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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燃氣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 2023-03-27 20:28:56

⑴ 長春市燃氣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范圍內的燃氣管理。第三條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燃氣的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燃氣的管理工作。

發改、規劃、建設、國土、房地、工信、公安、安監、質監、環保、工商、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第六條咐帶猛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衡橋,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第二章燃氣規劃和建設第七條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燃氣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八條市市政公用、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協調燃氣氣源供應,平衡全市用氣需求,制定中長期及年度用氣計劃,並組織實施。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保障預案,採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應急保障預案應當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門應當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第十條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後,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企業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第十一條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專項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對燃氣專項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專項規劃徵求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專項規劃徵求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國家規范和行業技術標准要求,並經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法律、法規規定需經其他部門審批的,還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三條從事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范圍內依法從事作業活動。第十四條燃氣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文件應當經具有燃氣工程設計審查資格的機構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五條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資料和燃氣設施安全運行保障方案報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在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向市城行笑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工程檔案。第十六條燃氣專項規劃范圍內有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其配套的燃氣設施建設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第十七條經批準的燃氣管道工程,入戶管道確需從有關單位或者居民房屋通過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建設單位應當徵求權利人意見,在施工前與權利人簽訂協議;因施工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相關設施等造成損壞的,應當予以修復或者賠償。第十八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及其它與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並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第三章燃氣經營與服務第十九條凡在本市市區內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應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

從事管道燃氣經營的企業,還應當取得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許經營權。

⑵ 長春市城市燃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燃氣管理,保障城市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拆扒促進城市燃氣事業的發展,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燃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燃氣,是指液化石油氣、煤制氣、油制氣、天然氣等氣體燃料。其中,煤制氣、油制氣和天然氣又統稱管道燃氣。第三條 城市燃氣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列入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與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支持城市燃氣事業的發展,在投資、資源分配、價格等方面應當實行扶持政策,以適應城市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城市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第六條侍高 長春市公用局、縣(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城市燃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燃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和執行有關城市燃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編制城市燃氣年度發展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城市燃氣生產、經營企業的資質審查。
(四)負責城市燃氣設計、施工企業的資質驗證。
(五)會同有關部門對城市燃氣工程的立項、設計進行審查。
(六)負責城市燃氣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對城市燃氣工程進行竣工驗收。
(七)負責對安裝使用的燃氣器具的適用性和安全性進行檢測。
(八)負責城市燃氣行業的監督、檢查。
(九)負責處理城市燃氣事故。
(十)負責城市旅談昌燃氣行業專業人員崗位培訓。
(十一)負責收繳有關費用。
城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燃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城市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縣(市)城市規劃、公安、勞動、技術監督、工商、物價、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城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燃氣管理工作。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燃氣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對損壞城市燃氣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管理第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燃氣發展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燃氣發展規劃制定分期實施計劃。第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燃氣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報城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本條例所稱城市燃氣工程包括:
(一)煤制氣和油制氣工程。
(二)天然氣輸配、儲存工程。
(三)液化石油氣輸配、儲存工程。
(四)區域性城市燃氣地下管網及主幹線管網工程。第十一條 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在新建、擴建、改建項目需要增加用氣量時,應當向城市燃氣管理部門交納燃氣增容費。燃氣增容費專項用於城市燃氣的建設和開發。第十二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委託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第十三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規范和標准。
城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對施工中的城市燃氣工程進行質量檢查。第十四條 城市燃氣工程竣工後,由城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生產和經營管理第十五條 設立城市燃氣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固定、安全的生產場地。
(二)具有保障生產的必備資金。
(三)具有能生產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設備和設施。
(四)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五)生產管理、技術(設備)管理、安全管理、環境保護和計量器具、燃氣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范和有關規定。第十六條 設立城市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環境保護規定的經營場所。
(二)具有保障經營的必備資金。
(三)具有符合規定的供氣設施、設備和儲運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第十七條 凡申請從事城市燃氣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持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或者第十六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向城市燃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申請表。
(二)申請表應當分別經公安、勞動、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簽署認可意見後,由城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生產、經營許可證。
(三)憑生產、經營城市燃氣許可證,向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
未按以上審批程序辦理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經營城市燃氣。
城市燃氣生產、經營實行年度資質審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