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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報記者陳永洲

發布時間: 2021-05-29 01:30:51

Ⅰ 這種假新聞能改變什麼

假新聞產生原因
任何事物的產生都應具備一定條件。虛假新聞的出現既有主、客觀因素,又有個人、社會原因。
2.1 客觀和社會原因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轉型急劇,人們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發生了巨大變化。新問題、新矛盾、新熱點的不斷涌現,成為新聞產生的富礦,同時也為虛假新聞的滋生提供了深厚土壤。
1)部門利益作祟,誘惑虛假新聞產生
山西礦難曾經是假新聞的熱點,礦難發生後企業、個人為了自身利益沒有如實向上匯報,置礦工生命於不顧,妄圖矇混過關,為了掩飾真相,又不惜向記者奉上不菲的金錢作為「封口費」,才促使了虛假新聞的產生。
2)行業激烈競爭,逼迫虛假新聞出現
《新快報》記者陳永洲因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被警方跨省帶走。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期間,其因多次受賄在《新快報》發表了10餘篇有關中聯重科利益輸送、涉嫌造假的批評性報道,嚴重損害了中聯重科的聲譽。陳利慾熏心,違背職業道德但事後其報社為陳「義正詞嚴「的辯護、氣勢洶洶的向警方要人令人驚訝。說報社是為了保護員工不如說它是在保護自己,因為只有報社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才能面對激烈的行業競爭,才能吸引大眾眼球贏得訂戶獲得生存。
3)大眾獵奇心態,渴盼虛假新聞出爐

Ⅱ 繼《新快報》記者劉虎涉嫌誹謗罪被批捕以後,又一名《新快報》記者陳永洲被警方抓捕。據報道,陳永洲從20

示例(1)希望全國新聞記者認真吸取教訓,築牢法律底線、恪守職業操守,自覺維護新聞記者的社會形象。
(2)希望全國新聞單位舉一反三,引以為戒,進一步完善采編流程和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和隊伍建設。
(3)要求各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繼續加大對虛假新聞、有償新聞、新聞敲詐等問題的整治力度,維護媒體公信力。

Ⅲ 陳永洲的介紹

陳永洲,男,《新快報》記者。2013年10月19日,陳永洲以涉嫌損害企業商譽的罪名被長沙市公安局拘留。2012年9月26日到2013年6月1日,陳永洲曾發表10篇有關中聯重科「利潤虛增」、「利益輸送」、「畸形營銷」及涉嫌造假等一系列批評性報道,陳永洲被抓禍起中聯重科。2013年10月23日,就長沙警方刑拘《新快報》記者陳永洲一案,中聯重科表示,中紀委中宣部已介入關注案件。2013年10月30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檢察院對新快報記者陳永洲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批准逮捕。2014年10月17日,一審判決原新快報記者陳永洲被判刑1年10個月。

Ⅳ 達芬奇傢具真的被陷害了誰有那個央視記者李文學的簡歷和照片看了一些報道之後真的有些毛骨悚然。

建議央視《每周質量報告》節目在開始播出前寫上:本節目純屬虛構,如有雷同實屬巧合!央視的審編人員製作這個質量報告節目根本就沒有把好質量關!那個24歲的「總經理」是業務跟單員是很容易查出來的,那個「消費者」唐女士和達芬奇都到法院打官司了又不報道!唐女士和央視記者沒有某種關系誰相信?央視成了權貴的走狗,公眾也成了權貴的托!唐女士用50萬定金撈回450萬和解金,這消費者也真強勢啊!

