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股票資訊 » 表見代理法律規定
擴展閱讀
開盤後還可以買股票嗎 2025-05-01 10:25:51
股票價格低好嗎 2025-05-01 10:25:42

表見代理法律規定

發布時間: 2023-01-30 05:12:22

Ⅰ 表見代理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如果代理人只是表面上使他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有代理權,但是實際上沒有的,這叫作表見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Ⅱ 民法典表見代理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

1.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 承擔民事責任 。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2.「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的規定,是表見代理制度的「原則性規定」或「初步規定」;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義進行活動,而容忍了該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盡管不知道代理人有此活動,但如果被代理人盡到相當注意,就可以知道,這時的被代理人要承擔表見代理的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Ⅲ 表見代理的法律規定

表見代理的法律規定:如果行為人是無權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仍然有效。無代理權包括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 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有:
第一,符合構成要件的表見代理,該代理行為有效,能夠發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後果,被代理人應當向相對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需要注意的是,對於表見代理,被代理人不能主張狹義的無權代理,但是相對人卻有權在表見代理和狹義的無權代理之間進行選擇。
第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相對人能否重復行使選擇權的爭議,我們認為,相對人在選擇了表見代理或者狹義的無權代理之後,不能再主張另一個。這是因為,表見代理制度本身對被代理人就是不公平的,如果允許相對人重復行使選擇權,會帶來更不公平的結果。
有學者認為,無權代理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而善意相對人主張狹義的無權代理時,被代理人與代理人有權在負擔舉證責任的情況下主張表見代理成立,對此,我們持反對意見,因為這樣會產生對相對人不利的後果,有悖於表見代理制度的宗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Ⅳ 什麼是表見代理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表見代理的法律定義 1、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於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行為。表見代理實質上是無權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若無權代理行為均由被代理人追認決定其效力的話,會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害,因此,在表見的情形之下,規定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更有利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並以此加強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2、表見代理也為我國法律所確認。正如《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71條規定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其意義在於維護代理制度的誠信基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轉秩序。 二、表見代理的法律特徵 1、行為人實施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 2、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在此認識基礎上與行為人簽訂合同。 相對人依據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 (1)是被代理人的行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訂立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 (2)是相對人有正當的客觀理由,如行為人持有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 3、相對人主觀上善意、無過失。既然屬於一種無權代理,本應由無權代理人自食其果方為允當。然而不容忽視的是,由於被代理人的作為和不作為,製造了代理權存在的表面現象,並且引起了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後者的利益關繫到市場交易安全的問題。 因此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依誠實信用原則使怠於履行其注意義務的本人直接承受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為代理行為而簽訂的合同的責任。 綜上所述, 表見代理 是一種代理行為,我國《民法典》對其有相關規定。

Ⅳ 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

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具體如下:
1、表見代理成立,訂立的合同有效,表見代理中的相對人不享有相關法律所規定的撤銷權。具體解釋如下: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2)相對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以通知對方的方式作出。所指的無權代理應當是狹義的無權代理,在此情況下,相對人有撤銷權;
2、本人(被代理人)對相對人(善意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表見代理被認定成立後,其在法律上產生的後果同有權代理的法律後果一樣,即由被代理人對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3、代理人對本人(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代理人因表見代理成立而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被代理人有權根據是否與代理人有委託關系、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權以及代理權是否已經終止等不同的情況,以及無權代理人的過錯情況,依法請求無權代理人給予相應的賠償。無權代理人應當賠償給被代理人造成的損失;
4、無權代理人對被代理人的費用返還請求權。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時,無權代理人應依法賠償。同時,並非所有的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都必然對被代理人不利,當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是使被代理人從中受益時,根據公平原則,權利義務應當對等,無權代理人有權要求被代理人支付因實施代理行為而支出的相關的合理費用。
表見代理發生的情況有:
1、代理權自始即不存在,而存在著使相對人相信具有代理權的正當理由;
2、代理人超越代理權而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
3、代理權終止後實施代理行為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
4、被代理人知道其以本人名義訂立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表見代理雖然事實上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但卻發生有效代理的法律後果,而這種法律後果的發生並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認或同意,因此,屬於有效代理的一種,而不屬於效力未定的無權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六條
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Ⅵ 表見代理人法律規定

《民法典》中對表見代理有明確的規定,其具體內容為: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Ⅶ 表見代理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表見代理的法律規定:如果行為人是無權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仍然有效。無代理權包括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