准制定和示範工程;
(二)農村、牧區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
(三)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
(四)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
(五)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電網企業不能通過銷售電價回收的,可以申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助。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能源、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八、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② 開封府之朱公斷奇案

一、 背景 ——-----------------------------1

二、 序幕 ——-----------------------------3

三、 華銳歷史大變革 ——------------------- 4

四、存貨跌價現疑竇 ——-------------------- 8

五、利息支出惹人疑 ——-------------------- 12

六、壞賬准備難信服 ——--------------------14

七、銷售收入早確認 ——-------------------- 16

八、內部控制漏洞大 ——--------------------19

九、終極判決 ——--------------------------20

十、歷史大課堂 ——------------------------22

十一:案例啟示 ——------------------------ 25

一、背景

開封有個包青天,鐵面無私辨忠奸。

江湖豪傑來相助,王朝馬漢在身邊。

喜歡閱讀包青天相關小說和收看相關電視連續劇的人看到這兩句歌詞一定倍感親切,甚至有引吭高歌的沖動。不錯,這就是劉德華歌曲「老鼠愛上貓」里的兩句唱詞。

只可惜,歌詞里的主人公包公早已故去,而作為伸張正義的聖殿——開封府也早已沒落。

然而,時光彈指一揮間,歷經千載,轉眼間來到了21世紀,沒落已久的開封府在一位英年才俊的主持下又煥發了蓬勃生機。各位看官不信的話,請上眼:

時間:2013年10月1日

地點:開封府

主人公:朱公

姓名

朱定國

年齡

25

祖籍

福建泉州

職務

開封府尹

光輝事跡

自打其執掌開封府起,朱公力行改革,整頓吏治,使開封府面貌煥然一新。在其任職期間,朱公平反各種冤假錯案,並且屢破奇案,被老百姓譽為「再世包公」(自吹自擂真是門技術活!)

二、序幕

咚!咚!咚……

一陣密集的鑼鼓聲傳來,有人擊鼓鳴冤

朱公:聽此聲音,整束衣冠,正襟危坐,大拍驚堂木 ,斷喝一聲:升堂!

眾衙役:威——武——

朱公:堂下何人擊鼓鳴冤?

蘇振興:稟朱公,草民蘇振興。

朱公:爾為何事擊鼓鳴冤?

蘇振興:草民在查閱了華銳風電2011年財報後,於2012年初以25,000元購買了華銳風電5000股股票,不料一年後華銳股價大跌,草民損失摻重。後來,經秦輝會計師等專業人員查證,草民方知華銳集團2011年財報存在重大舞弊嫌疑。因此草民聘請了秦輝會計師作為草民的代理人,狀告華銳風電集團,要求其賠償草民全部財產損失。

秦輝:朱公,草民秦輝,廈大會計系博士畢業,中注協會員,是蘇振興的訴訟代理人。

朱公:誰是被告?

蘇鳴:回朱公,草民是華銳公司會計機構負責人蘇鳴,受董事長韓俊良委託,全權處理本次訴訟事宜。現在請允許草民為朱公您介紹一下本公司的基本概況

三、華銳歷史大變革

蘇鳴 :請看大屏幕

PS:不要以為開封府還是1000多年前的老樣子,在朱公的大力改革下,開封府與時俱進,多媒體等現代化設備一應俱全。

公司概況

公司全稱:

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

Sinovel Wind Group Co., Ltd.

注冊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大街59號文化大廈19層

公司簡稱:

華銳風電

法定代表人:

韓俊良

公司董秘:

王波

注冊資本(萬元):

603,060.0000

行業種類:

電機製造業

主要經營范圍

開發、設計、銷售風力發電設備;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代理進出口;信息咨詢

主要產品

風力發電機組

郵政編碼:

100872

公司電話:

010-62515566

公司傳真:

010-62511713

公司網址:

www.sinovel.com

上市時間:

2011-01-13

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是中國自主開發、設計、製造和銷售適應全球不同風資源和環境條件的大型陸地、海上和潮間帶風電機組的專業化高新技術企業,並在中國率先自主開發出全球領先的5MW、6MW系列風電機組。公司實現了跨越式發展,截止2011年,累計風電裝機容量達12989MW,排名中國第一。

華銳風電肩負重大裝備國產化的歷史使命,以向全世界、全人類奉獻清潔能源為己任,以「挑戰、創新、超越」為核心企業文化,以技術創新、國產化、規模化、大型化、國際化、服務一體化作為長期發展戰略,創造了中國風電設備製造業多個第一和奇跡:

