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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子明

發布時間: 2023-05-28 03:27:57

㈠ 最高檢報告點名辣筆小球,他究竟做錯了什麼

3月8日,全國兩會最高檢報告點名蠟筆小球:英烈不容詆毀,法律不容挑釁!

2021年2月20 日,南京警方發布通報:仇子明因在微博上發布惡意歪曲事實真相,詆毀貶損5名衛國戍邊英雄官兵的違法言論,仇子明被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2月25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3月1日,南京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指出,網路大V蠟筆小球惡意詆毀,貶損衛國戍邊英雄官兵,江蘇檢察機關迅速介入,依法適用今年3月1日起實行的刑法修正案,首次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以及榮譽罪批准逮捕,並在軍事檢察機關支持配合下開展公益訴訟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韓思寧發表聲明:詆毀英雄的行為不僅觸碰道德底線,還為法律所不容。任何抹黑英雄的行為都將受到人們的鄙棄,付出應有的代價。蠟筆小球如此言論損害英雄形象,傷害民族情感 毒害愛國之心,請法皆不容,其必將受到應有的懲罰。

最後網路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要自覺約束自己的言行舉止,尤其不能侮辱英雄烈士事跡以及行為。

㈡ 辣筆小球到底是誰

辣筆小球是仇子明。
仇子明,男,1982年生,網名白衣渡江、辣筆小球、球夜行等。
2021年2月19日,微博管理員發布消息稱:賬號@辣筆小球發布詆毀英烈的時政有害內容,對該賬號予以禁言一年處罰;該賬號使用人持有的另一個賬號@球夜行也已一同關閉。
2月20日,南京警方發布通報:仇子明因在微博上發布惡意歪曲事實真相,詆毀貶損5名衛國戍邊英雄官兵的違法言論,仇子明被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
2月25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3月1日,南京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3月1日,南京檢察機關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對其批准逮捕,同時決定開展公益訴訟調查工作。
5月31日下午,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被告人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仇子明,1982年出生於江蘇南京,南京大學政治系(現政府管理學院)研究生,曾就職於《金陵晚報》、《經濟觀察報》等。

㈢ 「辣筆小球」真面目被曝光

是的,「辣筆小球」仇子明,他可不是一個一般的人。他是新聞學科班出身,又在南京大學攻讀過法學碩士,後來在南京和背景擔任過紙媒記者。無論從專業背景還是法律素養上,都應該很不錯。

令人遺憾的是,仇子明似乎長著一副「反骨」,不肯做一個有業者良心的媒體人。原本為財經記者的他,曾因參與炒作上市公司內幕交易被通緝,還變身「娛記」,大爆關於范冰冰、趙麗穎等明星的「黑料」......不難看出,仇子明是一個很有故事的人——一個自以為特立獨行、喜歡「作踐自己」的人。

「寧肯高原埋忠骨,絕不丟失一寸土。」2020年6月,面對印軍越線挑釁和蓄謀攻擊,我戍邊官兵殊死搏鬥,堅決捍衛祖國領土和主權完整。在激烈的中印邊境斗爭過程中,團長祁發寶身負重傷,營長陳紅軍以及戰士陳祥榕、肖思遠、王焯冉英勇犧牲。

英烈本該被崇敬和點贊,可仇子明倒好,竟然毫無底線地拿英烈來開刷,口無遮攔,在網路上釋放戾氣,這哪裡還像一個飽讀聖賢書的高材生?哪裡還像一個早已過而立之年的成年人?

「槍打出頭鳥」,仇子明這只「出頭鳥」被法律之「槍」給「打中」了,被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批捕,將要為他瘋狂的言論付出法律代價,這印證了什麼是「不作不死」。

(3)仇子明擴展閱讀:

網紅博主「辣筆小球」徹底涼涼

在3月1日播出的《新聞聯播》中,針對惡意詆毀戍邊英雄的行為,微博賬號「辣筆小球」本尊仇子明公開道歉。鏡頭前的他完全沒有了往日在網上信口開河的傲氣,表示對於自己「良知泯滅」的行為,十分自責和懊悔。

3月1日,南京檢察機關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對仇子明批准逮捕,同時決定開展公益訴訟調查工作。而這一罪名恰好是3月1日開始施行,仇子明等於是撞到了槍口上。這個不守規矩的前紙媒人、如今的自媒體風雲人物,終於翻車了,摔得鼻青眼腫、體無完膚。