Ⅳ 陳永洲的人物事件

2013年10月19日,陳永洲因涉嫌損害企業商譽的罪名被長沙市公安局拘留。 2013年10月24日,《新快報》再度在頭版顯著位置登出《再請放人》。《新快報》相關負責人表示,陳永洲的報道屬於正常職務行為,報社核查過陳永洲對中聯重科所發的所有報道,沒發現陳永洲有違背職業道德和法律的事情。
此前中聯重科董事長助理高輝在個人實名微博上曾公開指名道姓指斥《新快報》及陳永洲「詆毀中聯重科」。《新快報》已向法院起訴高輝侵害了《新快報》和陳永洲的名譽權。 長沙警方
被刑拘記者存在捏造事實情形,造成對方重大損失2013年10月23日上午,長沙市公安局表示,之所以刑拘《新快報》記者陳永洲是因為,經調查從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6月1日,該報及其記者陳永洲等人在未到中聯重科進行實地調查和核實的情況下,捏造虛假事實,通過其媒體平台發表關於中聯重科的負面文章共18篇,其中陳永洲署名的文章14篇。2013年6月,中聯重科曾就此事專門派員前往新快報社進行溝通,要求其到中聯重科進行實地調查和了解真實情況。停止捏造、污衊和詆毀行為。但新快報社及陳永洲不顧中聯重科的要求,仍然繼續發表關於中聯重科的負面文章。長沙市公安局認定,陳永洲捏造的涉及中聯重科的主要事實有三項:一是捏造中聯重科的管理層收購旗下優質資產進行利益輸送,造成國資流失,私有化。二是捏造中聯重科一年花掉廣告費5.13億,搞「畸形營銷「。三是捏造和污衊中聯重科銷售和財務造假。 在報道過程中,陳永洲沒有具體依據,也未向相關監管、審計部門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咨詢,只是憑自己的主觀臆斷。長沙市公安局稱,2013年9月17日,長沙市公安局聘請湖南苗揚司法鑒定所對中聯重科因廣東新快報社及其記者陳永洲等人發表的18篇文章所造成的損失情況進行鑒定。經市公安局執法監督支隊審核,認定嫌疑人陳永洲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中聯重科的商業信譽,給中聯重科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於10月19日批准對犯罪嫌疑人陳永洲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
中聯重科
記者進行報道沒有直接采訪,溝通無效後報案2013年10月23日中午,中聯重科董事長助理杜峰表示,《新快報》與中聯重科的糾紛,源於「對方對我們長期的嚴重失實報道」。他介紹說,在過去近一年裡,《新快報》刊發了記者陳永洲關於中聯重科的大量報道,涉及10多篇稿件,其中存在大量不實信息。「在做這些報道之前,這個記者和媒體,沒有對我們進行過直接采訪,沒有來過我們單位,沒有來過任何電話、簡訊或由田牛提出采訪請求。」杜峰說,在看到這些「不實報道」後,針對對方不實地采訪、不求證的態度,中聯重科一位高層負責人曾在2013年6月專門帶隊前往新快報社溝通,希望澄清事實、停止不實報道,但未果。中聯重科也發過公告作出澄清,但對方依然連續進行「不實報道」。關於事件的進展,中聯重科法務部門己經報案,案情的具體情況將由公安機關對外公布。
新快報
記者的報道是職務行為,對方應與單位交涉《新快報》相關負責人強調,該報記者陳永洲的報道屬於正常職務行為,「如果陳永洲報道有問題.我們非常歡迎中聯重科通過正常渠道和程序跟我們交涉。可以和我們打官司,如果官司輸了,我們該怎麼賠就怎麼賠,該關門我們就關門。」這位負責人表示,「我們核查過陳永洲對中聯重科所發的所有報道,總體上是比較客觀的,在我們看來沒有什麼特別的問題,沒有發現陳永洲有違背職業道德和法律的事情。
妻子回應
陳永洲的妻子稱,2013年10月17日上午,陳永洲曾接到廣州警方電話,稱陳家失竊的事情有了新進展,來刑警支隊了解下情況,「8月份,有小偷進我家行竊,盜走了25000元現金和一部蘋果播放器,我們打110報了警。」
陳永洲妻子說,因為失竊的事情自己比較了解情況,2013年10月18日上午9點半,她和陳永洲一起來到廣州公安局刑警支隊,結果被帶入一間審訊室,「進來四五個警察說,他們是長沙警察,陳永洲涉嫌犯罪已被刑事拘留,不是我們家失竊的事情。他們出示了證件和一張A4紙,但紙一晃而過,上面的內容沒有看清。」
陳永洲妻子表示,她當時對長沙警察的做法表示質疑,准備打電話通知報社,「但兩名警察把我拽進隔壁的審訊室,我掙脫後逃了出來,在遠處看到陳永洲被帶上了一輛湘A牌照的黑色賓士商務車。」 專家說法
何兵:「這事過了!警方有亂抓人的嫌疑」
損害商業信譽的行為與正常的輿論監督如何區分?陳永洲的報道真的觸犯了法律嗎?記者采訪了全國知名律師斯偉江。
他指出,損害商業信譽罪,是指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此罪的主觀構成要件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有並且以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為目的,因此,間接故意與過失不構成本罪。
由此可知,損害商業信譽的行為與正常的輿論監督的主觀界限就是媒體在報道中有沒有故意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斯偉江指出新快報記者拿到舉報材料後,到實地調查、取證,核實的行為能證明其沒有捏造的事實,定不了這個罪。
