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野生動植物保護組織
野生動物保護組織
野生動物保護組織(WCS)是一個保護野生動物為宗旨的公益組織。他們通過教育,建立世界上最大的城市動物園等行動,改變人們對自然的態度,讓人們意識到動物和人類一樣擁有同樣的生存權利。
▲國際愛護動物基金會
國際愛護動物基金會(IFAW)致力於在全球范圍內通過減少商業剝削和野生動物交易, 保護動物棲息地及救助陷於危機和苦難中的動物來提高野生與伴侶動物的福利。 國際愛護動物基金會積極尋求途徑,喚起公眾參與,制止對動物的殘酷虐待,推動政府機構制定使人與動物和諧共處的動物福利和保護政策。
國際愛護動物基金會以宣揚公平,仁慈對待一切動物為宗旨。改善動物的生存環境,保護瀕臨滅絕的種群,杜絕對動物的殘暴虐待,倡導對所有生命的尊重和愛護。
▲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
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是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野生動物保護組織。目前,全國已有31個省級和537個地縣級野生動物保護協會,擁有會員4萬多人,它是由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科研教育、馴養繁殖、自然保護區工作者和廣大野生動物愛好者組成的群眾團體,其宗旨是推動中國野生動物保護事業的發展,為保護、拯救瀕危、珍稀動物作出貢獻。其主要任務是,組織會員貫徹國家保護野生動物的方針、法令,開展拯救和保護珍稀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開展保護野生動物的科學研究、學術交流,提供經營管理野生動物資源的技術業務咨詢,籌募保護野生動物的資金,同各國自然保護組織和機構建立聯系,參與有關國際合作與交流。
▲藏羚網
藏羚網是一個有志願者組成的以互聯網為媒介進行的野生動物保護項目,主要是進行藏羚羊的宣傳和保護。
▲拯救中國虎國際聯合會
「拯救中國虎」國際聯合會的成立,是致力於保護和拯救今天仍在中國國土上生存的老虎及其它瀕危貓科動物,這些貓科動物對維持大自然的生態平衡起著重要作用。
主要宗旨是: 提供相關信息,讓您了解中國老虎的處境和未來命運。 向所有願意幫助保護老虎的人尋求支持。 就如何保護這類稀有動物,為當代人和子孫後代造福,幫助向公眾提供教育和咨詢。 將國外的先進野生動物保護概念和模式帶進中國,尋求國際社會的支持,與中國相關組織建立夥伴關系。 尋找方法,解決人虎之間的矛盾,使兩者和平共處。 以目標明確和負責任的方式,對有價值的環保和教育工作給予資助。 幫助在海內外各方面,包括公眾、教育、商業、科技和政府的相關機構和組織之間進行溝通。 與現在和未來的組織合作,最大限度地增加通過共同努力取得的成果。
㈡ 野生動植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988年11月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88年11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楊尚昆
1988年11月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野生動物保護
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野生動物的保護、馴養繁殖、開發利用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法各條款所提野生動物,均系指前款規定的受保護的野生動物。
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法的規定。
第三條
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
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給予獎勵。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對侵佔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定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劃和措施。
第七條
國務院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自治州、縣和市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動物保護
第八條
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
第九條
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並公布,報國務院備案。
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在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各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野生動物的影響。由於環境影響對野生動物造成危害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對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同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威脅時,當地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條
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野生動物資源的調查,建立野生動物資源檔案。
第十六條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捕撈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證。許可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持槍獵捕的,必須取得縣、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
第十九條
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和期限進行獵捕。
第二十條
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和禁獵期內,禁止獵捕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
禁獵區和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
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毒葯、炸葯進行獵捕。
獵槍及彈具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條
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馴養繁殖許可證向政府指定的收購單位,按照規定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市場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應當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縣境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第二十四條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准,並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查驗放行。
涉及科學技術保密野生動物物種的出口,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本文共3頁,當前為第3頁禁止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和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第二十六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建立對外國人開放的獵捕場所,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七條
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准和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八條
因獵捕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獵捕者負責賠償。
第二十九條
有關地方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