第一家引進國際先進的兆瓦級風電機組技術,開發出可適應全球各種資源條件和環境條件的1.5MW系列化風電機組,並打造完成完善的兆瓦級風電機組國產化配套產業鏈,實現了國產化兆瓦級風電機組的規模化生產;

第一家完成了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國際主流、技術先進的3MW系列陸地、海上及潮間帶風電機組的研製工作,並批量生產;

第一家完成了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中國首台5MW及6MW風電機組的研發和生產

2006年2月9日,華銳風電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注冊資本10,000萬元,實收資本2,000萬元。

2009年6月15日,華銳有限公司召開第一屆第9次董事會並決議,同意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後的名稱為華銳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8月26日,華銳股份公司全體股東通過華銳風電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協議及章程,並於2009年9月16日取得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換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變更完成後,華銳股份公司注冊資本變更

為90,000萬元。

2009年12月21日,華銳股份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4次會議通過決議,同意公司名稱變更為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並於12月26日經華銳股份公司2009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2009年12月31日,公司取得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換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存貨跌價現疑竇

朱公:秦輝,你狀告華銳報表造假有何證據?

秦輝:朱公,請看

存貨跌價准備表

單位:元

項目

賬面余額

跌價准備

賬面價值

原材料

4,415,657,068.70

0

4,415,657,068.70

在產品

4,040,713,285.65

4,878,498.62

4,035,834,787.03

周轉材料

152,92481.69

0

152,92481.69

庫存商品

6,078,234,124.75

0

6,078,234,124.75

這是根據華銳財報整理出來的2011年存貨跌價准備表。根據報告的披露,華銳採用 存貨與可變現凈值孰低 的方法計提跌價准備。然而,從上表可知,華銳只為在產品計提了跌價准備,其他項目則一分不提,敢問華銳是何道理?

蘇鳴:朱公明鑒,2011年,本公司經過嚴密的市場調查與數據驗證,認為除了在產品的可變現凈值低於成本外,其他項目的可變現凈值均高於成本,因此只為在產品計了跌價准備。

秦輝:朱公,2011年國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國家能源局發布的《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加強風電場並網運行管理的通知》、財政部出台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受此 一系列政策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5913319010182rs.html)的影響,再加上市場競爭的加劇,風電企業經營狀況普遍不景氣。原材料價格下跌,電機設備市場低迷。我們通過實地考察華銳的倉庫、查閱相關賬簿記錄、實地市場調研以及精密的數據重算,發現原材料與庫存商品的可變現凈值均低於成本。,具體數據如下:

存貨跌價准備表

單位:元

項目

成本

可變現凈值

應計提的跌價准備

原材料

4,415,657,068.70

4,413,457,064.70

2,200,004.00

在產品

4,040,713,285.65

4,035,834,787.03

4,878,498.62

周轉材料

152,92481.69

152,92481.69

0

庫存商品

6,078,234,124.75

6,072,234,123.25

6,000,000.50



計 ---

---

13,078,503.12

朱公,從此表可以看出,華銳少計提了1300多萬元跌價准備,目的就是為了減少資產減值損失,從而提高利潤。

蘇鳴:默默無言

五、利息支出惹人疑

朱公:秦輝,除了存貨跌價准備存在疑點之外,你還有何證據證明華銳公司報表造假?

秦輝:

單位:元

項目

2010 年

2011 年

長期借款總額

100,000,000

200,000,000

短期借款總額

20,000,000

20,000,000

利息支出

15,000,000

10,000,000

朱公,這是我和我的同事根據華銳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整理出來的表格。

上表顯示,華銳公司2011年長期借款總額比2010年翻了一番,短期借款總額則與2010年持平。然而,利息支出卻不升反降,著實令人懷疑!

蘇鳴:朱公,這是因為我們公司經過與銀行反復地交涉,2011年的貸款利率較2010年低,所以利息支出也就相應 減少。

秦輝:朱公,我們 函證 了相關銀行,並重新計算了利息支出,發現利率降低雖然屬實,但也無法使得華銳集團利息支出不升反降。為了找出事實真相,我們翻遍了相關文檔與各類憑證,發現華銳公司2011年有多項在建工程已然達到了預定可使用狀態,如大連風電產業基地項目等,可華銳公司在高層授意下,不停止相關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從而導致了利息支出的減少。

熱烈祝賀

大連風電產業基地項目完工

蘇鳴:細小的汗珠從臉上淌下,再次默默無言。

六、壞賬准備難信服

朱公:秦輝,你對華銳公司的報表還有何指控?

