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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條件

發布時間: 2023-05-27 10:46:04

A. 逮捕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逮捕需要腔姿襲具備下列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可能實施新的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的現實危險、可能毀滅、偽造證據等社會危險性較大的情形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冊冊)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伍兄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B. 逮捕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逮捕的條件如下: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要求必須要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且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老禪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同時需要這些證據必須是已有並查證屬實的。當然逮捕不同於定罪,逮捕的標准也低於定罪的標准,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關於刑罰程度的規定。基於已有的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結合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的,符合逮捕條件;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4、另外,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情形如下: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由於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可以適用。即使當事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則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慶兄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侍差塵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以上律師普法內容,供參考了解。由於每個案件或糾紛的發生背景都不一樣,解決方式可能不同,為了更好的幫您解決問題,保障您的合法權益,建議您直接咨詢律師詳細說明情況,讓律師為您提供解決方案。

C. 逮捕的條件

逮捕的條件,具體如下:

1、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行棗實危險的。

3、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4、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5、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檔咐拆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簡虧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D. 逮捕犯人的條件是什麼

批准逮捕,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3、確有有逮捕必要。

不逮捕或者採取其他較緩和的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因而有逮捕必要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州改,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液寬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冊埋判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 逮捕的條件包括哪些

逮捕的條件主要有三個:犯罪事實有相應的證據來證明;可能對嫌疑人、被告人判處徒飢團陵刑以上的刑罰;對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並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存在逮捕的必要。
法律分析
逮捕是在一定期限內暫時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並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是強制措施鍾最嚴厲的一種。逮捕的條件有: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這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有的已查證屬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根據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依照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初步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判處管制、拘役等或行可能被免除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其他兩個條件,一但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時,也不應當逮捕。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二十七、 將第六十條改為第七十九條,修改為:「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察,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爛戚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F. 逮捕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洞敬改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這一規定明確了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即: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包括了三方面的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是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

在刑事訴訟中,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由於所要解決的問題不同,對犯罪事實的要求也稿賀不同。在偵查階段考慮是否採取逮捕措施時,所要解決的問題是是否應該採取逮捕措施以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 行,所以採取逮捕措施的條件只要求兩個最基本的內容:發生犯罪行為——解決了適納判用逮捕措施的客觀基礎問題;是犯罪嫌疑人所為——解決了逮捕措施的適用對象問題。至於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內容,在適用逮捕措施時不必證明。這里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13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被 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這些詳盡的規定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從證據的量上講要求「充足」,否則便不符合逮捕條件。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逮捕在犯罪嚴重程度方面的要求。《刑事訴訟法》之所以把「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規定為逮捕的條件之一,是根據罪刑相當原則提出的。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逮捕的羈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在刑事訴訟中 便沒必要把他逮捕羈押起來。雖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如果根據這種犯罪事實只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則仍然不能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而不是肯定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如何判斷是否可能判處以上刑罰,主要根據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實踐中,如果根據當時有證 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判斷可能對犯罪嫌疑人要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人民法院審判時綜合考慮其他量刑因素,判處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罰的,不能認為是錯捕。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即使犯罪嫌疑人已具備前兩個條件,仍然要考慮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可以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如果認為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便沒有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所謂「社會危險性」主要是指逃避、阻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能性和繼續犯罪的可能性,應主要從下面幾個方面來考慮:①案件的性質。一般來說,案件性 質嚴重,作案人的主觀惡性大,其社會危險性也大,被判處的刑罰也重,作案人也容易毀滅證據、偽造證據、串供、逃避偵查和審判,繼續犯罪甚至自殺。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況是指他在犯罪前後的表現及其個人情況。如:多次犯罪還是偶然犯罪;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一貫表現;有無固定職業;犯罪時的年齡;犯罪後有無悔罪表現,等等。一般來說,累犯、慣犯或有前科的人,其社會危險性要大於偶然犯罪的人;故意犯罪的人,其社會危險性 要大於過失犯罪的人;成年人的社會危險性要大於未成年人;犯罪後毫無悔罪表現的人,其社會危險性要大於有悔罪表現的人。③案件的其他情況。案件的其他情況 包括:同案人是否被抓獲;案件中重要的證據是否已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舉報人、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等等。如果同案人未被抓獲,有些重要證據尚未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隱匿證據、偽造證據、毀滅證據的可能性就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道舉報人、證人的姓名和住址,其進行報復、繼續犯罪的可能性就大。
四、逮捕的例外規定
依照法律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犯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法。所謂嚴重疾病一般是指不治之症、瀕臨死亡、嚴重傳染病等。所謂嬰兒是指未滿一周歲的兒童。這樣規定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