第三十條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其他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一條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證規定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持槍證獵捕野生動物的,由公安機關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沒收的實物,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按照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非法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走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偽造、倒賣特許獵捕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上一級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海關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海關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保護野生動物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㈢ 我國保護野生動植物的法律法規
第一條 為保護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各級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有違反保護森林和野生動物資源法律法規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開除處分: (一)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 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使用林地,導致林地毀壞或改變林地用途的; (四) 違反保護森林資源法律法規,以其它方式毀壞林木的。 組織、策劃、煽動、指示或強迫他人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比照前款第(一)、(二)項規定加重處分。 第四條 違反林木更新規定,未按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更新期限、方式、標准、面積完成林木更新造林任務,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警告、記過處分。 第五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規定,獵捕、殺害、運輸、郵寄、攜帶、出售、收購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或其製品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 第六條 違反狩獵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的,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警告至記大過處分;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的,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記大過處分。 第七條 違反森林病蟲害防治規定,隱瞞、虛報森林病蟲害發生情況或除治不力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八條 違反森林植物檢疫規定,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造林,偽造、塗改、買賣、轉讓森林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或者擅自改變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規定用途的,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九條 因領導措施不力,致使森林消防建設指標和制度得不到落實的,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重大森林火災事故的,給予記過大以上行政處分。 第十條 存在森林火災隱患,經護林防火指揮部或林業主管部門通知仍不整改消除的,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重大森林火災事故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在得知森林和其他林木發生火災後,不及時採取措施組織撲救,指使損失擴大的,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 違反森林火災報告制度,發生森林火災不及時上報,或者瞞報、大火小報等弄虛作假的,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警告至記大過處分;因上述原因使火災得不到及時撲救以致造成重大森林火災事故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從事森林資源保護、林業監督管理工作的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森林資源破壞或不及時、主動制止有關破壞行為的,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記大過處分至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 偽造、藏匿、銷毀證據的; (二) 打擊報復檢舉、揭發人的; (三) 屢犯不改或者不糾正違反保護森林資源法律法 規行為的; (四) 阻饒、妨礙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公務的; (五) 有其他從重或加重處分情節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 情節顯著輕微,損失不大的; (二) 主動檢查違反法律法規行為並及時糾正,積極挽回損失的; (三) 檢舉、揭發他人的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情況屬實 的; (四) 有其他從輕或減輕處分情節的。 第十六條 本規定所指破壞森林資源情節較重、情節嚴重的標准分別為: (一) 盜伐、濫伐、破壞珍貴樹木1株以上的,即為情節嚴重; (二) 盜伐其他林木0.5立方米以上不足1立方米,或者幼樹10株以上不足50株的,為情節較重;盜伐林木1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株以上,或者相當與上述損失的,為情節嚴重。 (三) 濫伐其他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或者幼樹100株以上不足250株的,為情節較重;盜伐林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50株以上,或者相當與上述損失的,為情節嚴重。 (四) 毀壞成材樹10株以上不足50株的,或者幼樹50株以上不足100株,或者毀壞林木價值不足3000元的,為情節較重;毀壞成材樹50株以上,或者幼樹100株以上,或者毀壞林木價值3000元以上的,為情節嚴重。 (五) 破壞林地或者毀壞森林植被面積0.1公頃以上不足1公頃的,為情節較重;1公頃以上的,為情節嚴重。 (六) 違反規定,殺害、運輸、郵寄、攜帶、出售、收購國家一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1隻以上的,或者二類、三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3隻以上的,為情節嚴重。 (七) 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發生火災後,不及時採取措施組織撲救,致使受害林地面積達100公頃以上不足1000公頃的,為情節較重;1000公頃以上的,為情節嚴重。 第十七條 本規定中所說的重大森林火災是指著火面積在100公頃以上,以及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 第十八條 本規定中的林木材積按活立木材積計算,幼樹包括苗木。對盜伐、濫伐、故意毀壞的林木,無法測定材積,又不是幼樹的,按照幼樹株數計算;經濟林未進入盛果期的,按幼樹計算,進入盛果期的,按當年或上一年果品產量和市場價格計算。 第十九條 林業主管部門查處的違反保護森林和野生動物資源法律法規的案件,認為需要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移送有關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按照程序辦理,有關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應將辦理結果告知林業主管部門。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省監察廳、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野生動植物保護法律法規 · 自然保護區法律法規 · 濕地保護法律法規 · 相關法律法規 ...