㈣ 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都有哪些

一、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案
這是金融領域一起觸目驚心的腐敗大案,賴小民,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原董事長,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判處賴小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賴小民之所以因貪腐而被處以極刑,判決書中四個醒目的「特別」給出了答案: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犯罪行為的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經司法機關最終認定,從2008至2018十年時間里,賴小民收受、索取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88億元,是迄今為止人民法院受理的職務犯罪案件中受賄數額最大的貪官。
賴小民不但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而且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具有主動向他人索取賄賂等多項依法從重情節,賴小民的絕大部分受賄行為發生在黨的十八大之後,屬於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頂風作案,犯罪行為的社會影響特別惡劣。
為了滿足個人的貪欲,賴小民違背國家政策,參與一些明令禁止國有金融機構涉足的項目,最終導致一些巨額投資放債業務出現問題,資金難以收回,對國有金融企業的經營管理秩序造成嚴重侵害,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金融風險,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法院認為,賴小民到案後,雖然有重大立功表現,但賴小民的四個「特別」,使其具有的「重大立功表現」情節不足以從寬處罰。賴小民提起上訴後,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1年1月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賴小民執行了死刑,巨貪伏法、罰當其罪。
二、侵害英烈名譽、榮譽刑事第一案
中國西部邊陲,喀喇昆侖高原,2020年6月,外軍公然違背雙方協定,悍然越線挑釁。陸軍某邊防團團長祁發寶帶領幾名官兵據理交涉,遭到了對方的暴力攻擊。面對數倍於己的外軍,祁發寶和戰友們與對方展開殊死搏鬥,誓死捍衛祖國領土主權,祁發寶身負重傷,營長陳紅軍以及戰士陳祥榕、肖思遠、王焯冉英勇犧牲、以身殉國。

2021年2月,5位衛國戍邊官兵的英雄事跡首次被公開,「寧將鮮血流盡,不失國土一寸」,他們張開雙臂把胸膛迎向外軍的一幕令無數國人感動落淚,烈士陳祥榕寫下的「清澈的愛,只為中國」的深情告白引發了全社會的情感共鳴。

然而,2月19日上午,一個微博名為「辣筆小球」的博主先後發布了兩條微博,歪曲衛國戍邊官兵的英雄事跡,詆毀貶損衛國戍邊官兵的愛國精神。「辣筆小球」這兩條「辣眼睛」的微博在網路上迅速擴散,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引發公眾強烈憤慨。
2月20日,網名「辣筆小球」的犯罪嫌疑人仇子明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以往對於此類案件大都是追究民事責任,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專門增設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標志著我國在英雄烈士名譽、榮譽保護方面民事、行政、刑事三個層級的規制措施全面建立。「辣筆小球」案成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設立後的全國首案。

2021年5月31日,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判後,仇子明未提出上訴。
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刑庭庭長 楊浩:為眾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凍斃於風雪。人民群眾對於這個行為的反應非常強烈,可謂是群情激憤,我們認為這樣的行為是完全符合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犯罪構成的。
三、「10·18」特大跨境電信詐騙案
一個電話、一條簡訊,或冒充客服退貨退款、或冒充公檢法人員威嚇哄騙、一次「中獎」帶來了一連串陷阱、甜言蜜語背後暗藏著凶險的「殺豬盤」,近年來,電信網路詐騙套路層出不窮,屢打不絕。電詐「毒瘤」、民之公敵;鏟除公害,民之所盼。

打防管控,以「打」為先,各級政法機關以法為劍,全鏈條嚴懲電信網路詐騙犯罪。2021年4月,「10·18」特大系列電信詐騙案在成都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是一起作案手法隱蔽、涉案人數眾多、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跨境詐騙犯罪。法院查明,2019年3月,主犯蘇某某等人在菲律賓設立電信網路詐騙窩點,僱傭被告人朱某某、董某等100餘人,利用交友軟體推薦虛假賭博網站,誘騙1500餘名被害人充值參賭,涉案金額共計1.04億余元。2021年6月16日,成都鐵路運輸兩級法院集中公開宣判,涉案的98名被告人分別因犯詐騙罪、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被判處十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判處五年以上刑期的35人,重刑率達40%,98名被告人被判處罰金共計2400餘萬元。

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10.18」特大跨境電信網路詐騙案審判長 徐翔:堅持刑事打擊、經濟打擊雙管齊下,用足、用盡從嚴打擊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法律手段,形成對於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高壓(打擊)態勢。
猛葯去痾、重拳生威,「10·18」系列案件審判的從嚴從重、依法嚴懲,有力震懾了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彰顯了司法為民、除「騙」務盡的立場與力度。
四、百香果女童被害案
這是一起讓人不忍重提卻又難以釋懷的侵害未成年人兇案。廣西欽州靈山縣小學生楊曉燕,遇害時年僅10歲,人們痛惜地把她叫做「百香果女童」。
2018年10月4日中午,曉燕獨自在家附近售賣百香果,正當她走在回家的小路上,一雙邪惡的眼睛盯住了曉燕。