拿媒體的報道與股價掛鉤毫無證據
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師進一步指出:成立本罪還需要一個客觀構成要件,即媒體的報道要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中聯重科指《新快報》的報道下挫了其股價,但其股價真是因為《新快報》的報道而下跌的嗎?實際上,股價的漲跌會受到許許多多因素的影響,非常復雜,它不僅是個動態的市場,也是一個預期的市場。因此,拿媒體的報道與股價復雜的變化直接掛鉤,也是毫無根據的。因此,陳永洲無論從主觀上,還是客觀上都不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
就算失實,那也該是名譽侵權的民事糾紛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更直言:「這事過了!警方有亂抓人的嫌疑。」在他看來,明顯地,蓄意、主觀故意捏造事實是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的主觀要件。「這個入罪是要很高門檻的,不是隨隨便便的就可以扣上這個罪名。警方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記者是在捏造事實,故意使之造成重大損失。」何兵認為記者對事件的報道,就算失實了,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那也應該是名譽侵權的民事糾紛。
「要嚴防地方保護主義,打擊報復記者」
「損害商業信譽罪,多是發生在惡性競爭對手身上。記者顯然不是企業的競爭對手,這時候警方要抓人是要謹慎的。」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徐松林直言不諱地說。
「這個罪名不是說客觀上行為給你造成經濟損失,就算構成了。那麼多媒體對企業有批評性報道、負面報道,給公司造成影響,那就要媒體負責,那還要不要監督了?」
他指出,如果隨便抓人,最後發現這是錯案,公安機關是一定要負責的。而企業如果有誣告、陷害的行為,也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對於這種事件,我一直想說,也必須說,要嚴防地方保護主義,打擊報復記者。」徐松林最後強調。
丁一元律師也認為:商業機構利用公權力來壓制輿論監督不應當視為個案的問題,而是體現政府對待社會輿論的態度。
網友評論
@尹鴻偉記者: 風險越來越大,看來中國調查記者必須換個活法了。少寫批評報道吧。
@成都的kevin:我不信這記者是為了公義寫這些報道,背後不可能沒有利益,如果報道的都是真實的誰敢抓他?
@深藍財經網: 【嚴重關注】新快報記者陳永洲被湖南長沙警方抓捕,禍起中聯重科。今天不關注,明天沒人關注。
媒體評論 人民日報評陳永洲事件:守住記者職業底線
新快報記者陳永洲因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被依法刑事拘留。陳永洲「要以我為戒」的追悔,可謂發人深省。
類似行為並非個案。這些年來,媒體高度介入社會生活,輿論監督的影響進一步擴大。然而,當許多記者懷著理想和道義,追問事實與真相的同時,也有一些害群之馬,打著輿論監督的旗號,吃拿卡要、敲詐勒索,把本是服務大眾的媒體,當成謀取個人、小團體利益的私器。這種行為,讓公眾厭惡,令同行不齒,也使新聞媒體的公信力受到損害。堅決反對新聞敲詐,是維護法紀的需要,也是行業整風的需要。
身處資訊高度發達的社會,媒體人理應秉持專業素養和職業操守,出於公心、守住底線,在價值多元中呵護良知;新聞工作者只有恪守敬畏事實、秉持正義的道德倫理,才能善用記者權利,不辜負社會寄予的厚望。
記協評論
中國記協嚴厲譴責陳永洲涉嫌虛假報道等行為
據中國記協網報道,現經公安機關查明,新快報記者陳永洲受人指使,於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間,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連續發表針對中聯重科的大量失實報道,多次收取他人提供的「酬勞」,致使中聯重科聲譽嚴重受損,導致廣大股民損失慘重。陳永洲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准則》,嚴重違背了新聞真實性原則,嚴重損害了新聞媒體公信力。新快報在長達一年的時間中連續發表多篇該記者署名的捏造事實的報道,嚴重失職,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國記協、全國三教辦召開「打擊新聞敲詐、加強行業自律」座談會
11月3日,中國記協、全國三教辦召開「打擊新聞敲詐、加強行業自律」座談會。與會新聞工作者嚴厲譴責新快報記者陳永洲利用新聞采訪權違法亂紀行為,堅決擁護廣東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對新快報社的處理,表示要切實加強行業自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自覺維護新聞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會議認為,近期發生的陳永洲利用新聞采訪權違法亂紀事件,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嚴重損害了新聞隊伍形象。各級各類新聞媒體和采編人員應當充分認識新聞敲詐等行為的嚴重危害,深刻吸取教訓。 記協關注
