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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儲

發布時間: 2023-01-27 06:12:47

Ⅰ 國有土地收儲流程

確定儲備地塊(收件)實(測繪中心、地籍科、儲備中心)介機構評估(土地評估、土地附屬物評估)定儲備方案簽備方案報縣政府審批,訂回收協議(儲備中心)下流程在實際情況中不走(支付土地補償費地籍科確權發證)。根據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土地的補償標准,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或地方法規規定的機構批准確認。完成收購程序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據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 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

Ⅱ 土地收儲與徵收的區別

概念不一樣,土地收儲是指提高地方財政收入,優化城市基礎設備建設,拉升土地市場的公正性和規范性。而土地徵收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
一般來說,土地儲備制度的組織體制實行分層次的兩極管理模式:
第一層次是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
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是土地儲備體系的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有關土地收購、儲備和供應的規章制度和政策;審查批准土地儲備中心的工作計劃和重要的土地收購、儲備和供應項目;協調有關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對土地儲備中心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層次是土地儲備中心
它是土地儲備體系的執行機構,在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實施土地收購、儲備以及供應的前期准備工作。
運作程序
土地收購
土地收購是指根據市政府授權和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中心收購或收回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活動。
土地儲備
對於進入土地儲備體系的土地,在出讓給新的土地使用單位以前,由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組織前期開發和經營管理。
土地供應
對進入土地儲備體系的土地,由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和土地市場的需求制定土地供應計劃,有計劃地統一向用地單位供應土地。
儲備土地的供應方式可以分為招標拍賣和協議出讓兩種類型。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Ⅲ 土地收儲的介紹

土地儲備的作用:1、是政府的土地儲備,是政府加強對土地的宏觀調控及便於管理的一種方式,實際上也是地方財政的一個重要來源。政府以低價從農民手中徵用或從城市土地使用權人那裡征購,進行基準地價調整後,隨行就勢加價轉讓或出入出去獲得差價。2、是開發商的土地儲備,是通過協議轉讓,招標、拍賣等形式獲得土地使用權。根據市場狀況,決定開發的時機,某些地沒有當即開發即可稱之為作為今後的儲備開發用地。《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第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Ⅳ 土地收儲和土地徵收的區別

一、土地收儲:是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簡稱。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國土部門順應「經營城市,經營土地」的需要所進行的我國土地制度創新的一個重要成果。應該說,這幾年來,通過實施土地收儲及招拍掛,在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土地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二、土地徵收: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Ⅳ 土地收儲是什麼意思呀

是指國家土地儲備機構動用國家優先購買權力。
對流入土地市場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購買,通過土地整理後作為儲備用地的過程。土地收儲就是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簡稱。
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國土部門順應"經營城市,經營土地"的需要所進行的我國土地制度創新的一個重要成果。應該說,這幾年來,通過實施土地收儲及招拍掛,在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土地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我們也要看到,任何一種制度的變遷,都需要相關的制度予以相應的完善和匹配。否則,這個新的制度在推進過程中的所產生的負面作用就會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改革的深入而日漸顯現出來。土地收儲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統一計劃、規劃先行的原則。在徵收補償工作中,堅持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Ⅵ 什麼是土地收儲,目的是什麼謝謝!

一、土地收儲的概念:

1、土地收儲是指國家土地儲備機構動用國家優先購買權力,對流入土地市場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購買,通過土地整理後作為儲備用地的過程。土地收儲就是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簡稱。

2、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國土部門順應「經營城市,經營土地」的需要所進行的我國土地制度創新的一個重要成果。

二、土地收儲的目的:

1、在增加地方財政收入。

2、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3、提高土地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三、土地儲備成本

土地儲備成本包括:收儲資金、融資費用、前期開發費用、基礎設施配套費用、土地平整費用、房屋拆遷費用等。

(6)土地收儲擴展閱讀: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相關法規: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制定本辦法。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五條: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要將土地儲備與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按季逐級匯總上報主管部門,並在同級部門間進行信息交換。

Ⅶ 土地收儲是什麼意思呀

一、土地收儲是什麼意思
1、土地收儲就是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簡稱。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市場機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通過收購、回購、置換和徵用等方式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利用和存儲後,以公開招標、拍賣出讓方式供應土地,控制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制度。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的審批。
二、土地收儲得條件有哪些
土地收儲得條件包括:
1、未利用的國有土地;
2、經依法處理後收回的各類違法用地;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
4、無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
5、未登記土地使用權的公益設施用地、非經營性的公共設施用地和基礎設施用地;
6、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
7、市人民政府統一徵收後暫不供應的新增建設用地;
8、為實施國土空間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決定收回的國有土地;
9、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劃撥土地;
10、因流轉價格低於基準地價20%,市人民政府行使優先收購權取得的土地;
11、市人民政府通過置換取得的土地;
12、其他經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儲備的國有土地。

Ⅷ 土地收儲政策是什麼

法律分析:土地儲備是指縣級(含)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為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土地儲備工作統一歸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土地儲備的具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土地儲備資金及形成資產的監管。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Ⅸ 土地收儲詳細流程

法律分析:1.提出申請

原土地使用權人向土地收儲交易中心提出土地儲備申請,填寫《國有土地使用權儲申請書》後,連同以下材料交國土儲備交易中心:

(1)權屬證明文件:法人代表證明、營業執照、授權委託書、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申報材料、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使用權證明):

(2)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無爭議、無抵押、無法院查封等他項權利限制聲明);

(3)地形現狀圖;

(4)主管部門意見。申請單位是企業的還應提交市主管局與國有資產決策委員會研究意見

(5)國有土地收儲申請書。

2、權屬核實

對申請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的權屬、土地及地上物面積、土地四至范圍、土地用途等情況進行實際調查和審核,對權屬無爭議、事實清楚准確的地塊,委託有關部門做出測量定界,出具《撥地定樁報告》。

3、征詢意見

審查並測量定界後,土地收儲交易中心將申請儲備土地的有關資料送市規劃、市國土資源等部門,由上述部門對申請儲備土地提出以下意見:

(1)項目建設規劃條件要點;

(2)地價評估結果;

(3)綜合開發費收取標准等。

4.評估測算

根據調查和徵求意見情況,對申請儲備土地進行土地收購、拆遷安置及補償等費用的測算;預測出讓底價、盈虧數額等。

5.報批

根據調查及測算情況,擬定收購儲備方案,報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批准,形成區政府同意收儲會議紀要。

6.簽訂協議

儲備方案經批准後,土地收儲交易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協議》。

7.支付收購費用

土地收儲交易中心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定金或收購費用。完成拆遷成本審計報告與相關部門的審批意見,並提供審計成本費用。

8.權屬變更

土地收儲交易中心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協議》支付收購費用後,原土地使用權人與土地收儲交易中心向市國土資源局、市房產管理局申辦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經市國土局、市房管局審核同意後,直接向國有土地收儲交易中心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使用權)證明,原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使用證(不含住宅房屋)同時予以注銷。

9.交付土地

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權人向土地收儲交易中心交付被收購的土地和地上建築物。

法律依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六條 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七條 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