壞賬准備計提比例表

賬齡

計提比例

1 年以內(含1年)

5%

1 至2年

10%

2 至3年

20%

3 至4年

50%

4 至5年

100%

秦輝:朱公,這是華銳公司制定的壞賬准備計提政策,從會計理論與實務角度來說,這個政策還是比較合理的

然而,華銳公司說一套,做一套,朱公請看以下圖表

除了賬齡為1至2年的應收賬款是按原定比例計提壞賬准備的,其餘應收賬款的計提比例都遠低於原定比例。敢問華銳,作何解釋?

蘇鳴:由於公司的主要債務人,如華能阜新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和華電國際物資有限公司最近幾年經營狀況良好,且信譽頗高,故公司相應調低了應收賬款壞賬准備的計提比例。

秦輝:朱公,如前所述,受風電行業政策調整的影響,2011年風電行業普遍不景氣。我們查閱了華銳主要債務人的財務報表,財務狀況普遍較差,不存在經營狀況普遍良好的狀況。

並且,企業會計准則規定,會計估計一經制定不得隨意變更,如果確需變更的話,也應在報表附註中披露。 華銳隨意變更會計估計,且不曾在附註中披露 ,已然違反了相關規定。究其用心,無非是為了通過減提壞賬准備而減少資產減值損失,從而提高利潤,粉飾報表。

蘇鳴:頭更低了,豆大的汗珠直淌。

朱公:夜幕降臨,案情審理暫告一個段落,擇日再審,退堂!

七、銷售收入早確認

時間:2013年10月5日

地點:開封府

朱公:升堂!

眾衙役:威…武…

朱公:關於華銳財務報表造假一案,你還有何下情回稟,速速講來!

秦輝:朱公,我們經過審查相關原始憑證,也詢問了華銳的同行(如上海電氣)關於本行業確認收入標準的通行做法,發現了一系列問題,具體如下:

華銳確認收入的關鍵在於吊裝單,但我們經過調查發現,大部分吊裝單都是虛假單據,因為這些吊裝單大多隻有個人簽字且未註明吊裝日期,而其餘吊裝單的標注日期則大多臨近資產負債表日,華銳公司也根據相應吊裝單確認收入。然而,比較相關合同要求,華銳並未完成合同所規定的全部義務,自然也就無法擁有確認相關收入的權利。通過函證,我們發現華銳有相當一部分收入都是單方面確認,合同的另一方則沒有確認相關負債。因此,華銳存在通過偽造單據,且於資產負債表日前集中確認收入的重大嫌疑。

蘇鳴:朱公,雖然各種憑證當中可能由於個人疏忽存在一些紕漏,但我們收入的確認都是有憑有據的。至於集中在資產負債表日前確認收入,是因為本年簽訂的合同有相當大的部分在臨近年底時完成。

秦輝:哼,貴公司還真是不到黃河心不死啊!朱公,以上圖表是根據華銳2011年年報整理出來的.然而,以上數據卻存在很大水分。經過嚴密的調查與計算,我們發現,華銳通過生產、財務、銷售等部門製作不同地區的虛假吊裝單、發貨單等單據,提前確認413台風電機組的收入,虛增營業收入2,431,739,125.66元。同時為了使造假數據更為隱秘,華銳還進行虛假成本結轉,虛增營業成本2,003,916,651.46元。通過以上操作,華銳虛增利潤總額277,861,363.60元,佔2011年利潤總額的37.58%。 ( 以上數據來自新浪財經 )

蘇鳴:這……吞吞吐吐說不出話來

八、內部控制漏洞大

秦輝:朱公,通過實地觀察、查閱相關文檔、詢問內部人員、重新執行等審計程序,我們發現華銳公司內控制度的運行存在重大漏洞,這也是華銳公司高層能夠進行財務報造假的一個重要條件。

華銳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負責內控制度的設計和實施,然而審計委員會卻受董事會的直接領導,再加上公司章程規定,總裁、副總裁等高層可以列席董事會,這就使得董事會成員和公司高層可以凌駕於內控制度之上,從而進行營私舞弊。

華銳公司規定,高管人員和董事會人員的報酬由薪酬和年度獎金兩部分組成,且直接與工作績效和經營業績掛鉤,這就使得高管人員和董事會成員有動機通過虛增收入與利潤造假行為來粉飾報表,以便提升自身的工作績效和公司的經營業績,最終為自己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

2011年,由於風電行業政策的調整,以及市場競爭程度的加劇,華銳公司經營業績急劇下滑。面對如此嚴峻的形勢,韓俊良董事長等高層不惜通過財務報表造假來保障自身的經濟利益。

蘇鳴:頭深深低下,汗流滿面。

朱公:此案前因後果本官已基本了解,容本官再行調查,擇日宣判,退堂!