㈣ 我國有哪些保護野生動植物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5、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2013修訂)
6、其他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㈤ 我國野生動植物保護存在哪些問題
環境方面:污染和破壞環境的現象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開發和保護的矛盾依然尖銳;
執法方面:基層專業技術人員缺乏,執法者當中不認識保護物種的情況比較普遍;
大眾意識方面:只是從理論上認識到保護,而在實際行動上缺乏有效措施;
管理層次方面:不同地區、部門之間缺乏統一認識和行動,制度還不夠細致;
資源利用方面:片面強調保護,對於合理利用方面的研究不夠,致使具體保護工作缺乏動力,措施流於口號和單純的處罰;
技術方面:對於每個受到保護的物種調查不夠,宣傳不夠,很多資料來自多年前,一直沒有更新,不能反映目前的真實狀況,給政策制定、執法操作和宣傳等措施的落實帶來困難。
㈥ 保護動植物的法律有哪些
保護動植物的法律具體內容如下:
㈦ 什麼是野生動植物保護國際
野生動植物保護國際,簡稱FFI,成立於1903年,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際非盈利性保護組織之一。由於過度的狩獵和人類居住地的擴張,當時南非豐富的野生動物數量急劇下降。一些在非洲的英美博物學家創立了該組織(當時被命名為「大英帝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希望建立一些非洲野生動物的保護區,目標是保護南非大型的野生哺乳動物。
野生動植物保護國際致力於在科學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人類的需求,選擇可持續性的解決方法保護全球的瀕危物種和生態系統,希望在全球獲得支持,與自然為鄰的人們能有效地保護生物多樣性,成就一個可持續的未來。保護的目標主要是尚沒有得到其他機構重視的某個物種或生態系統。
野生動植物保護國際的工作原則是在項目當地通過合作夥伴開展工作,更多地去發揮催化劑作用,努力保障在科學的基礎上計劃保護的實行。其通過與地方機構建立夥伴關系,並支持和建設這些機構的保護能力來實現保護需求。
野生動植物保護國際的創建者與當地土地所有者、社會活動家和政府合作,開創性地在野生動物集中分布區建立起了保護區域,並建立起了相關的法律條款。其成立10年後促成了克魯格和塞倫蓋提國家公園的建立。後來,該組織在促進世界上最大的幾個保護機構成立方面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比如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和世界自然基金會。今天,該組織在全世界發起了野生動植物保護計劃,並與當地組織及政府一起確定並執行可持續的解決方案。野生動植物保護國際的項目分為非洲、美洲、亞太、歐亞、全球五個類型區,在全球40多個國家開展工作,支持並參與300多個保護項目。其亞太區域項目總部設在越南的河內,協調在中國、柬埔寨、印度尼西亞、菲律賓和越南5個亞洲國家開展的工作。
野生動植物保護國際為保護行動提供切實的支持,如保護地的管理,土地合理利用,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巡護和棲息地恢復,保護意識培育,促進相關利益者對話和促進可持續生計等。
野生動植物保護國際於1999年開始在中國的青藏高原開展保護項目,2002年在北京設立辦公室,之後在四川、廣西、重慶建立了辦公室。野生動植物保護國際的工作重點也逐漸確認為開展野生動植物的野外調查、多方參與方式保護、保護能力建設等。
1999年,野生動植物保護國際開始在中國西部的兩個省開展工作。在青海省,該組織率先支持了以社區為基礎的保護青藏高原生態系統的方案,並加以推廣。項目是為了表明當地人應當融入環境保護中去,而不是被看做環境保護的障礙。在四川省,該組織和當地政府一起制定了自然保護綜合規劃。
野生動植物保護國際中國項目主要在廣西、四川、青海、貴州、雲南、重慶和海南等中國生物多樣性豐富、自然環境脆弱的地區開展,重點開展了拯救瀕危物種和生態系統保護、青藏高原野生動植物和草地生態系統的保護、瀕危植物保護的關注以及喀斯特生態系統的保護。這里我們重點介紹拯救瀕危物種和生態系統保護的活動。
野生動植物保護國際在拯救瀕危物種和生態系統保護方面,開展的工作主要有受威脅物種評估與救援、保護行動與能力建設、多方參與保護與可持續社區、保護政策倡導和意識培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