同村村民29歲的楊光毅,當看見曉燕獨自一人在售賣百香果,頓時產生了邪念,將曉燕劫持到了附近的山上,曉燕大聲呼救,楊光毅掐緊曉燕的脖子,導致女童當場昏迷,隨後,楊光毅使用折疊刀、蛇皮袋等作案工具,以常人無法想像的殘忍手段將10歲女童奸殺。
案發第二天,面對警方的詢問,楊光毅拒不承認自己作案。案發兩天後,楊光毅在其父親的陪同下到靈山縣公安局伯勞派出所自首。
2019年7月12日,欽州中院以強奸罪一審判處楊光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楊光毅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3月25日,廣西高院作出二審判決,改判楊光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依據是楊光毅投案自首,可以依法從輕,改判死緩。
二審改判後,一石激起千層浪,百香果女童遇害案引發公眾熱議,如果惡魔可以因為自首而被法律寬恕,那如何依法保護未成年人?
楊家共有五個孩子,曉燕的父親在她一歲時因見義勇為離世,全家六口人的生活一直靠母親打零工勉強支撐,喪女之痛與改判結果,讓曉燕的母親無法接受,於是委託律師向廣西高院提起申訴。

被害女童的母親:太無辜了,這世上有這樣的公道嗎?
正義不可缺席,罪刑終有法定。2020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楊光毅強奸一案調卷審查,經過近6個月的依法審查,2020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指令廣西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

2020年12月15日,楊光毅一案在靈山縣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2020年12月28日,廣西高院公開宣判,撤銷原二審判決,改判楊光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原審被告人楊光毅犯罪動機卑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後果特別嚴重,既違國法,又悖天理,更逆人情,雖有自首情節,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 羅智勇:嚴厲懲處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為,是我國法律的明確規定和一貫立場。保護未成年人就是保護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對於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歷來持零容忍的態度。
五、中國證券集體訴訟第一案
2018年10月16日,一篇揭露康美葯業貨幣資金造假的文章出現在網上,康美葯業股票當天盤中觸及跌停,之後連續三天跌停,市值腰斬,數萬名股民血本無歸、欲哭無淚。

證監會立案調查顯示:康美葯業2016年年報虛增貨幣資金225.8億元;2017年年報虛增貨幣資金299.4億元;2018年半年報虛增貨幣資金361.9億元。這是A股市場史無前例的最大規模財務造假,造假數額之大、手段之惡,震驚市場。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是證券市場的一顆「毒瘤」,嚴重傷害廣大股民的合法權益,危及市場秩序和金融穩定發展。此前,對於此類行為的行政處罰只能處以幾十萬的頂格罰款,如此惡劣的造假,違法成本卻極低。
但公正不會一直缺席,這一次被割的不再是「韭菜」,財務造假者自己終於躺在了砧板之上。

2020年3月1日,我國新《證券法》開始實施,明確引入了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制度,對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個案將依法啟動集體訴訟,集體訴訟降低了維權成本,提高了違法成本,這起上市公司最大規模造假案也因此成為中國證券集體訴訟首案,涉案投資者人數超過5萬人,絕大多數為中小股民。如果勝訴,5.2萬名原告將創下我國司法領域獲賠人數之最,5.2萬名原告的訴訟,將如何開庭審理呢?

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研究院院長 李曙光:證券法有一個特別重要的條款,這一次增加了,就是要搞中國特色的代表人訴訟制度,那麼只要特別代表人訴訟一發起的話,它就是覆蓋所有的中小投資者。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庭長陳舒舒:因為我們這個集體訴訟是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方式來進行的,投資者他只要知道有這個集體訴訟在進行,一不花錢,二不花時間,三也不需要本人來親身參與整個開庭宣判的過程。
2021年11月12日,隨著廣州中級人民法院的法槌敲響,長達近三年的康美葯業財務造假案當庭宣判,康美葯業等相關被告承擔投資者損失總金額約24.59億元,賠償金額之高創下了國內A股市場同類案件之最。
六、民法典「自甘冒險」適用第一案
2020年4月20日,當時70歲的宋某與其他球友在北京某公園內進行羽毛球三對三比賽,激烈較量當中,周某殺球進攻、大力暴扣,宋某伸手舉拍,防守未果,當場被羽毛球擊中了右眼。