九、終極判決

時間:2013年10月15日

地點:開封府

朱公:正襟危坐,大拍驚堂木,斷喝一聲:升堂!

眾衙役:威…武…

朱公:關於蘇振興狀告華銳風電集團財務報表造假一案,經過當庭審理與本官私下的查訪,現已得出結論。師爺,宣讀判決書。

師爺:是,朱公。堂下眾人聽著,本案判決如下:

經查,華銳風電集團財務報表造假一案屬實。華銳風電在2011年年報中通過提前確認收入的方式虛構營業收入、減提跌價准備以減少資產減值損失等方法虛增利潤的行為違法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關於「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故判處華銳風電集團賠償蘇振興人民幣25000元,並承擔所有訴訟費用!另外,對華銳風電集團予以警告,處以60萬元罰款,收歸國庫!

董事長韓俊良直接授意、策劃、組織了財務舞弊行為,是本案的首要責任人,故對韓俊良予以警告,罰款40萬元,並終身禁止進入證券市場,終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等職務。

陶剛、於建軍、汪曉等人作為公司副總裁與董事,協助董事長韓俊良營私舞弊,故對陶剛等人進行警告,罰款30萬元;

蘇鳴作為會計機構負責人,為金錢所誘惑,協助公司高層進行報表造假,違反了《會計法》相關規定和會計職業道德,故對其予以警告,罰款5萬元,並收回會計從業資格證。

判決書宣讀完畢,堂下眾人可有異議?

蘇振興:朱公英明,草民謝恩!

韓俊良、陶剛、蘇鳴等人哭喪著臉:草民認罰!

朱公:本案到此宣告終結,退堂!

十、歷史大課堂

由於小說、評書等文學作品和諸如《包青天》等影視劇的渲染,包公在很多方面都被人誤解。既然我在此案例中冒用了包公名義,作為報答,我理應為包公正名!

誤解一:包公臉色黝黑,額頭中央有一輪明月

分析:據宋史記載,包公「面目清秀,白臉長須」,並不像民間傳言面色黝黑,且額頭中央並無明月。之所以將包公刻畫成黑臉,主要是因為黑色代表著剛直,與包公剛正不阿的品格相符。至於額頭中央長有明月,主要是因為當時的吏治腐敗不堪,猶如夜晚之時黑暗籠罩大地。而明月則是夜晚當中唯一能給人帶來光明的自然天體。包公剛正不阿,愛民如子,為民作主,恰如明月一般給普通勞苦大眾帶來光明和希望!

正解:包公長相與常人並無太大區別,雖然不是小白臉,但也絕不是黑炭頭!

其實我沒那麼黑,都是誤會,誤會!

誤解二:包公一生的主要官職是開封府尹

分析:文學作品也好,影視作品也罷,似乎包公一生就與開封府尹聯結在一起,不曾有片刻分離。事實上,包公自宋仁宗天聖五年(1027年)考中進士起,歷任建昌縣知縣、和州監稅、端州知府、監察御史、工部員外郎、天章閣待制、龍圖閣直學士(這也是包公「 包龍圖 」之稱的由來)、刑部郎中,才於嘉佑元年(1056年)十二月被召任 權知開封府(意思是暫時主管開封府事務,換句話說,包公實際上是個臨時工)。 一年半後(1058年六月),包公升任右諫議大夫。從此,包公便與開封府尹絕緣了。嘉祐六年(1061年)三月,包公升任樞密副使( 國防部副部長 ),不久病逝,終年六十四歲。

正解:包公一生宦海沉浮,擔任過各式各樣的官職,但在開封府尹任上只待了一年半,而且還是個臨時工!

包公:這個地方實際上跟我沒多大關系!

誤解三:包公為官清廉,生活清苦!

分析:實際上這主要來源於老百姓對清官根深蒂固的印象,總覺得既然是清官,那麼必然兩袖清風,不說家徒四壁,總不能富得流油吧!

