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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發布時間: 2023-03-27 23:19:39

① 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21)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農業行政處罰程序,保障和監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農業農村部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及其相關的行政執法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是指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第三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確,適用法律正確,裁量合理,文書規范。第四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採取指導、建議等方式,引導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主動申請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主要負責人的迴避,由該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該機關主要負責人決定。

迴避決定作出前,主動申請迴避或者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第六條農業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農業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農業行政執法人員調查處理農業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按規定著裝和佩戴執法標志。第七條各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推進信息共享,提高行政處罰效率。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或所屬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承擔並集中行使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職能,以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名義統一執法。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執法機構,應當在派出部門確定的許可權范圍內以派出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第十條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監督下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部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或者派出執法機構實施的行政處罰。第十一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在工作中發現違液鋒紀、違法或者犯罪問題線索的,應當按照《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問題線索工作辦法》的規定,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第二章農業行政處罰的管轄第十二條農業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農業農村部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按照職權法定、屬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則,結合違法行為涉及區域、案情復雜程度、社會影響范圍等因素,釐清本行政區域內不同層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行政執法許可權,明確職責分工。第十三條漁業行政違法行純埋彎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誰查獲、誰處理」的原則:

(一)違法行為發生在共管區、疊區;

(二)違法行為發生在管轄權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區域;

(三)違法行為發生地與查獲地不一致。第十四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農業違法行為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

平台內經做悶營者的農業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住所地或者違法物品的生產、加工、存儲、配送地的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管轄。第十五條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農業行政處罰機關都有管轄權的,應當由先立案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第十六條兩個以上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自發生爭議之日起七日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農業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② 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農業行政處罰的步驟規定:(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規定: 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者帶世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首肢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行歷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③ 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農業行政罩敗鬧處罰主要有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況物罩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立案的,經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依照本節有關規定,可以當場作出農業行政處罰決定。農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作出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在水上辦理漁業行政違法案件的農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將案件的有關材料交至所枯孝屬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歸檔保存。一般程序是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對涉嫌違反農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立案的,經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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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④ 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是為規范農業行政處罰,保障和監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


2006年4月25日農業部令第63號公布,2011年12月31日修訂並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全文包括總則、農業行政處罰的管轄、農業行政處罰的決定、農業行政處罰決定的送達和執行等共六章六十八條。

第一條為規范農業行政處罰,保障和監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鍵蠢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姿亮孝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農業系統實際,制跡稿定本規定。

第二條農業行政處罰應當遵守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指種植業、畜牧(草原)、獸醫、漁業、農墾、鄉鎮企業、飼料工業和農業機械化等行政主管機關。

本規定所稱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是指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農業管理機構。

第四條法律、法規授權的農業管理機構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⑤ 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農業行政處罰,保障和監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農業系統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守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墾、鄉鎮企業、飼料工業和農業機械化等行政主管機關。
本規定所稱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是指具體實施行政處罰的下列部門或機構: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農業管理機構;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託的農業管理機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必要時方可委託依法設置的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農業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第五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農業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必須簽訂委託書,並由委託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向上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受委託的農業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行為應當進行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農業管理機構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二章農業行政處罰的管轄第七條農業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行政處罰,按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業務轄區進行管轄。
漁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本轄區范圍內發生的和上級部門指定管轄的漁業局裂侍違法案件。第八條縣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違法案件。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和省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的行政違法案件。
農業部及其所屬的經法律、法規授權的農業管理機構管轄全國重大復雜的行政違法案件。第九條漁業行政處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誰查獲誰處理」的原則:
(一)違法行為發生在共管區、疊區的;
(二)違法行為發生在管轄權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區域的;
(三)違法行為發生地與查獲地不一致的。第十條上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在必要時可以管轄下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的行政處罰。下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認為行政處罰案件重大復雜,需要由上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可以報請上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決定。第十一條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根據不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兩個以上農業行政處罰機關都有管轄權的,應當由先立案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或報請共同上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第十二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發現受理的行政處罰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處罰機關管轄,並製作《案件移送函》。第十三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第三章農業行政處罰的決定第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農業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第十五條執法人員調查處理農業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有執法標志的應當佩帶執法標志。
執法證件由農業部統一制定,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執法證件的發放和源伏管理工作。農業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由農業部另行制定。第十六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在作出農業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桐吵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採納。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