2013年10月23日上午,針對長沙警方「跨省」抓走《新快報》記者陳永洲一事,中國記者協會表示已關注,並表態堅決維護記者正常的采訪。
中國記協維權處負責人表示,記協第一時間就關注了此事,並向長沙方面了解情況。「記者正常的新聞采訪受法律保護,記協也堅決維護記者的合法采訪權不受侵害。」上述負責人說,昨天得知此事後,第一時間向當地宣傳部門致電要求其對此事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通知記協。
中國記協譴責陳永洲批評新快報
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維護新聞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堅決反對濫用新聞采訪權,搞有償新聞、新聞敲詐、虛假報道等違反新聞職業道德的行為。新聞戰線要認真踐行馬克思主義新聞觀,堅決杜絕有償新聞、虛假報道,嚴厲打擊新聞敲詐,堅持新聞真實性,規范新聞采編工作。廣大新聞工作者要認真汲取教訓,充分認識有償新聞、新聞敲詐等行為的嚴重危害,嚴肅新聞紀律,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新聞職業精神職業道德,切實維護新聞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中紀委關注
2013年10月23日,就長沙警方刑拘《新快報》記者陳永洲一案,中聯重科表示,案件已引發中央高層關注,中紀委中宣部已介入關注案件,相信定有公正處理。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注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新聞報刊司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總局已注意到《新快報》記者被刑拘的事情,並高度關注事態的發展。總局現已通過地方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了解情況,並協調有關部門確保公正、穩妥處理此事。總局將堅決支持新聞媒體開展正常的采訪和報道活動,堅決維護新聞記者正當、合法的采訪權益,同時也堅決反對各種濫用新聞采訪權利的做法,希望有關媒體客觀、理性地報道此事。 陳永洲承認他所發表的有關中聯重科財務造假的報道並不是他寫的,而是第三方提供給他的,他只修改了一些詞。他沒有明確指出這個第三方的身份。同時表示,「如果我還有機會重新從事新聞工作的話,一定會遵守新聞工作的基本操守,公正、真實、客觀、全面去報道新聞,不受利益的誘惑。」日前,身處湖南長沙第一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新快報記者陳永洲向辦案民警坦承,為顯示自己有能耐、獲取更多名利,其受人指使,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連續發表針對的大量失實報道,致使中聯重科聲譽嚴重受損,導致廣大股民損失慘重。陳永洲對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深刻悔罪,向中聯重科、廣大股民和自己的家人道歉,告誡同行「要以我為誡」。
被批捕
2013年10月30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檢察院對新快報記者陳永洲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批准逮捕。 廣東決定吊銷陳永洲記者證
2013年10月31日,廣東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做出查處決定,給予新快報記者陳永洲吊銷新聞記者證的行政處罰。
2014年10月17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以損害商業信譽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判決原廣州《新快報》記者陳永洲有期徒刑1年10個月。

Ⅵ 誰收買了陳永洲

現在很多大記者小記者 已經忘了新聞最基本的要素特性是及時、客觀、公正,而是利用手中的筆去獲取私利,不排除報社有一定立場與偏向,但是很多記者自身就是有問題的,陳永洲不是個例,這個案例也不是這個行業中部分人利用自身工作便利而製造輿論煽動情緒這類問題的結尾。 查看原帖>>

Ⅶ 新快報記者陳永洲,為什麼被批捕後,隔了一年才開庭這么長時間,期間是不是只有律師能見面,而不允許會

你好,按規定,在監獄服刑之前的刑事訴訟過程中,家人是不能會見的,只能律師會見當事人。

Ⅷ 新快報記者陳永洲,為什麼被批捕後,隔了一年才開庭這么長時間符合法律嗎這期間是不是只有律師能見面

這種情況很正常,案件偵查階段證據不足,提交檢察院後會打回繼續補充,各種程序一來二去按最長時限來算一年也差不多了。在判刑之前只能安排律師會見。