然而,據宋史所載,包拯在擔任京官期間,年薪如下:

銅錢二萬零八百五十六貫

大米兩千一百八十石,小麥一百八十石

綾羅一百匹,棉布三百匹

木炭十五枰,柴禾二百四十捆,乾草四百八十捆

摺合人民幣一千三百多萬元

正解:包公是一個不折不扣的大富豪

包公:嘻嘻嘻,這些都是我的!

十一:案例啟示

l 主營業務收入的造假是財務報表造假的重災區,且造假形式多樣

在現行政策下,如果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虧損,那麼將面臨退市風險;再加上公司高層薪酬往往與業績掛鉤,主營業務收入的造假已成上市公司報表造假的普遍現象。而造假形式也多種多樣,比如提前確認收入、虛構銷售業務、減提跌價准備等。華銳公司及其高層正是由於面臨以上壓力,才通過偽造憑證提前確認收入等方法進行財務報表造假。

l 良好的內控制度應該兼具設計的適當性與運行的有效性

內控制度首先要設計得當,其次要得到有效執行,才能為提高企業經營效果和效率、增強財務報告可靠性、使企業活動符合法律規范提供合理保證。華銳公司的內控制度由審計委員會設計並執行,然而審計委員會卻受董事會領導,這就使得董事會和公司高層凌駕於內控制度之上,從而為其進行財務報表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機。

Џ09�

③ 風電本地消納是哪裡規定的

發改委

④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基本信息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綜〔2011〕1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物價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自治區電力有限責任公司:
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有關規定,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⑤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的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生物質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糞便以及城鄉有機廢物轉化成的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是指不與電網連接的單獨運行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系統。
(三)能源作物,是指經專門種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四)生物液體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質資源生產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體燃料。
第三十三條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能源、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⑥ 光伏補貼是按報備時間還是按竣工時間算

光伏補貼是按報備時間算,相關資料如下
我國光伏電站主要分為集中式光伏電站和分布式光伏電站兩類,法規及政策方面對兩類光伏電站申請電價補貼的流程、審核及補貼標准也不盡相同。
對於集中式光伏發電,我國根據各地太陽能資源條件和建設成本將全國分為三類太陽能資源區,三類資源區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分別為每千瓦時0.9元,0.95元和1元(不排除地方為鼓勵光伏發電而制定高於標桿價的上網電價標準的情況,一般情況下高出部分由省級財政承擔)。電網企業可就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高出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申請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資金。
對於分布式光伏電站,我國實行全電量補貼政策,電價補貼標准為每千瓦時0.42元(含稅), 通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付給電網企業後由電網企業轉付給發電企業。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中自用有餘上網的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 收購。此外,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自用電量無需繳納隨電價徵收的各類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統備用容量費和其他相關並網服務費。
申請電價補貼的流程
國 家能源局通常於年初,在綜合考慮全國光伏發電發展規劃、各地區上一年度建設情況、電力市場條件及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編制該年的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例 如,國家能源局於2015年3月16日發布了《國家能源局關於下達2015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將規定各地區新開工的 集中式光伏電站和分布式光伏電站的總規模,規模內的項目具備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補貼資格。集中式光伏發電和分布式發電申請電價補貼的條件、流程具體如 下:
集中式光伏發電

根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申請補助的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屬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的補助范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的補助范圍:1)電網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上網電價,或者根據法律規定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於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2)執行當地分類銷售電價,且由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3)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不能通過銷售電價回收的部分。

⑦ 光伏發電站補貼政策

我國光伏電站主要分為集中式光伏電站和分布式光伏電站兩類。
分布式光伏電站,我國實行全電量補貼政策,電價補貼標准為每千瓦時0.42元 (含稅),通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付給電網企業後由電網企業轉付給發電企業。
集中式光伏發電站,我國根據各地太陽能資源條件和建設成本將全國分為三類太陽能資源區,三類資源區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分別為每千瓦時0.9元,0.95元和1元,電網企業可就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高出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申請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資金。
2022年,光伏進入全面無補貼時代,伴隨著戶用光伏0.03元/千瓦時X20年的度電補貼支持的消失,地方政府正逐漸成為戶用光伏市場的政策推動者,用地方財政補貼填補國補退出留下的空缺。
最近一段時間,山東、浙江金華市、廣州黃埔區和開發區等多個地區相繼發布了光伏補貼政策,從海上光伏、分布式光伏等多個層面對產業進行直接扶持。
據統計,目前,已經有包括山東、安徽、廣東、浙江、陝西省在內,超過30個省、市、區明確了光伏補貼政策。
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資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徵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用於法律規定的差額費用,並用於支持以下事項:
(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准制定和示範工程;
(二)農村、牧區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
(三)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
(四)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
(五)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法律規定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電網企業不能通過銷售電價回收的,可以申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助。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能源、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第十九條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於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並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的發展適時調整。上網電價應當公布。
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實行招標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按照中標確定的價格執行;但是,不得高於依照前款規定確定的同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水平。
第二十條電網企業依照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於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由在全國范圍對銷售電量徵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償。
第二十一條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可以計入電網企業輸電成本,並從銷售電價中回收。
第二十二條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一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補償。
第二十三條進入城市管網的可再生能源熱力和燃氣的價格,按照有利於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根據價格管理許可權確定。
第二十五條對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符合信貸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金融機構可以提供有財政貼息的優惠貸款。
第二十六條國家對列入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項目給予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七條電力企業應當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有關資料,並接受電力監管機構的檢查和監督。
電力監管機構進行檢查時,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並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和其他秘密。