事發後,宋某三次去醫院就診,診斷結果為右眼外傷性人工晶狀體脫位,右眼最佳矯正視力為0.05,接近失明,並支出醫療費7170.73元。對此,宋某認為周某明知道他年齡大、反應慢,眼睛曾受過傷,但仍然選擇大力扣球,雖不存在故意,但存在重大過失,於是將周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2021年1月1日,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正式實施,2021年1月4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這是民法典中「自甘風險」原則首次在庭審實踐中應用,成了公眾高度關注的焦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對抗性競技比賽,應認定為「自甘風險」的行為,當庭判決,駁回了原告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民法典實施一年來,一個個紙面上的法律走進日常生活成了裁判規范與行為准則,腹中的胎兒是否有繼承權、高空拋物受害者如何維權、見義勇為是否會被訛詐,一個個鮮活的案例,彰顯了民法典「民」字當頭,以民為本,正在成為「百姓生活的網路全書」。
七、「人臉識別」第一案
「掃碼」與「刷臉」現在已經是日常生活中的常態。2019年4月,浙江杭州市民郭兵花費1360元,購買了一張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暢游365天」的雙人卡,並確定以指紋識別方式入園游覽。同年10月,園方將指紋識別升級為「刷臉」入園,並要求用戶錄入人臉信息,否則將無法入園。「刷臉」認證在大多數人看來就是對著手機點點頭、眨眨眼的事兒,但郭兵認為人臉信息屬於高度敏感個人隱私,野生動物世界無權採集,不接受人臉識別,要求園方退卡。園方則認為,從指紋識別升級為人臉識別,是為了提高效率。雙方協商無果,郭兵一紙訴狀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了法庭。

原告 郭兵:我就發了一個朋友圈,我還感嘆我說這家公司收集這個敏感個人信息越來越過分了,這種行為不僅僅是侵犯我一個人的合法權益,我說所有的年卡用戶包括一些可能要去辦年卡的用戶,他其實都會受到影響。

2020年11月,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杭州野生動物世界賠償當事人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1038元,駁回了郭兵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對於判決結果,郭兵與野生動物世界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這起因為「刷臉」而「刷」出的訴訟,成為我國「數字經濟背景下人臉識別糾紛第一案」,引發了全社會的高度關注。
2021年4月9日,備受關注的「人臉識別第一案」二審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法院判定,杭州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以及指紋識別信息;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杭州市中級法院主審法官韓聖超:法院是旗幟鮮明地提出,只有在消費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經營者才能收集使用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而且必須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八、吳春紅申請再審無罪賠償案
2020年4月1日是吳春紅永生難忘的日子,這一天他被宣告無罪釋放,從開始被羈押服刑到重獲自由之身,已經過去了整整5612天。
2004年11月,河南省商丘市民權縣兩名幼童食物中毒、一死一傷,同村村民吳春紅被認定為兇手。在此後的三年時間里,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三次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8年,商丘中院第四次開庭判處吳春紅無期徒刑,從此,吳春紅和家人走上了多方申訴的漫漫長路。

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依法治國讓公平正義前所未有地深入人心、落地有聲,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讓一起起冤錯案件相繼依法得到糾正。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吳春紅案,2020年2月24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宣告吳春紅無罪。

吳春紅:終於盼來了,判了無罪,當庭釋放,我心裡蠻激動。
沉冤昭雪,無罪歸來,盡管無妄的牢獄之災已經結束,但失去自由的五千多個日夜、身心所遭受的痛苦煎熬,成為了吳春紅難以癒合的創傷。2020年6月,吳春紅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2020年8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賠償吳春紅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94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8萬元,並向吳春紅賠禮道歉。
吳春紅認為賠償金額偏低,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復議書。在冤錯案件中,受害人最大的傷害來自精神損害,在中國法治進程中,一些「特例」的出現會為前路標注下鮮明的路標。202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委賠25號國家賠償決定,將原來的68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提高至120萬元。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紅:吳春紅他由於刑事案件的錯判執行,導致他遭受到了精神上的巨大的痛苦,他的身體患了多種疾病,也影響到他的生產生活了,賠償委員會所做的決定可以說對於司法解釋將來的適用起到一個很好的示範作用。
九、種子套牌侵權糾紛案
種子是農業的「晶元」,種業知識產權保護事關國家糧食安全,事關農業科技自立自強。黨總書記強調,要把種源安全提升到關系國家安全的戰略高度,實現種業科技自立自強、種源自主可控。

「金粳818」水稻品種是由天津市水稻研究所研發的植物新品種,江蘇金地種業科技有限公司對其享有獨占實施許可權。江蘇親耕田農業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未經許可,通過微信群尋找潛在的交易者,收取會員費後提供「金粳818」種子交易信息,根據買家的需求安排送貨。
金地公司認為親耕田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向法院訴請判令親耕田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親耕田公司稱其僅是向種子供需雙方提供自留種子信息,由供需雙方自行交易,並未銷售被訴侵權「金粳 818」稻種。

一審法院認為,親耕田公司為達成涉案種子交易提供幫助,構成侵權,並適用懲罰性賠償,判決支持金地公司全部訴請。
親耕田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應認定親耕田公司系交易的組織者、決策者,構成銷售侵權,對一審法院認定的幫助侵權予以糾正。親耕田公司未獲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銷售「白皮袋」種子,侵權行為情節嚴重,一審法院按照賠償基數的二倍適用懲罰性賠償正確,故判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