⑧ 財政部關於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6]237號

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建設部、海洋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緩解能源供應壓力,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中央財政設立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基金。為了規范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基金的管理,我們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5月30日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規定的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發展專項資金)是指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用於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資金。

發展專項資金通過中央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條 發展專項資金用於資助以下活動:

(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准制定和示範工程;

(二)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

(三)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

(四)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

(五)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第四條 發展專項資金安排應遵循的原則:

(一)突出重點、兼顧一般;

(二)鼓勵競爭、擇優扶持;

(三)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扶持重點

第五條 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扶持潛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築物供熱、採暖和製冷,以及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第六條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重點是扶持發展生物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製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實、油料水生植物等為原料製取的液體燃料。

第七條 建築物供熱、採暖和製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重點扶持太陽能、地熱能等在建築物中的推廣應用。

第八條 可再生能源發電重點扶持風能、太陽能、海洋能等發電的推廣應用。

第九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的其他扶持重點。

第三章 申報及審批

第十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國務院可再生能源歸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組織專家編制、發布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指南。

第十一條 申報使用發展專項資金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國家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歸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地方歸口管理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分別進行申報。

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項目,需要申請國家資金扶持的,通過「863」、「973」等國家科技計劃(基金)渠道申請;農村沼氣等農業領域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現已有資金渠道的,通過現行渠道申請支持。上述兩類項目,不得在發展專項資金中重復申請。

第十二條地方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會同同級地方財政部門逐級向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進行申報。

第十三條 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申報情況,委託相關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評估或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對使用發展專項資金進行重點支持的項目,凡符合招標條件的,須實行公開招標。招標工作由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參照國家招標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招標結果,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提出資金安排建議,報送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批。

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和發展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額度審核、批復資金預算。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發展專項資金劃撥手續,及時、足額將專項資金撥付給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 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或者撤銷的,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按照申報程序報批。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式包括:無償資助和貸款貼息。

(一)無償資助方式。

無償資助方式主要用於盈利性弱、公益性強的項目。除標准制訂等需由國家全額資助外,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須提供無償資助資金等額以上的自有配套資金。

(二)貸款貼息方式。

貸款貼息方式主要用於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符合信貸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在銀行貸款到位、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貼息資金。

貼息資金根據實際到位銀行貸款、合同約定利息率以及實際支付利息數額確定,貼息年限為1~3年,年貼息率最高不超過3%。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獲得國家撥付的發展專項資金後,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十九條 獲得無償資助的單位和個人,在以下范圍內開支發展專項資金:

(一)人工費。

人工費是指直接從事項目工作人員的工資性費用。

項目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有財政事業費撥款的,人工費由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費中足額支付給項目工作人員,並不得在項目經費中重復列支。

(二)設備費。

設備費是指購置項目實施所必須的專用設備、儀器等的費用。

設備費已由其他資金安排購置或者現有設備儀器能夠滿足項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項目經費中重復列支。

(三)能源材料費。

能源材料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動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租賃費。

租賃費是指租賃項目實施所必須的場地、設備、儀器等的費用。

(五)鑒定驗收費。

鑒定驗收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所必須的試驗、鑒定、驗收費用等。

(六)項目實施過程中其他必要的費用支出。

以上各項費用,國家有開支標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考核與監督

第二十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對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發展專項資金具體執行情況逐級上報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

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對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核,編制年度發展專項資金決算,並在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決算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發展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截留、挪用發展專項資金的,除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外,必須將已經撥付的發展專項資金全額收回上繳中央財政。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有關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

⑨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等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